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主观题练习-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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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信息** 聚焦《法律与生活》核心考点,以案例分析为载体,系统整合侵权责任、合同纠纷等模块,强化法律逻辑与实务应用,培养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 **专项设计** |模块|题量/典例|方法提炼|知识逻辑| |----|-----------|----------|----------| |侵权责任|3题(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产品责任)|四要件分析法(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违法性)|从权利主体到侵权认定再到责任承担的递进逻辑| |合同纠纷|4题(招投标/装修合同/定购合同/服务合同)|合同订立-履行-违约全流程分析|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贯穿合同效力与救济路径| |婚姻家庭|3题(遗产继承/离婚财产/婚姻效力)|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双维度拆解|结合《民法典》条款构建亲属关系与财产分配规则| |劳动争议|2题(竞业限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认定-权利义务匹配-救济途径选择|从劳动合同订立到纠纷解决的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 |知识产权|3题(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权利归属-侵权判定-法律救济三步法|以权利取得为起点,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完整链条|

内容正文:

《法律与生活》主观题专练 一、材料题 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甲、乙两家是同单元上下楼邻居。甲在自家阳台加装外置空调外机时,未按照小区统一安装规范,将外机安装在了正对乙家卧室窗户的位置。空调运行时产生的噪音和热风,严重影响了乙的正常休息和通风采光,乙多次上门沟通要求甲调整外机位置,甲认为“只要空调装在自家阳台外墙,就是行使所有权的正当行为,我家空调装在自家阳台,所以他人无权干涉”。以此为由拒绝。无奈之下,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认为:“只有行使不动产权利不损害相邻人通风、采光、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才是正当行使所有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拆除该空调外机,并赔偿因通风采光受损导致的房屋租金损失。”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对甲的说法和乙的请求加以评析。 2.分析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案情回顾】2026年3月,纪录片《你好,12315》第二季首集《打“假”进行时》报道了内蒙古包头市一起名牌鞋店售假案。该鞋店长期销售标注某知名品牌的运动鞋,后经鉴定确认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面对执法人员询问,店长态度坦然,直言所售鞋子为“高仿货”,并称“顾客来了我们都说它是高仿”。执法人员在进一步检查中发现,店铺楼上仓库内竟藏有上千双假冒品牌运动鞋,涉案数量远超预期,且该店每日营业额高达六千余元。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材料,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角度,分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理由。 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广东某科创企业自主研发的新型光伏转换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法规定,商用仿制专利技术无论手段如何均属侵权。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完成技术产业化,并凭借该专利产品打开国际市场。2025年,企业发现市场上出现一款与该专利产品技术方案高度相似的侵权产品,由本地甲公司生产销售,甲公司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授权证明。经调查,甲公司通过拆解、反向测绘该企业的专利产品,复制其核心技术后进行生产,甲公司量产售卖获利,不属于科研试用,单月销售额超200万元,导致该企业订单大幅减少,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冲击了原企业的市场份额。该科创企业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主张甲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该科创企业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5年7月,A公司发布某新型电网侧共享储能项目招标公告,明确了项目规模、投标要求及合同核心条款的初步框架,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投标。能源建设B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参与该项目投标。2025年9月,A公司发布中标公示,确定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A公司要求B公司按招标公告中初步框架签订书面合同,但B公司以招标公告中未明确付款节点、履约担保比例为由,拒绝按现有框架签约,且双方多次协商后,仍未就上述核心条款达成一致。2026年1月,A公司正式发布废标公告,以“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为由终止此次招标,双方就责任归属及损失承担产生争议。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A公司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意思表示?中标公示结束后,B公司与招标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请分别说明理由。 5.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5年3月,南昌市民陈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全包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客厅、卧室地面使用“广东佛山通体大理石瓷砖”,单价标注为165元/片,并附材料样板照片。施工期间,陈某到现场查看时发现,工人正在铺设的瓷砖包装箱上印着“佛山精品通体大理石瓷砖”,而非合同约定的品牌。陈某当即联系装饰公司负责人,对方表示:“这是行业内通用叫法,广东佛山产的瓷砖都这么称呼,质量差不多。”陈某随后咨询专业机构得知,合同约定的品牌瓷砖市场价约150-180元/片,而实际使用的瓷砖市场价仅40-50元/片,二者在胚体密度、釉面工艺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陈某要求装饰公司停止施工、更换为合同约定品牌瓷砖并赔偿差价。装饰公司辩称,合同中未写明具体品牌名称,“广东佛山通体大理石瓷砖”属于地域+材质的通用描述,公司有权选择同等品质产品,拒绝陈某的诉求。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假如你是本案法官,你是否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理由。 6.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5年6月,某县人参种植户老李与外地商人谢某签订了一份《人参定购合同书》,约定谢某以12万元的总价收购老李家20亩地人参,交货期为当年的9月末至10月初的采挖期。