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薪火相传有继承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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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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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供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二 |
| 章节 | 薪火相传有继承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新授课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浙江省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22.60 MB |
| 发布时间 | 2026-01-17 |
| 更新时间 | 2026-01-19 |
| 作者 | 明师张生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6-01-17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6001803.html |
| 价格 | 2.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薪火相传有继承”,系统梳理法定继承(范围、顺序、原则)与遗嘱继承(遗嘱效力、遗赠及扶养协议)等核心知识。通过问题导学(如“独生子能否继承全部遗产”)、案例分析(小明父亲债务清偿)、视频《继承风波》等导入,构建从概念解析到规则应用再到实践辨析的学习支架。
其特色在于紧扣《民法典》条款(如第1127条法定继承顺序),通过“案例+视频+高考真题”模式,强化法治观念与家庭美德培养。例如结合继承债务清偿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权利义务统一,视频讨论助其树立和睦继承意识,既助学生深化法律认知,也为教师提供丰富教学资源提升效率。
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民
法
劳动法
诉讼法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选必2《法律与生活》知识结构
选必
2
法律
与
生活
总则编
人格权编
物权编
合同编
侵权责任编
继承编
婚姻家庭编
全书主线:
本册教材内容是围绕“民事权利与义务”展开的:
第一单元讲的是《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讲的是《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单元讲的是《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单元讲的是《诉讼法》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实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5.2
薪火相传
有继承
5.1
家和
万事兴
一、育小
职责大
二、敬老
是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抚养 教育 监护
父母的权利:教育保护约束引导 批评教育 合理惩戒
离婚后要求:父母仍有抚养教育监护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书面形式
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二、遗嘱继承
重意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知识体系
继承与继承制度与债务
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遗嘱与遗嘱继承 → 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 非继承
遗嘱继承的意义
法定继承
依据、范围、顺序、原则
独生子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吗?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没有继承权吗?
“娶进门的儿媳是家人”儿媳能继承婆婆的遗产吗?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来给你解惑!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二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什么是继承 ?继承制度有什么意义 ? P46-1
2. 什么是被继承人和遗产 ?什么是继承人和继承权 ? P46-1
3. 如何对待被继承人的债务 ? P46-2
4.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 ? P46-3+“相关链接”
5.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继承的要求和意义 ? P47-1
6.比较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 P48-1
7.遗嘱含义、种类、效力、意义? P48-49
【 问题导学】
自主学习P35-38的内容,完成下列问题并勾画标注。
一、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一目
含义
继承关系
对象
意义
继承权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1.继承制度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6-1
(保证代际传承)
补充:《民法典》第1121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继承的时候,家庭的所有财产都属于遗产吗?
注意:
1. 赃物、赃款≠遗产;
2.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 遗产: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的要求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6
(1)先析产,后继承: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析产/遗产认定)
(2)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继承权认定)
首先来析产,张三父母名下的房产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部分作为父亲的遗产由张三和母亲各继承一半,因此,张三享有该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母亲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待将来母亲死后,母亲的遗产由张三一人继承,房产份额就全部属于张三。(翻页)
8
小明父亲与小明相依为命,2025年小明父亲因意外死亡,留下银行存款20万元,生前欠账22万元。
请回答:
①人死债能消吗?小明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责任?
②如若需要偿还债务,该按照怎样的要求偿还?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
1.甲的父亲去世后,甲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其父的一处房产及30万元存款,该房产市价100万元。但其父生前欠生意伙伴乙150万元,尚未偿还。乙在甲的父亲去世后,找到甲,要求甲偿还150万元。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甲非借款人,无义务偿还其父的债务
②甲必须偿还其父130万元的欠款
③甲继承遗产,应清偿其父的所有债务
④甲可以清偿其父的所有债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学以致用
观看视频 1.结合视频,三兄妹是如何取得继承权的?
请回答: 2.李大爷的儿子、女儿、孙子是否都有继承权?依据是什么?
3.结合视频,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1)法定继承
①含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条件: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P47-1)
3.继承权的取得
(2)遗嘱继承: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注意:
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6-3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4. 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7
①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
拓展:“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4. 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②继承规则
P47
14
5.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请思考:分遗产时,怎么分呢?
