【6】1.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高中政治】选必2《法律与生活》高三一轮复习课件 · 2027版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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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选必2 《 法律与生活》 2027版高三政治 · 一轮复习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通过本模块的学习,学生能够结合生活实际,更加全面地认识民事权利与义务;更为具体地理解婚姻家庭中的法律责任,以及与创业和就业相关的法律制度;更为理性地看待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懂得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提高主动学法的意愿、自觉用法的能力。 全书学业要求 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日常修订版(2017年版2025年修订) 法律 与 生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教学重点)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劳动法 诉讼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保障各类物权 尊重知识产权 订立合同学问大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家和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平等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立足职场有法宝 心中有数上职场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认识调解与仲裁 解析三大诉讼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全书逻辑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2027版高三政治·一轮复习课件 选必2《 法律与生活》 课标 内容 了解我国民法典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识别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明确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考查 指向 必备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 关键能力 理解民法相关知识,了解民事法律关系,提高辨识与判断各种民事权利的能力。 学科素养 尊崇法律、敬畏法律,提高法治素养。 核心价值 坚持法律至上,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来分析和解决问题。 课标指向 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日常修订版(2017年版2025年修订) 备考指南 考点要求 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复习重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理念;民事主体的资格与范围;民事权利的主要类型与保护;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复习难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事由 考查形式 以选择题为主,主观题往往综合考查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以及社会争议解决方式 考查内容 主要结合社会生活的具体案例,考查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基本原则、人身权的保护等 备考建议 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等热点;注意区分民事行为能力、名誉权与荣誉权等易混概念 第一课 知识体系构建 在 生活中 学民法用民法 重要性 类型 人格权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 民法典的地位 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权 自然人 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最基本的权利)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认真对待 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 人身权利 民法与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 人身权概述 几种主要 的人身权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知识链接 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修三第七课) 0岁以下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1岁 《民法典》第34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8岁 《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16岁 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月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8岁 到了18岁这个年龄,就属于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 20-22岁 《民法典》1047条规定,从20岁开始,女性获得了结婚的权利能力。在婚姻领域,男性比女性要迟两年到22岁才获得结婚的权利能力。 45岁 此时,你有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58-63岁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女性公务员到了这个年龄,就该退休了(《公务员法》规定)。而男性公务员可以比女性多干五年。 死亡 财产被继承 人的一生涉及到的法律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议学活动:1.民法典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颁布有何意义? 2.《民法典》涵盖了我们生活的哪些方面?归根到底是从哪两个方面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3.结合民法典7编说明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客体。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意: (1)民法调整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必须平等,不平等不适用民法。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民法调整的内容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 1.民法的含义 民事主体 思辨训练:下列情形中适合民法调整吗? 1.张某与前妻因为离婚产生的财产纠纷。 2.李某拒绝缴纳交警罚款金额。 3.小米在微信朋友圈辱骂班上某同学。 √ × √ 注意:①国家机关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也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如:政府与组织或自然人的借款、购买合同)②行使公权力,如收税、罚款,则不归民法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 含义 要素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注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年龄和智力状态有所不同。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致性)。 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相等)。 