谢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万元定金,老李出具了收据。 然而,临近采挖期,由于市场上人参行情看涨,老李心生悔意。他以“这批参实际所有权归父母,自己无权处分”为由,要求推翻原合同,将价格上调3万元。双方协商无果,老李将前来准备起参的谢某及工人拦在参园外,拒绝交货。谢某为了避免损失扩大,紧急联系了其他参农,以14万元的价格从别处购得同等规格的人参用于履行其对下游客户的订单。事后,谢某持合同、定金凭证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将老李诉至人民法院,认为老李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违约金和其因另行采购而产生的差价损失2万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谢某的诉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2年,甲公司取得某“人物概念图”著作权,并在版权局完成该概念图作品登记,著作权人为甲公司。 乙公司以该“人物概念图”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重塑了三个人物形象。并于2023年,将重塑后的“人物形象图”在版权局完成作品登记,著作权人为乙公司。 2025年,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把已重塑的“人物形象图”,加载至电商平台运营。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构成侵权,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乙公司诉甲公司侵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正视AI幻觉,守护合法权益】 随着人工智能(AI)深度融入人们的工作与生活,AI幻觉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所谓AI幻觉,通常指由于大模型技术原理的限制,使AI系统在处理信息和生成输出时,出现与现实事实不符、逻辑混乱或与用户意图相悖的情况。 梁某使用一款AI应用程序查询了某高校招生信息,发现AI提供的招生信息不准确,AI回应“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之后,梁某向AI提供了该高校的官方招生信息,AI承认自己生成了不准确的信息。梁某认为AI生成不准确信息对其构成误导,增加了信息核实成本,且AI已承诺对其进行赔偿,遂提起诉讼,要求AI的研发公司赔偿其9999元。但AI研发公司认为,对话内容完全由模型生成,不构成公司的意思表示,其已在AI界面的显著位置呈现AI生成内容功能局限的醒目标识,且梁某未产生实际损失,公司不构成侵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判断梁某的诉讼请求是否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9.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案情提要】 张三与刘丽于2014年在A市结婚,2015年育有一子张小明。2025年11月经充分协商,双方在A市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约定张小明由张三抚养至成年。办理离婚手续时,刘丽已怀有与张三所生的胎儿,双方约定待胎儿出生后由刘丽直接抚养,张三依法承担相应义务,该胎儿后于出生后取名刘小红。 2026年1月,张三与王美在B市再婚,并于当日将户籍及生活重心迁至B市,张小明随父亲搬迁到B市居住。再婚第二天,张三与张小明在乘坐A市某旅游公司的旅游大巴出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三与张小明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 经查明:张三名下拥有存款及理财等合法遗产共计150万元,张小明名下有压岁钱等存款10万元。事故发生后,旅游公司依法向两名死者近亲属赔付了死亡赔偿金每人140万元。二人的丧葬费、遗体处理费及其他殡葬支出均已实际发生,并全部用于处理张三、张小明二人的后事。事故发生时,刘丽仍处于妊娠期间。2026年4月,刘丽腹中的胎儿刘小红顺利出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本案中各类财产的归属与分配规则。 1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婚前,李某父母按照当地风俗,准备了“三金”和18.8万元的彩礼给苏某;苏某父母赠与苏某个人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子。婚后,苏某用其婚前的个人积蓄15万元投资获利4万元;李某用婚后其母赠与自己的20万元购买政府债券,获利2万元;李某公司经营所得200万元。几年后李某在上班过程中不幸出车祸,获得赔偿6万元。后夫妻感情不和,两人争吵不断,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苏某离婚并平分上述所有财产。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应当如何依法处理李某和苏某的财产纠纷。 1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张某早年与刘某结婚,二人育有一子张某甲,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08年,张某结识王某,彼时王某实际年龄仅19周岁,二人弄虚作假、篡改户籍年龄信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张某乙。多年后张某突发疾病离世,未留下遗嘱,名下拥有一套双方购于2010年的住房和300万元个人合法资产。张某母亲郑某(已无劳动能力)、儿子张某甲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有:请求法院确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依法分割继承张某名下的一套住房和300万元遗产。王某当庭抗辩:二人登记多年,婚姻合法有效,自己与女儿均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判定张某与王某的婚姻效力并说明张某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1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孙某于2024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业务主管,专职负责平台项目投标工作。入职时,孙某与某科技公司自愿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孙某在职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自营,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孙某若违反约定,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支付与其收入相匹配的违约金。 在职期间,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其配偶名义注册与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完全重合的同类销售公司,并实际负责该公司业务对接与项目运营。2024年12月起,该销售公司多次与孙某所在科技公司在同一平台竞标同类项目且多次中标,平台公示信息显示该公司业务联络人为孙某本人。某科技公司发现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仲裁委裁决支持某科技公司的诉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就仲裁委裁决支持某科技公司的诉求作出说明。 1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H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运动服装和器材等,该公司注册取得了“明天+朝阳”字样的相关商标。经长期使用、推广,该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商某开设了一家网店,所售的19款商品的Logo使用了“明天+朝阳”四字,只有颜色、字体与H公司注册的商标有所区别,如“明天+朝阳品牌特价男士休闲运动裤夏季超薄款百搭”等。