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七 家庭与婚姻 课件-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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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三 |
| 章节 |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家庭与婚姻 |
| 使用场景 |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
| 学年 | 2027-2028 |
| 地区(省份) | 江苏省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34.24 MB |
| 发布时间 | 2026-06-06 |
| 更新时间 | 2026-06-06 |
| 作者 | 行水看云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6-06-06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8234914.html |
| 价格 | 3.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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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高考复习课件聚焦《法律与生活》“家庭与婚姻”单元,依据高考评价体系梳理亲属关系、监护职责、继承制度、婚姻要件四大核心考点,通过课标要求与真题分析明确法定继承顺序、遗嘱效力、婚姻效力等高频考点权重,归纳案例分析、辨析判断等常考题型,构建系统备考框架。
课件亮点在于“真题精析+解题建模+素养渗透”,如以2026年江西宜春一模意定监护题为例,拆解“要件判断-权利义务分析-责任认定”三步解题法,培养学生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特设“易错点警示”和“答题模板”,助力学生掌握继承、婚姻类试题得分技巧,教师可依托其系统考点和实战训练实现高效复习指导。
内容正文:
聿见思政统编新教材教学网 www.yjsz2020.cn 原创作品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Law and life
2027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以每一天的坚持去改变你坚持的每一天!你只管努力,剩下的交给时间!
把整本书装进脑中!
授课老师:行水看云
法
律
与
生
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
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聚焦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介绍公民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了解婚姻家庭中
的法律关系和
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和法律程序
进一步发展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增强法治意识,提供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学科逻辑
全书主线:
本册教材内容是围绕“民事权利与义务”展开的:
第一单元讲的是《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讲的是《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单元讲的是《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单元讲的是《诉讼法》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实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专题复习
聿见思政统编新教材教学网 www.yjsz2020.cn 原创作品
十七
【家庭与婚姻】
考什么? 1.清楚了解亲属关系涵盖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明确不同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熟知违反相关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
2.牢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明白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其财产利益,预防和排除外界危害,清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3.精准把握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理解该制度设立的原因和意义,能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和自主决定权;
4.准确理解继承的含义和种类,牢记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理解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和意义,了解遗嘱的形式,掌握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理解1对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明确1个观点:父母与子女和谐相处
把握1个关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明确1个道理:家庭生活离不开法
怎么考?
【课标要求与高考评价体系】
4
家庭与婚姻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珍惜家庭婚姻关系
一、父母对子女(抚养关系)
1.义务:抚养、教育、监护
2.权利:教育、保护
二、子女对父母(赡养关系)
1.赡养:全方位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含义、要求、意义、缺陷
三、家庭侵权
1.主要行为:遗弃、虐待、家庭暴力
2.法律责任:~
四、继承
1.继承的一般知识
2.法定继承:含义、法定继承顺序、遗产分割原则、处理好法定继承的意义
3.遗嘱继承:含义、意义、遗嘱的形式、对象
4.遗赠:对象、遗赠抚养协议
一、结婚
二、离婚
三、夫妻关系
1.含义
2.要求
3.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4.结婚的有效条件
5.同居关系
1.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2.离婚方式
3.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1.总述
2.平等的人身关系
3.平等的财产关系
4.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制度
5.共同债务
单元思维导图
必备(背)知识
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家庭侵权行为
2.遗产的认定;取得继承权的依据;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3.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成立的要件;离婚的方式
4.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之间人身权平等的表现;夫妻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核心知识探究
核心知识一 家和万事兴
核心知识二 薪火相传有继承
核心知识三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核心知识四 夫妻地位平等
抚养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不得)
教育 ①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监护 ①父母必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应当由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承担监护责任:祖(外祖)父母;兄、姐(有监护顺序)。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核心知识一 家和万事兴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特别提醒1】关于抚养的情况
(1)抚养义务即在生活方面提供物质条件。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非婚生、继养、收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参照但不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即存在权利义务消除的情形,如: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子女关系通过协议或诉讼解除;生父母与生子女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1】关于抚养的情况
(4)父母需要对成年子女承担义务吗?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以下);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赡养 ①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子女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注意:
①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通过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如果情节恶劣,还可以依法追究子女的刑事责任。
