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课件-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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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高考复习课件聚焦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专题,覆盖市场主体形态、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依法纳税等高考核心考点,依据高考评价体系分析近五年考频分布,归纳选择、案例分析等常考题型,构建系统备考框架。
课件亮点在于高考真题深度融合与核心素养培养,如2024山东真题解析市场主体责任,2025浙江真题辨析劳动关系,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维权途径”答题模板强化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助力学生掌握得分技巧,为教师提供精准复习指导。
内容正文: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一、研究考情,定方向
二、建构体系,有序化
三、突破重点,明知识
四、典题演练,提能力
法
律
与
生
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经济法
程序法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知识框架
二、建构体系,有序化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创业者
经营者
创业过程
①缴个人所得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承担什么责任: ?
②缴企业所得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承担什么责任: ?
③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③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④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平竞争
市场规则:
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违背
不正当竞争行为
什么是“搭便车”行为: ?
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有: ?P74第一段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商业诋毁行为、②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③商业贿赂行为、④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经营者责任)
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经营者
经营者应当
保证安全消费的权利:对 的方法。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向 的宣传。
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 服务方式。
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权:调解、和解、投诉、商事仲裁、诉讼
依法纳税
(法定义务)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混淆行为有哪些: ?与P21最后一段结合起来记。
政治
2027届一轮复习
选必二《法律与生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打工人
当老板
框题 目题 23.1
选考 23.6
选考 24.1
选考 24.6
选考 25.1
选考 25.6
选考 26.1
选考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迈出创业第一步 21
市场竞争讲公平 25 25(2) 20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27
依法纳税是义务 20
法律关系 法律 原则 纠纷解决途径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知识产权法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1.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或裁或诉。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劳动关系 劳动法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要原则)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政府与市场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经营规则。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协商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仲裁或诉讼。
选必二第七课、第八课
企业
劳动者
政府
消费者
市场
劳动法的原则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条款、原则、生效
劳动争议如何解决
企业登记营业执照
税收征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制定行政法规(规则制度),严格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
自主创业公平竞争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何维权
市场竞争讲公平
1.市场主体形态
根据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经营主体。(用人单位)
市场主体形态
个体工
商户
个人独
资企业
合伙
企业
有限责
任公司
股份有
限公司
组织结构简单
出资人对经营主体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组织结构严格
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突破重点,明知识
小刘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A公司,其中小刘出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三个月后,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小刘以1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老张。一年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依法破产。据此可判断
①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②小刘转让所得应缴纳增值税
③老张对A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④小刘转让所得属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收入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C
① 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 正确(基于股权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 小刘转让所得应缴纳增值税 → 错误(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不征增值税)
③ 老张对债务清偿责任不超过10万元 → 错误(老张受让股权支付11万元,表明其认缴出资对应11万元,责任上限应为11万元)
④ 小刘转让所得属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收入 → 正确(资本要素参与分配)
(2024·山东•·高考真题)小张经其妻小陈同意,用婚后继承自张父的40万元遗产注册成立了甲公司。为购入公司经营所需设备,小张、小陈又向葛某借款100万元。后小张受伤住院,小陈接手甲公司经营,与小张协商将自家住房抵押给葛某,换取葛某同意延期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若小张和小陈约定由小张负责还款,则葛某仍有权要求小陈偿还②小陈不是张父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不享有处理40万元遗产的权利③葛某有权针对小张、小陈的住房和购入设备优先受偿,但无权予以占有④若甲公司对外负债,则该债务不构成小张和小陈的夫妻共同债务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小张经其妻小陈同意
婚后继承自张父的40万元遗产注册成立了甲公司
小张、小陈又向葛某借款100万元,后又协商将自家住房抵押给葛某
本题情境包含五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行为:夫妻关系、继承关系、借贷行为、抵押行为以及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关系等
.甲茶社(普通合伙)与李某订立合作协议,约定:李某负责甲茶社经营管理,每月领取2万元报酬,并接受出勤和业绩考核,合作期3年。据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若甲茶社未按约定向李某支付报酬,则李某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②若甲茶社已经缴纳增值税,则李某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③若甲茶社办理企业登记,则李某无权以甲茶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④若李某出资50万元加入合伙,则以50万元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2025•浙江1月•高考真题) 廖某自主创业。廖某与王某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约定:实施王某的玫瑰萃取技术;王某遵守管理制度,服从安排,领取报酬。半年后,因与廖某发生劳动争议,王某辞职。随后,廖某聘请李某,李某拥有与王某相同的萃取技术且获得发明专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①王某与廖某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②廖某自主创业必须订立投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③李某实施的发明专利与王某的技术相同,但不构成侵权④王某与廖某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化解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答案】D【分析】即使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仍然可以成立。本案中,王某遵守管理制度,服从安排,领取报酬,可见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①排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订立投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②排除。李某的发明专利是独立研发并获得了专利权,那么即使与王某的技术相同,也不构成侵权,③正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选择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因此王某与廖某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化解,④正确。故本题选D。
壹
贰
叁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不具有组织性。没有设立过程,不存在出资行为,“可以”起字号。经营形式仅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自然人本身须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和自然人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在名称中出现“有限公司”字样。
上市公司:在信息公开、透明度方面,有更严格的规定。
民事法律的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
市场主体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经济性质分类,市场主体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按企业组织形式分类,市场主体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等;
按企业规模分类,市场主体可以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
在法律上进行划分,主要根据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相应分为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股东大会/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董事长
财务部门
行政部门
生产经营部门
总经理
某公司的组织结构示意图
权责明确,互相制衡,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的科学性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督机构
执行机构
决策机构
区别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劳动 自己劳动为主 雇佣劳动一般7人以上
法律责任 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投资主体不同 自然人 自然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法律形式 无法人资格 无法人资格 无法人资格
财务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税收 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
(左图: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右图:华语出版社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已下架)
《新华字典》是同学们常用的工具书。可是当你购买《新华字典》时,你能确定没有买错吗?实际上,出版社之间还曾因为《新华字典》发生过诉讼。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认为自己出版《新华字典》长达50多年,销售数亿册,并且最新一版在封面与装帧设计上风格独特,而被告出版的《实用新华字典》在名称和外观上与《新华字典》相似,故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则否认指控,认为原告的《新华字典》并不是注册商标,大家都可以使用该名称,而且两者在外观上并不完全相同,读者可以区分。
问1:你买过《新华字典》吗?它是哪家出版社出版的?”
