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 教学设计 -2025-2026学年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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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设计聚焦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性质、组织体系及职权行使,通过2025年徐宪平案导入,以案件中的四个问题衔接学生已学的国家权力机关等知识,构建完整的国家机构认知框架。 该资料采用议题式教学,结合2025-2026年最新反腐案例和“监委档案室”等互动活动,突出政治认同与法治意识培养。如“监察对象辨识营”活动让学生判断公职人员范围,强化“公权力必受监督”理念,帮助学生深化制度理解,为教师提供丰富资源,提升课堂实效。

内容正文:

新版教材八年级下册道法《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教学设计 课题名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 章节 第四单元 第十一课 第一框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1课时 教材分析 本框是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十一课“国家监察机关”的第一框。本课是第四单元“走进国家机构”的重要内容,学生在前面已经学习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构,本框在此基础上引入“监察机关”这一全新国家机构,帮助学生理解我国监察体制的构成和监察机关的性质与产生方式。 教材核心内容包括:1. 国家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 国家监察机关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3. 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4. 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5. 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学情分析 八年级学生已经系统学习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国家机构知识,对我国国家机构整体体系有了完整认知基础。学生在生活中听过“监察委员会”“反腐倡廉”“公职人员监督”等相关新闻,但对监察机关的专业概念较为陌生,容易混淆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产生流程、法律地位理解较为浅显抽象。抽象的“权力监督”概念需依托具体案例和沉浸式活动才能深化理解。 核心素养目标 政治认同:认识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宪法地位与组织体系,理解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坚定制度自信。 道德修养:通过监察机关反腐行动的典型案例,体会公权力受监督的公平正义价值,培养敬畏法律、坚守底线的道德品质,形成健康价值取向。 法治意识:明确“公权力必受监察”的法治原则,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受监督”的观念,知晓依法监督公权力的重要性。 公共参与:明确公民在法治建设中的角色,培养主动宣传监察制度、监督公权力的责任意识,树立维护公共利益与法治秩序的担当精神。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与宪法地位;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方式与组织体系。 教学难点:厘清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内在关系;准确区分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理解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的重要价值与现实意义。 教学方法 议题式教学法:以“国家监察机关从哪儿来?是什么?怎么干?”为总议题。 案例探究法:以“2025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181人”“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徐宪平案”“桂林高标准农田腐败链”“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许传智案”等2025—2026年最新案例为载体。 活动体验法:设计“监委档案室”“监察对象辨识营”“机关协作流程图”等课堂活动。 新课导入 教师讲述: 2025年3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一则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徐宪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随后的调查过程是这样的: 立案调查阶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徐宪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查明其在2001年至2021年间,利用担任湖南省副省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53万余元。 移送起诉阶段:2026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徐宪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教师提问:同学们,在这个案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为什么有权对徐宪平进行调查?它是怎样产生的?受谁监督? 第二,徐宪平作为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属于什么身份?为什么归监察委员会管,而不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直接查办? 第三,为什么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办案?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第四,调查终结后,为什么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判决?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什么关系? 这四个问题,恰好对应我们今天要学习的四个核心知识点。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 教学过程 总议题:国家监察机关从哪儿来?是什么?怎么干? 议题一:国家监察机关从哪儿来?——监察机关的产生与组织体系 本议题教学目标:理解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掌握监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一)教师讲授 1. 监察机关的产生。 教材原文:国家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解读: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国家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受其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 宪法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2. 监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教材原文:国家监察机关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解读: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国家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的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领导体制:国家监委领导下级监委;上级监委领导下级监委。 举个例子: 国家监委的产生:2023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地方监委的产生:2026年1月,某省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该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领导关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受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南宁市监察委员会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领导,同时也受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二)师生活动 议学情境:展示材料。 材料一:《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材料二:《监察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材料三:课堂活动——“筹建监委档案室”。 请每组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某省监察委员会”分别建立一份档案,档案必须包含: ① 性质(是什么机关?) ② 产生方式(由谁产生?) ③ 负责与监督关系(对谁负责?受谁监督?) ④ 上下级关系(如何领导?) 议学任务: 材料一中,宪法对监察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材料二中,地方监委与本级人大、与上一级监委分别是什么关系? 材料三的活动中,请各组展示你们建立的“监委档案”。 综合三则材料,说说监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关系? 学生活动:4人小组讨论,4分钟后派代表发言。 预设学生回答: 第一问:宪法规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委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委领导地方监委,上级监委领导下级监委。 第二问:地方监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委负责,并接受二者监督——这体现了“双重负责、双重监督”体制。 第三问:(学生展示档案) 国家监察委员会:性质——最高国家监察机关;产生——全国人大选举主任,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副主任、委员;负责——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领导——领导下级监委。 某省监察委员会:性质——地方监察机关;产生——省人大选举主任,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副主任、委员;负责——对本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监委负责;领导——受国家监委领导,领导下级监委。 第四问: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体现了“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监察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 教师总结:同学们建立的“监委档案”非常规范!材料一让我们看到宪法对监察机关的根本定位;材料二让我们理解了地方监委的“双重负责”体制;材料三的活动让我们掌握了监察机关的产生与组织体系。