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教案-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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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二 |
| 章节 |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
| 类型 | 教案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新授课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DOCX |
| 文件大小 | 190 KB |
| 发布时间 | 2026-06-12 |
| 更新时间 | 2026-06-12 |
| 作者 | 匿名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6-06-12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8310968.html |
| 价格 | 0.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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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教案聚焦“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核心知识,涵盖结婚原则、法定条件、登记程序及离婚限制、方式等要点。通过2025年青年婚育观调研数据导入,引发讨论后引出课题,搭建从婚姻观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支架。
特色在于案例教学与情境创设结合,如暴力逼婚案、跨民族婚姻案等实例,强化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对比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等知识拓展,培养理性分析能力,助力教师高效落实课标,提升学生法律素养。
内容正文: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教材分析
课标要求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核心素养
1.政治认同:理解通过法律手段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社会稳定的意义,认同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科学精神:以理性科学的态度对待婚姻,正确看待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法治意识:用法治的方法和理念正确对待结婚和离婚问题。
3.公共参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做到对自己负责、对配偶负责、对子女负责、对社会负责。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与登记程序;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离婚的方式与限制条件;离婚冷静期的内涵与意义。
教学难点:区分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边界;理解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把握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的适用场景;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与探望的权利义务。
教学方法
讲授法、情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
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
2025年一线城市青年婚育观调研数据,呈现“90后选择伴侣最看重因素”的分布:性格匹配(38%)、经济条件(22%)、家庭背景(15%)、价值观一致性(12%)、外貌吸引力(8%)、其他(5%)。与此同时,82.2%青年认同“门当户对”可减少婚后矛盾,超六成接受彩礼协商。
思考问题:结合青少年的婚姻观,谈谈你对婚姻的认识。
学生讨论交流,教师点拨总结引出课题——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新课讲授
一、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
案例一:父亲暴力逼婚案——杨德高将女儿捆绑卖给他人,最终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获刑。此案明确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跨民族婚姻受阻案——汉族张某与回族李某因“回女不外嫁”习俗遭家族反对,经社区干部普法教育后,家族停止干涉,二人顺利结婚。体现了法律禁止干涉不同民族通婚。
案例三:闪婚闪离案——女方领证当天因男方不当言行立即行使离婚自由权,法院支持其选择,强调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
结合案例,谈谈你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认识。
学生讨论交流
【知识拓展】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一方面,包括结婚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也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加以包办和干涉;另一方面,也包括离婚自由,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离婚的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
3.正确对待婚姻
(1)对婚姻的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对婚姻的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案例再现
女青年李某家境贫寒,其父母强迫她嫁给家境富裕的张某。李某不同意,父母便以与她断绝关系为由胁迫她嫁给张某。于是,李某被迫与张某结婚,其父母收取了对方3万元彩礼。婚后,李某与张某冲突不断,张某还经常动手打李某。李某提出离婚,招致双方父母的反对,她只好诉至人民法院。
上述婚姻违背了民法典的什么原则和法定条件?
学生讨论交流,教师总结。
4.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2)法定年龄: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3)一夫一妻:符合一夫一妻制。重婚,婚姻无效
(4)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无效
【相关链接】
5.结婚登记程序
(1)登记原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登记程序: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知识拓展】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不同点
①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龄。
②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③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人不自愿,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②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③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相同点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探究与分享
案例一: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二: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思考: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学生讨论交流,教师总结案例一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案例二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伪造证件登记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链接】同居关系
(1)表现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要慎重的原因:
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相关链接】离婚限制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的保护)。提醒: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该保护条款。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可以(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2.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①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②后果: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相关链接】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旨在减少轻率离婚,维护家庭稳定。
【知识拓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裁判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
①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判决标准: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注意事项: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知识拓展】
离婚后关于抚养和探望孩子的权利(第1086条规定)
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课堂小结
本节课围绕“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展开,重点学习了 “珍惜婚姻”和“离婚要慎重”两部分内容。在“珍惜婚姻”部分,明确了结婚的含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与登记程序,区分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及法律后果;在“离婚要慎重”部分,强调了离婚自由的边界与慎重离婚的重要性,介绍了离婚的限制条件、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的具体流程,以及离婚冷静期和离婚后子女抚养、探望的相关规定。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希望同学们能够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自觉遵守婚姻相关的法律规定,既尊重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又珍惜婚姻家庭关系,以法律为保障,维护自身与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板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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