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法律与教化
相辅相成
法 律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和惩处。
教 化
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
具有强制约束力
强制道德感召与自律,是对法治的有效补充。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中华法系与儒家礼教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宗教伦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硬
软
第 8 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概念解析
法治: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中国古代的“法治”是“君权之上”、“国权至上”的法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礼教:即礼仪教化,礼教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文化,因其重视名份,又称名教,即以名为教。礼教思想统治影响中华民族两千余年。对名教系统的破坏行为称为"僭越"。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教学目标、核心素养:
唯物史观:分析传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教化方式,是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认识政治、经济、文化等时代因素对法律制度与教化方式的影响。
时空观念:以时间和空间为线索学习,梳理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主要原因,培养学生时空观念。
史料实证:理解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必然性,探究不同时期法律制度不同发展的表现,认识社会教化的历史意义,提高学生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历史解释:了解历代王朝在法律和教化方面的主要举措,“礼法结合”治理模式形成的原因及影响,培养有效解读材料、自主分析归纳知识的能力。
家国情怀: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增强对当今中国法律制度与道德建设的自信心和责任感。
教学重点: 历代王朝在法律和教化方面的主要举措。
教学难点: 理解中国古代法律与教化关系的演化。
时空坐标
壹
秦汉至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外儒内法、礼法结合
贰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德法之争
叁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完善(基层教化乡约)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目录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德法之争
1.夏商周时期:德治与法治思想的渊源
(1)德治思想的渊源--西周“敬天保民”
①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②西周时期:建立起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思想
(2)法治思想的渊源--夏商习惯法
①夏《禹刑》,商《汤刑》,周《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当时只有习惯法)
②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夏朝
商朝
西周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纯压迫式治理
关注人民,体现了
统治者的自我约束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周公旦
德(礼)治思想
《禹刑》
《汤刑》
《九刑》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材料: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法治思想
习惯法
德治思想的起源:西周
法治思想的起源:夏商
夏商周法治思想的特点:
①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②由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质。
③属于习惯法范畴。
德治
法治
评价:①对统治者有一定制约作用,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②关注人民群体,有一定进步性,是德治思想的渊源。
“敬天保民”是西周统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国方针,其认为“上天”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取而代之,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礼法之争)
(1)背景:
①时代特征: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②思想:诸侯国君出于争霸需要,寻找治国新思想;
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2)第一次德治与法治之争:子产“铸刑书”引发辩论
01原因:
①贵族拥有解释法律的特权、免于刑罚的特权,叔向不愿丧失贵族阶级生杀予夺的特权,认为公布刑法违反“礼治”。
②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不顾道德礼义。
02德法之争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思想之争。
03子产“铸刑鼎”的影响:
材料: 据史料记载,公元前536年3月,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史称“铸刑书”。代表庄正醇厚的三代理想的叔向反对子产“铸刑鼎”,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认为“礼”的尊严在于其不成文,让人日用而不知,提出“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则以“吾以救世”回应叔向的指责。
探究:根据材料及所学,思考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叔向与子产争论的实质是什么?子产“铸刑鼎”有何影响。
①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②限制贵族特权,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利益;
③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④刑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
学派 主张 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特 点 结 果
儒家 (德治) 人性
善,
主张
德治
法家
(法治) 人性
恶,
主张
法治
(3)第二次德治与法治之争:儒家与法家之争
孔子:①为政以德
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孟子:①实行仁政,轻徭薄赋
②民为贵,君为轻。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韩非: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赏罚分明,法不阿贵;③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推动了民本思想发展。有其积极意义,但不适应兼并战争的需要,无助国君实现抱负,遭冷落。
符合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满足了君主专制的愿望,但严刑峻法,易造成暴政。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以礼为主
(王道)
以刑为主
(霸道)
“法”指法律、法令。
“术”是君主驾驭臣民,使之服从于统治的手段和策略。
“势”即权势,主要指君主的统治权力。
探究:战国时期儒家、法家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哪一派更符合时势?
