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课件-2026-2027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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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宏观体系 民事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与财产权 就业与创业 家庭与婚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 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 育小与敬老、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结婚与离婚、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责任 侵权行为——规则方式——承担方式 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维权途径 自主创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1 全书线索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课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二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四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第三课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五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六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七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八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九课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十课 《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劳动法等 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仲裁法、诉讼法等 统编版高中思想政治 选修二 法律与生活 同学们,今天我们正式学习选必二《法律与生活》,这里的生活指的是日常生活,所以在本书中,一开始了解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什么——人身权和财产权,那这两个权利是在哪里体现呢?主要在家庭与婚姻中,因此,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是在民法的基础上了解了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单元主要在劳动法的基础上阐述了如何做明白的劳动者,以及如何创业经营,这也涉及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相应的义务,那当权利与义务发生纠纷时,应该采用什么方式处理呢?第四单元在诉讼法的基础上以“依法解决社会争议,妥善化解矛盾”为主题展开,是对前三个单元的延伸和拓展。所以,这本书,其实是在民法、劳动法和诉讼法的基础上围绕“民事权利与义务”展开的,接下来让我们快乐开始选必二法律与生活的旅途吧。 导入新课 12月4日某校高中开展“宪法日”活动——第二届模拟法庭“兰溪中学寝室伤害案”。案件中被告人冯俊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缓刑1年。那么,王磊是否可以向王俊平主张医疗费赔偿?这种赔偿关系由什么法律调整? 今天,我们就从本案出发,走进民法的世界。 3 校园冲突如何解? ——从“一拳之伤”看民法与生活 选必二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4 总议题:从“一拳之伤”看民法与生活 议题2:权利有边界,责任如何担?——从“值日纠纷”到“重伤赔偿” 议题1:这一拳,打出了哪些“法律关系”? 议题3:法治与德治,如何守护校园生活? 5 议题1:这一拳,打出了哪些“法律关系”?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25日早7点,在某中学男生宿舍308室内,因寝室卫生值日安排琐事与被害人王磊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冯俊平(2009年5月10日出生)情绪失控,用拳头猛击王磊头部,致王磊颅内出血,构成重伤二级…… 原告人王磊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令赔偿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 (注:本案为虚拟事件) 议题思考:阅读课本2-4页,运用法律术语回答下列问题: ⑴该事件牵涉了几方主体? 主体:王磊、冯俊平及其监护人、学校等 6 议题1:这一拳,打出了哪些“法律关系”? 议题思考:阅读课本2-4页,运用法律术语回答下列问题: ⑵本案中民法调整了哪些关系? 王 磊的健康权被侵害 人身关系 冯俊平方应赔偿王磊医疗费、护理费等 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 民法 调整 平等主体 自然人 法 人 非法人组织 之间的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法调整的主体地位必须平等,不平等不适用民法) 7 议题1:这一拳,打出了哪些“法律关系”? 判断以下情境是否适用于民法: 1.郭某拒绝缴纳交警罚款金额。 2.你与水果店老板发生冲突。 3.政府去商户甲处采买公共产品发生纠纷。 4.小米在微信朋友圈辱骂班上某同学。 5.某教师因违反相关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 √ 【思考】 同样是公民与政府:下列两种情境下,二者的是否都是平等的主体关系? 情境一:政府通过竞标方式,向A商店采购了一批办公电脑。 情境二:由于B商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政府对其进行了罚没,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 √ 是 否 【注意】审题中我们要分析国家机关在干什么: ①行使公权力,如收税、罚款不归民法; ②与组织或自然人借款、购买合同则归民法管。 管理与被管理等关系,非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 × √ 8 议题1:这一拳,打出了哪些“法律关系”? 民法 调整 平等主体 自然人 法 人 非法人组织 之间的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拓展】◇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公民都是自然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公司(营利法人)、公立学校(非营利法人)、政府机关(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注意】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 9 议题1:这一拳,打出了哪些“法律关系”? 分类 年龄标准 心智状态 典型人群 法律行为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 ②16≤年龄<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智力、精神正常 绝大多数成年人、部分经济独立的未成年人 可独立实施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年龄<18 ②≥18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智力、精神状况不足以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未成年人(除完全行为能力者)、部分智力或精神障碍成年人 ①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接受奖励、赠予、报酬)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②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年龄<8周岁 ②8周岁<18周岁 ③≥18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幼儿、严重智力/精神障碍者 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②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①7岁儿童接受外婆赠与的金手镯 ②15岁学生接受奖学金1000元 ③20岁大学生接受企业捐赠的电脑 “纯获利益”效力情况判断: × √ √ 10 议题1:这一拳,打出了哪些“法律关系”? 议题思考:阅读课本2-4页,运用法律术语回答下列问题: ⑶原告人王磊的医疗费用等赔偿由谁赔偿?为什么? 被告人冯俊平(2009年5月10日)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年龄<18 ②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父母赔偿 李思从小极富音乐天赋,17周岁就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深得长辈喜爱,曾经 常接受馈赠,7周岁时受赠口琴一个,10周岁时受赠小提琴一把,15周岁时受赠名贵 钢琴一架。下列对李思的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的效力的判断正确的是 A.受赠口琴行为有效,因为李思的行为是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B.受赠小提琴行为无效,因为其与李思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C.受赠钢琴行为有效,因为钢琴受赠是纯获益行为 D.在本案例中,李思自始至终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课堂检测】 11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如:人身权、财产权相关链接P5)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例:不能高空抛物\不能闯红灯\ 应该遵守交通规则)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没有能力→受年龄、智力限制)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议题1:这一拳,打出了哪些“法律关系”? 12 议题1:这一拳,打出了哪些“法律关系”? 民法 调整 平等主体 自然人 法 人 非法人组织 之间的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知识拓展: 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追问:何为民事法律关系? 13 议题1:这一拳,打出了哪些“法律关系”? 