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主观题练习-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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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信息** 聚焦《法律与生活》民事案例,以"法理依据+有效信息"双轨分析法构建解题体系,强化法律逻辑与案例应用的融合。 **专项设计** |模块|题量/典例|方法提炼|知识逻辑| |----|-----------|----------|----------| |民事权利与义务|1-2题|四要件分析法(主体/过错/损害/因果)|从权利归属到义务履行的逻辑链条| |合同纠纷|3-4题|要约承诺判定+效力分析|合同订立→履行→违约救济的全流程| |侵权责任|5-6题|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无过错/公平)|侵权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免责事由| |婚姻继承|8-9题|财产分割+继承顺序规则|婚前财产→婚内约定→继承份额计算| |劳动争议|10-12题|劳动关系认定+权益保护|合同订立→权利行使→争议解决途径| |知识产权|14题|权利归属+侵权判定|专利保护范围→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

内容正文:

《法律与生活》主观题练习 一、材料题 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A公司系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主体,其自主研发的“虚拟数字人”技术已实现规模化商业运营。为保护核心技术秘密,A公司针对源代码、数据库表文件等关键信息,建立了全流程保密管理制度。B公司曾与A公司就“虚拟数字人”项目开展采购磋商,但未达成合作。随后,A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负责该项目的付某等五人集体离职并迅速入职B公司。不久,B公司上线了与A公司“虚拟数字人”互动平台高度相似的网站,其全资子公司亦以“AI交互数字人”等同类产品对外推广。经技术比对,B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相关产品源代码、数据库表信息与A公司技术秘密相似度超过90%。A公司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A公司将付某等五人、B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共七方主体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26864元。 法条链接《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条:经营者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结合材料,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合理性。 2.王某和李某同住一个单元,王某住319室,李某住419室。一天王某发现自家天花板因渗水出现墙皮掉落、墙体发霉等情况,王某到楼上李某家查看,发现李某在重新装修房屋,渗水是李某未做防水所致,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未答应。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如:做好防水),并赔偿自己的维修费和房屋空置损失费两万元,王某的房屋维修费预计要四千元,李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王某要价太高,自己为方便房屋出租,才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且装修前已向物业管理处报备。结合材料,运用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的相关知识,分析法院是否支持王某的相关要求,并说明理由。 3.2025年5月,某电商平台通过官方微博发布“1元购车”“天降0元车”等促销宣传,引发广泛关注。陈某在看到相关信息后,于该平台“新能源体验中心官方旗舰店”发现一款标价仅为1元的某款新能源汽车,随即下单并完成支付。订单页面显示“仓库处理中,预计6月2日前发货”。然而,商家在陈某下单后多次联系其解释称,该链接为“测试链接”,系“系统问题”“活动未完善”所致,无法正常发货。 陈某认为,其已完成下单并支付,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商家拒不发货构成根本违约。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并要求该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商家及该电商平台则辩称,陈某在下单后,客服已明确告知该链接仅供测试使用,无法实际购车。此外,商品详情页信息严重缺失,未载明车辆颜色、配置等关键信息,规格参数存在多处矛盾。1元售价与车辆实际价值11.99万元差距悬殊,商家并无销售意图,合同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陈某诉请缺乏依据,判决予以驳回。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商家及该电商平台的辩称进行分析。 4.吴某年老多病,其独子周某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对吴某的多次求助,均以“工作繁忙”“经济压力大”为由推脱,既未提供生活照料,也拒绝承担医疗费用。 一天,吴某通过某快递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单,将4件衣物寄往同城朋友陈某家中。快递员小林接单配送,小程序显示该订单已于当日完成配送,但陈某表示未接到配送电话,也未收到衣物。吴某与小林沟通未果,之后又与快递公司客服联系,对方表示只能按吊牌价的一半进行赔偿。吴某遂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实际损失14000元。快递公司辩称,快递员已将货物送至正确地址且当时有人接收,若吴某能证明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和付款凭证,可赔偿实际损失,否则仅赔偿一半。为此,吴某向法庭提交了与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清晰展示了四件衣物的吊牌,总价为16200元。 一年后,神志清楚的吴某,在3名社区工作人员协调与见证下与朋友陈某签订协议,约定由陈某负责其“生养死葬”,吴某去世后其名下房屋归陈某所有。此后,陈某长期悉心照料吴某生活起居、医疗陪护直至其病故,并妥善办理丧事。吴某去世后,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周某以唯一继承人身份主张房屋所有权,拒绝配合陈某办理产权过户。协商无果后,陈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吴某要求赔偿14000元实际损失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5.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祁姓父子在上海浦东承包鱼塘,兼营宠物寄养业务,申先生将两条恶霸犬寄养于此。该鱼塘外围设铁丝网和四道大门,恶霸犬因性格凶猛被单独圈养在最内侧区域,但该区域仅装插销未挂锁,鱼塘也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无专人看管。2025年11月23日凌晨5点,陈老太散步时擅自进入鱼塘,后被这两条恶霸犬撕咬,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浦东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陈老太家属与寄养管理人祁姓父子、犬只饲养人申先生调解。老祁与家属达成协议,支付20万元赔偿款,家属承诺不再就此事追究祁姓父子其他任何责任。但申先生一方未同意调解方案,家属随后将申先生诉至法院,索赔约53万元(含律师费),法院追加祁姓父子为被告。庭审中,申先生否认犬只撕咬与老太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称老太系偷摘粽叶、自身存在故意。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若你是本案法官,对本案的侵权责任应如何作出判决? 