正如《宪法》所确立的:监察委员会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我国监察体制的根本政治基础。 议题二:国家监察机关是什么?——监察机关的性质与监察对象 本议题教学目标:理解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掌握监察对象的范围。 (一)教师讲授 1. 监察机关的性质。 教材原文: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解读: 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我国的监察机关。 核心职责:监督、调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 监察对象的范围。 解读:监察对象包括六大类公职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村委会、居委会成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举个例子: 例子一:2025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打虎”数据。 2026年2月28日公布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2025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徐宪平(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等中管干部181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01.2万件,留置4.7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8.3万人;直接查办督办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8116起,全国共查处相关问题96.7万起,处分62.7万人,移送检察机关2.2万人。 这组数据说明:无论是高级领导干部(徐宪平),还是基层“蝇贪”(群众身边的腐败分子),只要行使公权力,都属于监察对象。 例子二:桂林高标准农田建设腐败链。 2026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桂林市纪委监委在督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发现54个项目中先后有20个项目存在问题。经查: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莫某某违规插手项目并收受好处费,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荔浦市委原副书记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莫某某等人说情打招呼,将多个工程项目指定给特定关系人,先后收受258万元,2026年2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审查起诉。 阳朔县普益乡原党委书记潘某某指使乡政府财务人员套取国家民生项目资金共计984万余元,个人实际获得492万余元,2026年4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这个案例说明:从市政府局长(莫某某)、到县委副书记(何某某)、再到乡党委书记(潘某某),无论级别高低、无论党政机关还是基层自治组织,只要行使公权力,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二)师生活动 议学情境:展示材料。 材料一:2025年10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许传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6年1月4日,许传智被开除党籍。202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许传智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材料二:课堂活动——“监察对象辨识营”。请判断下列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并说明理由: ① 某国有银行分行行长 ② 某公立三甲医院院长 ③ 某村委会主任 ④ 某私营企业董事长 ⑤ 某县教育局局长 ⑥ 某高校教授(不承担管理职责) ⑦ 某乡镇派出所所长 议学任务: 材料一中,许传智作为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为什么由国家监委调查?这说明了监察机关的什么性质? 材料二中,七类人员哪些属于监察对象?为什么? 综合两则材料,说说监察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监察对象有什么特点? 学生活动:4人小组讨论,4分钟后派代表发言。 预设学生回答: 第一问:许传智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属于监察对象;由国家监委调查,说明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专门负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第二问:①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②属于(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③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④不属于(私营企业董事长不行使公权力);⑤属于(公务员);⑥不属于(高校教授不承担管理职责,不行使公权力);⑦属于(执法部门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问: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关键判断标准是“是否行使公权力”,而非“是否在党政机关工作”。 教师总结:同学们的判断非常准确!材料一让我们看到许传智案中监委“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完整流程;材料二的活动让我们掌握了监察对象的判断标准——关键看是否“行使公权力”。正如教材所说: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议题三:国家监察机关怎么干?——监察权的行使原则与机关协作 本议题教学目标:理解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掌握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教师讲授 1. 独立行使监察权。 教材原文: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解读: 独立性: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不受干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举个例子: 某省监察委员会在对省政府某部门负责人进行监察调查时,该部门不得以“行政隶属关系”为由干预调查;某企业也不得通过社会关系说情打招呼。监察委员会只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调查。 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与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制约。 教材原文: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解读: 互相配合:监委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审判,形成反腐败的完整链条。 互相制约:检察机关对监委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可以退回补充调查;审判机关独立审判,不受监委干涉。 举个例子: 例子一:徐宪平案的“配合制约”全流程。 监委阶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徐宪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查明受贿625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检察阶段:2026年7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证据,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体现原则:监委调查权、检察起诉权、法院审判权,三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例子二:许传智案的“配合制约”流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一流程清晰展现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配合制约关系。 (二)师生活动 议学情境:展示材料。 材料一:2025年3月,徐宪平案由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2026年7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 材料二:2026年4月,桂林市纪委监委对阳朔县普益乡原党委书记潘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查明其套取国家民生项目资金984万余元,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6年4月,潘某某被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材料三:课堂活动——“机关协作流程图”。 请每组绘制一幅“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流程图”,标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关系。 议学任务: 材料一中,徐宪平案从立案调查到一审判决,经历了哪些机关?各机关分别行使什么权力? 材料二中,潘某某案中桂林市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如何分工配合的? 材料三的活动中,请各组展示绘制的“流程图”。 综合三则材料,说说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需要遵循什么原则?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什么关系? 学生活动:4人小组讨论,5分钟后派代表发言。 预设学生回答: 第一问:经历了国家监委(调查权)→检察机关(起诉权)→审判机关(审判权)。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形成完整链条。 第二问:桂林市纪委监委调查终结并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独立审判;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三问:(学生展示流程图)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四问:第一,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三,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教师总结:同学们绘制的流程图非常清晰!材料一让我们看到徐宪平案中“调查—起诉—审判”的完整链条;材料二让我们看到潘某某案中地方监委与检法机关的配合;材料三的活动让我们掌握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正如教材所说: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课后练习 1.国家监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是( ) A. 监察机关领导国家权力机关 B. 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C. 监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互不隶属 D. 