【注意】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主体 客体 内容 自然人 法人与 非法人组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 债权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 人身关系 物(静态) 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精神产品) 人身利益 含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特定义务人如债务人欠钱、欠物、欠服务 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权利能力强调“有没有资格”的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强调“有没有能力”的问题。 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案例】十岁的孩子能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吗? 【案例】十岁的孩子能自己一个人去买房吗? 能! 不能! 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性法人,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法人,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 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规定了胎儿特殊时期的民事权利能力,比如遗产继承。但是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权利自始不存在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行为 ①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进行的纯获利行为有效(接受奖励、赠予和报酬) ③其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追认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其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名词点击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是一种事实,可依法取得、行使、放弃或转让,例如物权、债权、人身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例:不能高空抛物,与权利相对应不得随意违法)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平等不可转让)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没有能力→受年龄、智力限制) 注意: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记忆口诀 • 权利能力:生而有之,人人平等,直至死亡。 • 行为能力:年龄心智,三级划分,独立行事。 • 民事权利:具体利益,依法取得,可转可弃。 • 民事义务:对应权利,必须履行,违约担责。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小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小林和父母商量后,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皮包可能就是这位失主的。当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法中有德 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德中有法 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2)体现 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原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结合上述材料,从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消费者房某夫妇维权成功的原因。 2026年2月,房某夫妇通过某头部电商平台,在入驻商家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总价1566元的家用不锈钢厨具套装。收货开箱验货时,二人发现厨具存在多处变形掉漆、核心配件缺失等质量问题,随即通过平台客服联系商家申请退货退款。商家客服核实商品问题后,当场确认同意退货方案,并明确承诺“收到退回商品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原路退款”。房某夫妇按约定地址将全套厨具寄回,商家于3天后正常签收,但此后却以“店铺账户余额不足”“退款流程需总部审批” 等理由反复拖延退款,后续更是直接拉黑消费者客服账号、拒接沟通。协商无果后,房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购物订单截图、与商家的全部聊天记录、物流签收凭证、商品瑕疵照片等完整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商家具备足额退款能力却恶意拒不履行退货约定,同时电商平台未对入驻商户的经营资金与投诉风险尽到法定监管义务。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商贸公司向原告退还全部货款1566元,并支付逾期退款产生的利息;电商平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思考提示: 1. 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合意具有法定约束力; 2.恪守诚信原则:商家失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 践行公平原则:司法矫正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 4. 坚守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维护市场交易基本秩序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含义 目的 基 本 原 则 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守法和公序 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不歧视)(强调没有特权、没有歧视)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由意志)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利益均衡)(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 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相邻权、继承的纠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4.民法的基本原则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兼顾他人与社会利益、禁止权利滥用)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 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议学活动: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思考提示: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此外,夏某、林某和张某殴打他人触犯了刑法,高二学生达到了法定年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内容 自 然 人 法人 重要性 要求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8项) 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②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涉及身体本身层面) ③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涉及精神层面)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3项)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名词点击 特别提醒 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地位 重要性 侵权 表现 侵权 责任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生命权——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损害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致残) ◇健康权——造成身体功能(身心健康)和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链接:第四课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易混易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生命权涉及的是人的生命的存续,生命不受非法侵害; 健康权涉及的是自然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 身体权涉及的是维护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被告周某经营抖音服装店铺,因店铺浏览量、销量不佳,擅自将网红黄某的穿搭肖像图片用于直播间商品宣传,全程未取得黄某的授权。