6.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高空抛物祸及路人 某小区居民张某在自家阳台晾晒衣物时,不慎将手中的玻璃水杯碰落,水杯从8楼坠落,砸中楼下正在散步的居民赵某,造成赵某头部受伤、肋骨骨折,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赵某找到张某索赔,张某以“系意外掉落,自身无故意”为由拒绝赔偿;赵某又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称已在小区张贴“禁止高空抛物”警示标语,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三方多次协商无果,赵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张某赔偿赵某6.4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赵某1.6万余元。 结合材料,运用“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的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并说明该判决对防范高空抛物、守护公共安全的意义。 7.周某在某文旅公司线上平台预订“江南水乡五日游”旅游套餐,足额支付旅游服务费,双方自动生成合法有效的电子旅游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全程精品小团出行、保证全部8个签约景点正常游览、无擅自改线减景行为。 出行过程中,该文旅公司为压缩经营成本,私自与其他旅行团合并组团,大幅超出合同约定人数;还擅自以路况临时调整为由,无故删减3个合同列明景点,既未提前与游客协商变更,也未退还对应服务差价。周某多次与文旅公司沟通维权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未游景点对应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支持周某全部诉讼请求。 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法院依法支持周某诉讼请求的法理依据。 8.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4年3月,男子陈某与女子林某再婚,婚后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约定:陈某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市值480万元)归陈某与林某共同共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各自承担。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办理公证。 2025年4月,陈某突发疾病离世,未再订立新遗嘱。陈某与前妻育有一子陈强(成年,有稳定工作),父母均已过世。林某与陈强就房产继承产生纠纷:陈强主张该房为父亲婚前个人财产,协议无效,应由自己全额继承;林某认为协议有效,自己应享有一半产权,剩余份额依法继承。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案涉房产的归属与继承份额,并说明理由。 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被继承人黄某某与唐某于1997年登记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黄某。2021年黄某某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认定其单独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归黄某继承,遗嘱系黄某某本人书写,有其亲笔签字,并书写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被继承人黄某某的父亲于2013年去世,其母亲徐某由其他子女轮流照看,徐某无养老保险、名下无自有住房。2022年,黄某某因病去世。原告黄某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继承人黄某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由黄某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已93周岁,明显缺乏劳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黄某某遗嘱未为徐某保留必要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遗嘱中除必留份外的部分有效,为徐某保留房屋10%的产权份额,剩余90%由黄某继承。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依据。 1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孙某于2024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业务主管,专职负责平台项目投标工作。入职时,孙某与某科技公司自愿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孙某在职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自营,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孙某若违反约定,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支付与其收入相匹配的违约金。 在职期间,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其配偶名义注册与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完全重合的同类销售公司,并实际负责该公司业务对接与项目运营。2024年12月起,该销售公司多次与孙某所在科技公司在同一平台竞标同类项目且多次中标,平台公示信息显示该公司业务联络人为孙某本人。某科技公司发现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仲裁委裁决支持某科技公司的诉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就仲裁委裁决支持某科技公司的诉求作出说明。 11.某校高二“法韵之光”社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聚焦外卖配送行业用工乱象,开展探究学习。 【案例材料】 2025年9月,沈某入职K配送公司,双方签订《网约配送员承揽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按单计酬;沈某须遵守公司派单、考勤、在线时长等规定,若迟到、拒单每次罚款50元。用工期间,公司要求沈某每日早7点至晚9点在线,每周休息一天,周工作时长远超法定标准,且无额外补偿。2026年2月,沈某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赔。协商无果后,沈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观点认知】 同学 观点 甲 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乙 公司以合作协议规避劳动关系、不缴社保、违规罚款,多处违反劳动法 丙 沈某直接向法院起诉,程序合法 结合材料,运用“做个明白的劳动者”知识,辨析上述观点,并阐述该案的法治启示。 12.某信息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方某曾担任该公司部门负责人。2019年11月,该公司以方某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19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上述仲裁裁决书与判决书中载有方某的个人工资信息,且方某明确表达了其不愿为公众知晓的意愿。 此后,该公司在向深交所提交的募股说明书等材料中对前述仲裁与诉讼事项予以披露,并将相关文件公开于深交所网站,方某据此起诉至人民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评析本案例中民事主体的行为。 1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王某在城郊经营一家生态果园,种植草莓、樱桃等时令水果。