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公民基本权利 课件-2025-2026学年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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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 学段 | 初中 |
| 学科 | 道德与法治 |
| 教材版本 | 初中道德与法治统编版八年级下册 |
| 年级 | 八年级 |
| 章节 | 公民基本权利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新授课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6.26 MB |
| 发布时间 | 2026-06-15 |
| 更新时间 | 2026-06-15 |
| 作者 | 匿名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6-06-15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8350593.html |
| 价格 | 0.5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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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件聚焦公民基本权利,涵盖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及平等权等内容。通过“生活中的宪法时刻”情景导入,从家庭日常切入引出具体权利,再分模块系统讲解,结合案例辨析与随堂练习构建完整学习支架。
其亮点在于以生活情景激活学习兴趣,通过人格尊严权案例辨析等实例培养法治观念,强调权利与义务统一渗透责任意识。采用情景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的学科方法,帮助学生树立权利意识,教师可借助清晰结构与丰富实例提升教学效果。
内容正文:
第三课 公民权利
第一框 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赋予的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是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石
1.7.2013
同学们好!今天我们来学习第三课《公民权利》的第一框——公民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是我们作为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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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导入:我们身边的权利
📝 生活中的宪法时刻
清晨,小云和弟弟吃完妈妈做的早餐,背上书包去上学。爸爸妈妈按时到单位上班。退休在家的爷爷奶奶则相伴去公园锻炼身体,他们每个月都能按时领到养老金。白天,小云的妈妈作为区人大代表,参加了关于社区建设的座谈会,积极为社区发展建言献策。
这些看似平凡的日常点滴,其实都是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生动缩影,权利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受教育权
小云和弟弟按时上学,这是宪法保障的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劳动权
爸爸妈妈到单位上班,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物质帮助权
爷爷奶奶领取养老金,是公民在年老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体现了社会的保障。
政治权利与自由
作为人大代表参与社区建设座谈会,体现了公民享有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自由,有权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1.7.2013
让我们来看一个生活中的场景。从这个场景中,我们可以发现,小云一家人享有着各种各样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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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与核心概念
01 知识目标
识记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内容,深入理解各项权利的重要性,构建对公民权利体系的基础认知框架。
02 能力目标
能够敏锐辨别生活中常见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并初步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途径与方法,提升法治实践能力。
03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懂得珍惜和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民
指具有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法律上的基本身份概念。
公民权利
指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公民基本权利
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也是人权在宪法上的具体化体现。
核心价值
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体现了国家的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
1.7.2013
本节课我们的学习目标是识记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理解其重要性,并学会辨别和维护自身权利。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核心概念:公民、公民权利以及公民基本权利。请大家记住,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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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管理的“入场券”
这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关键载体与重要保障。
1.7.2013
公民基本权利首先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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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和自由——概述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代表的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础和标志,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体现。
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公民充分表达个人意愿、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形成公共意志的基本保障,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监督权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这是公民参与民主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利器。
核心价值:保障公民依法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石,彰显了人民主体地位。
1.7.2013
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以及监督权。它们分别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的基础、表达意愿的保障和进行民主监督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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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的基础
图:南湖区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现场,一位老人正在将选票投入红色票箱。这是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真实写照。
01 / 根本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任何条件,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02 / 法定行使条件
国籍条件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中国国籍。
年龄与政治条件
年满18周岁,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享有该权利的核心门槛。
权利核心价值: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它不仅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起点,更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基础和标志。
1.7.201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的基础。根据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享有这项权利。这是我们作为国家主人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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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充分表达意愿的保障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图示:政府新闻发布会现场。这一制度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为言论自由提供了官方、公开的表达与交流渠道,体现了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监督。
言论与出版自由
公民有权通过语言、文字、出版物等各种形式,自由表达思想见解,是信息传播、文化繁荣与思想交流的基石。
游行与示威自由
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和平方式表达共同的政治或社会意愿,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抒发民情的重要途径。
集会与结社自由
公民为共同目的临时聚集表达意见,或依法组成持续性社会团体,以此凝聚共识,维护共同的利益与意愿。
权利的统一性
这六项自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公民政治表达的完整体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关键辨析:自由的边界
自由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7.2013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我们充分表达意愿的保障。但大家要记住,自由不是绝对的,我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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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利器
01 根本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最高法律保障。
02 监督的核心内容
批评和建议权
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公民可提出改进意见与合理化建议,帮助其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申诉、控告或检举权
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依法追究其责任。
03 多元行使途径
人大代表联系
向人大代表反映诉求与意见
热线与网络
12345热线及网络平台举报
1.7.2013
监督权是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利器。我们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这有助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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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和自由小结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基础)
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地位。
政治自由 (六大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监督权 (五大权利)
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01. 观点辨析:言论自由是绝对的吗?
