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专题训练--2026-2027学年统编版九年级历史上册

202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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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2026年秋) 九年级上册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六单元(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 (本卷共 14 小题,满分 100 分,建议用时 45 分钟) 一、方法指导 1.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是机关与其权的关系:美国宪法第三条以司法权属之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国会所设的下级法院,而未明言法院可否审查国会立法;一八〇三年,最高法院于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宣言与宪法相抵的法律不得适用,于是法院遂有解释宪法与否决立法之权,此即所谓司法审查。读此专题,宜分三层:一是宪法所定的司法之制,二是此案的来历与判决,三是此权之所以立与其所争。 2.要说清其由来,须看其时之势。其一在宪法之简:一七八七年之宪法只言司法权之所属与案件之种类,凡法院与国会相争时以何者为断,其文未及,故有待于后来之解释。其二在党争之烈:一八〇〇年大选,联邦党败而民主共和党胜,亚当斯于卸任之前匆匆任命同党为法官,凡所谓「午夜之任」者即是;杰斐逊就任而废其未行之任命,故有讼。其三在人事之巧:时为国务卿者马歇尔,旋任首席大法官,凡其人既知其事之始末,又主其案之审判,故其判词能兼顾法理与政情。 3.要说清其本末,可分三端。其一在案由:马伯里受任为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其委任状已署名钤印而未及送达,麦迪逊为国务卿而不予,马伯里乃依一七八九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径向最高法院请求颁发执行令。其二在判词:马歇尔分三段立论,谓马伯里之受任已成一权,其权既成则不容侵夺;谓有权利即有救济,故法院当有以处之;然其所据之第十三条,以初审之权授之于最高法院,而宪法第三条所定之初审管辖有定,凡国会以法律扩之者是违宪也。其三在结论:法院以法律违宪而不得适用,故不能发令,马伯里终不得其职,而法院则立其审查之权。 4.要说清其意义,可分三层。其一在权之所属:判词谓解释法律乃司法之本职,凡宪法为最高之法,与之相抵者不得为法,故法院于具体之案中得断其适用与否。其二在制衡:三权之中,立法与行政皆有主动之权,而司法独无,其所以能与二者相抗者正在于此审查之权;凡国会立法、总统之行,皆可因违宪而失其效。其三在限度:此权之行止于具体之案,法院不自立法亦不预政,其判词须有所据,故其权虽大而其用有节。 5.读此专题,宜守三法。其一辨其源:司法审查非宪法明文所立,乃由判例而立,故论之者一则以之为制衡之必需,一则以之为非民选者操最终之断,二说至今相争。其二察其限:法院无兵无权,其判之能行者赖于他机关之服从与其自身之威信,故其权之为实为虚系于时势。其三观其流:此制既立,各国之采三权分立者多有仿之,然其行之实仍各依其宪法与政党之制,不可一概而论;要之,权之立也以理,其行也以势,二者相须而不可偏废。 二、单项选择(10 小题,每题 3 分,满 30 分) 1.一八〇三年确立司法审查原则的案件是 A.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B.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C.德雷德·斯科特案 D.合众国诉尼克松案 2.主此案判决的美国首席大法官是 A.约翰·杰伊 B.罗杰·坦尼 C.约翰·马歇尔 D.厄尔·沃伦 3.此案判决所确立的原则是 A.法院得自行制定法律 B.总统得解散最高法院 C.国会得撤销法院的判决 D.法院得于具体案件中审查国会立法是否合于宪法 4.此案的起因是 A.国会对总统提出弹劾 B.卸任总统所任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未及送达,新任国务卿拒发 C.各州拒绝缴纳联邦税 D.法院与州议会争夺土地 5.马伯里向最高法院起诉所依据的法律是 A.一七八七年宪法第五条 B.