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法与1679年的英国专题训练--2026-2027学年统编版九年级历史上册

202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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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2026年秋) 九年级上册人身保护法与1679年的英国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六单元(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 (本卷共 14 小题,满分 100 分,建议用时 45 分钟) 一、方法指导 1.人身保护法与一六七九年的英国,是法与势的关系:人身保护令本为普通法上的一种令状,其状命拘禁者将被拘之人解送法庭,以明其拘之之由;一六七九年,英国议会以法案定其程序与期限,凡法官不得无故拒发,拘禁者不得逾期不解,被拘者不得以同一事由再受拘禁;其法行于英格兰,凡官吏之拘人者皆有所束。读此专题,宜分三层:一是令状的来历与其本意,二是法案何以定于此年,三是法案所保障者究竟是什么。 2.要说清其由来,须看其时之势。其一在旧制之积:自大宪章以来,非经合法的裁判不得剥夺自由人之自由,其言屡见于历朝的确认,然令状之行否仍系于法官与官吏,故有其文而无其实。其二在王权之张:斯图亚特诸王以特权法庭与枢密院拘人,凡涉言事者往往久系而不问,故其弊不在无法而在法之不行。其三在议会之争:一六七九年,因王位继承与宗教之事,议会与王权相持,反对者乃以人身之保障为题目,凡能定其程序者,即所以限王权之任意。 3.要说清其本末,可分三端。其一在旧例:一六二八年的《权利请愿书》已言非经议会同意不得课税、不得任意拘人,然其文为请愿而非立法,故其效有限;一六四一年长期议会废星室法庭,凡特权法庭之拘人始无所依托。其二在法案:一六七九年,议会定《人身保护法》,凡被拘者得请求颁发令状,拘禁者须于限期内解送法庭并具其理由,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发,违者有罚;又禁以同一事由反复拘禁,禁将臣民解往海外监禁。其三在局限:凡因债务而被拘者与涉重罪者不在其列,苏格兰与爱尔兰亦不尽行,故其所保者为程序而非一切之自由。 4.要说清其意义,可分三层。其一在程序:其所立者非「人当自由」的宣言,而是「不得秘密久系」的程序,凡有拘必有其由,有其由必有其审,此其为后世所本。其二在制衡:法官得以令状质问行政之拘禁,凡行政不得自以其意断人之罪,故其法之行,实为司法对行政之一限。其三在传统:英国之宪政非成于一日,大宪章立其原则,权利请愿书申其义,人身保护法定其程序,权利法案定其权之所属,四者相续而各有其用。 5.读此专题,宜守三法。其一辨其性质:此为程序之法而非权利之章,凡论其功当就其能防何事而言,不可张大其辞,若以之为一切自由之全障,则非其本法之意。其二察其界限:其所不及者尚有债务与重罪,故其保障非普遍,凡称其人人皆得者皆非其实,而危急之际又或暂停,此则其法之界也。其三观其流:其后各国之宪法多有类似之制,然其源出于一地的普通法,故其移植也必与其地的法度相参,不可径以今律古。 二、单项选择(10 小题,每题 3 分,满 30 分) 1.一六七九年《人身保护法》通过时,在位的英国国王是 A.詹姆士一世 B.亨利八世 C.威廉三世 D.查理二世 2.人身保护令的作用是 A.命拘禁者将被拘之人解送法庭并说明拘禁的理由 B.命令警察搜查嫌疑人的住宅 C.授权议会弹劾大臣 D.规定法庭审判须有陪审 3.《人身保护法》规定法官对待令状的请求 A.须先奏请国王批准而后可发 B.得任意延至下期再议 C.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颁发,违者有罚 D.须经枢密院同意而后可发 4.《人身保护法》所禁止的两事是 A.夜间搜查住宅、刑讯逼供 B.以同一事由反复拘禁、将臣民解往海外监禁 C.无令征税、常备军驻民舍 D.出版诽谤、聚众请愿 5.《人身保护法》所不适用的人是 A.因债务被拘者与涉重罪者 B.因言事被枢密院拘者 C.被控叛国而未审者 D.一切被拘的臣民 6.一六二八年提出、申明非经议会同意不得课税与任意拘人的文件是 A.《大宪章》 B.《权利法案》 C.