2024年初,距离果园仅25米的一家建筑公司开始承建地铁延伸线工程,施工期间频繁使用打桩机、混凝土搅拌车等大型设备,产生持续高强度噪音和粉尘。施工启动后两个月内,王某发现果树开花率下降、果实畸形率升高、蜜蜂授粉明显减少,最终导致当季产量锐减近七成,经济损失约80万元。王某多次找施工方协商赔偿,施工方辩称:“我们有合法施工许可,噪声控制符合国家标准,果园减产是天气和管理问题,与我们无关。”但是并不能拿出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该说法。协商无果后,王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施工方赔偿实际损失及预期收益共计95万元,并提交了相关损失、侵权关联等证据。最终,法院综合司法鉴定意见及案件实际,判决施工方在10日内赔偿王某实际经济损失68万元,驳回其预期收益的部分诉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有人据此评论:“只要一打官司,把证据准备齐全,法院就一定会支持你的诉求。”请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对此观点加以评析。 1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 材料粮安天下,种子为基。 “金粳818”水稻品种由天津市水稻研究所育成,2019年起,甲公司取得该水稻专利,开始生产和销售这一稻种。乙公司未经授权,长期以白袋或其他稻米包装方式对外销售“金粳818”稻种,取得大量收益,对甲公司生产销售造成严重影响。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甲公司为取证,先后购买了1万斤种子,并派专人记录了种子从订货、送货到交易的全过程。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评析乙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甲公司取证对审判的影响。 试卷第1页(共3页) 试卷第1页(共3页)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与生活》主观题练习》参考答案 1.①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保护得当,就可以一直受保护。A公司研发的“虚拟数字人”具备商业价值,且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 ②付某等五人未遵守保密协议,B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技术来源,七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A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且主观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七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③法院的判决有利于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人们创业创新,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详解】本题为分析说明类主观题,要求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知识,可从依据、意义的角度分别作答。 有效信息①:为保护核心技术秘密,A公司针对源代码、数据库表文件等关键信息,建立了全流程保密管理制度→可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分析,说明A公司研发的“虚拟数字人”属于商业秘密。 有效信息②:B公司曾与A公司开展采购磋商未达成合作。随后,A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付某等五人离职并迅速入职B公司。不久,B公司上线了 经技术比对与A公司技术秘密相似度超过90%的同类产品。A公司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可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说明付某等五人、B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均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A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且主观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有效信息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26864元→可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分析,说明法院的判决有利于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2. 法院应部分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①《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②李某装修房屋时未做好防水,导致房屋渗水侵害王某财产权,违反相邻关系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③关于停止侵害的请求,李某需做好防水,以消除渗水隐患,法院应支持。 ④关于王某要求赔偿四千元的维修费,法院应支持,但要求赔偿两万元的空置损失费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可结合实际空置时间酌情判定。 【详解】本题是原因类主观题,运用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的相关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说明作答。 有效信息①:李某装修渗水损害楼下王某房屋财产,二人属于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相邻权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损害相邻方合法财产权益。本案李某未尽防水义务,违反相邻义务构成侵权。 有效信息②:王某要求李某做好防水、停止渗水侵害→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含停止侵害,侵权人需消除持续损害隐患。本案渗水隐患持续存在,该诉求合法合理。 有效信息③:房屋渗水产生4000元维修费用,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应当赔偿财产受损产生的直接合理损失。该维修费用是侵权造成的必要支出,应予支持。 有效信息④:王某主张2万元房屋空置损失费,李某对金额提出异议→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公民行使财产损害求偿权不得超出合理范围,间接损失需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认定。该空置损失主张数额偏高,超出常规合理区间,法院不会全额支持。 3. ①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本案中商品信息不完整,且规格参数存在矛盾,要约内容不具体确定,不构成有效要约。 ②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商家在陈某下单后已明确告知该链接为测试用途,无法实际交易,陈某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其下单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买卖合同无效。 ③民法典确立了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1元售价与车辆实际价值11.99万元差距过大,明显违背市场交易常识,价格悬殊违反公平原则,陈某在未与商家进一步确认的情况下单,亦不符合诚信原则,所以合同不成立。 【详解】本题是说明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合同订立与合同效力相关法律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说明。 