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2026-2027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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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人身权利保护,以“小光的日记”情境导入,通过日记中绰号、冒用姓名、身体伤害等侵害行为,引导学生分析生命健康权、姓名肖像权、名誉隐私权等权利,构建从案例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支架。
其亮点在于情境化案例教学与法治观念培养,结合《民法典》条文解析日记案例,通过课堂探究、巩固练习及行动清单设计,引导学生掌握维权方法,树立权利意识与责任担当。学生能具象理解法律知识,教师可直接利用案例与法律分析实施教学,提升效率。
内容正文:
【《小光的日记:沉默的十五天》】
【日记一】9月10日 星期一 阴
市级作文比赛一等奖。我本该高兴,但李明在班上大声说:“林小光?这个名字能得奖?我看叫‘林抄袭’吧!大家以后叫他这个得了!”全班哄笑,他们开始不叫我的本名,“林抄袭”成了我的代号。更可怕的是,有人匿名在校园贴吧里发帖,标题是《揭秘“天才”林小光的“代笔”父亲》,用我爸爸是中学老师的身份,编造故事。我的名字,和我的家人的名誉,一起被扔进了污泥里。
小光是高二(3)班的学生,性格内向,擅长写作。最近因在市级作文比赛中获奖,遭到同班同四李明的嫉妒。李明开始对小光进行持续欺辱:
【情境导入】
小光一度情绪崩溃,不敢上学……
(注:案例为虚拟)
【日记二】9月12日 星期三 晴转多云
噩梦有了新花样。我发现李明在学校的公共网络论坛上,用我的名字“林小光”注册了一个账号。他用这个账号在几个学习版块里,发布了非常粗俗、充满脏话的帖子,还故意用错别字,让“我”看起来既无理又愚蠢。更过分的是,他用这个账号给一位我们都很尊敬的老师发了极不尊重的私信。今天,老师把我叫到办公室,非常严肃地问我为什么要这样做。我看着屏幕上那些我从未写过的文字,百口莫辩。我的名字,我身份的象征,被他偷走去干最龌龊的事,而黑锅却要我来背。
【日记三】9月15日 星期六 雨
李明在楼梯转角猛地推了我一把,我滚下半层,膝盖和手肘鲜血直流,头晕目眩。他俯视着我笑:“‘林抄袭’腿脚不灵光啊,下次再‘抄’,当心摔断腿。”校医说轻微脑震荡,需要观察。我第一次真实地感到恐惧——这不只是疼痛,而是我的身体安全,随时可能被剥夺。
【日记四】9月20日 星期四 多云
我最后的堡垒也沦陷了。他们偷拍我的日记,把里面妈妈生病、我深夜流泪的文字截图,和我的学生证照片P在一起,做成一个“爱哭的抄袭鬼”表情包,在全校各个群里疯传。我的脸、我的痛苦、我的家庭隐私,成了所有人的笑料。他们甚至人肉出我妈在哪家医院,在评论区“祝早日康复——才怪”。我的整个世界都被摊开、被践踏。
【日记五】9月24日 星期一 晴转阴
市里寄来了正式的获奖证书和奖章,还没到我的手里,它们就出现在垃圾桶里。证书被撕得粉碎,奖章上被刻了“可耻”两个字。李明拍下照片发给我,留言:“这才是你该待的地方。”那一刻,我被官方认定的才华与努力,被彻底否定和焚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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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生活中的法律盾牌
——从“小光日记”看人身权利保护
选必二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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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议题:校园生活中的法律盾牌——以人身权利保护为例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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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探究活动】
【问题】
结合教材,判断这些行为主要侵犯了小光的哪一项或哪几项具体人身权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具体伤害行为 侵犯的人身权利
“林抄袭”贬损性绰号,贴吧编造故事——诽谤、侮辱
名誉权
被推导致膝盖和手肘受伤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姓名权
偷拍、翻阅日记;做侮辱性“表情包”在网络传播;人肉家人信息等
隐私权
肖像权
个人信息权益
获奖证书被撕碎丢弃、奖章刻上“可耻”,并拍照发给小光
荣誉权
归纳:人身权利是一个权利束,霸凌往往是系统性、复合型的侵害。
冒用“林小光”的名字发帖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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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民法
优先保护
民事主体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因婚姻关系等产生):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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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三】9月15日 星期六 雨
李明在楼梯转角猛地推了我一把,我滚下半层,膝盖和手肘鲜血直流,头晕目眩。他俯视着我笑:“‘林抄袭’腿脚不灵光啊,下次再‘抄’,当心摔断腿。”校医说轻微脑震荡,需要观察。我第一次真实地感到恐惧——这不只是疼痛,而是我的身体和安全,随时可能被剥夺。
【日记回放】
【侵犯人身权利】
身体权
健康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权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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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
生命权
物质载体
不能离开
身体权
健康权
物质载体
紧密联系
侧重生命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侧重身体完整——损害身体的完整性、限制行动自
由(致残、囚禁等)
侧重机能健全——损害身心健康、致人生病(致病)
身体权和健康权:
⑴共存:如非法拘禁,或砍伤某人手臂,同时造成心理伤害;
⑵不共存:①辱骂他人导致心理危机(只侵犯健康权)
②殴打他人导致软组织挫伤,但未影响功能运作(身体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权利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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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巩固】
三项人格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持械斗殴中将对方手指斩断
强行剃掉他人的眉毛