观点:“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在网上随意发表任何言论。” 这一观点是否正确?
结论:错误。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等。
02. 核心考点:公民参与的基础
题目: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是( )。
A.政治自由 B.监督权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确答案)
解析: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1.7.2013
我们来小结一下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请大家记住,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而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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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人身自由: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我们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这也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要义。
1.7.2013
接下来,我们学习公民基本权利的第二部分——人身自由。这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我们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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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的身体我做主
法槌象征着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它不仅是审判的工具,更是每一位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有力保障。
01. 宪法的庄严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非法拘禁行为
典型情形:为索取债务,采用强制手段将他人限制在封闭空间(如房间、车辆内)数日,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
非法搜身行为
典型情形:商场、超市等场所的工作人员,仅凭主观怀疑,在无合法依据和法定程序下,强行对顾客进行人身搜查。
1.7.2013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意味着我们的身体我们自己做主。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任何公民的逮捕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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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法律对人格尊严权的核心保障依据。
05 隐私权
禁止非法窥探、监视、公开或传播公民的私人生活、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及私密信息,是人格尊严中最具私密性的权利。
01 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等方式损害公民的社会评价,维护个人声誉的完整性。
02 荣誉权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依法获得的荣誉称号、证书和奖章,保护公民因突出贡献而获得的精神与物质利益。
03 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也保护肖像不被恶意丑化、污损。
04 姓名权
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是人格标识的重要组成。
1.7.2013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们作为“人”的最起码尊重。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我们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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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案例辨析
01. 名誉权侵权辨析
案例:小明给同学起了个“四眼田鸡”的侮辱性绰号。
结论:故意用侮辱性言辞贬低他人人格,构成侵犯名誉权。
02. 肖像权侵权辨析
案例:照相馆未经小丽同意,将其艺术照摆橱窗招揽生意。
结论: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
03. 隐私权侵权辨析
案例:某公司招聘时要求应聘者提供QQ密码进行“审查”。
结论:非法刺探、侵扰他人私人信息空间,构成侵犯隐私权。
04. 姓名权侵权辨析
案例:小王冒充同事小李的名字,在社交媒体发表不当言论。
结论:盗用、冒用他人姓名从事活动,构成侵犯姓名权。
1.7.2013
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辨析一下。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侵犯了名誉权;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肖像权;要求提供QQ密码,侵犯了隐私权;冒充他人姓名,侵犯了姓名权。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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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受侵犯——我的家,我的城堡
公民的住宅是私人生活的空间,是个人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如这扇紧闭的家门,象征着法律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与安全的坚定守护。
宪法基石 · 权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保障之一。
法谚解读 · 神圣不可侵犯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古老的法谚,形象地揭示了即使是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无权随意闯入公民的私人住宅,强调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边界尊重。
以案说法 · 权力越界
严某因检举乡政府违法行为,被工作人员破门而入强行带走“教育”。公权力的滥用,不仅破坏了法治底线,更直接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律定性 · 明确违法
该行为已构成违法,严重侵犯了严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2013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名言生动地说明了公民住宅的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的住宅。案例中乡政府的行为,就严重侵犯了严某的住宅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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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的信件,我的秘密
通信不仅是信息传递的方式,更是公民隐私权的重要载体。法律为这份私密的连接提供了最坚实的后盾,保障每一次交流的安全与自由。
宪法依据: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非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
生活警示:这些常见行为可能侵权
日常生活中,父母私自拆看子女信件、老师未经同意翻看学生手机短信等行为,均构成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侵犯,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2013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样受法律保护。除了法定情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拆阅他人的信件或查看他人的通信内容。父母私拆子女信件、老师翻看学生手机短信,都是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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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小结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法律严格禁止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公民的身体,保障公民身体的自主与安全。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涵盖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具体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是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主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保障公民居住的安宁与安全。
通信自由和秘密
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法定机关依法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拆阅。
1.7.2013
我们来总结一下人身自由的内容。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秘密。这些权利共同保障了我们独立、自由、有尊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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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这些权利是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石,不仅保障了物质生活的需求,更赋予了我们开启智慧、追求文明进步的自由与可能。
1.7.2013
公民基本权利的第三部分,是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我们的生存与发展,是开启智慧与文明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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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个人发展与财富积累提供了根本保障。
