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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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统编版)
第二框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继承制度在一定
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的法定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
③通过遗嘱获得遗产属于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小赵于2002年购买房屋一套,2006年小赵与小李登记结婚,2011年赵乙出生,2015
年双方离婚,赵乙由小李抚养,2019年小赵与小王登记结婚后未生育,2026年小赵去世。
小赵生前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一切财产由小王继承。赵乙于2023年因不全性肠
梗阻等多种疾病而中止学业住院治疗。小赵去世后,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赵乙将
小王诉至法院。对于本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①若采用法定继承,赵乙、小李、小王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真实有效的遗嘱,自遗嘱人订立遗嘱之时便开始生效
③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应按遗嘱继承分配遗产
④小赵立遗嘱时,应为赵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3.李某育有张甲、张乙两个儿子。2024年,李某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所有遗产由张
甲继承。后李某患病,张乙悉心照料。2026年,李某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张乙,并办理了过
户登记。后李某病故,留下20万元存款,张甲持遗嘱要求继承房产和20万元存款。以下说
法正确的是()
①张甲通过遗嘱继承获得20万元遗产
②该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张甲不能继承
③李某赠与房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遗赠
④房产赠与发生于自书遗嘱之后,故该遗嘱失效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4.王甲、李甲夫妇生有一子王乙。王乙娶妻章乙,育有一女王丙。王乙因车祸丧生,章
乙继续赡养体弱多病的公婆。三年后王甲病故。经查,王甲名下有房屋一套,系婚后所购。
对此,以下分析正确的是()
①由于王乙丧生,章乙对王甲的房屋没有继承权
(36)练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②被继承人王乙先于王甲死亡,由王丙代位继承
③王甲生前未留下遗嘱,其遗产继承适用法定继承
④王甲名下的房屋是王甲的个人财产,全部属于遗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5.王老汉与前妻育有一女小静,离婚后受好友梅先生一家照料,共同居住达二十余年。
后王老汉与程老太登记结婚,去世前留有一份遗嘱,载明由梅先生负责自己的养老与安葬,
王老汉的合法权益和所得全部归梅先生所有。在本案中()
①若遗嘱合法,梅先生可继承王老汉的全部遗产
②小静和程老太均为王老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若梅先生不履行养老安葬义务,则无权获得遗产
④小静、程老太和梅先生都必然会分得王老汉的遗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6.李某在接连遭遇丧偶、丧女后大病,住院期间当着医院病房王姓病友的面承诺将自己名
下的房产留给其子小李。后小李有意对其不管不顾,外孙女赵某时常去医院照顾李某。第二
年李某逝世后,小李欲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赵某不同意并将小李告上法院。本案中()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①病友见证下所立口头遗嘱有效,在李某逝世后生效
②该口头遗嘱无效,应依照法定继承处置李某的遗产
③小李没有尽扶养义务,不享有财产继承权
④赵某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可代位继承遗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7.阮大爷终身未婚,膝下无子女,有一个妹妹和两个侄女,但平日里基本上没有往来。
2014年由于身体原因,阮大爷在村委会的见证下,与同村的善良小伙儿刘某军签下一项协
议。约定刘某军照顾阮大爷日常生活并负责其将来的丧葬事宜,老人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刘某
军。随后十多年里,刘某军像对待自己的家人一样,细心照顾阮大爷生活。2026年阮大爷
因病去世,刘某军处理了阮大爷的身后事,在准备按照协议受赠阮大爷的遗产时,阮大爷的
妹妹和两个侄女向法院起诉,对阮大爷和刘某军签订的协议表示质疑,并要求继承阮大爷的
遗产。在本案中()
①阮大爷的妹妹和侄女属于法定继承人,优先享有其遗产的继承权
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
③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现,刘某军应无偿履行监护职责
④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练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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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大爷育有一子一女,子女长期定居国外,无暇归国,2024年5月10日,李大爷与
侄子小李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两年后,李大爷突发疾病,意识出现障碍,小李
自此开始打理李大爷财产并照顾李大爷直至去世。此案中()
①小李承担李大爷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③若李大爷立有遗嘱将财产给予小李,则属于遗嘱继承
④李大爷若未立遗嘱,去世后财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9.李某有一亲生子和一继子,继子双腿残疾、未婚未育,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李
某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所有存款和房产都交由亲生子继承。继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分割继父遗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故继子无权继承遗产
②李某遗嘱未给残疾继子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违反法律规定
③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民法典对遗嘱自由作了一定限制
④如果遗嘱是李某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驳回继子诉讼请求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0.为避免子女因遗产起纠纷,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生前立下遗嘱。在我国,存在六
种遗嘱类型,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口头遗
嘱。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①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
②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③遗嘱内容打印后由遗嘱人亲自签名的属于自书遗嘱
④若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1.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小茅不幸离世,关于小茅的遗产分配,茅某、申某以及赵某三人(关系如下图)进行协
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某认为赵某不具备遗产继承资格,便将赵某告上了法庭。
【人物关系】
第一任妻子
申某
生母,探视并给付抚养费
未婚
小茅
(已离异)
留下遗产若干
意外身亡
茅某
第二任妻子
赵某
离婚前共同养育小茅14年
(已离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赵某是否有资格成为遗产继承人,说明理由。
38)练公序良俗。原告跟随李某生活后,李某将其姓名
变更为“李某珊”,母亲李某虽未协商变更姓名存
在程序瑕疵,但原告实际使用姓名已形成合法利
益,不宜机械恢复原名。③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
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
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本案中,原告
多年来持续使用“李某珊”这一姓名,该姓名既
已被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
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变更
将损害原告既得权益。④尊重子女意愿,原告作
为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
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其多次参加国
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以及自身真实意愿,继
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⑤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配合原告
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李某珊”。
第二框薪火相传有继承
1.C【解析】①③: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
于法定继承,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也有可
能是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①③错误。②:继
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财产或夫妻
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
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②正确。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④正确。
2.D【解析】①: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是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小李已与小赵离
婚,不再是配偶关系,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①排除。②: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非订