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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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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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法责任规定: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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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二】9月12日 星期三 晴转多云
摘要:李明用“林小光”注册了一个账号,且用这个账号发布非常粗俗、充满脏话的帖子,给一位受人尊敬的老师发了极不尊重的私信……
【日记回放】
【侵犯人身权利】
冒用姓名
【日记四】9月22日 星期四 多云
……他们偷拍我的日记,把里面妈妈生病、我深夜流泪的文字截图,和我的学生证照片P在一起,做成一个“爱哭的抄袭鬼”表情包,在全校各个群里疯传……
侵犯姓名权
丑化肖像
侵犯肖像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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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保障姓名权、肖像权不受侵犯
①干涉——例如:丈夫强迫妻子变更为自己
的姓氏
②盗用——例如: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姓名开
办讲座、进行商业宣传,
③假冒——例如:李明假冒“林小光”;冒
用他人姓名上大学
④违背公序良俗——例如:2009年江西鹰潭“赵C”案;2017年“北雁云依”;“王者荣耀”案;姓“是”,取名“朕”等
⑤具有社会知名度的笔名等——例如:鲁迅
盗用姓名 指并不自称自己就是某人,而只是以他人名义行事,往往就是为了借此抬高身份,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如:网络上流传的“假名人名言”
冒用姓名 指使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往往自称自己就是某人(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假冒他人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盗用姓名”与“冒用姓名”的区别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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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㈠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㈢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保障姓名权、肖像权不受侵犯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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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巩固▪学案反馈】
2 .某体育公司擅自将其会员黄某微信朋友圈所发健身前后胖瘦对比的照片在社交平
台上进行转发,用以宣传该体育公司的健身效果。据此,我们可以判定
①该体育公司擅自转发黄某照片的行为侵犯了黄某的肖像权
②黄某能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该体育公司
③该体育公司侵犯了黄某的隐私权
④该体育公司要对黄某的肖像权承担侵权责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B【详解】①: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体育公司“擅自转发”黄某照片,且“用以宣传健身效果”(具有营利目的),符合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未经同意+营利目的使用肖像),①正确。②:名誉权是对公民/法人品德、才干、声望等社会评价的保护,侵权需存在侮辱、诽谤等贬损名誉的行为。体育公司仅用照片宣传健身效果,未对黄某的品德、声望等进行贬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②排除。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私人生活安宁+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黄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照片,若朋友圈为公开状态(默认或主动设置公开),视为其自愿公开该信息,体育公司转发不属于“非法公开他人不愿公开的信息”,③排除。④:侵犯肖像权属于民事侵权,侵权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体育公司已构成肖像权侵权,依法应对黄某的肖像权承担侵权责任,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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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民法典》保障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不受侵犯
【日记回放】
【日记一】9月10日 星期一 阴
…… “林抄袭”成了我的代号。更可怕的是,有人匿名在校园贴吧里发帖,标题是《揭秘“天才”林小光的“代笔”父亲》……
侵犯名誉权
【日记五】9月24日 星期一 晴转阴
……获奖证书和奖章,……它们就出现在垃圾桶里。证书被撕得粉碎,奖章上被刻了“可耻”两个字……那一刻,我被官方认定的才华与努力,被彻底否定和焚毁了。
侵犯荣誉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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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李明用“林小光”这个名字注册账号发帖,这一行为侵
犯的是“姓名权”,它与之前叫侮辱性绰号(“林抄
袭”)有什么本质不同?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叫侮辱性绰号“林抄袭”:目的是贬低人格、诽谤侮辱,侵犯
的是名誉权;
▪冒用姓名“林小光”发帖:目的是假冒身份、让特定身份(林
小光)与不良行为产生直接关联,
侵犯的是姓名权中的“禁止他人盗
用、假冒”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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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说说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
案例情境: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奇贤在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烈士陵园内,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