各商品售价在68~98元不等,总销量600余件。H公司为取证,在商某网店购买“明天+朝阳品牌特价男士休闲运动裤夏季超薄款百搭”一条,收货后确认该商品并非H公司生产,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对该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1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案情简介】随着公众对自身形象与健康管理需求的增长,相关消费服务市场持续拓展。32岁的王某与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张某达成合意:由张某提供综合服务方案,承诺1年内使王某身高增长10厘米。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仅以手写服务单确定服务目标、服务周期及2万元服务费,王某依约全额支付了服务费。服务周期届满后,王某并未出现承诺的身高变化,张某称其已实际提供了服务,且王某身高增长2厘米。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从王某代理律师的角度,分析本案法律事实并提出诉讼主张。 15.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5年4月,某药业公司向王某发送录用通知,录用王某为公司研发副总经理,工作地点为重庆。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正式入职某药业公司。2026年3月,某药业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岗位为由向其发送《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协议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某药业公司辩称王某不胜任工作,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经劳动仲裁后,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某药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中,该药业公司未能提供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试卷第1页,共3页 试卷第1页,共3页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与生活》主观题专练》参考答案 1. 对甲的说法评析: ①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甲对自家阳台外墙享有所有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方乙的合法权益。 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甲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违反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对乙的生活造成了实质妨碍,其“他人无权干涉”的说法不成立。 对乙的请求评析: ①甲的行为已构成对乙相邻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有权要求甲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不当安装的空调外机。 ②甲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乙的实际损失(房屋租金损失),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应得到法院支持。 【详解】本题为评析类主观题,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从相邻权、侵权责任角度对甲的说法和乙的请求加以评析作答。 对甲的说法评析: 不合理性分析①:甲主张“空调装在自家阳台外墙,属于行使所有权的正当行为,他人无权干涉”→可从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有限制的角度分析说明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甲行使权利时已经对邻居乙造成实质性损害,属于滥用民事权利,因此其“他人无权干涉”的主张不成立。 不合理性分析②:甲违规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正对乙家卧室窗户的位置,运行噪音和热风严重影响乙正常生活→可从相邻权的角度分析说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甲未遵循小区统一安装规范,已经对乙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甲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乙的请求评析: 合理性分析①:甲的空调外机已经严重影响乙的正常休息和通风采光,乙多次沟通无果后起诉要求甲拆除空调外机→可从相邻权的角度分析说明不动产权利人因利用相邻不动产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甲的安装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乙有权要求甲拆除不当安装的空调外机,该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合理性分析②:乙主张甲赔偿因通风采光受损导致的房屋租金损失→可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角度分析说明甲的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乙实际的租金损失,乙有权主张该赔偿,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2.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该门店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涉案商标售卖鞋子,且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店长态度坦然,直言所售鞋子为“高仿货”,并称“顾客来了我们都说它是高仿”,主观上存在故意。 ③该销售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门店负责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详解】本题为法律与生活类主观题,主体是售假门店经营者,要求运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知识,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角度分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理由。 有效信息①:店铺长期销售标注某知名品牌的运动鞋,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仓库藏有上千双假冒鞋,日营业额高达六千余元→可运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损害事实”的知识,从合法权益受侵害角度,说明该门店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涉案商标售卖鞋子,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存在客观损害事实。 有效信息②:店长态度坦然,直言所售鞋子为“高仿货”,并称“顾客来了我们都说它是高仿”→可运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主观过错”的知识,从主观心态角度,说明店长明知所售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公然销售,主观上存在故意,具有过错。 