有效信息①:商品页面车辆关键参数缺失、规格信息矛盾,仅标价1元→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要约规则,有效要约需内容具体确定。本案链接信息残缺,不构成有效要约,无法成立合同。 有效信息②:商家在陈某下单后立即告知链接仅为测试、无法实际交易,无真实售卖车辆的意思表示→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合同生效要件,订立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本案商家无出售车辆真实意愿,不满足合同成立要件。 有效信息③:1元标价与车辆11.99万元实际价值差距悬殊,违背市场常规交易逻辑→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民事活动公平、诚信基本原则。本案标价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交易要求,陈某下单未尽审慎核实义务。 4.吴某要求赔偿14000元实际损失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理由:①吴某与快递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义务。 ②本案中,快递公司仅以“已送至正确地址”为由主张完成配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快件交付吴某指定的收件人,快件实际丢失,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③民法坚持公平原则,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④本案中,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吴某的四件衣物丢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吴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展示了衣物吊牌,与快递订单内容吻合,能够有效证明货物实际价值,其索赔的14000元未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符合法律规定。 【详解】本题是说明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合同、违约责任、举证规则相关法律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说明。 判断:吴某要求赔偿14000元实际损失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理由: 有效信息①:吴某线上小程序下单寄件,双方成立快递服务合同→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合同编,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本案中,吴某与快递公司达成合意,合同有效,快递公司负有完整交付快件的义务。 有效信息②:收件人陈某未收到衣物,快递公司无法举证已完成交付,快件丢失→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无法证明已交付指定收件人,未履行配送义务,构成违约。 有效信息③:违约造成财产损失,守约方有权主张赔偿实际损失,民事活动遵循公平原则→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本案中快递公司违约致衣物毁损灭失,应当赔偿全部实际损失,限额不得超过财物实际价值。 有效信息④:吴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出示衣物吊牌总价16200元,主张14000元未超实际价值→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本案中吴某已举证证明货物实际价值,举证义务完成,其诉求金额合理合法。 5.①申先生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申先生养恶霸犬属于违法行为,《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不得以受害人存在过失主张免责,故申先生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②祁姓父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祁姓父子作为鱼塘及寄养业务的管理人,虽将恶霸犬单独圈养,但未对犬只区域上锁、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上的疏忽行为与陈老太的去世存在因果联系,故应承担侵权责任。③陈老太家属需承担部分损失。陈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封闭管理的鱼塘区域,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失,故家属需承担部分损失。 【详解】本题为措施类主观题,设问要求若你是本案法官,对本案的侵权责任应如何作出判决?要求运用侵权责任、民事行为能力等知识来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申先生将两条恶霸犬寄养于此,陈老太散步时擅自进入鱼塘,后被这两条恶霸犬撕咬,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可从无过错侵权责任角度分析说明申先生养恶霸犬属于违法行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申先生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有效信息②:祁姓父子在上海浦东承包鱼塘,兼营宠物寄养业务,该鱼塘外围设铁丝网和四道大门,恶霸犬因性格凶猛被单独圈养在最内侧区域,但该区域仅装插销未挂锁,鱼塘也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无专人看管→可从侵权责任角度分析说明祁姓父子作为鱼塘及寄养业务的管理人,但未对犬只区域上锁、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上的疏忽行为与陈老太的去世存在因果联系,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有效信息③:陈老太散步时擅自进入鱼塘,后被这两条恶霸犬撕咬,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可从民事行为能力角度分析说明陈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失,故家属需承担部分损失。 6.(1)①张某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自然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对阳台物品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因疏忽大意导致水杯坠落伤害了赵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②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仅张贴警示标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充分履行义务,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③该判决符合公平原则,既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人的直接责任,也规范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兼顾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方的责任边界。 (2)①明确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②彰显司法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保障,守护公共安全。 【详解】第一小问为原因类,需结合材料,运用“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的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第二小问为意义类,需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角度分别说明该判决对防范高空抛物及守护公共安全的意义。 