皮山县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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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保护英雄烈士的崇高声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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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回放】
【以案释法】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
【日记四】9月20日 星期四 多云
我最后的堡垒也沦陷了。他们偷拍我的日记,把里面妈妈生病、我深夜流泪的文字截图,和我的学生证照片P在一起,做成一个“爱哭的抄袭鬼”表情包,在全校各个群里疯传。我的脸、我的痛苦、我的家庭隐私,成了所有人的笑料。他们甚至人肉出我妈在哪家医院,在评论区“祝早日康复——才怪”。我的整个世界都被摊开、被践踏。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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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偷拍传播日记”和“恶意P图并传播”,两者都是利
用网络信息伤害小光,在法律性质上有何相同与不同?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相同点:都未经本人同意,都以丑化方式损害人格尊严,都利用网络扩散,加重伤害。
▪不同点:
▷侵害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隐私权(私密信息);后者侵害的是肖像权(外部形象标识);
▷行为核心不同:前者的核心是“公开不愿公开的秘密”;后者的核心是“丑化并公开利用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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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偷拍传播日记”和“人肉出我妈在哪家医院”,前者侵犯隐私权,后者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是?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核心区别:隐私权的核心特征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是绝对保护,禁止侵入和公开,除非权利人明确同意。例如:日记内容;
个人信息权益的核心特征是“可识别性”。法律并非完全禁止处理个人信息,而是要求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住址、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健康生理信息等。
▪重要交集点:私密信息
当某些个人信息(如健康信息、性取向、财务状况)达到“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程度时,它就同时构成了“私密信息”(隐私权)。
结论:所有私密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但并非所有个人信息都是隐私。
【以案释法】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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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案例探究】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决孙某按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4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大数据“杀熟”、财产损失等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呈现多样化和持续化特点,给公民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与不便。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上网安全、隐私保护、权益保障上了一把“法律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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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升华】为“陷入沉默的小光”设计一份《校园权利守护行动清单》
【课堂讨论▪核心问题】:
1.对内(对自己):如果小光是你我,法律提供了哪些“盾牌”?我
们应如何分步骤行动?
2.对外(对同伴):作为同学,我们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吗?什么
是有效的支持,而不是冷漠或起哄?
3.对制度(对学校):学校应该建立怎样的机制来预防和应对此类事件?
①固定证据(截图、病历等)
②明确诉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③寻求途径(学校处理、家长介入、报警、民事诉讼等,《未成年人保护法》是重要武器)
提示:尊重他人权利是底线;拒绝沉默,做理智的支持者和报告者;用法律而非暴力解决纠纷。
提示:如畅通的举报渠道、心理与法律联合支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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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小光的日记,是一份人格侵权的证言。法律赋予我们的每一项人身权利——从生命健康的根基,到姓名肖像的标识,再到名誉荣誉的评价与隐私的安宁,共同构筑了我们作为独立、尊严个体的法律外壳。
校园应是学习敬畏与守护这些权利的起点,而非肆意践踏的荒原。
让我们不仅成为自己权利的守护者,
更能成为他人权利的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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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知识体系构架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含义、法律规定
隐私权的含义、法律规定、意义
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律规定、原则、意义
人身权的重要性、内容、要求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性、要求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姓名权的含义、特点、法律规定
肖像权的含义、法律规定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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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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