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2026-2027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202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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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历史
教材版本 高中历史统编版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年级 高二
章节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5.18 MB
发布时间 2026-06-19
更新时间 2026-06-19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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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摘要:

该高中历史课件聚焦中国古代法治与教化发展,以中西“洞穴公案”对比导入,系统梳理从先秦礼法之争、汉唐律令儒家化到宋元明清礼法结合的历程,通过表格归纳、问题设计搭建学习支架。 其亮点在于案例驱动与史料实证结合,引用秦简、《唐律疏议》等原始材料,设计理解性问题培养历史解释能力。帮助学生构建时空观念,教师可借助结构化知识和课堂练习提升教学效率。

内容正文: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国家统治工具 防范与惩处 社会治理工具 教育与引导 中外历史纲要 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之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把政教风化、教育感化、环境影响等有形和无形的手段(如皇帝的宣谕;官员引导,立功德碑、牌坊、传播通俗读物等)综合运用起来,在使人们在日常活动中通达明理。自古的成熟的政治家都把教化当作正风俗、治国家的重要国策。 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 西方的“洞穴奇案”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中国的“洞穴公案” 逃荒灾民陈祥与其父陈千秋,偶遇杨释及其弟弟杨迦,医士孙佗。五人夜宿洞穴,暴风雪后被困。第十一天,陈父虚弱不堪,医士诊断后认为三天无食则必死。陈祥从腿上削肉喂父,陈父拒食,陈祥涕泣承诺。又一天,陈父垂危,神志不清,当晚,陈祥趁杨释睡梦,用石块击杀,喂食其父。陈父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食用。五天之后雪化,陈祥背父离开,主动自首。 观点一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大司寇韩鞅陈词 观点四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议郎苏子昂陈词 观点十一 孝子恻隐惨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绳之 太师陆阳仁陈词 观点十四 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儿 太史庄耳陈词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夏商西周:礼制和法律的产生 德治:西周建立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思想 法治: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九刑》(未有确凿成文法) 礼法之争---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 (1)春秋:子产叔向之争 理解性问题: 1.子产铸刑书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2.叔向与子产之争能否理解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之争?如果可以的话,能否界定两人的阶级立场? 3.为什么会在春秋时期出现第一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4.教材并未提及结果,你认为结果会如何? 中国古代的制与法,相当于西方的成文法;中国古代的理与礼则相当于西方的习惯法。 ——吴于厪 1.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2.既是德法之争,也是成文法与习惯法之争;叔向代表旧奴隶主贵族,子产代表新兴地主阶级 3.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诸侯国君纷纷寻找新的治国思想 4.子产胜利。 3 重点探讨 儒家、法家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哪一派更符合时势? 学派 治国思想 治国手段 理论来源 评价 儒家 法家 孔子:①为政以德 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孟子:①仁政; ②民贵君轻 德治 (道德教化,重民生民意) 人性善 韩非:①君以法、术、势驭臣 ②赏罚分明,必守法令 法治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人性恶 商鞅:颁法令保护新兴地阶利益 不适应兼并战争需要 能富国强兵,又满足君主专制的愿望 阅读P45导入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2.春秋战国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2)春秋至战国:儒法之争 法:可操作性;至高无上; 公正性;普遍适用性; 礼:规定性(定名分); 仪式性;普遍性; 等级性(君臣上下); 3.两派会如何看待“洞穴公案”? 4.儒法之争的结果是什么?为什么? ·“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圣明的君主治理国家,很简单,就是一切行为都依法办事而已。强调了法的至高无上和可操作性。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律不偏袒权贵,就像墨线不迁就弯曲的木材。体现了法的公正性和普遍适用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惩罚罪过不回避大臣,奖赏善行不遗漏平民。