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着眼于防范与惩处具有强制约束力
着眼于教育与引导
强调道德感召与自律,是对法治的有效补充。
硬
软
两者相辅相成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中国
西方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中华法系与儒家礼教
英美、大陆法系与宗教伦理
第三单元单元导读
材料:时有疑狱日: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案情:甲没有儿子,在路边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孩子乙,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抚养长大。乙长大后,犯了杀人罪,把杀人的事情告诉了甲,甲把乙藏起来不告诉别人下落。甲应该怎么判?
判决:根据《诗经》:“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证明养父子关系等同于生父子关系。又根据《春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证明藏匿罪犯不适用于父子之间。
案例先用《诗经》来证明父子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再用《春秋》来证明父子之间不适用藏匿罪。因此甲被判无罪。 ——摘编自赵复强,杨金元著《古代判案评析》
思考:如果你是古代的官员,你会判甲藏匿罪吗?说说你的理由。
法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式
教化——以德治国的重要方式,注重教育和引导
概念
“螟蛉(ming ling)有子,蜾蠃(guo luo)负之”意思是螟蛉如果生下幼子,蜾蠃会把它背来。螟蛉之子即义子。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意思是父亲为儿子隐藏劣迹,儿子为父亲隐藏劣迹
概念解读
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之上”的法治,是君主用以统治臣民,强化专制王权的方式和手段。
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
礼教:即礼仪教化,礼教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文化,因其重视名份,又称名教,即以名为教。礼教思想统治影响中华民族两千余年。对名教系统的破坏行为称为“僭越”。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法律与教化:中国社会治理的两种方案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一)夏商西周: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夏
《禹刑》
《汤刑》
《九刑》
西周为维护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商
周朝
“敬天保民”是西周统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国方针,其认为“上天”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取而代之,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这从理论上为“武王伐纣,以周代商”的历史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天子如果不能称职,皇天上帝就会改选别人,要永命必须保民--体现统治者的自我约束
德治思想的渊源:西周
材料2: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法治思想的渊源
礼可以确定亲疏、判断嫌疑、区别同异和辨明是非,一个人行为有修养,言谈有理有据,这是礼的实质。
法治传统:早期国家可能已有法律,等级制度森严,贵族拥有解释法律的特权。
评价:①根本目的是维护西周统治秩序。②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③对统治者有一定制约作用;④关注人民群体,有一定进步性;是德治思想的渊源。
(二)春秋战国:德治与法治之争
1、背景
时代特征:春秋战国,王室衰微,礼崩乐坏。
思想来源: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历史渊源:法家思想形成前,统治者已用法律治理国家。
子产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法治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叔向
德治
子产铸刑书
子产“铸刑书”引发了辩论,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2、第一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礼可以确定亲疏、判断嫌疑、区别同异和辨明是非,一个人行为有修养,言谈有理有据,这是礼的实质。
结合材料,说说叔向为何反对“铸刑书”?成文法对传统政治有何冲击?
材料一: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者子产把《刑书》铸在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郑人铸刑书”。晋国的大夫叔向提出反对,理由是过去“临事制刑”,现在完全公开,老百姓知道了刑法的规定,就不害怕统治者了;再则发生争论,他们会同刑书对照,可以免去统治者任意惩罚。三十年后,叔向所在的晋国也把他们的《刑书》公布了,这一次引起了孔子的强烈抨击:“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理由:叔向不愿丧失贵族阶级生杀予夺的特权,认为公布刑法违反“礼治”
影响:
①在一定程度上摧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②刑书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并走向公开化,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
③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3、第二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学派 代表人物 理论来源
(人性论) 治国思想 治国手段 评价
儒家 孔子
孟子
法家 商鞅
韩非
人性善
人性恶
①为政以德
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颁行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要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
主张德治,
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
仁和礼的手段
“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法和刑的手段
(二)德治与法治之争
“法”,指官府制订的法律和制度。“术”,指君主驾驭群臣的权术和手段。“势”,指君主借以统治人民的权势和地位。
焦点:治国手段
儒家主张道德礼义、教化民众,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富国强兵。
思考:战国时期儒家、法家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哪一派更符合时势?