问2:“原告的主张你认可吗?为什么?”“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
问3: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可以同时主张侵犯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问4:原告胜诉后,其他经营者还能继续出版汉字字典吗。
案例中的原告所出版的《新华字典》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虽未注册但构成驰名商标的商标是给予法律保护的。 被告所出版的字典在名称和外观上与《新华字典》相似,这种仿冒手段容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指商标的使用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或者尚未来得及注册商标,或者注册申请尚未被核准,但事实上,经过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有了很高知名度,为大家认可。
现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原被告法庭交锋中,华语出版社认为,"新华"本身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识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保护。"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这是"新华字典"纠纷案中需首先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的宣传和经营,公众能够将上述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新华字典》(第11版)的商品来源联系起来。《新华字典》的装潢所体现的文字、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华语出版社在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同的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华语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知识产权实务中,同一侵权行为常常同时触发知识产权专门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例如,某一标识既是注册商标又是企业字号,(庆丰包子铺)某一作品既享有著作权又构成有影响力的商品装潢,被告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也可能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此时,权利人往往倾向于同时主张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以争取更充分的保护,这就产生了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反法司法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其构成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而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而非上位法或优先适用之法。当知识产权专门法能够充分保护权利人利益时,应优先适用专门法;只有在专门法无法覆盖或保护不足的情形下,才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挥补充功能。
2.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一、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框架:过错行为+结果+损害结果+因果)
a.混淆行为、搭便车;
b.广告虚假宣传;
c.商业诋毁、不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
二、危害:①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经营规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②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③侵犯了依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④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消费,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⑤消费者做法: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
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企业不法经营类试题的答题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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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天津高考)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H公司是国内某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李某是一家网店的经营者,明知H公司品牌的知名度,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H公司品牌的服装千余件,销售额超10万元,对H公司品牌造成恶劣影响。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评析李某的行为,并指出H公司解决纠纷的两种可行方式。(8分)
答案:
①李某的行为侵犯了H公司的商标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②李某假冒H公司品牌,实施了混淆行为,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属于不正当竞争。
③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④H公司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解决纠纷。(答出两点即可)
24
3.经营者不当行为与消费者权益
安全消费权
知情权
批评监督权
自主选择权
选择维权途径的权利
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生产者产品责任
3.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混淆行为。
4.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1条:禁止暴力、胁迫、技术手段变相强制消费、限制选择商家;捆绑套餐必须显著提示消费者 。
二、典型侵权行为(高频案例)
1. 强制搭售、捆绑消费
买车强制店内买保险、装潢;手机套餐强制绑定增值服务;买商品必须搭配配件,不单独售卖。
合法套餐:商家以醒目大字提示,消费者可单独购买单品,不算侵权。
2. 强制消费、胁迫交易
美容院免费体验后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付费;理发店最低充值、餐厅强制最低消费。
3. 限制消费者选择权
影院、餐饮店禁止自带酒水食品;办卡设置最低充值门槛;政府部门限定只能买指定厂家产品。
4. 技术变相强制
APP默认勾选自动续费、不授权隐私权限就无法使用服务、隐藏取消订单入口。
5. 不合理限制退换、强买强卖
试穿衣服后强迫购买;“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拒绝消费者放弃购买。
例题:(2026.04湖丽衢二模)王某与妻子陈某育有非婚生子王甲和婚生女王乙。2025年王某去世,留下一套婚前房产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时,王某在遗嘱中指定王乙继承该套房产,但未明确提及企业财产的归属。后王甲向法院起诉,主张继承遗产。本案中
①该套房产是王某的遗产
②王某分配遗产时,应当对王甲予以照顾
③王乙可继承企业财产的二分之一
④王某生前经营企业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B
婚前房产
《民法典》规定: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题干没有说明王甲符合该情形,不能直接判定应当对王甲予以照顾。
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陈某(妻子)、王甲、王乙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4.我国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 内涵 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 增值额(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最大特点 减少重复征税
作用 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改革 内容 “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6.5.1,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目的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负担、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4.我国的主要税种
企业所得税 内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纳税人 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4.我国的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 内涵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
纳税人 居民个人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改革 特点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
内容 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意义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而且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拓展深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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