劳动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法律层面,劳动不仅是公民赖以生存的权利,同时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光荣义务。
物质帮助权:社会的兜底保障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温度。
核心价值: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构建了公平、稳定、可持续的社会权益保障体系。
1.7.2013
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和物质帮助权。财产权保护我们的合法私有财产;劳动权保障我们就业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它也是一项义务;物质帮助权则为我们在年老、疾病等困难情况下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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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权利
公民的受教育机会与文化活动自由,是个人发展的基石,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
受教育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公民有权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文化权利:创作与探索的自由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1.7.2013
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文化权利。受教育权保障我们接受教育的机会,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文化权利则保障我们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等活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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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权利的保障
受教育权保障
国家针对特殊困难地区,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青少年的成长提供基础支持,切实筑牢公民受教育权的根基。
物质帮助权落实
张大爷退休后每月按时领取养老金,安享晚年生活。这是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缩影,为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帮助。
文化权利激励
科学家王某的重大发明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这彰显了国家对科学研究、文化创造的鼓励与保护,保障了公民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化活动的自由。
从基础教育到养老保障,再到科技创新激励,国家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与政策实施,全方位构筑起公民权利的坚实屏障,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1.7.2013
国家通过各种措施来保障我们的权利。比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保障受教育权,发放养老金保障物质帮助权,奖励科技发明保障文化权利。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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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其他权利与总结
除了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外,公民基本权利还包含平等权等重要范畴。
本章节将梳理这些基础权利,并对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进行系统性的回顾与总结。
1.7.2013
除了前面学习的三类权利,公民基本权利还包括平等权等其他权利。最后,我们来对本课内容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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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宪法根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的根本法律保障。
平等权的核心要义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任何人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
案例一:同工不同酬,侵犯平等获酬权
某公司招聘暑假工时,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的男女学生实行不同的薪酬标准。该行为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构成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
案例二:就业歧视,侵犯平等就业权
企业在招聘信息中设置“限男性”“限已婚已育”等不合理条件,排除女性求职者,直接剥夺了妇女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典型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1.7.2013
平等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我们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适用法律。就业歧视、同工不同酬等行为,都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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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枚硬币的两面
相互依存,彼此促进(一致性)
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作为保障,而义务的履行也会进一步促进权利的实现,二者相辅相成。
主体合一,不可分割(统一性)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也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不存在只享有权利或只承担义务的主体。
权利义务,相互对等(对等性)
任何公民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二者在总量上是对等的。
享有受教育权 · 履行受教育义务
在享有国家提供教育资源、获得知识技能的权利时,必须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努力完成学习任务的法定义务。
享有劳动权 · 履行劳动义务
在享有平等就业、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时,必须履行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1.7.2013
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我们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例如,我们享有受教育权,同时也要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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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含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等)以及监督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
人身自由权利
涵盖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权利。
其他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还享有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
核心思想:我们要增强权利意识,珍惜自己的权利,同时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1.7.2013
今天我们学习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等。希望大家能够增强权利意识,珍惜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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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练习
01. 单选题 | 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
选项: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人身自由 C.劳动权
正确答案:B.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02. 多选题 | 下列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有?
选项包含公然辱骂、诽谤、侵权肖像、偷看日记等行为。
正确答案:ABCD(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03. 判断题 | 受教育只是公民的权利,不是义务。
判断结果:错误
解析: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二者统一。
04. 材料分析 | 超市保安强行搜身是否合法?
结论:不合法。
理由: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保安并非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无执法权,无权对公民进行搜身,其行为侵犯了小王的人身自由权。
1.7.2013
最后,我们通过几道练习题来巩固一下今天所学的知识。请大家认真思考,做出选择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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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看
珍惜权利,履行义务,共建法治中国
1.7.2013
今天的课程到此结束。希望通过本课的学习,大家能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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