一七九一年的权利法案 C.一七八九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 D.一八〇一年的司法条例 6.最高法院对马伯里所依据的上述条款的处理是 A.认定其违宪,故不得据以颁发执行令 B.认定其合宪而判马伯里胜诉 C.以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而不予受理 D.移送州法院审理 7.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属于 A.各州最高法院 B.总统与内阁 C.参议院 D.联邦最高法院及国会所设的下级法院 8.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的重要代表是 A.卢梭 B.孟德斯鸠 C.洛克 D.伏尔泰 9.此案的结果是 A.马伯里未得官职,而最高法院取得审查立法之权 B.马伯里得官而法院失其权 C.马伯里与麦迪逊和解 D.国会因此修改了宪法 10.关于司法审查,下列看法最妥当的是 A.其权为宪法明文所立,从无争议 B.其权使法院得以自行立法 C.其权由判例而立,既补三权制衡之缺,亦启非民选者断法之争 D.其权使总统得以指挥法院 三、材料解析题(共 4 小题,第 11 题 16 分,第 12—14 题各 18 分,共 70 分) 第11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一 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所设之下级法院。法官得任其职而受俸,其俸于其在任之时不得减之。(据美国宪法第三条改写)   材料二 一八〇〇年之大选,联邦党失其位。亚当斯于卸任之前,依新定之司法条例匆促任命同党为治安法官,其委任状多已署印而未及送达,时人谓之「午夜之任」。(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一,说明宪法所定的司法之制。   (2)根据材料二,概括「午夜之任」的由来。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此案何以起于政争而归于法理。 第12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三 其判词曰:马伯里之受任,既已署名钤印,则其权已成一权,非可以意夺也;有权利则有救济,否则其权为空;然最高法院之初审管辖,宪法所定有数,国会以条例益之,是违宪也。与宪法相抵之法律,不得为法;解释法律,乃司法之本职。(据有关判词改写)   材料四 法院遂以条例违宪而不予发令,马伯里终不得其职。然自是而后,凡国会之立法,法院得于具体之案中审其是否合于宪法。(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三,概括判词立论的三层。   (2)根据材料四,说明判决的结果与其后之效。   (3)综合材料三、四,说明法院何以便能「失其小而取其大」。 第13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五 其时执政者不悦,谓以数人之法官断国会之立法,是使非民选者操最终之权,而宪法之是非乃无一而可定。(据有关史论改写)   材料六 后人论之,或曰此判为三权制衡之要,无之则立法可以自恣;或曰其权行于具体之案则有所节,其权及于宪法之解释则无所限,故其争至今未已。(据有关史论改写)   (1)根据材料五,概括批评者所持的理由。   (2)根据材料六,说明后人的两种评价。   (3)综合材料五、六,说明应当怎样看待司法审查的分寸。 参考答案与评分说明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A;第2题 C;第3题 D;第4题 B;第5题 C;第6题 A;第7题 D;第8题 B;第9题 A;第10题 C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其制,材料一可分二层。一在所属:所说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所设之下级法院,则司法之权不属一人而属一系,凡最高法院居其首而下级法院分其任;所说国会随时所设,则下级法院之设否系于国会,故其制非一成而不变。二在保障:所说法官得任其职而受俸,则其职与俸皆有其定,凡职定则不易于罢,俸定则不制于他;所说其俸于任内不得减,则所以防立法与行政以减俸胁之。合而观之,权有所属而不专于一,职与俸有所保而不受胁,便是宪法所定的司法之制。   (2)其由来,材料二可分二层。一在党争:所说一八〇〇年大选而联邦党失其位,则政权将易而其党将退;所说于卸任之前匆促任命,则其举在去位之际而不在任事之时,凡匆促者其志在于留其党于人位。