再次强调了法的公正性,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道德和仁义这些抽象概念,没有“礼”作为具体规范就无法体现和达成。 ·“分争辨讼,非礼不决”:一切纷争和诉讼,没有“礼”作为标准就无法决断。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君臣、上下级、父子、兄弟等社会伦理关系,没有“礼”就无法确定各自的名分和地位。 ·特点:礼具有规定性(定名分)、仪式性(诚和庄)、普遍性(涵盖一切领域)和等级性(区别君臣上下)。 5 1.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秦:以法治国,编律颁令 汉:承袭秦律、令,制《九章律》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共计一千余枚,分十种。其中《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属于法律条文;《法律答问》属于法律解释和判例;《封诊式》属于审理程序。所涉及的秦律名称有《田律》、《工律》、《徭律》、《军爵律》、《效律》、《捕盗律》、《戍律》等,可见秦律规定之细密,反映了“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的实际。 二、引礼入法——大一统下的律令儒家化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法家固然绝对排斥礼治、德治,儒家却不曾绝对排斥法律,只是不主张以法治代替礼治、德治而已……荀子思想中杂有法家思想,韩非、李斯俱出其门,绝非偶然……“以至善者待之以礼,以至不善者待之以刑”……他的书中常德刑礼法相提并论。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2.汉魏以来:律令儒家化 材料1: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材料2: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思考:判决体现了什么样的原则,体现了什么样的特色? 以经注律(以礼入法) 春秋决狱(原则: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因素来定罪量刑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汉魏以来:律令儒家化 (2)律令儒家化成因与主要方式 “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等儒家经义为依据来审理案件,在汉武帝时率先采用并制度化。“春秋决狱”能产生并长期存在,是因为它能妥善处理司法中的疑难案件,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漏洞和偏颇起到补缺和纠偏的作用,它既是中国古代的司法衡平机制,又是法律缺陷的修补机制。 ——摘编自吕志兴《〈春秋)决狱与中国古代法制的真实关系》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汉魏以来:律令儒家化 (2)律令儒家化的成因与主要方式 成因:①吸取秦朝严刑峻法、短期而亡的教训 ②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 ③统治者遵循礼法并用统治思想,重视礼、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④法律体系尚不完整下解决疑难问题的必要 ⑤儒法体系的互补性与儒家思想的多面性 主要方式:①引经注律,以儒家思想解释法律 ②引经决狱(春秋决狱),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断案的原则或依据 ③纳礼入律,用儒家思想指导立法,并将儒家思想法律化 延申性问题: 在律令儒家化的时代,会如何看待“洞穴公案”? 孝子扬父之美,不陷亲于不义。 ——太傅孔礼陈词 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经博士孟舆陈词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3.隋唐:礼法结合的典范 (1)法律: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唐律疏议》(又名《永徽律疏》)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 唐朝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律是定罪量刑的刑法典,令是行政制度与规则,格是相对律令而言的补充意义的法典,式是关于实施律令的细则法规。 ——历史纵横 特点:①礼法合一,出礼入刑,德主刑辅,孝道入法 ②体系完备,内容广泛,审慎严密 中华法系的特征:突出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重视家族伦理,民法与刑法不分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议郎苏子昂陈词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3.隋唐:礼法结合的典范 (2)教化:国家层面的《大唐开元礼》,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集大成 社会层面的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承袭魏晋) 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 ——《新唐书·柳公绰传》 北齐《颜氏家训》 吾今所以复为此者,非敢轨物范世也,业已整齐门内,提撕子孙。夫同言而信,信其所亲;同命而行,行其所服。禁童子之暴道,则师友之诫,不如傅婢之指挥,止凡人之斗阅,则尧舜之道,不如寡妻之诲谕。吾望此书为汝曹之所信,犹贤于傅婢、寡妻耳。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理解性问题:礼法结合作为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如何辩证看待它? 积极: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②以礼入法,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消极:①礼法结合,道德和法律界限模糊化,判案主观性和随意性强。 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导致法治意识淡薄。 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以唐律为蓝本 宋以后历代王朝的法律建设基本沿用唐律,主要创新是律例合编。 