《王位继承法》 D.《权利请愿书》 7.一六八九年确立议会主权、限制王权的文件是 A.《人身保护法》 B.《权利请愿书》 C.《权利法案》 D.《三年法案》 8.一二一五年规定非经合法裁判不得剥夺自由人自由的文件是 A.《大宪章》 B.《人身保护法》 C.《权利请愿书》 D.《权利法案》 9.《人身保护法》得以通过的政治背景是 A.对外战争失利而举国求和 B.王位继承与宗教之争下议会与王权的相持 C.工业革命兴起而工人结社 D.北美独立而殖民地离心 10.关于《人身保护法》的性质,下列看法最妥当的是 A.它首次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B.它废除了英国的君主制度 C.它规定了议会的选举办法 D.它为程序之保障而非权利之宣言,为后世人身保障立一先例 三、材料解析题(共 4 小题,第 11 题 16 分,第 12—14 题各 18 分,共 70 分) 第11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一 人身保护之令,本为普通法之旧制:凡有被拘者,其本人或亲属得请于法庭,法庭以令状命拘禁者将其人解送,并具其拘之之由;若不具,则当释之。(据有关法制史记载改写)   材料二 一六七六年,有伦敦商人以言事为枢密院所拘,其家请发令状,法官以庭期将尽相推,遂久系而不得释。事闻于外,论者以为旧制之不行,其弊甚于无制。(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一,说明人身保护令的本意与其运行的环节。   (2)根据材料二,指出商人一案所暴露的弊病。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一六七九年立法的直接缘由。 第12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三 其法曰:凡被拘者请发令状,法官不得无故拒之,拒者罚金;拘禁者须于限期内将人解送,逾期者罚;又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拘之,不得将臣民解往海外而监禁之。(据有关法令条文改写)   材料四 然其法有所不及:凡因债务而被拘者不在其列,涉重罪者亦不以是法请释;苏格兰另有其法,爱尔兰行之尤晚。(据有关法制史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三,概括该法所定的程序与罚则。   (2)根据材料四,指出该法的适用范围与其局限。   (3)综合材料三、四,说明程序保障与权利宣言的区别。 第13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五 论者以是法与《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并举,谓四者相续:大宪章立其原则,请愿书申其义,是法定其程序,权利法案定其权之所属。(据有关史论改写)   材料六 亦有论者曰:是法所保者,止于英格兰之臣民与通常之讼,其于国家之安危则有所让;故称之者谓其为自由之屏障,贬之者谓其为门户之半开。(据有关史论改写)   (1)根据材料五,说明四部文献相续的关系。   (2)根据材料六,概括论者对此法的两种评价。   (3)综合材料五、六,说明应怎样估定此法的位置。 参考答案与评分说明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D;第2题 A;第3题 C;第4题 B;第5题 A;第6题 D;第7题 C;第8题 A;第9题 B;第10题 D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其本意与环节,材料一可分二层。一在本意:所说本为普通法之旧制,则其令非新立而有所承;所说命拘禁者解送其人并具其拘之之由,则其要在问其所以拘而不在断其罪;所说若不具则当释之,则以无由之拘为不合法,凡拘而无由者虽未审而可释。二在环节:所说其本人或亲属得请于法庭,则请之者不必其本人,凡在系者亦可由其亲代请;所说法庭以令状命之,则发令者为法庭而受令者为拘禁之人;所说解送而后具由,则其事之序为先解后问。合而观之,由亲属请、法庭发令、拘者解送而具由、无由则释,便是其本意与运行的环节。   (2)其弊,材料二可分二层。一在法官之推:所说法官以庭期将尽相推,则其不发令非无令可发而故缓之,凡缓之一日则系之一日;所说遂久系而不得释,则其弊之果在于人身之失自由。