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讲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民族国家 知识清单--2027届高三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一轮复习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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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高中历史高考复习知识清单聚焦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民族国家专题,涵盖法律体系(渊源、类型、特点及评价)、国际法(理论基础、形成节点与发展历程)、民族国家(概念、成因、过程及特点)三大核心范畴,构建起法律规范与国家认同并行的历史发展框架。 清单以时空坐标串联关键事件(如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分模块呈现知识体系,突出重难点标注(如国际法三大节点标为五星考点),运用史料实证(引用格劳秀斯著作原文)与历史解释(分析法律与民族国家的内在关联),设计对比表格(专制王权与民族国家特征对比)及备考提示(核心考点梳理),助力学生系统构建知识网络,教师可据此精准指导复习,提升备考效率。

内容正文:

第28讲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民族国家——高三历史一轮高效复习 一、课程定位与整体框架 1. 本讲定位 本讲聚焦近代西方法律体系与国际法的形成,以及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这两个主题共同构成了近代西方政治文明的两大支柱——对内以法律规范国家治理,对外以国际法和民族国家体系确立国际秩序。 2. 本讲时空坐标 1534年英国《至尊法案》确立了国王对教会的最高权威,标志着专制王权国家的强化。1625年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国际法的理论基础。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与主权平等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成为资产阶级法典的典范。17—19世纪,近代国际法形成并得到发展——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了国际法基本原则,1815年维也纳会议建立起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为特征的国际关系体系,国际法应用范围扩大。 3. 阶段特征 近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呈现出两条并行的主线。一条是法律体系的传承与创新——从罗马法复兴、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到《拿破仑法典》确立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再到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法律逐渐成为规范国内治理和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另一条是民族国家的形成——从专制王权国家到近代民族国家,个人对国家的忠诚逐渐超过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国家主权意识和民族认同感不断增强。 二、核心知识突破 (一)传承创新:近代西方法律体系与国际法的形成 1.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有着多元的渊源。 日耳曼法是在日耳曼人记载和整理早期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结合罗马法残存编纂的成文法,作为封建庄园法庭审判依据,也被称为“蛮族法典”。公元643年的《伦巴第法典》规定:凡罗马人与伦巴第人之间发生争议时,一律适用伦巴第法;而在罗马人自身之间发生争讼时,则适用罗马法,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差异性。 教会法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以《圣经》的伦理观念为依据,组织和颁布的一些教会法规,不仅适用于教会事务,也可用于世俗事务。 罗马法复兴是11世纪后西欧各国先后出现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适应了当时西欧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11世纪意大利博洛尼亚设立了以教习罗马法为主的法律专科学校,即博洛尼亚大学,标志着罗马法复兴的重要里程碑。 2.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类型 1805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它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这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对后来欧洲大陆各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拿破仑本人对此极为看重,他在《圣赫勒拿岛回忆录》中说:“我的伟大不在于我曾经的胜利,滑铁卢一战已使它随风而去,我的伟大在于我的民法典,它将永远庇护法兰西的人民享受自由。” 《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成为大陆法系的典范。 3.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 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程序公开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是近代西方法律的重要进步。1764年,意大利人贝卡里亚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4.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评价 积极方面,有利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治理,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消极方面,西方法律过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确认了私有财产制度,财产的多少决定着法律地位的高低;对个人权利的认定也有逐渐改进的过程,直到20世纪,黑人、原住民和妇女还在为享有完全的公民权积极斗争。 5. 国际法的形成 何谓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解决国际社会主权国家间“无政府状态”的问题。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各国通过协议制定对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的理论基础由荷兰学者格劳秀斯奠定。1625年,格劳秀斯出版《战争与和平法》,书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原则,确定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国家间的交往不应以强力为基础。《战争与和平法》是人类社会第一部系统地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于1648年。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是欧洲近代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国际战争,战后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条约形式确定了国家主权与主权平等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初步形成。这是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国际关系体系,但这个体系不具有全球性。 维也纳体系确立于1815年。拿破仑帝国崩溃后,战胜的欧洲封建君主们召开维也纳会议,重新划分势力版图,恢复法国大革命前的旧封建统治秩序,建立起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为特征的国际关系体系。维也纳体系的特征是大国协调、欧洲均势。其影响是范围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其他许多地方;各国之间还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规,试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但是,西方各国在国际法应用中实行双重标准,为了谋取利益经常违反国际法,导致国际冲突不断,最终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 维也纳体系以均势原则、正统主义和补偿原则等为指导思想;建立在英、俄、普、奥四国均势基础之上;是在战胜国宰割战败国和弱小民族国家基础上形成的统治秩序,体现了大国的强权政治;违背历史潮流,维护封建统治,具有掠夺性和历史的倒退性。 6. 外交制度的建立 17世纪时,欧洲国家的君主们派遣常驻外交使节和外交使团。在此基础上,近代外交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在维也纳体系下,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国际法的应用范围也逐渐从欧洲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其他许多地方。