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教案-2026-2027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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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摘要:
该教案聚焦法定继承顺序、遗嘱类型及效力等核心知识,以“刘大爷遗产纠纷案”导入,通过“无遗嘱怎么分”“有遗嘱怎么办”的追问,串联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逻辑,搭建从生活案例到法律规则的学习支架。
该资料以“如何让继承成为家庭和睦的纽带”为总议题,采用议题式教学结合案例分析,通过“张某遗产分配”“王老先生遗嘱纠纷”等实例,落实法治观念与道德修养,帮助学生树立继承中的法治与责任意识,为教师提供系统且可操作的教学方案。
内容正文:
新版教材高中思想政治选修2《薪火相传有继承》教学设计
课题名
《薪火相传有继承》
章节
第二单元第五课第2框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1课时
教材分析
本框是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第二单元第五课的第二框。第一目“法定继承有顺序”,介绍继承的含义、遗产的界定、债务清偿原则、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强调继承人应当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第二目“遗嘱继承重意愿”,介绍遗嘱的含义、遗赠的概念、遗嘱的六种类型及其效力规则,强调尊重遗嘱人意愿、减少继承人分歧的重要意义。
本框的核心任务是引导学生理解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掌握法定继承的顺序和遗嘱继承的规则,认识继承问题中法律与情理的关系,增强家庭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本框在课程标准中对应的要求是“理解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认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与联系”。
学情分析
高二学生对“继承”一词有生活层面的感性认识,知道“遗产”“遗嘱”等概念,部分学生可能经历过家庭中长辈去世后的遗产处理事宜,但缺乏系统的法律认知。高二学生具备了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权利义务观念,能够理解“法定继承顺序”背后的亲疏逻辑,但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债务清偿的有限责任”“遗嘱的效力规则”等专业问题仍感陌生。
核心素养目标
政治认同:认同民法典关于继承制度的规定,认同国家通过法律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尊重遗嘱人意愿的制度安排,增强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
科学精神:科学理解法定继承顺序背后的亲疏逻辑,理性认识遗嘱自由与“必留份”制度的平衡,培养法治思维和辩证思维能力。
法治意识:树立“继承不仅是财产转移,也是责任承担”的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处理继承问题,自觉弘扬家庭美德。
公共参与:关注继承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处理家庭财产关系的能力,为促进家庭和睦贡献力量。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遗嘱的六种类型及其效力规则。
教学难点:遗产范围的界定与析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必留份”制度的理解。
教学方法
1. 议题式教学法:以“如何让继承成为家庭和睦的纽带”为总议题,下设两个子议题,分别对应“法定继承有顺序”和“遗嘱继承重意愿”。每个议题内部先进行知识讲授,再通过情境材料和互动活动引导学生探究。
2. 讲授分析法:教师对法定继承顺序、遗嘱类型等核心知识点进行系统讲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法律知识框架。
3. 案例分析法:精选“遗产分配纠纷”“多份遗嘱效力之争”等典型案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帮助学生理解抽象法律概念。
新课导入
同学们,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故事——
展示案例:2024年,某地一位老人刘大爷去世,留下了两套房产和30万元存款。刘大爷的妻子早年病故,有三个儿子。大儿子说:“我是长子,房子应该归我。”二儿子说:“爸生前最疼我,遗产应该多分给我。”三儿子说:“我在外地工作,很少回来照顾爸,我不要了。”三兄弟争执不下,最后闹到了法院。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刘大爷其实留下了一份遗嘱,但三兄弟都不知道遗嘱的存在,也不知道遗嘱的内容。
教师追问:同学们,你们觉得三兄弟的说法有道理吗?如果没有遗嘱,遗产应该怎么分?如果有遗嘱,遗嘱又有什么作用?
学生回答:大儿子的说法不对,遗产应该三个儿子平分;二儿子的说法也没道理,不能因为“最疼”就多分;如果有遗嘱,应该按遗嘱来分……
教师再追问:那么,法律对继承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遗嘱有哪些形式?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今天,我们就来学习第五课第二框《薪火相传有继承》,一起了解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
教学过程
总议题:如何让继承成为家庭和睦的纽带——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则
议题一:法定继承有顺序——没有遗嘱时遗产怎么分
本议题教学目标:理解继承的含义、遗产的界定和债务清偿原则,掌握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一)教师讲授
同学们,我们先来认识法定继承的基本规则。
第一,继承的含义。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第二,遗产的界定。
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往往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因此,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举个例子:如果丈夫去世,家里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购买的,那么这套房子的一半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丈夫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第三,债务清偿原则。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这就是“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只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
第四,法定继承的顺序。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此外,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要特别注意: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第五,继承人的和睦团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样做,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师生活动
议学情境:展示材料。
材料:张某(男)与李某(女)是夫妻,育有一子小张(25岁,已参加工作)和一女小丽(20岁,在校大学生)。张某的父母均健在。2024年,张某因病去世,留下以下财产:一套婚后购买的住房(价值200万元),一辆婚前购买的汽车(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50万元(其中30万元为婚后积蓄,20万元为张某婚前个人存款)。此外,张某生前欠朋友王某10万元债务。
议学任务:
1.张某的遗产范围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2.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分别属于第几顺序?