秦国商於县有个黑林沟村,该村是秦国变法的模范村,村长黑九因为儿子参军训练坠崖死了,无法为家里立功光耀门厅,变得意志消沉,无心耕作,在村里开了个酿酒坊,经常拉着后生饮酒大醉。村里人变得越来越懒惰,荒芜了田庄,村里由此没落。县令是个儒家士子,讲究仁政爱民,不忍看到黑林沟人忍饥挨饿,便救济他们。村民一直吃救济粮,不再耕作。商鞅知道后,依法处死了村长和县令,重申新法主张、明确奖惩,让村民重新自励,恢复了往昔斗志。——整理自孙皓晖《大秦帝国》
这个故事说明了什么?
法家思想强调重刑治理国家,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相反,儒家思想不适用于列强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儒家VS法家,仁治VS法治
3、第二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学派 代表人物 理论来源
(人性论) 治国思想 治国手段 评价
儒家 孔子
孟子
法家 商鞅
韩非
人性善
人性恶
①为政以德
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颁行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要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
主张德治,
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
仁和礼的手段
“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积极:儒家重视民生与民意,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局限: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难以落到实处;
积极: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最终促成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建立。
消极:法家严刑峻法,易造成暴政;
法和刑的手段
符合时代需要
(二)德治与法治之争
思考:战国时期儒家、法家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哪一派更符合时势?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秦 朝
汉 朝
1.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颁布《秦律》,
推动了律的编纂
睡虎地秦简
◎ 把工作带进坟墓的秦简主人喜
张家山汉简
2.汉朝:沿袭秦律,制《九章律》
秦汉朝廷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一)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夏商周 《禹刑》、《汤刑》、《九刑》
春秋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李悝著《法经》;商鞅“改法为律”。
秦朝
汉朝
律:法典;令:法律文告,即朝廷发布的法律文告,用以教化百姓。
云梦睡虎地秦简
现藏于湖北省博物馆。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图片为《法律答问》。《法律问答》多采用答问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等作出解释。秦代“以吏为师”,《法律问答》可能就是当时培训官吏时使用的教材。
案例一:甲盗取财物价值千钱,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分赃一钱,则二人同罪。......
案例四:两人持剑相斗,一人削掉了一人发髻,则应被处以城旦(筑城的苦役)徒刑。......
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而且量刑极重。如规定士伍盗窃,其赃值一百一十钱,就应“黥为城旦”。
1、秦朝的律、令
(一)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案例: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太平御览》第六卷
廷尉曰: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决狱》曰:父子至亲也,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依法严办
“原心定罪”
秦:以律法和刑罚治国
汉:汉承秦制;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称“引经决狱”。
汉朝法治特点:以经注律,德主刑辅
律令儒家化的开始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杀伤父母……枭其首市。”
2、汉朝的《九章律》与以经断狱
(一)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春秋决狱“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 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原心定罪”(犯罪者的“心”:主观动机;法官的“心”: 道德伦理)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因素来定罪量刑。
“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徐止父亲生病病,他一直服侍在旁端药送汤到其父离去,君子的仁义之心,应当谅解而不要诛灭。
汉代大儒董仲舒在其著作《春秋繁露》精华一篇中说:”《春秋》之所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意思就是《春秋》断案的原则,一定要根据案发经过推究出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对那些动机邪恶的,就算犯罪未遂,也得从重治罪;对首恶分子要严加量刑;而对那些出于善意而犯下罪行的人,量刑要从轻。“原心定罪”一方面是对秦朝法家严格按照客观归罪事实裁判的纠正,另一方面也是对秦朝之前重视犯罪人主观心态的断狱指导思想的再度回归。由此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而得到史家的盛赞。这一司法原则从道德的立场出发,同时也有效避免了案犯钻法律条文的空子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案例:谦之年数岁,所生母亡,昭之(父)假葬田侧,为族人朱幼方(伯)燎火所焚。同产姊密语之,谦之虽小,便哀戚如持丧……永明中,手刃杀幼方,诣狱自系。
齐武帝嘉其义;“此皆是义事,不可问。”
——《南齐书》卷五十五
法律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1、重要变化:
2、推动因素:
律令儒家化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
3、量刑原则:
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4、目的:
(二)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
(准五服以制罪)
“ 五服 ” ,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
(三)唐朝:法律儒家化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贞观律》
唐
《大唐开元礼》
强化基层教化
法
律
教
化
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军旅之事为军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冠婚之事为嘉礼,合称五礼
唐高宗
《永徽律》
《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
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唐律疏议》
影响: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特点: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中国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特点是突出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德主刑辅,重视家族伦理,民法与刑法不分。
在唐朝臻于成熟,在宋元明清时期也有新的发展与变化,在清末修律以及民初从西方移植新的法律制度后,逐渐解体。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意思是道德和礼仪是政治和教化的根本,刑罚则是为政治和教化服务的,两者的关系就犹如黄昏和早晨(相续的一天)、春天与秋天(相续的一年),只有相互结合才能构成完整的整体。
2.教化:
(南北朝)颜之推
(1)提倡礼治:《大唐开元礼》
体系庞大、体力严谨、内容繁复、集大成
(2)社会层面: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作者 书名
唐太宗 《帝范》
杜正伦 《百行章》
李恕 《戒子拾遗》
(三)唐朝:法律儒家化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以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
军旅之事为军礼,
宾客之事为宾礼,
冠婚之事为嘉礼
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大唐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知识小结
律令儒家化的过程梳理
开始阶段
完成阶段
发展阶段
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儒学成为正统思想,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将儒家精神注入法律中,开启法律儒家化进程。
魏明帝设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律令的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至唐律基本完成。
董仲舒
《唐律疏议》
目的:
维护儒家三纲五常,维护封建统治。
原则:
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
删掉,总结重复
【思考点】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第113页
材料3: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
具有互补性
儒学的多面性,
适应统治阶级需要
儒学被确定为主流,
向法治渗透
删掉,材料太难
知识小结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简表
时期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礼法对立
汉 沿袭秦律、《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魏晋 律令儒家化
唐 刑罚为用《唐律疏议》 《大唐开元礼》;重视家训
阅读上表,结合教材,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礼教的发展经历了怎样的历程?
从对立到结合再到融合发展,共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P47思考点】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1.秦朝以法家严刑酷法治国致二世而亡的教训,为法律与儒学的结合奠定了基础;
2.汉朝确定了儒学的独尊地位,加速了二者的结合;
3.儒家思想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要求和家庭制度;
4.大批儒家知识分子获得修订法律的机会,用儒学思想改造现行法律;
5.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需要用儒家思想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22
知识拓展
如何看待“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呢?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是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1)积极性:
①弘扬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②以礼入法,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③ 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2)消极性:
①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判案的主观性及随意性强。
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牛刀小试
1.(2014·全国新课标卷Ⅱ)秦朝法律规定,私拿养子财物以偷盗罪论处,私拿亲子财物无罪;西晋时规定,私拿养子财物同样无罪。这一变化表明,西晋时( )
A.养子亲子权利相同 B.血缘亲情逐渐淡化
C.宗族利益受到保护 D.儒家伦理得到强化
2.汉武帝时期,官员审判案件时可以将《诗》《书》《礼》《易》《春秋》,特别是《春秋》中所集中体现的封建伦理观念作为判案依据,史称“春秋决狱”。这说明( )