二在程序之疏:所说依新定之司法条例,则其所据者为去位之前所立之法;所说其状多已署印而未及送达,则其任虽成于署印而其人未及其职,凡未送达者其效未著,故授受之间留一隙。合而观之,败选而匆促用人、署印而未及送达,便是「午夜之任」的由来。   (3)其所以然,宜分二层说。就起于政争说:材料二所说党争之烈与匆促之任,则此案之本为一党去位而留其人的争执,凡争执之起在于政而不在于法,此其一。就归于法理说:合材料一所说司法权之所属与俸之保障观之,则法院所处者为一独立之地位,可以法断之而不必附于一党;而其所争者又为一纸委任状之效力,故其争终以一个法理的问题为断,此其二。合而观之,其起也以政,其断也以法,政争入于法院而法院以法出之,便是此案的性质。 第12题   (1)其立论,材料三可分三层。一在权之已成:所说既已署名钤印则其权已成一权,则其论以委任之完成在于署印而不在于送达;所说非可以意夺,则行政机关不得以不予送达而夺之。二在救济之必有:所说有权利则有救济,否则其权为空,则其论以无救济之权为虚权,凡法院之所以可受此诉者在此。三在管辖之限:所说初审管辖宪法所定有数,而国会以条例益之为违宪,则其论以宪法高于法律,凡法律之扩宪法所定者不得行。合而观之,权已成、救必有所出、而管辖不得以法律扩之,三层次第相衔而其断自明。   (2)其结果与效,材料四可分二层。一在结果:所说以条例违宪而不予发令,则法院所断者为法律之不得用而非马伯里之无权;所说马伯里终不得其职,则其诉者虽有理而不得其直,凡如此则其判不致触当路之怒。二在其效:所说自是而后凡国会之立法法院得于具体之案中审其是否合宪,则其所立者为一项常行之权,凡权之立不在一时之胜负而在此后可常行。合而观之,一时失其小而成一常行之权,此其所以为后世所祖也,而其权之界亦自此始焉。   (3)其所以能,宜分二层说。就退说:材料四所说马伯里终不得其职,则法院所让者为一人的官职,凡让其所可让则不与当路相激,此其一。就进说:合材料三所说宪法高于法律、解释法律为司法之本职观之,则法院所取者为断法之权,凡权在法理而不在兵柄,故虽无兵而可以行,此其二。合而观之,让其一官之小、取其一权之大,使行政无所用其怒而法院有所据以立,便是其能「失其小而取其大」的缘由,盖让者所以避祸,取者所以立制,二者相济而后其事成。 第13题   (1)其理由,材料五可分二层。一在人之非民选:所说以数人之法官断国会之立法,则法官不由民举,凡不由民举者而操可否之权,则其权无所受于民;所说使非民选者操最终之权,则其所争者不在其人之贤否而在其权之来路。二在法之无定:所说宪法之是非无一而可定,则法官之解释可以随时而异,凡随时而异者则法失其常,而民无所措其手足。合而观之,非民选者操可否之权、而解释又可以无定,便是批评者所持的理由,凡此二说皆就其权之来路与用法而言。   (2)其两评,材料六可分二层。一在称之者:所说为三权制衡之要,则其所以称之者在于立法之不得自恣,凡立法者兼有民意与兵财,非有以限之则易至于专;所说无之则立法可以自恣,则以是为不可少之制。二在疑之者:所说行于具体之案则有所节,则其权之用在个案而不在立法之全体;所说及于宪法之解释则无所限,则其权之界在解释而不在文本,凡解释者可以伸可以缩,故其争至今未已。合而观之,一称其能限立法,一疑其限之无界,二者各就其一面而言。   (3)其分寸,宜分二层说。就其所必需说:合材料六所说无之则立法自恣观之,则三权之中必有一者能断法律之是否合宪,否则宪法为虚文,此其一。就其所当限说:合材料五所说非民选者操最终之权与材料六所说解释无所限观之,则其权之行当止于具体之案、其判当有其文本之据,凡越此二者则其权失其所以为权,此其二。合而观之,其权不可无而其用不可无节,看待司法审查当以其制衡之能与解释之限二者并观,方为得中,若执其一端而概其全,则非论史之法也。 复习备考提示 · 美国宪法第三条以司法权属联邦最高法院及国会所设下级法院,未明言司法审查。 · 一八〇三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其判,确立司法审查之权。 · 案起于亚当斯卸任前所任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未及送达,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拒发。 · 马伯里依一七八九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径诉最高法院,法院以该条违宪而不得发令。 · 判词谓解释法律为司法之本职,与宪法相抵之法律不得适用,三权制衡由是加完。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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