有效信息③:该店长期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经营规模大且营业额高→可运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知识,从行为与结果的关联角度,说明门店的售假行为直接导致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受损,销售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法院应支持该科创企业的诉讼请求。①专利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该科创企业依法取得专利,享有独占实施、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②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授权,通过反向拆解、测绘专利产品,大规模生产并销售同类产品,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上侵占了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已构成专利侵权。③民事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法院应判令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科创企业的经济损失。 【详解】本题为分析说明类主观题,可运用专利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知识,从原因角度分析。 有效信息①:广东某科创企业自主研发的新型光伏转换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可从专利权取得的角度,分析说明该科创企业依法取得专利,专利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有效信息②:甲公司通过拆解、反向测绘该企业的专利产品,复制其核心技术后进行生产销售,导致该企业订单大幅减少,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甲公司不属于科研试用;→可从专利权侵权的角度,分析说明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主观存在过错,构成专利侵权。 有效信息③:该科创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甲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角度,分析说明法院应支持该科创企业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甲公司侵权,应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科创企业的经济损失。 4.①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A公司发布招标公告的目的是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投标、向自己发出要约。 ②不成立合同关系。合同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A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B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属于要约。中标公示并非正式承诺,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且就核心条款未达成一致,未形成完整意思表示,未完成合同订立。 【详解】本题为原因类主观题,可从要约邀请、合同成立角度加以分析说明。 有效信息①:A公司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企业投标,意在希望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自己发出要约→可从要约邀请角度分析说明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意在邀请他人向己方发出要约。 有效信息②:双方仅完成招标、投标与中标公示,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核心条款未协商一致,未达成合意→可从合同成立角度分析说明双方未完成要约与承诺,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 5.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①双方签订的全包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②装饰公司提供的瓷砖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在价格、工艺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③装饰公司的抗辩不成立,其应承担停止侵害、更换符合约定的瓷砖并赔偿差价等违约责任。 【详解】本题属于原因类主观题,可从合同效力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免除及责任承担角度说明。 有效信息①:陈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全包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客厅、卧室地面使用“广东佛山通体大理石瓷砖”,并附材料样板照片。施工期间,陈某到现场查看时发现,工人正在铺设的瓷砖包装箱上印着“佛山精品通体大理石瓷砖”,而非合同约定的品牌→从合同效力及合同履行的角度分析装饰公司行为的不合理性: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装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有效信息②:陈某要求装饰公司停止施工、更换为合同约定品牌瓷砖并赔偿差价。装饰公司辩称,合同中未写明具体品牌名称,“广东佛山通体大理石瓷砖”属于地域+材质的通用描述,公司有权选择同等品质产品,拒绝陈某的诉求→从违约责任免除及责任承担的角度分析装饰公司行为的不合理性:装饰公司擅自更换不符合约定的瓷砖,其抗辩不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 6.①谢某的诉求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 ②依法订立的合同,双方应全面、诚信、协作履行。老李与谢某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老李以“无权处分”为由拒绝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③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因此谢某可以要求老李返还定金2万元,因自己的损失超过定金数额,可要求老李再赔偿损失1万元。 【详解】本题考查《法律与生活》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定金与赔偿损失”等相关知识,具体涉及合同效力、违约认定、定金罚则、损失赔偿等。本题要先定性(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再分析合同有效性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最后要计算清楚具体赔偿数额。 合理部分:论据①:老李与外地商人谢某签订了《人参定购合同书》,谢某持合同将老李诉至人民法院,认为老李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可联系有效合同、合同履行原则的知识,说明老李与谢某签订的人参定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论据②:谢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可联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定金罚则的知识,说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定金1万元未超过合同标的额12万元的20%,因此谢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的诉求合理。 