立时生效,②排除。③: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
先于法定继承,小赵立有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
原则上应按遗嘱分配遗产,③正确。④:赵乙属
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根据
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④正确。
3.A【解析】①:20万元存款属于遗嘱中明
确的遗产范围,张甲可通过遗嘱继承获得,①正
确。②:房产已通过赠与并完成过户登记,所有
权已转移给张乙,张甲不能继承,②正确。③:
遗赠是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张乙属于法定继承人,该行为属于生前赠与,而
参考答案与解析。
非遗赠,③排除。④:李某赠与房产的行为仅导
致遗嘱中涉及房产的部分失效,不影响遗嘱中关
于存款部分的效力,遗嘱未整体失效,④排除。
4.C【解析】①:章乙作为王甲的丧偶儿媳,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
承王甲的遗产,对王甲的房屋有继承权,①说法
错误。②:王丙是王甲的孙女,而其父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所以王丙代位继承,②说法正确。
③:王甲生前未留下遗嘱,不适用遗嘱继承,
其遗产继承适用法定继承,③说法正确。④:王
甲名下的房屋系婚后所购,是王甲和李甲的夫妻
共同财产,二分之一的房屋属于遗产,④说法
错误。
5.C【解析】①:梅先生并非王老汉的法定继
承人,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
法律上属于遗赠,而非“继承”,①错误。②:民
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
母。小静是女儿,程老太是配偶,二人均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②正确。③:王老汉的遗嘱实质上
构成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遗赠附有
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
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因此,若梅先生不履行养老安葬义务,则无权获
得遗产,③正确。④:若遗嘱合法有效且梅先生
履行了养老安葬义务,则王老汉的遗产应归梅先
生所有。小静和程老太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有效
遗赠的情况下不能分得王老汉的遗产,④错误。
6.D【解析】①②:口头遗嘱须有两位以上无
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李某在医
院所立的口头遗嘱只有王姓病友一位见证人在场,
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数,该口头遗嘱无效,应依照
法定继承处置李某的遗产,②符合题意,①错误。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
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小
李作为李某的儿子,有继承权,但小李没有尽扶
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李某的遗产,③错误。
④:李某的女儿先于李某死亡,赵某虽然不属于
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分配李
某的遗产,④正确。
7.D【解析】①:阮大爷的妹妹属于法定继承
人,他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①错误。②:
阮大爷在村委会的见证下,与同村小伙儿刘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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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统编版)
签下一项协议,约定刘某军照顾阮大爷日常生活
并负责其将来的丧葬事宜,老人将所有财产遗赠
给刘某军,由此可知双方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
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的法律行为,且是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到法律保护,②符合题意。
③: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
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
己的监护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可以与继
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
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
的义务,并有受赠的权利,所以双方签订的由刘
某军照顾阮大爷日常生活并负责其将来的丧葬事
宜、老人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刘某军的协议是遗赠
扶养协议,而不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现,③
不符合题意。④: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刘
某军像对待自己的家人一样,细心照顾阮大爷生
活,从本案可以看出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④符合
题意。
8.D【解析】①:小李作为意定监护人,核心
义务是照顾李大爷的人身权益和管理其财产,生
养死葬义务并非意定监护的必然内容;且题干未
提及李大爷有遗赠约定,不能直接推断小李享有
受遗赠权利,①不选。②: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允
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前与其近
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约定监护事宜,
本案中李大爷子女远在国外,小李通过意定监护
照顾其生活、管理财产,体现了该制度能更好地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②正确。③:遗嘱继承的
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等),小李是李大爷的侄子,属于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人,若李大爷立遗嘱将财产给予小李,
属于遗赠,而非遗嘱继承,③不选。④:由于
李大爷未立遗嘱,其财产继承适用法定继承,④
正确。
9.C【解析】②③: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
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李某继子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
源,李某遗嘱违反“必留份”规定,故②③符合
题意。①④: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
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李某继子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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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违反“必留份”规定,所立遗嘱违反法律规
定,不能按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配,继子有权继
承遗产,法院不会驳回继子的诉讼请求,①④
排除。
10.C【解析】①: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
优先效力,其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①
不选。②:为避免子女因遗产起纠纷,也为了简
化子女将来继承遗产的手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
选择生前立下遗嘱,表明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有
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②应选。③:遗嘱内容打
印后由遗嘱人亲自签名的不属于自书遗嘱,③不
选。④: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④应选。
11.赵某有理由成为遗产继承人。
①赵某虽已与茅某离婚,但其在与茅某婚姻
存续期,共同照顾继子小茅,与小茅形成抚养关
系。②对于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继子,不
因继母赵某与生父茅某离婚而自然解除,因此赵
某有资格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参与遗产分配。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第一框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C【解析】A、B、D: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的条件。首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其次,男
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再次,符合一夫一妻制。
最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
婚,A、B、D正确,但不符合题意。C:结婚年
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C错误,但符合题意。
2.B【解析】①③: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互
相关爱,相互扶养,属于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①③正确。②④: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
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子女作为赡养人,
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
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
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抚养,主要是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
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赡养、抚养不属于夫
妻间的权利与义务,②④排除。
3.A【解析】A: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
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夫妻双方
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体现了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