理由:有效信息①:某小区居民张某在自家阳台晾晒衣物时,不慎将手中的玻璃水杯碰落,水杯从8楼坠落,砸中楼下正在散步的居民赵某,造成赵某头部受伤、肋骨骨折,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可从一般侵权责任的角度说明张某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有效信息②:赵某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称已在小区张贴“禁止高空抛物”警示标语,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可从一般侵权责任的角度说明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义务,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有效信息③: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张某赔偿赵某6.4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赵某1.6万余元→可从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的角度说明法院判决符合公平原则,兼顾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方的责任边界。 意义:有效信息:张某对阳台物品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水杯坠落伤害了赵某。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义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张某赔偿赵某6.4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赵某1.6万余元→可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角度说明对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守护公共安全的作用。 7.①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某与文旅公司自愿订立的电子旅游服务合同内容合法、意思真实,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②文旅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合同明确约定精品小团、足额游览全部景点、不得擅自改线减景。文旅公司私自合并组团、超员出行,擅自删减3个景点,未与周某协商,也未退还差价,构成实际违约。 ③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民法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部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文旅公司应退还未游景点费用并赔偿损失。 ④文旅公司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其以“路况调整”为由删减景点,但未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情形,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详解】本题属于法律依据类主观题,运用《法律与生活》,从合同的履行、违约角度分析法院判决的法理支撑。 有效信息‌①:周某与某文旅公司在线订立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的电子旅游服务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电子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需受合同约束,按约履行义务。   有效信息‌②:文旅公司为压缩成本,私自合并组团超出约定人数,擅自删减3个签约景点,未提前协商也未退还差价→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文旅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其私自超员组团、擅自减景的行为已经构成实际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有效信息‌③:周某因文旅公司违约起诉,要求退还未游览景点费用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对于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部分服务,应当返还对应价款。本案中涉案旅游行程已经履行完毕,未游览景点的服务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文旅公司应当退还对应服务费用,并赔偿周某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效信息‌④:文旅公司以路况临时调整为由删减景点,无法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 →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影响。 本案中文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因此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8.案涉房产属于陈某与林某共同共有,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林某享有房产的3/4份额,陈强享有房产的1/4份额。 【详解】本题为理由类主观题,考生可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加以分析说明。 有效信息①:男子陈某与女子林某再婚,婚后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约定:陈某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市值480万元)归陈某与林某共同共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各自承担。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办理公证→该房产属于陈某与林某共同共有。理由:陈某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原本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婚后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归陈某与林某共同共有,且协议经过公证,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该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房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有效信息②:陈某突发疾病离世,未再订立新遗嘱。陈某与前妻育有一子陈强(成年,有稳定工作),父母均已过世。林某与陈强就房产继承产生纠纷:陈强主张该房为父亲婚前个人财产,协议无效,应由自己全额继承;林某认为协议有效,自己应享有一半产权,剩余份额依法继承→继承份额分析:首先分割共同财产:房产为陈某与林某共同共有,因此先分割出一半(240万元)归林某所有,剩余一半(240万元)为陈某的遗产;其次是遗产继承:本案中陈某未订立新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陈某父母已过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林某(配偶)和陈强(儿子)。因此,陈某的240万元遗产由林某与陈强均等继承,各得120万元;最后确定份额:属于林某的份额是240万元(共有财产分割部分)+120 万元(继承部分)=360万元(占房产的 3/4)。属于陈强的份额是120万元(继承部分)(占房产的 1/4)。 9.①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具备法定形式效力。