争论焦点:国家治理方式。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富国强兵。二者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稳定社会秩序。
①儒家主张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②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法家更符合君主专制的需要。
【学习聚焦】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焦点:治国手段 ——儒家主张以道德礼义教化民众,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富国强兵。
法家: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⑷儒法之争的实质:
先秦时期的儒法之争,即“德治”和“法治”之争,其实质是国家治理方式之争。
德治注重教化,偏重人的作用,强调道德感化,实行“仁政”,反对暴政,体现了一定的民本思想;
法治强调法的作用,主张用严刑峻法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
二者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从根本上讲目的是一致的。
⑸评价德治与法治:
①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推动了民本思想发展。但仁政与德治思想不适用于列强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无助于国君们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故难以落到实处。
②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和政令统一的需要,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符合时代需要,但严刑峻法,易造成暴政。
③结果: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不断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材料一: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
材料二:秦王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韩非子)与之游,死不恨矣!”
——均摘编自《史记》
律:主要指历代法典,通常涉及具体的刑法条款,用于判刑量刑。
令:朝廷颁布的文告,主要是国家各项规章制度,被赋予了法律效力。
律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令是律的补充,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外儒内法、礼法结合
1.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1)秦朝:重法轻儒
①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篡,称《秦律》
②朝廷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有法律效力。
③实施:坚持轻罪重罚,严刑峻法。
(2)汉朝:“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法律儒家化开始
①汉承秦律,制定《九章律》、《二年律令》;律令并行。
②实施:“春秋决狱”(引经决狱)
春秋决狱体现了经义对法律的主动渗透,法律与经义的双相融合。引礼入法,开启法律儒家化进程。
“春秋决狱”: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却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核心内涵:引经决狱,原心定罪。
以儒经为准绳:当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或严格依法判决会违背儒家伦理时,司法官员就会引用《春秋》《诗》《书》等经典的记载、故事或精神来指导判决。也因此,它也被称为“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
以动机定刑罚:这是“春秋决狱”最核心的原则,称“原心定罪”或“论心定罪”。在审理案件时,要着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的忠、孝等伦理精神。如果动机是善的(志善),即使行为违法,也可以从轻甚至免罪;反之,如果动机邪恶(志恶),即便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严惩。
材料:误伤父亲案: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生而不养案:甲将儿子乙送给丙抚养。乙长大后,甲醉酒后告诉乙自己是其生父,乙气愤之下打了甲。甲遂以“殴父”之罪告官。董仲舒则判定,甲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断,乙的行为不构成“殴父”之罪。
探究:董仲舒的解决办法是什么?这场官司最终判决是什么?判决体现了汉朝法律什么样的特色?这则材料反映出哪些信息?
解决办法:从《春秋》中找到了理论依据,论证为无罪
最后判决:皇帝下诏裁决为无罪
特色:伦理道德高于法律,以经断狱,德主刑辅(重教化,轻刑罚)
信息:①皇帝的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了浓厚的人治色彩;
②儒家思想成为社会主流思想
③儒家知识分子引经决狱 (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
2.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深入发展
(1)原因: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设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
(2)量刑依据: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
(3)特点:以经注律;礼法合流;德主刑辅。
(4)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五常:仁、义、礼、智、信
(5)影响:礼法结合,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和夫权的维护,成为巩固专制的工具。
【学习聚焦】P47 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
律令儒家化:指的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使法律成为维护儒家秩序的工具(如“子孙骂父母” 入刑,体现 “孝” 的要求),而非单纯的暴力规范。
案情:甲没有儿子,在路边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孩子乙,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抚养长大。乙长大后,犯了杀人罪,把杀人的事情告诉了甲,甲把乙藏起来不告诉别人下落。甲应该怎么判?
判决:根据《诗经》:“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证明养父子关系等同于生父子关系。又根据《春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证明藏匿罪犯不适用于父子之间。
案例先用《诗经》来证明父子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再用《春秋》来证明父子之间不适用藏匿罪。因此甲被判无罪。
—摘编自杨金元著《古代判案评析》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中国法制史》
3.唐时期:礼法结合(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1)法律:编纂《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典范.