A.“五经”收录了大量法律文献 B.儒家伦理成为治国的重要依据
C.汉武帝推崇依法治国的理念 D.汉代司法审判充满了人文色彩
3.(2021·湖北高考)唐代杜佑《通典》称:“理(治)道之先,在乎行教化。”该书内容分为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九门,其中“礼门”占全书篇幅的一半。从内容上看,杜佑修撰《通典》特别强调( )
A.道家的无为而治 B.史学的通古贯今
C.儒家的伦理纲常 D.理学的格物致知
B
D
C
1.解析:结合材料可知题干体现的是对亲子和养子财产占有罪名的变化,没有涉及亲子与养子的权利问题,故A项错误;题干体现的是对待养子与亲子态度趋同,但不表示与亲子血缘关系淡化,故B项错误;养子也属于家族成员,养子与亲子财产同样体现宗族利益,故C项表述与题意不符,故C项错误;结合题意可知,西晋时对养子的政策与亲子相同,可知是认可了养子的名份和与家族的伦理关系,故体现的是伦理观念的强化,故D项正确。
3.解析:据材料“在乎行教化”“‘礼门’占全书篇幅的一半”可知,杜佑认为治理国家的核心在于教化民众,尤其注重“礼”,即用儒家的伦理纲常治理社会,故选C项;无为而治与“在乎行教化”不符,排除A项;史学的贯通古今与“‘礼门’占全书篇幅的一半”不符,排除B项;宋代理学才出现,与材料时间不符,排除D项。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宋元至明清法律的沿革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编纂于963年的《宋刑统》,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内容略有改变。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沿袭《大明律》,同时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继承与发展
思考:宋朝以后的法制建设有什么特点?
1、多以《唐律》为蓝本。
2、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一)法律的发展
26
(二)教化的演进
(1)背景: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
社会层面: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乡里层面: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2)传播方式
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
(从北宋周敦颐到南宋朱熹)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1、理学的渗透
①创立: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北宋吕大钧是乡约的创造者,其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是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对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很大。
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是民间儒学士人自发的道德教化组织,是理学向基层渗透的一种新形式。
一、德业相劝;
二、过失相规;
三、礼俗相交;
四、患难相恤。
道德教化为主,教育百姓互助,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二)教化的演进
2、乡约的束缚
②发展: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并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③延续:清朝乡约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也常引用《大清律例》。
明朝乡约:由于君主专制强化,明朝乡约在形式上继承儒家伦理教化精神,实质上是强制宣传最高统治者的意志。
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乡约法律合流。乡约成为统治工具
明清:宣讲皇帝“圣谕”,与法律合流,具有强制性
(二)教化的演进
2、乡约的束缚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变化,并说明乡约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影响
变化:
①由以道德教化为主到增加宣讲“圣谕” ,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②乡约由民间自发到政府推动设立;
③形式上继承儒家伦理教化精神,实质上是强制宣传最高统治者的意志
影响: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②使基层社会日益僵化,缺乏活力。
发展趋势:乡约从教化手段沦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加强皇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二)教化的演进
①明清君主专制强化; ②明清之际商品经济的发展;
③理学在南宋确立统治地位;④政府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需要;
本课小结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①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所有法律不能与礼制相违背
②以民为本,抑强扶弱
表现:完善监察制度,以严法治吏;打击地主豪强兼并;救济灾民
③家族主义,家国一体
家族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界限,君主重视“以孝治天下”
④天下本位,义务互负
中国古代法制规定的义务是社会各阶层相互之间的义务
⑤追求和谐,注重调解
主张法须与天道相和谐,注重调解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一大特色
讲
本课小结
习惯法
西周
礼法之争
春秋战国
秦
引经决议
西汉
礼
法
对
立
引经注律
魏晋
礼法结合
唐代
乡约出现
宋代
约律合流
明清
礼法结合
礼法并立
礼法融合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
传统中国的教化思想源自先秦,集中反映为礼仪法度的教化,
由此构筑起“礼仪之邦”的社会教化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人文、伦理、道德及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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