3.张某所欠王某的10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学生活动:4人小组讨论,4分钟后派代表发言。
预设学生回答:
第一问:需要先析产。住房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100万元)归李某,另一半(100万元)是遗产;汽车是婚前购买,属于张某个人财产,20万元全部是遗产;银行存款中,30万元婚后积蓄的一半(15万元)归李某,另一半(15万元)是遗产,20万元婚前存款全部是遗产。因此,遗产总额为:100万(住房)+20万(汽车)+15万(婚后存款)+20万(婚前存款)=155万元。
第二问: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李某(第一顺序)、儿子小张(第一顺序)、女儿小丽(第一顺序)、张某的父母(第一顺序)。共5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第三问:根据限定继承原则,10万元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遗产总额155万元足以清偿10万元债务,因此先从遗产中偿还债务,剩余145万元再由5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每人29万元。
教师总结:同学们的分析非常准确!这个案例很好地体现了三个核心要点:第一,遗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要先析产;第二,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先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一般均等分配;第三,继承人只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超出部分不需要自己掏腰包。记住:继承不仅是获得财产,也是承担责任;继承人应当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议题二:遗嘱继承重意愿——有遗嘱时遗产怎么分
本议题教学目标:理解遗嘱和遗赠的含义,掌握六种遗嘱的类型及其效力规则。
(一)教师讲授
同学们,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适用的。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就要优先按照遗嘱来处理遗产。
第一,遗嘱与遗赠。
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里要区分三个概念:法定继承(无遗嘱时依法继承)、遗嘱继承(按遗嘱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继承)、遗赠(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第二,六种遗嘱类型。
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他人代为书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第三,遗嘱的效力规则。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里要特别注意: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改为“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无论是不是公证遗嘱,都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
第四,遗嘱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合法财产日益增多。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二)师生活动
议学情境:展示材料。
材料:王老先生有三个儿子。2023年,王老先生自书了一份遗嘱,写明“我去世后,名下的一套房产由大儿子继承,存款50万元由二儿子和三儿子平分”。2024年,王老先生生病住院期间,在两位护士的见证下,又立了一份口头遗嘱,说“房产由三个儿子平分,存款50万元全部留给二儿子,因为他照顾我最多”。2025年初,王老先生病情好转出院,但他没有再立新的遗嘱。2025年6月,王老先生突发疾病去世。三个儿子对遗产分配产生了争议:大儿子要求按2023年的自书遗嘱执行,二儿子要求按2024年的口头遗嘱执行,三儿子则认为两份遗嘱都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议学任务:
1.王老先生2024年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老先生的遗产应当按哪份遗嘱执行?为什么?
3.如果王老先生在2024年的口头遗嘱中完全没有提到三儿子,三儿子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学生活动:4人小组讨论,4分钟后派代表发言。
预设学生回答:
第一问:2024年的口头遗嘱在立的时候是有效的,因为当时王老先生处于生病住院的“危急情况”,且有两名护士作为见证人。但2025年初王老先生病情好转出院后,危急情况已经消除,而他未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因此该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第二问:应当按2023年的自书遗嘱执行。因为2024年的口头遗嘱已经失效,而2023年的自书遗嘱是王老先生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2024年的口头遗嘱已失效,因此2023年的自书遗嘱是有效的最后一份遗嘱。
第三问:如果遗嘱中没有提到三儿子,三儿子可以主张“必留份”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三儿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他可以要求从遗产中保留必要的份额。但如果三儿子有劳动能力且有生活来源,则不能主张这一权利。
教师总结:同学们的判断非常准确!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第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危急情况消除后必须及时换成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否则自动失效;第二,民法典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前提是最后一份遗嘱必须合法有效;第三,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法律规定了“必留份”制度,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基本权益。记住:遗嘱是对自己财产的合理安排,也是对家人的关爱和交代。提前立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减少后人纷争,促进家庭和睦。
课后练习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 )
A. 兄弟姐妹 B. 祖父母 C. 子女 D. 外祖父母
【解析】 本题答案为C。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故选C。
2.关于遗产的界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属于遗产
B. 遗产不需要析产,直接由继承人分配
C.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
D. 家庭共有财产全部属于遗产
【解析】 本题答案为C。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往往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因此需要先析产,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A、B、D均错误。故选C。
3.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
B. 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C. 口头遗嘱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
D. 打印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解析】 本题答案为B。民法典规定,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A错误;C错误,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使用;D错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故选B。