①过程:律在唐初经过多次删繁就简;
唐太宗:《贞观律》
唐高宗:《永徽律》-《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②特点:重视孝道、家族伦理;德主刑辅;
礼法结合;体系完整。
④影响:
A.《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B.是礼法结合的典范,也标志着律令儒家化的完成。
C.标志中国古代法制的成熟,是以后历代王朝立法的蓝本。
材料一:诸詈(骂)祖父母、父母者绞, 殴者斩。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 徒三年。诸犯死罪非十恶, 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 家无期亲成者,上请。
材料二:因政教而施刑罚……刑罚不可弛于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
材料三:唐朝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律是定罪量刑的刑法典,令是行政制度与规则,格是相对律令而言的补充意义的法典,式是关于实施律令的细则法规。
探究: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中国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特点是突出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重视家族伦理,民法与刑法不分。中华法系在唐朝臻于成熟,在宋元明清时期有新的发展与变化,在清末修律和民国初年从西方移植新的法律制度后,逐渐瓦解。
(2)教化:
①国家层面(官方):提倡礼治,颁布《大唐开元礼》
01内容:分吉、宾、军、嘉、凶五礼。
02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②社会层面: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中国古代家训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家书”“家训”“家训诗”等,与儒家思想关系密切。
目的:推进基层治理,强化专制统治
整齐门内,提斯子孙。——颜之推《颜氏家训》
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新唐书·柳公绰传》
拓展:中国古代家训的特点
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1)创作主体:中国古代家训的作者上至皇帝,下至百姓,来源广泛,身份多样。
(2)呈现形式:中国古代家训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家书”“家训”“家训诗”等。
(3)主要内容:中国古代家训与儒家思想关系密切,体现了忠孝仁义等儒家思想;中国古代家训与时代政治关系密切,比如在家训中引用朱元璋圣谕等;中国古代家训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变迁,比如商品经济发展,商人家训流行。
(4)主要功能:中国古代家训重视教化功能,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
(5)传承发展:历史悠久,中国古代家训不断总结前人经验,吸取同时期人的经验。
③唐朝社会治理的特点:A.礼法结合,提倡礼治。B.重视家训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④说明:A政府愈发重视道德教化。B.从政府高层向社会基层渗透。
总结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与礼治的关系,
时期 法 律 教 化 法律与礼治的关系
秦 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律的编纂(《秦律》)、发布“令” “设三老以掌教化”;焚书坑儒 对立
汉 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二年律令》;发布“令”;“以经断狱” 独尊儒术,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对百姓进行道德教化 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礼法开始结合
魏晋 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 《颜氏家训》 律令儒家化发展
唐 主要法律:《贞观律》、《永徽律》和《唐律疏议》 提倡礼治,颁行《大唐开元礼》;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法礼结合)
探究:何为律令儒家化?律令儒家化的主要方式有哪些?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律令儒家化:指的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及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主要方式:
①引经决狱: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断案的原则或依据;
②以经注律:以儒家思想解释法律;
③依礼制律:用儒家思想指导立法,并将儒家思想法律化。
原因:
①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具有互补性。
②秦朝严刑酷法致二世而亡的教训。
③汉朝儒学被确定为主流后,向法治渗透。
④儒学的多面性,适应了封建统治的需要。
⑤统治者的推崇。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是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探究:结合所学和以上材料,思考“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何影响?
积极: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②以礼入法,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消极:①礼法结合,道德和法律界限模糊化,判案主观性和随意性强。
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完善(乡约)
1、法律:律例合编
⑴概况:
阅读教材并结合所学,梳理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演变,完成表格。思考:宋以后的法律实践有何特点?
时期 法律实践活动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宋刑统》、《天圣令》。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⑵特点:
①多以《唐律》为蓝本,因时制宜。
②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
律例合编:
律指法律法规;
例指条例、事例它是对正规法令条文的有益补充。
律例合编是把法律规范和条例法例合编的一种立法方式。
明清时期才开始出现的。
《家礼》书影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朱熹《家礼》
2、教化:约律合一
⑴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
①背景:
A.宋朝儒学向基层渗透,发展出理学。
B.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
②传播方式及表现:
A.社会层面:通过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B.乡里层面: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C.家庭层面:深入族规、家训中,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⑵明朝:约律融合。
①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②儒士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要受到处罚或治罪。
⑶清朝:约为律用。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政府利用推广,具有约束力,与法律合流
清朝乡约仪式
圣谕十六条
圣谕广训
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自发形成,教化百姓.
白鹿洞书院
材料: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主要功能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据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
学思之窗: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探究:根据材料及所学,概括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有何变化?变化的原因?有何影响?