不合理部分:论据:谢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违约金和其因另行采购而产生的差价损失2万元→可联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定金罚则的知识,说明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能同时主张),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本案并没有约定违约金,谢某同时主张双倍定金和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谢某的实际损失就是另行采购产生的2万元差价,双倍返还的2万元中,1万元属于谢某原本支付的定金本金,违约赔偿性质的定金仅为1万元,不足以覆盖2万元的实际损失,因此谢某仅有权额外主张1万元的差价损失,而非2万元差价损失。 结论:谢某的诉求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 7.①乙公司诉甲公司侵权成立。 ②乙公司享有重塑后的人物形象图著作权,甲公司只有人物概念图著作权; ③法人著作权保护期为创作完成后50年,乙公司的著作权在保护期内; ④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甲公司将重塑后的人物形象图加载至电商平台运营,侵犯了乙公司著作权。 【详解】本题为理由类主观题,可运用著作权的知识,从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保护期及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的角度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乙公司在甲公司的人物概念图基础上二次创作,重塑人物形象并完成著作权登记→可调用《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内容。从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角度分析: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新作品,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乙公司对其重塑的人物形象图享有合法著作权,甲公司仅享有原人物概念图的著作权,不享有改编后作品的著作权。 有效信息②:乙公司2023年完成作品登记,2025年发现甲公司使用该改编作品→可从著作权保护期角度分析:法人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乙公司的著作权仍在保护期限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效信息③: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将乙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图用于电商平台运营→可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角度分析: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甲公司的行为未经乙公司许可,属于侵犯乙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因此乙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 8.法院不支持。①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其在对话中作出的赔偿承诺,并非AI研发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②本案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AI生成信息不准确在当前技术条件下不可避免,且梁某未遭受实际损失,不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③AI研发公司已在界面显著位置提示AI生成内容存在功能局限,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依法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详解】本题为原因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民事主体资格、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知识进行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AI作出的赔偿承诺→可从民事主体资格角度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AI不属于法定民事主体,其作出的承诺并非研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赔偿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有效信息②:梁某未产生实际损失、AI幻觉是当前技术下的固有局限→可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角度分析:一般侵权责任需要同时满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本案中梁某没有产生实际损失,且AI信息不准确是当前技术下不可避免的问题,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效信息③:AI研发公司在界面显著位置标注了功能局限提示→可从过错认定角度分析:研发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风险提示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9.①推定死亡顺序: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张三、张小明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辈份不同且均有继承人,推定长辈张三先死亡,张小明后死亡。 ②胎儿权利认定:依据《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刘小红活体出生,依法享有继承权和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③张三150万元遗产分配:张三无遗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美、张小明、刘小红,三人均等分割,各分得50万元。 ④张小明遗产分配:张小明自有存款10万元与继承张三的50万元,共计60万元。张小明生父张三已先死亡,张三和王美再婚仅2天,王美未与张小明形成扶养关系,仅生母刘丽为继承人,60万元全部由刘丽继承。 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产生于死亡之后。张三的140万元死亡赔偿金由近亲属王美、刘小红合理分割;张小明140万元死亡赔偿金由其近亲属刘丽享有。 【详解】本题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分析本案中各类财产的归属与分配规则,从法定继承等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有效信息①:张三与张小明在乘坐A市某旅游公司的旅游大巴出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三与张小明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可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从推定死亡顺序的角度,说明张三、张小明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辈份不同且均有继承人,推定长辈张三先死亡,张小明后死亡。 有效信息②:2026年4月,刘丽腹中的胎儿刘小红顺利出生→可联系《民法典》第16条,从涉及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说明刘小红活体出生,依法享有继承权和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有效信息③:张三名下拥有存款及理财等合法遗产共计150万元→可从法定继承的角度,说明张三无遗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美、张小明、刘小红,三人均等分割,各分得50万元。 