黄某某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因此遗嘱中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部分依法有效。②遗嘱应当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留份。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虽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徐某已93周岁,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养老保险、名下无自有住房,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黄某某所立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遗嘱涉及剥夺徐某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③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效力,遗嘱部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仅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合法部分的效力。因此,法院判决为徐某保留必要份额(10%),剩余90%仍然按遗嘱由黄某继承。(其他答案,符合题意,可酌情给分) 【详解】本题为依据类主观题,考生可结合材料,运用遗嘱继承、必留份制度等相关知识,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角度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黄某某订立自书遗嘱,本人书写、有亲笔签字、书写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有效要件→可用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知识,分析该遗嘱中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部分合法有效。 有效信息②:徐某93周岁,缺乏劳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无养老保险、名下无自有住房,黄某某遗嘱未为徐某某保留必要份额→可用遗嘱的必留份制度知识(遗嘱继承虽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分析遗嘱中剥夺徐某某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 有效信息③:法院判决确认遗嘱中除必留份外的部分有效,为徐某某保留房屋10%的产权份额,剩余90%由黄某继承→可用遗嘱的知识(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效力,遗嘱部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仅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合法部分的效力),分析遗嘱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有效。 10.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孙某作为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从事与某科技公司竞争的业务。②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孙某在职期间以配偶名义注册同类销售公司,开展同业竞争业务,违反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构成合同违约,无法定免责事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详解】本题为说明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的相关知识作答。 有效信息①:孙某与科技公司自愿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责任→可从合同效力角度分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有效信息②:孙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配偶名义注册经营范围与任职公司重合的公司,实际运营并参与竞标,违反协议约定→可从违约责任角度分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孙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仲裁委支持科技公司的诉求。 11.①甲观点错误,沈某接受公司考勤、派单、奖惩管理,由公司支付工资,其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②乙观点正确,公司以承揽合作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违背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缴纳社会保险,侵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超长用工、违规罚款,未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休息休假权、取得劳动报酬权。 ③丙观点错误,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劳动者应增强法治意识,主动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应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规避劳动关系与法定责任。 【详解】本题为评析类试题,可运用做个明白的劳动者中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权利、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知识,先逐一辨析三位同学的观点,再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个主体角度阐述法治启示。 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分析: 论据①:甲主张双方为承揽合作关系、公司无需赔偿→可联系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即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劳动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沈某需遵守公司派单、考勤、在线时长要求,接受奖惩管理,由公司按单计酬,配送属于公司核心业务,即便签订的是承揽协议,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此甲的观点错误。 论据②:乙主张公司以合作协议规避劳动关系、不缴社保、违规罚款多处违反劳动法→可联系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知识:公司以形式上的承揽协议掩盖真实劳动关系,违背订立劳动合同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缴纳社会保险侵犯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要求劳动者超长工作未付加班报酬、违规罚款,侵犯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乙的观点正确。 论据③:丙主张沈某直接向法院起诉程序合法→可联系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知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程序,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某未经过仲裁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丙的观点错误。 