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形成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减少战争行为开辟了新的途径。 7.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 15世纪起,欧洲出现专制王权国家,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发展。17世纪,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出现,《战争与和平法》和《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19世纪,维也纳体系使国际法的应用扩大,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20世纪,世界大战严重破坏国际法,但客观上也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十月革命后提出不兼并不赔偿等原则,开辟国际法新阶段;二战后民族解放运动兴起,大批新兴民族国家独立,各类国际组织数量激增,国际法进入新发展阶段,规则逐渐完善,领域大大扩展。 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推动人类在国家治理和处理国际关系方面的进步。 8. 国际法的评价 进步性在于: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形成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减少战争行为开辟了新的途径。局限性在于:西方各国在国际法应用中实行双重标准,导致国际冲突不断。 (二)国家认同: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 1. 民族国家的概念 民族国家是欧洲中世纪后期出现并在资产阶级时代普遍形成的国家形式,是以民族为基础的主权国家,它必须具备两个重要的因素,即国家主权与民族一体性。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自主权利。民族一体性体现为民族认同感、民族意识。 中世纪的西欧没有民族国家,因为政治上封建割据分割王权,基督神权干预世俗权利;文化上基督教神学统治,民族意识单薄。 2. 民族国家形成的原因 第一,专制王权的兴起。专制王权兴起,打破了以贵族为中心的政治格局,推动了近代国家形态的出现。英国在英法百年战争后,英格兰人的民族意识迅速增长。红白玫瑰战争(1455—1485年)使英国封建贵族势力受到削弱。亨利七世开始都铎王朝的统治,排斥旧贵族参与政权。亨利八世实行宗教改革,1534年授意国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英国国王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摆脱罗马教廷的控制,建立起国王的专制统治。法国也通过类似的过程强化了王权。 第二,民族语言的使用。随着基督教势力的衰弱和民族认同观念的兴起,英、法等国民族语言的地位逐渐上升。13世纪,以伦敦方言为基础形成的英语出现在英国官方文件中,英语开始逐渐成为英国人广泛使用的语言。16世纪,法国国王签署敕令,规定法国的法律文件必须用以巴黎方言为主形成的法语撰写,法语成为法国的官方语言。 第三,国家之间的战争唤醒了民族意识。百年战争中英格兰人的民族意识迅速增长,法语逐渐被看作是敌人的语言。个人对国家的忠诚超过了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 第四,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的影响。宗教改革使世俗权力得到强化,国家和民族认同观念日益显现。启蒙运动使自由、平等的思想广泛传播,进一步催生了民族国家。启蒙思想家把民族主义和民主主义结合在一起,提出了系统的民族主义思想,批判君主专制毫不考虑民族和国家的利益。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促进了欧洲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 第五,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市民阶层力量不断壮大,为民族国家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 第六,新航路的开辟及早期殖民扩张,给西方带来巨大利益,极大地刺激了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 专制王权国家与民族国家有着本质区别。专制王权国家是权力掌握在国王一个人手里,他的命令就是至高权威;臣民效忠的是国王个人。民族国家则是近代以来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独立运动建立起来的、以一个或几个民族为国民主体的国家,其成员效忠对象是有共同认同感的“同胞”及其共同形成的体制;公民效忠的是国家共同体。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 3. 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 13世纪,英语开始成为英国人广泛使用的语言。16世纪,法语成为法国的官方语言。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促进了欧洲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拿破仑战争不仅传播了自由平等思想,还促进了欧洲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个人对国家的忠诚越来越超过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各国纷纷鼓励和组织对爱国人士的崇拜,出现了国旗、国歌和各种国家节日,国家在人们的意识中越来越重要。欧洲各专制王权国家逐渐转变为民族国家。 4. 民族国家的特点 个人对国家的忠诚越来越超过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出现了国旗、国歌和各种国家节日,国家在人们的意识中越来越重要,欧洲各专制王权国家逐渐变为具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这些民族国家有的由单一民族组成,更多的则是包括了多个民族。民族国家主权独立,个人对国家的忠诚度提高,有共同的地域、民族语言、国家体制和民族认同感,民众具有爱国主义精神。随着王权国家的出现和国家主权意识的加强,各国都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加剧,出现了国际法和外交制度。民族国家摆脱了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 三、思维拓展: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在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来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 近代中国民族国家意识经历了三个阶段。形成阶段在清末民初,民族国家观念开始萌生。发展阶段在“五四”时期,民族意识进一步增强。高涨阶段在抗日战争时期,全民族抗战成为民族国家意识的集中体现。 近代中国民族国家有四大特征: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始终与民主主义、爱国主义结合在一起;与国际主义相结合,最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本质是民族认同感和为民族富强而奋斗的精神。 梁启超在20世纪初提出了关于民族主义的深刻思考。他指出:“吾中国言民族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他还指出:“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这些思想为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 四、总结 本讲围绕“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民族国家”这一主题,梳理了近代西方政治文明的两大支柱。 近代西方法律体系经历了从罗马法复兴、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到资产阶级法典的传承与创新。《拿破仑法典》确立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成为大陆法系的典范。西方法律制度强调权力制衡、保护个人权利、无罪推定等原则,但也有其阶级局限性。 国际法从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奠定理论基础,到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国家主权与主权平等原则,再到维也纳体系形成大国协调、欧洲均势的国际关系格局,经历了逐步发展的过程。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形成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开辟了新的途径。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专制王权的兴起、民族语言的使用、民族战争的激励、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的影响等因素共同推动了民族国家的形成。民族国家强调国家主权与民族一体性,个人对国家的忠诚超过了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出现了国旗、国歌和各种国家节日。 备考本讲时,应重点把握《拿破仑法典》的历史地位、国际法形成的三个关键节点(格劳秀斯、威斯特伐利亚、维也纳)、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民族国家形成的原因与过程,以及国际法与外交制度对近代国际关系的意义。同时要注意理解近代中国民族国家意识的形成与特点。 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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