宋 元 明 清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宋刑统》、《天圣令》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开创律例合编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1)自成体系:中国古代法律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2)国家主义: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 (3)法外特权:司法从属于行政,法治为人治服务,封建帝王享有法外特权。 (4)德主刑辅: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以礼入刑” (5)诸法合一:基本上都是刑法典,但民刑不分,法律以刑为主,重刑轻民。 古代法治特点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教化:儒学的社会化 (1)理学的渗透 理解性问题: 1.理学(程朱)的南北宋代表人物、代表性观点与确立统治地位时间。 2.宋代的理学向基层渗透呈现出了社会、乡里、家庭三个层面,试着找出相关论述。 延申性问题:理学为什么要向基层渗透?是理学自身要求还是封建社会要求? 理学自身蕴含向下落实的精神内核,“理”在万物且又体现在人伦纲常上,加之强调社会责任感;封建社会的皇权强化要求加强对基层的控制,小农经济形态也需要依靠伦理教化维系。是多方面的共同要求。 14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教化:儒学的社会化 (2)乡约的发展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悲难相恤。——《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理解性问题: 1.对比三则材料,从制定者、内容详略、规范范围、与法律关系四个角度分析变化趋势,指出这样做的根本目的。 2.从政治、经济、社会、思想等角度说明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并简单说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制定者:从地方士人(民间)转变为皇帝(国家)。这表明教化的主体从民间自发组织上升为国家主导行为。 ·内容详略:从非常简约(四条、六条)变为极为详备(十六条)。条目增多,规定越来越细致具体。 ·规范范围:从侧重于个人道德和乡邻关系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教化内容从道德劝诫发展为对百姓生活的全面干预和指导。 ·与法律关系:从乡约与法律分离到逐渐约律合流 根本目的:通过思想引导和行为规范,从最基层开始维护封建等级秩序、消弭社会冲突、巩固皇权统治,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16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教化:儒学的社会化 (2)乡约的发展 理解性问题: 2.从政治、经济、社会、思想等角度说明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并简单说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①政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经济: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③社会:有利于匡正民风,革除陋习,协调人际关系。 ④思想:有利于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这种教化带有强烈的政治干预和思想控制色彩,强调服从与等级,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压抑了个性和批判精神,巩固了封建专制统治。 知识结构 时期 法律 教化 主题 夏商西周 已有法律 制; 思想 礼法分途 春秋战国 最早 : 。 以 为核心手段的法家思想: 、 。 以 为核心手段的儒家思想: 、 。 礼法相争 秦代 编篡 ,颁布 。 ? 一断于法 汉代 沿袭秦律,制《 》 ? 礼法结合 律令儒家化 魏晋 设置 ;律令 。 重视 。 唐 《 》《 》 国家: ;社会: 。 宋 沿用 ,编篡《 》《 》 理学向基层渗透,儒士投身基层教化,有乡 ,族 ,家 。 明清 《 》《 》,开创 。 乡约改为 , 合流,具有 。 国家权力强力下沉 教化与政治紧密结合 18 课堂小结 对“法治”与“教化”关系的认识: “法治”与“教化”并非对立,而是中国古代统治者并用的两种相辅相成的统治手段。“教化” 是“防患于未然”,侧重于道德引导和思想预防,通过儒家礼教塑造顺民,让人们从内心不愿犯罪。“法治” 是“惩处于已然”,侧重于行为规范和刑罚惩戒,通过法律律令惩罚恶行,让人们因为恐惧而不敢犯罪。两者结合,就构成了一张从“思想”到“行为”的全面控制网,共同服务于统治秩序。 由于集议的与会者观点不一,且各种观点的论证针锋相对,宰相按照惯例将集议的书面记录提交给皇帝,作为最终裁判的依据。其中与议者14人,2人放弃最终裁断,4人支持无罪,8人不同程度支持有罪。一天之后,皇帝以制诏的形式做出终审判决:“陈祥杀人救父,于法为逆,于情可愍。朕重违民意,特下群臣大议,然与议诸臣各执一理,相持难下。《传》不云乎:‘善均从众。’《书》亦有之:‘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依律当陈祥为谋杀已杀。死罪当诛,孝心可伤,其减斩刑,赐使自裁。” 课堂练习 (2022·山东高考真题)战国时期,法家三大派之一的田齐法家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群臣不用礼仪教训则不祥”。这反映出其思想特点是 A.尚法存礼 B.尊法敬天 C.外儒内法 D.崇德重法 A (2020·天津高考真题)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社会,官府对县以下的乡村管辖,基本限于征徭课税和维护治安,对乡村的其他事务并不过多干涉,乡村基本实行自治,这种自治社会也是一种自律社会。可以作为这一观点依据的是 A.国家政权的长期稳定 B.宗法教化形成的文化认同 C.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备 D.乡村社会脱离政府的管控 B 一、礼法之争---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 二、引礼入法----大一统下的法律儒家化 三、礼法之和---理学时代的法律实践 本课学习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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