启示部分分析: 论据:案例中用人单位以虚假协议规避用工责任、劳动者维权时未遵循法定程序的问题→可联系劳动者维权与用人单位用工义务的知识:劳动者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入职时主动要求订立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权益受损时依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法定程序依法理性维权;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规定,依法合规用工,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缴纳社保、保障劳动权益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形式协议规避法定用工责任。 12.①该信息公司与方某的劳动争议解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正当。 ②该公司公开仲裁裁决书与判决书中方某个人工资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方某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方某的工资信息属于不愿为公众知晓的私密信息,公司未取得方某同意,擅自公开涉及方某私密信息的文件,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方某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依法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详解】本题为分析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劳动争议解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权利救济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方某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可从劳动争议解决途径角度分析: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除终局裁决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均通过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有效信息②:公司公开的文件包含方某不愿为公众知晓的个人工资信息,且未取得方某同意→可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分析: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保护规定,方某的工资信息属于其私密个人信息,公司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公开该信息,主观存在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犯了方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有效信息③:方某在个人隐私被侵害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从民事权利救济角度分析:在自身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方某的起诉行为是依法维权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 13. 该观点是片面的。 ①证据齐全是胜诉的重要条件。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定胜负的关键筹码,材料中施工方无法提供证据佐证自身说法,王某提交了相关损失、侵权关联等证据,证据充分为其获得赔偿奠定了基础,可见完备的证据是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前提。 ②诉求是否合理合法,也会直接影响法院判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符合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某主张的预期收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证据准备充分,该部分不合理诉求也被法院依法驳回。 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评判证据与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证据齐全只是诉求得到支持的重要条件,而非唯一条件,因此题中观点是片面的。 【详解】本题属于辨析类主观题,辨析的核心是需要找到辨点,通常需要正反全面分析。 辩题:只要一打官司,把证据准备齐全,法院就一定会支持你的诉求。 合理性分析:论据:王某提交完整侵权、损失证据,法院支持其实际损失赔偿请求;施工方无法举证免责主张未被采信→运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的知识,从证据是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前提角度分析说明。 不合理分析:论据:王某证据齐全,但预期收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支撑,被法院驳回;法院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多重要素判定诉求→运用民事审判基本准则的知识,从证据齐全并非诉求被支持的唯一条件,诉求还需合法合理角度分析说明。 结论:该观点具有片面性。完备证据是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法院裁判综合考量证据、事实、法律,只有证据充分且诉求合法合理,才会得到法院完整支持。 14.①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②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和依法经营的规则,扰乱了市场秩序。 ③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甲公司取证为审判提供了事实依据,使审判更高效、公正。 【详解】本题是说明类主观题,将材料中的“未经授权卖专利稻种”与“买种并记录全过程”分别映射到专利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民事诉讼举证原则这三个知识点上。 有效信息①:乙公司未经授权销售甲公司享有专利的稻种→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关于专利权保护及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实施该专利,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有效信息②:乙公司以白袋或其他包装伪装销售并获取大量收益→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市场交易原则。本案中,乙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有效信息③:甲公司购买种子并派专人记录全过程以取证→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原则。本案中,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甲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全面收集证据,不仅履行了自身的举证责任,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确凿依据,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答案第1页(共2页) 答案第1页(共2页)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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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主观题练习-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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