二在制之虚:所说其家请发令状,则旧制未尝无其途;所说事闻于外而论者以为旧制之不行其弊甚于无制,则其弊不在无制而在有制而不用,凡有法而不行者,人且以法为虚设,其害过于无法。合而观之,法官以庭期相推而使人久系,有制而不用其弊甚于无制,便是此案所暴露的弊病。   (3)其缘由,宜分二层说。就事说:材料二所说商人以言事被枢密院所拘,则其所拘者涉于言事而非涉于常罪,凡因言而拘则人人自危,故此案能动一时之听,此其一。就制说:合材料一所说无由则当释与材料二所说有制而不用观之,则其病在于程序之无定,法官可推、期限可缓,故立法者不复求新立一权而但求定其期限与罚则,此其二。合而观之,一事之激与一制之虚相合,便是一六七九年立法的直接缘由,而其立法之取向亦可见于其只定程序而不改实体。 第12题   (1)其程序与罚则,材料三可分二层。一在程序:所说被拘者请发令状而法官不得无故拒之,则请之者有其权而发之者有其责;所说拘禁者须于限期内解送,则其解送有其期而不可以缓,凡期者所以防其久系;所说不以同一事由反复拘之,则一罪一拘而不可以更名再系;所说不得解往海外,则其禁及于属地,凡海外之监禁使人无由请令,故特禁之。二在罚则:所说拒者罚金、逾期者罚,则其法不以道德责人而以刑罚责官,凡罚及于官则其行也有力。合而观之,请、发、解、审各有其期,拒与逾期各有其罚,便是其程序与罚则。   (2)其范围与局限,材料四可分二层。一在不及之人:所说因债务被拘者不在其列,则民事之系不在此法;所说涉重罪者亦不以是法请释,则重罪之系仍依常法,凡重罪者本可保释与否有别,故其法不与之。二在不及之地:所说苏格兰另有其法,则其法之行止于英格兰;所说爱尔兰行之尤晚,则其及也以渐,凡地异则法异。合而观之,债务与重罪之人不及,苏格兰与爱尔兰之地不尽行,便是其适用范围与局限;凡法之立必有其界,界之内者得其保,界之外者仍循常法。   (3)其别,宜分二层说。就宣言说:宣言者揭其当然之理,如人皆有其自由、非经合法裁判不得夺之,凡此者为原则,其行有待于他法,此其一。就程序说:材料三所说请、发、解、审各有其期,拒与逾期各有其罚,则其所立者为可执之节,凡有节则违之者有所责,故其效可验,此其二。合而观之,宣言立其义,程序致其用,一六七九年之法属于后者,故其功在能使原则不至于徒存;然所及者止于程序,则原则之全犹有待于他日之立法,此又不可不知也。 第13题   (1)其相续,材料五可分二层。一在各自所立:所说大宪章立其原则,则其所立者为非经合法裁判不得夺自由人之自由;所说请愿书申其义,则其所申者为非经议会同意不得课税、不得任意拘人;所说定其程序者,则其所立者为令状之发与解送之期;所说定其权之所属者,则其所定者为立法之权归于议会。二在其相待:所说四者相续,则四者非各自为政而为一系,凡原则无程序则虚,程序无权属则废,故必相待而后成。合而观之,一立其原则、一申其义、一定其程序、一定其权属,四者相衔而各备其一节,便是其相续的关系。   (2)其两评,材料六可分二层。一在称之者:所说为自由之屏障,则其所以称之者在于其能拒无由之拘,凡有屏障则人之身有所恃;所说所保者止于英格兰之臣民与通常之讼,则其称之也亦有限度。二在贬之者:所说其于国家之安危则有所让,则其法于危急之际可以暂停,凡暂停则其屏障有时而撤;所说为门户之半开,则其贬之者不谓其无法而谓其法之不全,凡半开者非不开而未尽开。合而观之,称之者见其能拒,贬之者见其有限,二说各就一面而言。   (3)其位置,宜分二层说。就其所成说:合材料五所说四者相续而各备一节观之,则此法之为用在以程序致原则之用,凡原则之能行于世者必有其可执之节,故其位置在宪政传统之中而非在其外,此其一。就其所限说:合材料六所说止于通常之讼而于安危有所让观之,则其法不足以为一切自由之全障,凡称之过当者反失其实,此其二。合而观之,成者在其能行,限者在其有让,估定其位置当以程序之效与适用之限二者并观,而不可以一辞尽之,而后可以论其得失。 复习备考提示 · 人身保护令为普通法上的令状,命拘禁者将被拘之人解送法庭,说明拘禁的理由。 · 一六七九年英国议会通过《人身保护法》,时值查理二世在位,王位继承之争正急。 · 法案规定法官不得无故拒发令状,拘禁者须限期解送,拒发与逾期者皆有罚。 · 法案禁止以同一事由反复拘禁,禁止将臣民解往海外监禁。 · 其法为程序之保障而非权利之宣言,因债务与重罪被拘者不在其列。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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