4.下列关于遗赠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遗赠属于法定继承
B. 遗赠是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
C. 遗赠是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D. 遗赠不需要在遗嘱中写明
【解析】 本题答案为C。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不属于继承。A错误,遗赠不属于继承;B错误,遗赠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D错误,遗赠需要在遗嘱中写明。故选C。
5.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2025年,某市发生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赵某(男)于2024年12月去世,享年78岁。赵某的妻子已于2010年去世。赵某有四个子女:长子赵甲、次子赵乙、三子赵丙、女儿赵丁。赵某生前长期与次子赵乙共同生活,由赵乙照料日常生活起居。
赵某去世后,留下以下财产:一套房产(系赵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240万元),银行存款60万元(系赵某个人存款),赵某名下的一辆汽车(价值10万元,系赵某个人财产)。此外,赵某生前因治病向朋友周某借款15万元,尚未偿还。
赵某在2022年自书了一份遗嘱,写明:“我去世后,房产由次子赵乙继承,银行存款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汽车由长子赵甲继承。”2024年10月,赵某在病床上,由两位医生作为见证人,立了一份录音录像遗嘱,说:“我改变主意了,房产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银行存款全部留给次子赵乙,因为他照顾我最多。”
赵某去世后,四个子女对遗产分配产生争议。长子赵甲要求按2022年的自书遗嘱执行;次子赵乙要求按2024年的录音录像遗嘱执行;三子赵丙和女儿赵丁认为两份遗嘱都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此外,债权人周某也找上门来要求偿还15万元债务。
(1)结合材料,分析赵某的遗产范围是多少?请列出计算过程。
(2)赵某2024年的录音录像遗嘱是否有效?赵某的遗产应当按哪份遗嘱执行?请说明理由。
(3)赵某所欠周某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参考答案】
(1)赵某的遗产范围需要先析产。第一,房产是赵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妻子2010年去世时,房产的一半(120万元)属于妻子的遗产,应由赵某和四个子女共5人继承(假设妻子的父母已不在世),每人继承24万元。因此,赵某在妻子去世后拥有的房产份额为:原有的50%份额(120万元)+继承妻子的24万元=144万元。赵某去世后,这144万元属于赵某的遗产。第二,银行存款60万元系赵某个人存款,全部属于遗产。第三,汽车价值10万元,系赵某个人财产,全部属于遗产。综上,赵某的遗产总额为:144万(房产份额)+60万(存款)+10万(汽车)=214万元。
(2)赵某2024年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理由如下:第一,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有两名医生作为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了姓名和年、月、日。第二,赵某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第三,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024年的录音录像遗嘱是赵某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应当按2024年的录音录像遗嘱执行,即:房产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每人36万元),银行存款60万元全部由次子赵乙继承,汽车按2022年自书遗嘱由长子赵甲继承(2024年遗嘱未涉及汽车,视为对2022年遗嘱中汽车部分的认可)。
(3)根据限定继承原则,赵某所欠周某的15万元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赵某的遗产总额为214万元,足以清偿15万元债务。因此,先从遗产中偿还15万元给周某,剩余199万元再按2024年的录音录像遗嘱进行分配:房产144万元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每人36万元),银行存款60万元归赵乙(但需先扣除用于还债的部分),汽车10万元归赵甲。具体操作时,可以先用银行存款中的15万元偿还债务,剩余45万元存款归赵乙。
板书设计
第五课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人+继承权
遗产界定:先析产后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
债务清偿:限定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超过部分不负责)
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配原则:同一顺序一般均等+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遗嘱:生前处分+死后生效+单方意思表示
遗赠: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不属于继承)
六种遗嘱: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危急情况)+公证
形式要件: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须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效力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
必留份: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教学总结
本节课以“刘大爷遗产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层层递进的课堂追问导入,设置了两个层层递进的议题。议题一“法定继承有顺序”帮助学生理解了继承的含义、遗产的界定、债务清偿原则和法定继承的顺序,通过“张某遗产分配”的案例让学生掌握了析产方法和继承顺序的适用;议题二“遗嘱继承重意愿”引导学生认识了遗嘱和遗赠的区别、六种遗嘱类型及其效力规则,通过“王老先生两份遗嘱”的案例让学生理解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效力规则和“必留份”制度。每个议题都将知识讲授与探究活动有机融合,实现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价值引领的统一。课后练习的材料分析题以“赵某遗产继承纠纷案”为完整情境,三个设问层层递进,既考查了学生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知识的掌握,又训练了学生分析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学生不仅掌握了继承制度的基本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了“继承不仅是财产转移,也是责任承担”的法治观念,懂得了尊重遗嘱人意愿、互谅互让处理继承问题对于家庭和睦的重要意义。
教学反思
本节课导入环节以“刘大爷遗产纠纷案”切入,通过“如果没有遗嘱怎么分”“如果有遗嘱怎么办”的追问引发学生思考,激发了学生的探究兴趣。
两个议题的设计逻辑清晰,从“法定继承”到“遗嘱继承”层层递进,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在议题一的教学中,学生通过分析“张某遗产分配”案例,较好地掌握了析产方法和法定继承顺序的适用,课堂讨论气氛活跃;议题二中通过“王老先生两份遗嘱”的案例,学生对六种遗嘱类型和效力规则有了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对“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限制”和“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理解比较到位。
不足之处在于:议题一中关于“遗产界定”的析产计算较为复杂,部分学生在短时间内难以完全消化;议题二中关于“六种遗嘱的形式要件”的记忆点较多,学生容易混淆。今后教学中可设计更简洁的析产计算图示,帮助学生直观理解;同时可制作一张“六种遗嘱形式要件速查表”,方便学生对照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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