变化:①内容: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
②组织上,从民间自发建立自我约束到由统治者推动设立,有一定法制约束力;
原因:①明清时期君主专制强化; ②政府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需要;
③理学在南宋确立统治地位;④明清之际商品经济的发展;
趋势: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影响: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③强化宗族与乡土凝聚力,促进互助互济。利于发展生产
④使基层社会日益僵化,缺乏活力。
小结: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时期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夏朝 《禹刑》 礼不下庶人 刑礼分野
商朝 《汤刑》
西周 《九刑》 敬天保民、礼制
春秋战国 铸刑书(成文法)、法家法治 儒家德治 礼法对立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汉 沿袭秦律、《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魏晋 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纳礼入律
唐 刑罚为用、《唐律疏议》 德礼为本、《大唐开元礼》
宋 《宋刑统》、《天圣令》 《吕氏乡约》、《家礼》 约律分立
明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约律合流
约为律用
清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中国古代法律与教化的变化特点
①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日臻成熟,体系日益完备;
②礼法结合,渗透基层;
③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混合编撰),以刑为主。
④法律与教化的实质是维护皇权,巩固封建统治。
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原因
①统治阶级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
②小农经济的发展
③儒家思想的发展
问题探究:下述材料反映了统治者什么样的治理思想。
①汉宣帝教育儿子(汉元帝)所说的“王”与“霸”,就是主张仁义、教化的“王道”与主张武力、刑罚的“霸道”。
②朱元璋说皇帝治理百姓,靠的就是“教”和“刑”,分别指伦理教化与刑罚。
③颜钧说《大明律》这样的一部法律,其实也是“一部礼经”,守礼教便不会触犯法律,而不遵守礼教则自然就会触犯法律,必定受到刑罚,所谓“出礼入刑”。因此,整个社会实际上被统治者所设计的两套统治手段——教与刑(礼与法)——完整地覆盖了。
以史为鉴,借古看今
当今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德治与法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习近平2016年12月
德治扬正气,
法治强保障
课堂小结: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德法之争
秦汉至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外儒内法、礼法结合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礼法完善(基层教化乡约)
1、夏商西周: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2、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
(1)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2)汉朝:“春秋决狱”,律令儒家化开始。
(3)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深入发展
(4)隋唐时期:礼法结合(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1、宋元明清的法律:律例合编
2、宋元明清的教化:约律合一
礼法并立
礼法合一
礼法结合
【解析】根据材料可知各学派主张虽不同,但均围绕社会治理展开,A项正确;儒家维护社会等级秩序,排除B项;道家讲究“无为而治”、儒家主张以德治国,并非强制手段,排除C项;仅法家利于建立中央集权,其他学派未体现,排除D项。故选A项。
1.战国时期,儒家提出“为政以德”,靠道德感化治国;道家提出“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倡导无为而治;墨家提及“兼相爱,交相利”,以无差别爱构建和谐社会;法家论及“法不阿贵”,凭严明法律规范行为。这些主张的共性是( )
A.从不同角度都关注了社会治理
B.都否定了传统的社会等级观念
C.都主张通过强制手段治理国家
D.旨在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
A
2.【2025年福建高考】东汉时期鸠杖体现政府对老年人的优抚。下图为东汉时期的墓葬壁画,其中绘有一人(老人)弯腰(手持鸠杖)的情景。这说明当时( )