监察机关可以撤销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 【解析】本题答案为B。教材原文明确指出:“国家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也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故选B。 2.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B.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C. 国家监察委员会受国务院领导 D.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地方监察委员会是监督关系 【解析】本题答案为B。教材原文明确指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A错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C错误,国家监委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不是受国务院领导;D错误,国家监委与地方监委是领导关系,不是监督关系。故选B。 3.下列人员中,不属于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的是( ) A. 某省教育厅厅长 B. 某国有大型企业董事长 C. 某公立大学校长 D. 某私营企业总经理 【解析】本题答案为D。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A属于公务员;B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C属于公办教育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D私营企业总经理不行使公权力,不属于监察对象。故选D。 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2025年3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徐宪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审查调查,2001年至2021年间,徐宪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53万余元。2026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徐宪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材料二:2026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桂林高标准农田建设腐败链: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莫某某违规插手项目并收受好处费,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荔浦市委原副书记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收受258万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审查起诉;阳朔县普益乡原党委书记潘某某套取国家民生项目资金984万余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材料三:2025年10月14日,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许传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6年1月4日,许传智被开除党籍。202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许传智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结合材料一,分析徐宪平案体现了国家监察机关的什么性质?徐宪平作为国家发改委副主任,为什么属于监察对象? (2)结合材料二,分析桂林市纪委监委对莫某某、何某某、潘某某等人的立案调查并移送起诉,体现了监察机关的哪些职责?这一腐败链中涉及的人员有哪些共同特点? (3)结合材料三,分析许传智案中,国家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别行使了什么权力?这体现了什么原则? (4)综合三则材料,说明国家监察机关是怎样产生和行使职权的? 【参考答案】 (1)第一,徐宪平案体现了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负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二,徐宪平作为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属于监察对象,必须由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2)第一,桂林市纪委监委对三人立案调查并移送起诉,体现了监察机关的三项核心职责:监督(对公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二,这一腐败链中涉及人员的共同特点是:都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莫某某是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公务员),何某某是县委副书记(公务员),潘某某是乡党委书记(公务员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者)。无论级别高低(从市级到乡级),无论岗位差异,只要行使公权力,都属于监察对象。 (3)第一,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对许传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作出逮捕决定、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审理并作出判决。第二,这体现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监委调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推进反腐败斗争。 (4)第一,产生方式:国家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桂林市纪委监委作为地方监委,由桂林市人大产生,对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委负责。第二,组织体系: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桂林市监委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委领导。第三,监察对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徐宪平、莫某某、何某某、潘某某、许传智都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第四,职权行使: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则材料中的案件都严格遵循了这一原则,形成了“监委调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的完整法治链条。 板书设计 第十一课第一框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 一、监察机关的产生与组织体系 产生: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国家监委 ← 全国人大 地方监委 ← 本级人大 组织体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领导体制: 国家监委领导地方监委;上级监委领导下级监委 二、监察机关的性质与监察对象 性质: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职责: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教科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监察权的行使原则 独立行使: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配合制约: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委调查 → 检察起诉 → 法院审判 教学总结 本节课以“徐宪平案”这一2025—2026年最新反腐案例导入,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法院一审判决”的完整链条,自然引出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性质、监察对象、职权行使四大核心问题。 议题一“国家监察机关从哪儿来?”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通过“筹建监委档案室”活动,让学生掌握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根本原则,以及国家监委领导下级监委的领导体制;议题二“国家监察机关是什么?”以2025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181人的数据、桂林高标准农田腐败链、许传智案等最新案例为载体,通过“监察对象辨识营”活动,让学生深刻理解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议题三“国家监察机关怎么干?”以徐宪平案、潘某某案、许传智案为典型案例,通过“机关协作流程图”活动,让学生掌握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每个知识点都配有2025—2026年的最新案例,案例之间互不重复,形成立体化的案例体系。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学生不仅掌握了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等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理解了我国监察体制的制度优势,增强了法治意识和制度自信。 教学反思 本节课导入以徐宪平案这一最新反腐案例切入,案例鲜活,学生兴趣浓厚。三个议题结构清晰:议题一通过“筹建监委档案室”活动,学生较好掌握了监察机关的产生方式和领导体制,但对“双重负责”(对本级人大和上一级监委负责)的理解还需强化;议题二通过2025年反腐数据、桂林腐败链、许传智案等案例,学生对“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一判断标准掌握较好,“监察对象辨识营”活动中学生判断准确率较高;议题三通过徐宪平案、潘某某案、许传智案的“调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学生对监察机关与检法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有了直观理解,“机关协作流程图”活动效果良好。 不足之处在于:部分学生对“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这一体制理解不够深入,容易将二者完全等同或完全割裂。今后教学中可适当补充“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简要说明,帮助学生全面理解我国监察体制的特点。课后可布置实践作业:观看新闻联播或查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记录一则最新的监察调查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监察机关性质、监察对象、机关协作等内容,在下节课分享。 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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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 教学设计 -2025-2026学年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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