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认识调解与仲裁 教案-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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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二 |
| 章节 | 认识调解与仲裁 |
| 类型 | 教案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新授课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DOCX |
| 文件大小 | 135 KB |
| 发布时间 | 2026-06-12 |
| 更新时间 | 2026-06-12 |
| 作者 | 匿名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6-06-12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8325125.html |
| 价格 | 0.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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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教案聚焦调解与仲裁这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通过展示邻里渗水、消费纠纷等生活情境导入,衔接自行协商、和解等已有知识,引导学生认识调解与仲裁的特点及作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知识支架。
该资料特色鲜明,播放《枫桥经验》视频强化政治认同,案例分析与表格对比明晰调解类型、仲裁差异提升法治观念,情境讨论培养公共参与能力。采用案例、情境、对比归纳法,助学生掌握重点,教师使用便捷高效,提升教学质量。
内容正文:
9.1 认识调解与仲裁
教材分析
课标要求
根据课标要求,本部分内容旨在引导学生了解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理解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学生应认识到“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价值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体现,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纠纷解决路径,提升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通过了解“枫桥经验”等基层治理实践,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认同感与责任感。
核心素养
1.政治认同:认同我国以调解、仲裁为重要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政治认同。
2.法治意识:树立依靠调解、仲裁等合法途径化解矛盾的法治观念,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3.科学精神:理性辨析调解与仲裁的适用场景、特点与优势,以科学思维认识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
4.公共参与:主动运用调解、仲裁等合法方式参与矛盾化解,提升依法处理民事纠纷的公共参与能力。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调解的含义、类型及法律效力;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和特点;调解与仲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教学难点:区分不同类型调解的法律效力;辨析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差异;理解仲裁 “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原则。
教学方法
讲授法、情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对比归纳法
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
· 展示生活中常见的民事纠纷情境图片/案例:邻里装修渗水纠纷、景区门票消费纠纷、旅游合同争议等,提问学生:“生活中我们难免遇到这样的民事纠纷,如果一有矛盾就打官司,会有哪些问题?除了诉讼,还有哪些温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学生自由发言后,教师总结:打官司耗时耗力还可能激化矛盾,调解和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认识调解与仲裁》,了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运用。
新课讲授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案例分析
楼上业主装修导致楼下墙面渗水,双方争执不下。楼下业主未直接起诉,而是申请社区人民调解。调解员上门沟通,促成楼上维修赔偿、楼下谅解,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结合材料小组讨论,优先选调解的原因。
学生讨论交流
1.多元解决纠纷的方式
(1)多元方式
①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②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2)优先选择
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特别提醒】优先选择的原因:省时、省力、省钱。优先选择≠最佳选择
【相关链接】
为缓解现代社会纠纷大量产生、法院“诉讼爆炸”的压力,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方式,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2.调解
(1)调解的含义
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双方)
(2)调解的类型
【知识拓展】
· 诉讼调解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目的是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强制执行力)
· 诉讼外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它们分别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主持进行。
3.人民调解
(1)含义: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2)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3)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效力: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②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探究与分享
播放视频《枫桥经验》,谈谈枫桥的工作方法给我们解决纠纷提供了哪些经验。
学生讨论交流
教师总结:枫桥经验为纠纷解决提供了多方面宝贵实践经验,核心是坚持源头治理,抓早抓小排查化解潜在矛盾,从根源减少纠纷发生;秉持群众主体原则,发挥基层自治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尊重当事人自愿诉求。同时构建党组织牵头、多部门联动的多元协同化解体系,实现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有序衔接;始终坚守法治底线,让纠纷化解在法律框架内兼顾情理公序良俗;坚持便民利民导向,依托线下基层组织和线上平台,简化流程、降低成本,让纠纷解决更高效,践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理念。
【知识拓展】——诉讼、行政、仲裁调解的认识
1.诉讼调解(法院调解、司法调解):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主要适合于诉讼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和特定行政争议。
2.行政调解(政府调解):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纠纷。行政调解主要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3.仲裁调解(仲裁庭主持):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 归纳总结:各种形式的调解的对比
调解的类型
主持者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诉讼调解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诉
讼
外
调
解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行政调解
国家行政机关
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能力)
仲裁调解
仲裁机构
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能力)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1.仲裁的地位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2.仲裁的种类: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商事仲裁
(1)适用场合: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基本原则
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协议仲裁(前提):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不公开审理制度: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
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特点:便捷经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名词点击——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在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者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链接
仲裁协议通常出现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并应当载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信息。例如,合同中关于仲裁可以这样表述:“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知识拓展】——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商事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适用范围
解决的是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
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与诉讼的关系
在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除特殊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不是一裁终局
申请前提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需要双方都同意)
劳动仲裁的申请不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不需双方都同意)
课堂小结
本节课我们学习了调解与仲裁两种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了解到调解因省时省力省钱成为纠纷解决的优先选择,其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不同调解类型的主持主体与法律效力各有不同,其中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调解形式,调解协议具备相应法律约束力。仲裁则是便捷经济的纠纷解决途径,分商事仲裁等类型,商事仲裁遵循或裁或审、协议仲裁、一裁终局等原则,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在适用范围、申请前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调解与仲裁共同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部分,我们应树立法治意识,学会根据纠纷实际合理选择这两种合法途径化解矛盾。
板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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