民法 调整 平等主体 自然人 法 人 非法人组织 之间的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包括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 客体 内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4 议题2:权利有边界,责任如何担?——从“值日纠纷”到“重伤赔偿” 【问题探究1】请结合本校模拟法庭案,阅读教材P4,完成下表: 要素 含义 本案体现 主体 客体 内容 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冯俊平、王磊(均为自然人) 学校、监护人 王磊:人身权利(健康权) 财产权利(医疗费用) 王 磊:要求赔偿的权利 冯俊平:赔偿的义务 冯俊平:赔偿的医疗费用等 15 议题2:权利有边界,责任如何担?——从“值日纠纷”到“重伤赔偿”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获得银行提供的50万元贷款; 义务------承担向某银行还款的义务 某银行的权利------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还款的权利 义务------提供某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贷款 【知识点拨】 16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从图表所列保护信息可知 明确个人信息定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禁止“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结果公平,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规定个人权利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通常是对等的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属性 ③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以规避“大数据杀熟” ④保护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是法治的主要功能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课堂检测】 ✔ 17 议题2:权利有边界,责任如何担?——从“值日纠纷”到“重伤赔偿” ①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静态) ④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②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③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商业标记 前不久北京快侦、快速、快判了一起制作盗版“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海市也查处了两家违规使用“冰墩墩”形象的蛋糕店,对侵权行为一律“零容忍”。 在某离婚财产纠纷中,法院判决:某房产归女方所有。压岁钱归孩子所有。 在赵某与王某的债权纠纷中,法院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在某斗殴案件审理中,法院判决:被告人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难点突破】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8 【课堂检测】 初中生李某品学兼优,同班同学王某时常无缘由地对其进行谩骂和拳打脚踢,致使李某身体多处受伤, 并且心理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学习成绩一落千丈,难以正常到校上学。事后李某父母找到王某及监护 人解决问题,但对方态度嚣张。双方协调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李某医 药费、精神抚慰费,并向其赔礼道歉。上述事件中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霸凌行为 ④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B【详解】①:本案王某时常无缘由地对李某进行谩骂和拳打脚踢,致使李某身体多处受伤,并且心理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属于人身权侵权案,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①符合题意。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案中涉及的主体有受害者、加害者还有学校。其中李某和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属于法人,②说法错误。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并非霸凌行为,③说法错误。 ④:王某时常无缘由地对李某进行谩骂和拳打脚踢,致使李某身体多处受伤,并且心理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法院判决王某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李某医药费、精神抚慰费,并向其赔礼道歉,该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④符合题意。 ✔ 19 【问题探究2】我国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本案中如何体现?这些原则与 “以德治国”有何联系?结合教材P5-6,分组讨论并完成下表: 原则 内涵 本案体现 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绿色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活动应自愿进行 合理确定权利义务 诚实守信、 不欺诈不隐瞒 遵守法律、 遵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冯俊平与王磊均平等受法律保护 赔偿协商应基于双方自愿 法院应公平划分责任 (考虑被害人过错) 冯俊平应如实陈述事实 积极赔偿 打架行为违反校规与社会道德 致人重伤违反刑法 本案未直接相关,但提醒我们文明生活、和谐相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尊重个人意愿,倡导诚信交往 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与道德评价相通 诚信是法律原则 也是道德核心 直接体现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法律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倡导生态文明, 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规范行为,也引导价值取向,体现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民事领域的具体落实。 议题3:法治与德治,如何守护校园生活? 20 【教材探究与分享▪拓展巩固】 小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小林和父母商量后,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皮包可能就是这位失主的。当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 请你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评析事例中小林及其父母的观点。 21 【教材探究与分享▪拓展巩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①材料中的失主有特定金额作为报酬的寻物启事,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所以,小林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也是合法的。小林父母的观点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②“拾金不昧”是指拾得他人物品不占为己有。它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当事人小林接受或放弃酬谢报酬都是行使权利的方式,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的行为弘扬了传统美德,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符合道德层面的拾金不昧。依法行使权利与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并不矛盾。 22 【小结】 严厉处罚最为关键 安全教育重中之重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①生活需要民法的规范。 ②民法典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③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23 【课堂检测▪学案反馈】 7 .2024年是《民法典》颁布的第四年,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关于违反民法典基本原则的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①张某用次品瓷器冒充真品,并以真品的价格卖给李某——诚信原则 ②李某在某金店试戴一款首饰后,商家强行要求其购买——自愿原则 ③某快递公司以“女性”为由拒绝了小美参与求职应聘——公平原则 ④某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规定本市企业有优先权——绿色原则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答案】A 【详解】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张某用次品瓷器冒充真品,并以真品的价格卖给李某,违背了诚信原则,①正确。 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李某在某金店试戴一款首饰后,商家强行要求其购买,违背了自愿原则,②正确。 ③: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某快递公司以“女性”为由拒绝了小美参与求职应聘,违背了平等原则,没有违背公平原则,③错误。 ④: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某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规定本市企业有优先权,违背了公平原则,没有违背绿色原则,④错误。 ✔ 24 【整合】知识体系构架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作用: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25 谢谢聆听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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