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7课 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课标要求
认识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的制度变化与创新。
基础知识
一、选官制度
1.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
(1)兴衰
①曹魏时,创立了新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
②随着士族的没落,九品中正制无法继续。
(2)内容
①中央委任中正官为各地人才评定等级,共分九等,朝廷依此授以相应的官职。
②选官标准从初创时期的家世、道德和才能并重,演变为西晋时期主要看重家世。
(3)影响:逐渐成为维护士族特权的工具。
九品中正制
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九品中正制大体是指由各州郡分别推选大中正一人,所推举大中正必为在中央任职官员且德名俱高者。大中正再产生小中正。中正就是品评人才的官职名称。大、小中正产生后,由中央分发一种人才调查表,在该表中将人才分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此表由各地大小中正以自己所知将各地流亡人士无论是否出仕皆登记其上,表内详记年藉各项,分别品第,并加评语。小中正襄助大中正审核后将表呈交吏部,吏部依此进行官吏的升迁与罢黜。此项制度使得当时的官吏选拔有了一客观标准,此标准其实依然是采取地方群众舆论和公共意见,保留了汉代乡举里选的遗意。九品中正制的实行一方面解决了选拔官吏无标准的问题,使当时一时间吏治澄清。另一方面缓解了中央政府与世家大族的紧张关系,促成魏晋实现全国的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隋唐:科举制
(1)背景:随着士族的没落,九品中正制无法继续。
(2)形成
①隋朝建立后,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
②隋炀帝时,始建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3)完善
①唐太宗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和明经两科为主;
②武则天扩大科举取士的人数,首创武举和殿试。
③唐玄宗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
(4)作用
①使一批出身社会中下层的读书人通过相对公平的考试参与政权,扩大了统治的基础。
②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
③加强了中央集权。
科举制的影响
(1)积极方面:①不拘一格地选用人才,扩大了统治基础,加速了社会阶层的流动性;②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③把选官权从世家大族手中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④有利于社会重学风气的形成,有利于提升社会文化水平;⑤后被西方国家借鉴,发展为现代文官制度。
(2)消极方面:①考试科目及内容以儒学经义为范畴,使儒学成为执政者愚化臣民的工具;②导致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才力量相对薄弱,阻碍了科学技术的新发展;③明清时期八股取士,文化专制加强,束缚人们个性与才能的发展。
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
1.演变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主要经历了世卿世禄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选官的标准依次是血缘、才能、家世、考试成绩。变化趋势是标准逐步趋向公开、公平、客观。
察举制
九品中正制
科举制
时间
汉代
魏晋南北朝
隋唐以后
含义
由官吏察访合适的人才向中央推荐,最后由中央予以任用的选官制度
由中正官评定人才优劣、然后授官的制度
分科考试取士的选官制度
标准与方式
德才、孝廉——品行;他人(地方官)推荐为主,考试为辅
德才、家世——门第;
中正官评定、授官;分
九个等级
才学;考试为主
特点
以官举士,来源于基层
以中正评定为授官依据
考试选官,仕途开放
影响
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
士族子弟依靠门第即
步入仕途,成为士族把持政权的工具
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
后期八股取士束缚思想
2.趋势
(1)选拔标准:由家世门第、财产等级等演变为学识、才能。
(2)选拔方式:由血缘、推荐、地方评论及品评演变为考试。
(3)选拔原则:逐渐走向制度化,体现相对的公平、公开
二、三省六部制
1.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改称尚书省,与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三省,它们共同辅助决策,行使权力。
2.隋唐时期:三省六部制
(1)确立:隋文帝时,中央正式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2)职权: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诏令,有不妥者驳回;尚书省负责执行。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工处理各项具体政务。
三省六部制的运行机制
中书省:由皇帝处领旨或将宰相审议之事,起草诏令→门下省:审议、“封驳”→中书省:上奏进呈皇帝“画敕”、批准、认可→门下省:审议政令,将诏敕转尚书省→尚书省:交六部相应部门具体实施执行。
(3)特点
①三省的职权分工明确,又彼此制约。
②群相制:三省长官共议国事,执宰相之职;唐太宗时常给品位较低的官员以宰相名号,扩大任用宰相的范围。
③政事堂:宰相会议召开的地方叫政事堂。政事堂的设立,提高了工作效率,三省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
(4)影响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备,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对此后历朝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代三省六部制的特点和作用
1.特点
(1)相权三分:中书省制定政令,门下省审核政令,尚书省执行政令,这样既能互相制衡,也能分工合作,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2)职权分明:三省职权按行政程序划分,一切政令从起草(中书省)、审核(门下省)至执行(尚书省),都经由三省处理。
(3)加强皇权:分散了宰相及中央机构的权力,互相牵制;同时,将尚书省权分六部,既限制了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和发展,又推动了部门牵制与机构运转。
(4)节制君权:皇帝所颁政令,未经政事堂通过,不能施行,以相权节制君权,可弥补君主才干的不足。
2.历史作用:分工明确,提高了工作效率;相互牵制,完整的相权被分割,避免了权臣独揽大权,加强了皇权;标志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成熟;为后代沿用,对后世影响深远。
三、赋税制度
古代赋税的主要内容
(1)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
(2)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3)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
(4)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杂税。
1.魏晋南北朝时期:租调制
(1)魏晋时期,开始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粮和绢帛。
(2)北魏孝文帝改革,颁布均田令,一夫一妇每年纳粟为租,纳帛或布为调。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
2.唐初:租庸调制
(1)内容
①将赋税征收对象定为21至59岁的成年男子。
②除租、调外,男子不去服徭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称为庸。
(2)影响:以庸代役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也有了保障。
3.唐后期:两税法
(1)背景
①客观上: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政府财政收入锐降。
②主观上:为了解决财政困难。
(2)目的:解决政府财政困难。
(3)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4)内容
①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②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两税法
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主要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税,开始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收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5)影响
①两税法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②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两税法的意义和局限
(1)积极性:①两税法简化税收名目,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缓和社会矛盾。②两税法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③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即依照财产多少,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有利于改变贫富不均的现象,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④由“舍地税人”向“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⑤两税法以货币为主要征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2)局限性:①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农民不得不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农民负担。②两税法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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