黄某发现后通过经纪人告知周某,周某立即撤下全部相关图片,并停止该店铺运营,全程未实际产生销售盈利。随后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停止侵权、删除肖像、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肖像权的相关知识,分析本案中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不得以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周某以服装经营盈利为目的,在直播间商业宣传中使用黄某具有可识别性的穿搭肖像,属于对他人肖像的商业性使用行为;该使用行为自始至终未取得肖像权人黄某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不具备合法的权利基础,故构成对黄某肖像权的侵害。 侵权责任裁量:(1)停止侵害:周某已主动撤下图片、停止涉事店铺经营,停止侵害的责任已实际履行;(2)赔偿损失: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自身实际经济损失,也未证明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同时被告侵权时间极短、未产生任何经营获利,法院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依据公平原则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1000 元;(3)赔礼道歉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或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法院对该两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含义 依据 法律规定 具体表现 侵权行为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 姓名是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①【权利】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北雁南归?王者荣耀?) ②【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①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父或母姓/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抚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 【拓展】盗用姓名: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 冒用姓名:盗用姓名并且扮演姓名者本人(如冒名顶替上大学) 3.姓名权(名称权)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肖像 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①【权利】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的肖像。如擅自拥有他人照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制作表情包或者抓拍人像上传网络等。 ②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如被AI换脸)或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往往同时构成侵犯名誉权)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情节轻适用民法,重则刑法 【不构成肖像侵权的行为】:①为实施新闻报道或公共宣传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②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通缉、寻亲);③基于科研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 此外,【公众人物】如明星,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4.肖像权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议学活动:结合案例,说说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 狼牙山五壮士是全国知名抗日英雄群体,其英雄事迹与精神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与公共精神财富。2025年1—7月,河北易县某食品公司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在未获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印有狼牙山五壮士肖像的图案用于其旗下矿泉水、辣椒酱等多款产品的外包装与宣传物料,并通过线上短视频平台、线下门店进行推广销售,相关内容累计浏览量超7000次。2026年,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的肖像、名誉与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知识拓展:正确认识“英烈条款” (1)内容: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设置“英烈条款”的意义 ①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价值导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②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历史记忆,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 ③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含义 法律规定 英烈条款 侵权表现 侵权责任 ①[权利]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①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③上述行为为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 ④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如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不是自我评价,也不是个别人的评价;可以是综合评价,也可以某一方面的评价) 5.名誉权(与荣誉权) 知识拓展:区分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 荣誉权 性质不同 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法人等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 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只有那些在社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因此荣誉权是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内容不同‌ 名誉权是社会对每个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等方面的评价,这种评价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 荣誉权则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授予的特殊荣耀,这种评价是积极的、褒扬性的。 