《民法典》第1130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7“相关链接”
应当:具有强制性质,表示必须要遵守和执行的.
可以:不具有强制性质,表示某种行为是可选的.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6. 继承权的丧失
绝对丧失
继承权
相对丧失
继承权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6“相关链接2”
(1)做法: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 继承的做法与意义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7-2
2.余某早年与妻子何某离婚,儿子在外地工作,为照顾退休的年迈父母,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2025年余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对于余某遗产的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若余某留有有效遗嘱,须按遗嘱继承
②余某是继承人,父母和儿子都是被继承人
③若余某未留有效遗嘱,何某有继承权
④若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余某的儿子和父母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学以致用
3.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下列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
①小明 ②小亮
③甲 ④小光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B
学以致用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第二目
小明的爷爷年初因病住院了,住院期间,爷爷趁其神志清楚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在去世后由小明继承。爷爷的房子是在小明奶奶过世之后购置的,是爷爷的个人财产。
随后,爷爷将该遗嘱交由小明的父亲保管。因病情迅速恶化,爷爷没过多久就去世了。小明匆匆赶回料理爷爷的后事,期间小明的父亲将遗嘱交给小明。但是小明工作繁忙,且小明父亲及其兄弟姐妹关系一直都很不错,小明觉得此事并不会引起家庭纠纷,料理完爷爷后事,小明便赶回公司上班了。
最近,小明忙完工作放假回家了,便到公证处咨询,爷爷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小明能否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
想一想:
爷爷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你认为小明是否能够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
小明拿的遗嘱准确来说应是遗赠。工作人员告诉小明,虽然小明并非法定继承人,但是小明的爷爷是可以通过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不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
小明爷爷所立遗嘱是有效的,但小明不一定能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因为遗赠不同于遗嘱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者,即视为放弃受遗赠。因为现在已经过了好几个月了,小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所以不能凭借爷爷的遗嘱来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了。
想一想:
什么是遗嘱?什么是遗赠?什么是遗嘱继承?
含义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种类 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法律效力 ①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③自书、公证必须本人亲自,自书、打印须注明年月日、签名(打印每页都签)
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④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遗嘱无效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P48-49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P48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1)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为遗赠。 (遗嘱包含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其法律效力 优于 法定继承。
注意: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抚养协议:(≠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 P48”相关链接”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注意:
遗赠抚养协议 > 遗嘱(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
2.自然增值:
1.孳息:
“成年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
比较 成年意定监护 遗赠扶养协议
不同点 目标 为了保障当事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由指定的监护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遗赠人生前将部分或全部财产给扶养人,以此换取扶养人对其进行扶养或赡养。
生效时间 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立即成立并生效。 自协议成立之日即生效,扶养人的权利需要等到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实现。
功能 保障当事人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晚年赡养及死亡后的丧葬事宜。 除了为了预防纠纷外,更多的是解决立遗嘱人的生养死葬问题。
是否有偿 一般是无偿的,但也可以是有偿的 属于有偿且附义务的,扶养人需对遗赠人承担扶养责任。
知识比较
比较: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不同点 相同点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知识比较
注:遗赠抚养协议 > 遗嘱(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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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 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提示:
①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因此,本案中,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小儿子继承。
学以致用
P48”探究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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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课堂小结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二、遗嘱继承
重意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继承与继承制度与债务
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法定继承
依据、范围、顺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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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北京高考)遗嘱关乎财富与爱的传承,普及遗嘱是社会共同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生前先办理了公证遗嘱,临终前又立了一份录像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B.乙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则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不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
C.丙生前仅立有一份遗嘱,但该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
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D.丁立遗嘱表示去世后要将自己收藏的字画赠给美术馆,这属于遗嘱继承
C
学以致用
2. (2025·河南)李某育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2022年,李某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所有遗产由张甲继承。后李某患病,张乙悉心照料。2024年,李某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张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李某病故,留下2万元财产和1万元债务,张甲持遗嘱要求继承房产和其他财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赠与房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遗赠
②该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张甲不能继承
③房产赠与发生于自书遗嘱之后,故该遗嘱失效
④如果张甲继承遗产,则还需要承担1万元债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高考呈现
敬请批评指正
请完成“A+评价”——导练册 上对应的练习 P133-134
新的时代已经来临,新的时代在召唤着新青年。
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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