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教案-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第二法律与生活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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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薪火相传有继承
类型 教案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122 KB
发布时间 2026-06-12
更新时间 2026-06-12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6-12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58315667.html
价格 1.5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摘要:

该教案聚焦“薪火相传有继承”核心知识,涵盖法定继承(范围、顺序、分配原则)与遗嘱继承(形式、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通过宗庆后遗产纠纷案例导入,引导学生讨论法定继承,搭建生活案例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支架。 资料以案例教学与情境创设为特色,如“林薇继承案”“王某遗赠扶养协议案”等实例,融入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结合观看视频学习遗嘱形式,提升学生依法处理继承问题的能力,帮助教师高效突破重难点,落实核心素养。

内容正文: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教材分析 课标要求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核心素养 1.政治认同:通过了解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增强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认同,弘扬家庭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科学精神:理性看待继承问题中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培养依法处理家庭财产继承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3.法治意识:理解继承权的法律保障与限制,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 4.公共参与: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能够运用继承法律知识参与家庭事务协商,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继承制度的核心要素(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人、继承权);遗产认定的“先析产,后继承”原则;法定继承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遗嘱的形式与生效要求;遗赠扶养协议的内涵与效力。 教学难点:区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不同;理解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情形;明确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的权利与债务清偿义务;把握多份遗嘱冲突时的效力认定规则。 教学方法 讲授法、情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 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 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去世后,2025年,其女宗馥莉与三名自称非婚生子女的当事人发生遗产纠纷。案件涉及境外信托有效性、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及遗产范围争议,香港法院曾裁定宗馥莉暂不得挪用部分资产。 思考问题:结合材料,谈谈你对法定继承的认识。 学生讨论交流,教师总结并引出课题——薪火相传有继承。 新课讲授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制度 (1)继承的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注意】①赃物、赃款≠遗产; 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制度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被继承人——死者。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探究与分享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林薇继承案” 中,争议焦点涉及德胜门“一号房屋” 的继承问题。该房屋系林强与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强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将其个人份额留给女儿林薇。法院遵循“先析产,后继承”原则,首先将房屋的50%所有权划归于梅,剩余50%作为林强的遗产。由于林强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其母亲不符合“必留份”条件,法院判决林薇继承该50%份额。于梅去世后,因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其持有的50%份额亦由林薇法定继承,最终林薇获得房屋全部所有权。 思考:通过该案例,我们有何启示? 学生讨论交流,答案提示: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2.遗产认定(先析产 后继承):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案例再现 在陕西安康的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借款5万元后病逝,其妻儿均表示放弃继承。然而,法院发现其次子曾从父亲账户中取款9800元。法院认为,取款行为表明其实际继承了部分遗产,因此判决该次子在4900元(取款金额的一半)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3.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责任)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4.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1)取得方式: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2)丧失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5.法定继承 (1)含义: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2)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特殊情况 第一顺序 配偶——必须是正在进行时,前妻(夫)不算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伯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不到财产。 (3)遗产分配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①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特殊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再现 案例一:母亲早年抛弃女儿,30 年后女儿仍依法获得 25% 的遗产。这一判决既遵循了继承法规定,也体现了对弱势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此外,对于在遗嘱中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情况,法院会根据 “必留份” 制度进行处理,平衡了保护弱势群体与尊重遗嘱自由之间的关系。 案例二:高小某对父母不闻不问,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结合以上案例,谈谈处理好法定继承问题有何意义? 学生讨论交流回答,教师总结。 6.处理好法定继承问题的意义 (1)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1)含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①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不属于遗嘱继承。 【注意】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观看视频,谈谈视频中出现了哪些遗嘱形式?其生效有哪些要求?当有多份遗嘱时,该以哪份为准? 2.遗嘱的形式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不管有没有再去订立),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易错点提醒: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案例再现 2024年,独居老人王某与某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村委会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王某去世后将名下房产遗赠给村委会。2025 年王某病重住院,在两名无利害关系医护人员见证下立口头遗嘱,称房产归常年照顾自己的侄子所有。王某病情稳定后出院,但未重新订立遗嘱,三个月后在家中病逝。村委会履行了协议义务,但王某侄子主张继承房产,双方诉至法院。 思考:本案《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遗赠抚养协议 (1)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3)特征:它是一种协议。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到一致方能成立。遗赠、遗嘱都是单方法律行为。它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有扶养一方的义务,受扶养人也需要按照约定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对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需要以书面方式作出。 · 对比遗嘱继承、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 不同点 相同点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注意: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效力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4.遗嘱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课堂小结 本节课围绕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主题,重点学习了 “法定继承有顺序” 和 “遗嘱继承重意愿” 两部分核心内容。在法定继承部分,明确了继承制度的核心概念、遗产认定的 “先析产,后继承” 原则、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法定继承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在遗嘱继承部分,掌握了遗嘱的含义、形式及生效要求,厘清了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了不同遗产处理方式的效力优先级。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希望同学们能够深入理解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树立依法继承的法治意识,在面对家庭遗产问题时,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继承纠纷,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板书设计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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