有效信息④:张小明名下有压岁钱等存款10万元;张小明分得50万元→可从法定继承的角度,说明张小明自有存款10万元与继承张三的50万元,其父亲张三已先死亡,张三和王美再婚仅2天,王美未与张小明形成扶养关系,仅生母刘丽为继承人,60万元全部由刘丽继承。 有效信息⑤:张三与刘丽于2014年在A市结婚,2015年育有一子张小明;张三与王美在B市再婚,并于当日将户籍及生活重心迁至B市,张小明随父亲搬迁到B市居住。再婚第二天,张三与张小明在乘坐A市某旅游公司的旅游大巴出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三与张小明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旅游公司依法向两名死者近亲属赔付了死亡赔偿金每人140万元→可从死亡赔偿金的角度,说明张三的140万元死亡赔偿金由近亲属王美、刘小红合理分割;张小明140万元死亡赔偿金由其近亲属刘丽享有。 10.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4万、2万、20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②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也是个人财产。苏某婚前的个人积蓄15万元应归苏某。 ③约定或者赠与只归一方的财产,应该按照约定归各自所有,“三金”和18.8万元的彩礼应该归苏某;苏某父母赠与其个人的房子一套(价值80万元)属于苏某,李某婚后其母赠与自己的20万元属于李某个人财产。 ④根据《民法典》可知,夫妻双方的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归一方所有,李某因车祸获得赔偿6万元属于李某个人财产。(其他答案,符合题意,可酌情给分) 【详解】本题是说明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夫妻财产的界定相关法律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说明。 有效信息①:婚前李某父母彩礼三金、18.8万彩礼;苏某父母赠与苏某个人80万房产;苏某婚前积蓄15万→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一方婚前财产、婚前赠与归个人所有。本案中,上述财物属于苏某婚前个人财产,归苏某。 有效信息②:婚后苏某婚前积蓄投资获利4万、李某购债获利2万、李某公司经营所得200万→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存续期间投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三项收益属于共同财产,离婚依法分割。 有效信息③:李某婚后母亲赠与自己20万元→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该20万归李某个人所有。 有效信息④:李某车祸获赔偿6万元→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一方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6万元赔偿归李某个人。 11.(1)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合法有效。登记结婚时王某19周岁,未达女性20周岁法定婚龄,原属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起诉确认婚姻无效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认定婚姻无效。本案诉讼时王某早已年满20周岁,未到婚龄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所以,二人婚姻合法有效。 (2)遗产分配:①被继承人张某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王某、张某甲、张某乙、郑某均享有平等的法定继承资格。②住房为张某、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半产权归王某个人所有,剩余一半房屋份额属于张某遗产;300万元资产为张某个人合法资产,全部直接计入张某遗产范围。③四位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该遗产。如果郑某缺乏劳动能力又生活有特殊困难,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详解】本题为分析说明类主观题,考查“家庭与婚姻”的相关知识,从“有效婚姻、遗产继承和分配”角度作答。 有效信息①:2008年,张某结识王某,彼时王某实际年龄仅19周岁,二人弄虚作假、篡改户籍年龄信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从“有效婚姻”角度,分析说明: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时王某19周岁,未达女性20周岁法定婚龄,原属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起诉确认婚姻无效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认定婚姻无效。本案诉讼时王某早已年满20周岁,未到婚龄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所以,二人婚姻合法有效。 有效信息②:多年后张某突发疾病离世,未留下遗嘱,名下拥有一套双方购于2010年的住房和300万元个人合法资产→从“法定继承、共同财产”角度,分析说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此王某、张某甲、张某乙、郑某均享有平等的法定继承资格;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析产,各占一半。300万元资产为张某个人合法资产,全部直接计入张某遗产范围;被继承人无遗嘱,遗产继承人均分遗产,可适当照顾郑某(已无劳动能力)。 12.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孙某作为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从事与某科技公司竞争的业务。②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孙某在职期间以配偶名义注册同类销售公司,开展同业竞争业务,违反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构成合同违约,无法定免责事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详解】本题为说明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的相关知识作答。 有效信息①:孙某与科技公司自愿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责任→可从合同效力角度分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有效信息②:孙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配偶名义注册经营范围与任职公司重合的公司,实际运营并参与竞标,违反协议约定→可从违约责任角度分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孙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仲裁委支持科技公司的诉求。 13.判决:被告商某应立即停止侵害H公司的商标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H公司的经济损失。 理由:①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本案中,H公司注册取得了“明天+朝阳”字样的商标,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经长期使用、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受法律保护。