A.民众认同社会教化
B.黄老无为思想影响民间习俗
C.政府重视社会救济
D.儒家思想对丧葬仪式的渗透
解析:根据题干设问词,可知这是本质题,据材料关键信息可知准确时空是:东汉时期的中国。根据材料及所学可知,儒家思想强调“孝道”和“尊老”,将赡养老人、尊崇长辈视为重要伦理规范。东汉政府以“鸠杖”优抚老年人,本质上是儒家伦理在国家政策中的体现,旨在通过制度强化社会对儒家道德的认同。该壁画呈现老人使用鸠杖,说明民间接受并践行官方教化,A项正确;黄老思想强调无为而治,与尊老优抚无关,排除B项;题干强调的是尊老优抚,没有涉及社会救济,排除C项;题干没有涉及丧葬仪式的相关信息,排除D项。故选A项。
A
3.【2025年广东高考】宋朝天圣年间(1023—1032),雄州地方官难以处置民妇张氏的田产继承问题,“当奏听裁”,原因是张氏只有出嫁女儿和共同居住的外甥,且田产价值很高,部分当没官。皇帝认为这些田产都是百姓“朝夕自营者,毋利其没入”,故“悉令均给之”。这一裁决体现了( )
A.宗法观念的深远影响 B.为政以德的治国理念
C.程朱理学的伦理规范 D.财政改革的显著成效
解析:宋朝天圣年间,雄州民妇张氏去世后,田产部分依律当没官,皇帝认为田产是百姓“朝夕自营者”,官府不应贪图,故裁决全部田产平均分给张氏出嫁的女儿和共同居住的外甥。该裁决体现了皇帝对民生的关怀,反映了儒家以德治国、重民生轻聚敛的“仁政”思想,B项正确。宗法观念强调父系血缘继承,但在本案中,皇帝裁决并未严格遵循宗法→出嫁女儿本应丧失继承权,外甥也非正统继承人,皇帝却“悉令均给之”,体现了对传统宗法规则的突破,A项不符合题意。程朱理学强调“存天理,灭人欲”、严格遵循伦理纲常(如男尊女卑、宗法继承),但皇帝的裁决基于人道而非伦理教条,且宋朝天圣年间(1023—1032年),程朱理学还未形成(程颢生于1032年,程颐生于1033年,朱熹是南宋人),C项不符合史实。这一裁决体现的是为政以德的治国理念,与财政改革没有直接关联,D项排除。
B
4.【2025年江西高考】顾炎武曾说:“自三代以下,人主之于民……凡所以为厚生正德之事,一切置之不理,而听民之所自为。于是乎教化之权,常不在上而在下。”以下能体现这一观点的是( )
A.王安石推行保甲 B.吕大钧撰写《吕氏乡约》
C.张居正整肃吏治 D.王阳明推行“十家牌法”
解析:根据材料及所学可知,宋代以后,儒学向基层社会渗透,“礼下庶人”成为儒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取向,题干信息中的“于是乎教化之权,常不在上而在下”正是对这一取向的高度概括。“在下”更多地意味着“民之所自为”,即民间与基层社会的自发自觉,B项正确;王安石推行保甲制及张居正整肃吏治,都是中央政府发起的自上而下的“变法”与“改革”,并非“民之所自为”,排除A、C项;王阳明推行“十家牌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基层民众的自我管理与相互监督,虽然不能说与教化完全无关,但也属于官方行为,排除D项。故选B项。
B
5、唐代延续隋代的“十恶”制度,“十恶”主要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二为违反伦理纲常。唐律将“十恶”罪集中规定在各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最严厉的刑罚。唐律的这些规定旨在( )
A.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建设
B.强化等级尊卑的传统观念C.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性
D.捍卫封建社会的人伦秩序
C
解析:据本题主题干的设问词,可知这是目的题。据本题时间信息可知准确时空是:唐朝(中国)。根据材料“唐律将‘十恶’罪集中规定在各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最严厉的刑罚。”可知,唐律将“十恶”罪集中规定在各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最严厉的刑罚,其根本目的在于用法律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以实现其统治的稳定性,C项正确;材料描述的是维护统治的需要,而非是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排除A项;材料中没有描述等级尊卑、以及人伦秩序的信息,排除B项和D项。故选C项。
【解析】根据材料可知,“宣读律条释义”对应“律令”,“吟唱劝谕歌谣”“融入儒家伦理劝诫”对应“劝谕”,与题干“先释律、再劝诫”的逻辑直接匹配,D项正确;题干未涉及“法律体系是否完备”(如法律数量、门类完整性等),仅围绕“律条解释与劝诫”展开,排除A项;“律例合编”是特定立法形式(律为正式法典,例为补充细则),题干仅为地方官对律条的“解释与传播”,非“立法层面的律例合编开创”,概念不符,排除B项;“法律编纂”指制定和修订法律文本,题干是“宣讲律条”,并非“编纂”行为,逻辑错误,排除C项。故选D项。
6.明朝中期,地方官府针对《大明律》中“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等律条,将其释义标注在旁,又融入儒家道德观念编写劝诫歌谣。农闲时,官员或乡绅深入乡村集会,先宣读律条释义,再吟唱劝诫歌谣。由此可知明朝( )
A.法律体系高度完备 B.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制
C.法律编纂关注民生 D.重视律令与劝谕相结合
D
本节内容结束!
谢 谢 配 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