取得方式不同 名誉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的一种权利。 荣誉权的取得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授予。 能否被剥夺不同 名誉权通常无法被剥夺或限制,除非主体死亡或消失。 荣誉权则可以依法被剥夺,通常是因为违反了授予荣誉的相关规定或条件。 侵害方式不同‌ 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 侵害荣誉权的方式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链接第四课第二框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要求 ①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表现 对名誉权 的限制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议学活动:结合视频及所学知识,谈谈你对隐私权的认识。 2025年以来,多地消费者反映,部分楼盘售楼处、连锁零售门店在未明确告知且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隐蔽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自动抓取进店人员的人脸信息、行动轨迹,用于客户画像、客流统计与精准营销,部分商家还将收集的个人信息共享给合作第三方机构。2026年2月,某地消费者协会针对辖区内15家违规商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非法采集人脸信息的行为,永久删除已收集的全部个人信息,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同年,某短视频博主利用AI深度伪造技术,将普通市民张某的肖像与公开场景视频合成,制作成带有低俗暗示的短视频在平台传播,同时在文案中泄露张某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私人信息,短时间内播放量超12万次,给张某造成严重精神困扰。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博主构成对张某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涉事短视频平台因未尽到内容审核与信息管理义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隐私 法律 规定 意义 个人 信息 安全 侵权 责任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没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不完全相同) 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注意】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①侵犯隐私权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 只涉及个人信息与行为,不涉及公共信息和危害公共集体利益的行为。 6.隐私权 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允许(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的肖像 名誉权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保障自然人生活安宁,保护私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个人信息。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他人信息。 人身权的判断方法 易错易混 1.我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解析】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行为能力则依据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划分为三类,并非随出生当然取得,也可能因精神状态变化而变动,二者的产生与消灭时间并不一致。 4.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法享有任何民事权利。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民法典》对胎儿利益实行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5.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 6.人格尊严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身自由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解析】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7.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解析】姓名权是自然人的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 8.公平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分配、利益分享必须绝对均等。 【解析】公平原则强调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与利益的大体均衡,反对显失公平的权利义务安排,但并不要求绝对均等的结果,允许在合理限度内的利益差异。 9.用电影明星的照片做QQ头像,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 【解析】使用明星照片,如果只是用于娱乐,不算侵犯肖像权。如果行为人利用明星的照片,适用于营利。或者是故意的侮辱,扭曲事实等恶劣的行为的,那么这样的行为,算得上是侵犯肖像权。 课堂练习 2026高考真题 9.(2026高考·湖北)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下列体现公平原则的是( ) ①妥善处理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到法律同等保护 ③夫妻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④分配遗产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 ①正确,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平衡各方利益,体现公平原则。 ▶ ②无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同等保护体现的是平等原则,而非公平原则。 ▶ ③无关,夫妻平等的社会活动权利体现的是男女平等原则,而非公平原则。 ▶ ④正确,根据扶养义务履行情况调整遗产分配份额,匹配权利与义务,体现公平原则。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高考真题·官方答案及解析 第一步 审设问 ① 第二步 概主旨 ② 第四步 找方法 排异法排除②③ 直选法选择①④ ④ B 第五步 选答案 ⑤ ③ 第三步 析选项 ✔ ✔ 无关 无关 ⑥ 第六步 定考点 课后巩固 2025高考真题 【高中政治】 2025年高考政治25套真题-按课分类 选必2《法律与生活》 1.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1.(2025高考·上海) “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公共服务建设,我国遴选出一批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热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群众中有良好声望的“法律明白人”,以及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和政策水平、善于组织法治活动和做好群众工作的“法治带头人”。他们具有人熟、事熟、地熟的优势,能够更好促进自治、德治和法治的结合。 小未在入户门口装了一个可旋转的监控摄像头,覆盖自家门口和公共过道。在公共过道另一方的王女士,表示监控摄像头能够拍摄到自己和家人的出入情况,强烈要求拆除。小未表示出于居住安全考虑且监控装在自家门口,是自己的自由。双方争执不下。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法治带头人”老星在了解情况后,请他们到居委会协商。老星耐心地劝导小未说_________。