商某在相同种类但并非H公司生产或许可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明天+朝阳”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难以识别或区分,已经或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②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某的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恶意,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③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详解】本题为说明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H公司合法注册“明天+朝阳”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某在同类型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且未获授权→可从商标专用权的角度分析: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构成侵权。商某的行为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效信息②:商某使用与H公司近似标识销售商品,意图借助H公司商标的知名度获利→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分析: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使人误认商品来源,商某的行为属于搭便车的恶意混淆,既损害H公司商业信誉,也可能欺诈消费者,属于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有效信息③:H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角度分析:法院作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判决,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体现,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14.法律事实:①合同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就合同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本案双方就服务达成了合意,虽无正式书面合同,但存在手写服务单等证据,具有法律约束力。②当事人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张某未能实现该约定效果,构成违约,不符合免责的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③张某作为长期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对王某进行欺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诉讼主张: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张某向王某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2万元并另行支付三倍赔偿金6万元。 【详解】本题为分析类主观题,考查《法律与生活》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原则、诚信经营者与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知识点,答题需明确律师身份,先梳理案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再依据法条提出主张。 法律事实: 有效信息①:32岁的王某与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张某达成合意,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仅以手写服务单确定服务目标、服务周期及2万元服务费,王某依约全额支付了服务费→可联系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的知识,说明本案双方就服务达成了合意,虽无正式书面合同,但存在手写服务单等证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效信息②:张某承诺1年内使王某身高增长10厘米,服务周期届满后,王某并未出现承诺的身高变化→可联系合同履行原则、违约责任的有关知识,说明张某未能实现该约定效果,构成违约,不符合免责的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效信息③:张某明知成年人不可能实现10厘米增高,仍作出承诺→可联系诚信经营者与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知识,说明张某通过虚假宣传对王某进行欺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诉讼主张: 有效信息:本案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内容→可联系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知识,说明王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张某向王某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2万元并另行支付三倍赔偿金6万元。 15.会支持。 ①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无实际证据便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约。 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司单方面认定王某不胜任工作,未举证具体考核标准,也未履行培训或调岗的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王某的劳动就业权。 ③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详解】本题为案例分析题,本案主要围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作答时应该先明确法院会支持王某,接着从法理依据和社会意义两个角度展开。 有效信息①: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正式入职某药业公司;该药业公司未能提供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可从劳动合同的角度,分析说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公司的行为没有充足证据,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理依据,因此其行为是违约的。 有效信息②: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从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分析说明公司没有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也没有通知或额外支付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利。 最后,可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说明法院支持王某能够带来的社会意义,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好增强用人单位的劳动法意识等角度,明确此审判的社会价值。 答案第1页,共2页 答案第1页,共2页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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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主观题练习-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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