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小未表示调整为安装不可旋转的摄像头,监控范围仅限自家门口。 结合材料,续写老星书记劝导小李的对话。要求:(1)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2)体现公序良俗原则;(3)要有对象意识。(10分) 民事权利与义务、公序良俗原则 ❖ 民事权利与义务 ☑ 老星书记劝导小李 ✽ 开放探究类主观题 ✦ 劝导、公序良俗、对象意识 ✨ 10分 ➔ 2-3个观点 Ⅳ 第四步 考点对标可视化 Ⅱ 第二步 材料逻辑可视化 【 材料分层+关键词 】 Ⅲ 第三步 答案生成可视化 【 论从材出 】 小未在入户门口装可旋转摄像头,覆盖自家门口和公共过道,拍摄到邻居出入情况,认为安装监控是自身自由。双方争执不下 ▶ 小未,我理解你装监控是为了自家安全,但权利行使有边界。你安装可旋转摄像头覆盖公共过道,拍摄到王女士一家的出入情况,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同时,这也违背了邻里和睦的公序良俗。建议你更换为不可旋转摄像头,将监控范围限定在自家门口,既保障自身安全,也尊重他人权益,维护邻里和谐。 ▶【审知识范畴】 ▶【审设问主体】 ▶【审设问类型】 ▶【审关键字词】 ▶【审 分 数】 Ⅰ第一步 设问逻辑 可视化 2◆18.(2025高考·北京)以人为本,智能向善。 材料一 脑机接口被称为人脑与外界沟通交流的“信息高速公路”,通过识别脑电波特征,读取人脑意图,实现人与外部设备之间的交互,其技术路径主要包括植入式和非植入式。目前,在医疗健康领域,脑机换口为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和康复途径,如帮助丧失行动能力的人在植入式手术后重拾运动机能。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脑机接口技术是对大脑神经活动的干预和指导,技术实施方要充分认识到该技术的使用可能会给人的身心和权利带来影响,对使用中可能导致的身心伤害与权利侵犯应采取严格的伦理审查措施。 我们要坚持科技向善,前瞻性研判脑机接口技术带来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人格权独立成编,有效协调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采用多种方式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脑机接口技术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 (1)结合材料一,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知识,谈谈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会对哪些人格权益产生影响,以及如何依法保护这些人格权益。(8分) 隐私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民事权利与义务 ☑ 脑机接口技术应用 ✽ 关系论证+措施对策类主观题 ✦ 脑机接口技术、人格权益、影响、 如何人依法保护、民事权利与义务 ✨ 8分 ➔ 4-5点 Ⅳ 第四步 考点对标可视化 Ⅱ 第二步 材料逻辑可视化 【 材料分层+关键词 】 ①脑机接口通过植入式手术干预大脑神经活动 ▶ ①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Ⅲ 第三步 答案生成可视化 【 论从材出 】 ②技术读取人脑意图,获取脑电波信息 ▶ ②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③《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人格权独立成编 ▶ ③依据平等、公平、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原则,不断完善法律以维护民事权利人格权益 ▶ ⑤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权,行为人应该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造成损害的,可要求补偿。 ⑤采用多种方式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 ④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不得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正当、合法、必要的原则。 ▶【审知识范畴】 ▶【审设问主体】 ▶【审设问类型】 ▶【审关键字词】 ▶【审 分 数】 Ⅰ第一步 设问逻辑 可视化 ④有效协调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北京卷无官方答案 只有评分细则 本答案依据评分细则整理 3◆12(2).(2025高考·上海)老星书记调查发现,计划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住户不在少数,所以他建议在《住户守则》里增加“住户门口安装监控摄像设备”的规定,主动联系业委会共同商议,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一致同意决定在《住户守则》中增加相关规定。 (2)基层自治要求居民依托居委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住户守则》里“住户门口安装监控摄像设备”的条款应该规定哪些内容?请你撰写两条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并说明理由。(10分) 基层群众自治、民事权利与义务、公序良俗原则 ❖ 基层群众自治、民事权利与义务 ☑ 条款规定 ✽ 开放探究类主观题 ✦ 条款规定、可操作性、理由 ✨ 10分 ➔ 3-4点 Ⅳ 第四步 考点对标可视化 Ⅱ 第二步 材料逻辑可视化 【 材料分层+关键词 】 Ⅲ 第三步 答案生成可视化 【 论从材出 】 计划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住户不在少数,所以他建议在《住户守则》里增加“住户门口安装监控摄像设备”的规定,主动联系业委会共同商议,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一致同意决定在《住户守则》中增加相关规定 ▶ 住户安装监控仅限自家入户门区域,使用不可旋转的固定设备,拍摄范围不得覆盖公共区域及他人空间;安装前向居委会报备核验,监控数据仅用于安全防护、限期存储,严禁泄露;违规安装需承担相应责任。理由:既保障住户安全权,又明确权利边界,保护邻居隐私权,符合民事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与公序良俗,可操作性强,能有效预防邻里纠纷,助力基层自治。 ▶【审知识范畴】 ▶【审设问主体】 ▶【审设问类型】 ▶【审关键字词】 ▶【审 分 数】 Ⅰ第一步 设问逻辑 可视化 4◆18.(2025高考·重庆)互联网时代,手机APP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侵害用户权益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手机APP超范围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不仅弹出用户聊天时提到的商品或服务,还将用户点赞过的内容、打过的游戏、刷过的视频、甚至购物车里的商品,推送给他人……这些行为给用户带来困扰,甚至财产损失。截至2024年底,工信部已通报45批侵害用户权益的手机APP。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手机APP经营者应如何维护用户的人身权益。(10分) 隐私权;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法律与生活》 ☑ 手机APP经营者 ✽ 措施对策类主观题 ✦ 经营者、维护、人身权益 ✨ 10分 ➔ 3-4点 Ⅳ 第四步 考点对标可视化 Ⅱ 第二步 材料逻辑可视化 【 材料分层+关键词 】 ②超范围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 ▶ ②手机 APP 经营者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用户的隐私权。 Ⅲ 第三步 答案生成可视化 【 论从材出 】 ③将个人信息推送给他人,给用户带来困扰,甚至财产损失 ▶ ③手机 APP 经营者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①APP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侵害用户权益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 ①手机 APP 经营者应树立尊重、维护用户人身权益的意识。 ▶【审知识范畴】 ▶【审设问主体】 ▶【审设问类型】 ▶【审关键字词】 ▶【审 分 数】 Ⅰ第一步 设问逻辑 可视化 ShanaEnco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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