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长大成人后,应担负起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即使之后解除了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仍应承担生活困难或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生活费。
③成年的非婚生子女,也同样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含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要求 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原因 ①必然性: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例。
②法律依据: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③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缺陷 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特别提醒1】
(1)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的……
(2)虐待和家暴,轻伤即构成犯罪。
【特别提醒2】正确认识抚养、扶助与扶养关系
抚养 赡养 扶养(狭义)
区别 定义 就是“保护和教养”,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让子女健康成长 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范围 长辈对晚辈 晚辈对长辈 平辈之间
联系 三者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者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注意】“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赡养、扶养的统称。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1.主要行为
遗弃 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 (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家庭暴力 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这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
虐待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最基本特征:持续性和经常性)
2.法律责任 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或虐待,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遗弃,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义务 抚养
教育
监护保护
权利
补充 ①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育小职责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与权利)
总结归纳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如生活费抚养费)
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辍学
①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财产利益;
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成年子女对父母
成年意定
监护制度
二、敬老是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①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②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
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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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6·浙江十校联盟·3月联考)老刘身患疾病,独子小刘定居国外,未尽赡养义务。老刘遂与侄女婿小何签订协议,约定小何承担其扶养及丧葬事宜,去世后将名下房屋赠与小何,小何依约履行了义务。老刘去世后,小刘以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继承老刘名下全部财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小何依约履行义务,理应继承房屋
②小刘未尽赡养义务,丧失了继承权
③法定继承权不得对抗该协议的约定
④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典题精练
高考 怎么考,考什么
2.(25-26高三下·全国·课后作业)郭某长期指使8岁女儿小如偷窃并阻止其接受义务教育。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起诉要求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该社区居委会为小如监护人。判决后,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进行日常照料,形成监护人与照料人分离的抚养模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监护人与照料人分离模式是对青少年监护职责履行的一种有益探索
②由于郭某存在违法行为,其监护人资格自行为发生之时起自动丧失
③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能直接取得并行使对小如的监护权
④法院判决彰显了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和特殊保护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B
高考 怎么考,考什么
【答案】B
【详解】
①:监护人与照料人分离模式,既落实了法定监护责任,又提升了实际照料效果,是对青少年监护职责履行的一种有益探索,正确。
②:监护人资格不会因违法行为自动丧失,必须经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才丧失,排除。
③:居委会不能直接取得监护权,必须经由法院指定才能成为监护人,排除。
④:法院依法撤销不合格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彰显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特殊保护,正确。
典题精练
17
3.(2026·江西宜春·一模)王大伯的老伴早年去世,唯一的女儿也在国外工作,2025年春节期间,王大伯昏迷住院需手术治疗,邻居李阿姨依据双方此前的约定,代为签署手术同意书并办理入院手续。据悉,一年前王大伯因担心自己发生意外,便与李阿姨协商一致,委托后者担任他的意定监护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意定监护自王大伯和李阿姨签订书面协议时生效
②李阿姨作为意定监护人,有权继承王大伯的遗产
③意定监护制度尊重王大伯自主选择监护人的权利
④王大伯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无需在国外的女儿同意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D
高考 怎么考,考什么
【答案】D【详解】
①: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协议自签订时成立,但自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李阿姨在王大伯昏迷住院时行使监护职责,是基于协议生效后的义务,而非“签订后立即生效”,排除。
②:意定监护的核心是“解决被监护人生前的监护问题”(如人身照料、财产管理),而遗产继承是“解决被继承人身后的财产分配问题”,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意定监护人并不当然享有遗产继承权,“意定监护人有权继承遗产”的表述混淆了两个制度的边界,排除。
③: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打破“法定监护”的僵化,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王大伯)在“意识清晰时”自主选择信任的人(如李阿姨)作为未来监护人。这种“提前规划”充分尊重了被监护人的自主权,是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根本区别,正确。
④: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的签订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无需法定监护人(如父母、子女)同意,正确。
典题精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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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6·天津宁河·模拟预测)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灵活就业、邻里关系、家庭赡养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保障,我们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情境一:小王是一名外卖骑手,每天工作超10小时,平台却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上个月送餐摔伤,平台也不管。
情境二:老李家楼上新搬来的住户在阳台装了监控,摄像头正对着他家客厅,他觉得侵犯了自己的隐私。
情境三:小张的父亲瘫痪在床,哥哥却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也很少来看望。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上述情境分别予以评析。
典题精练
高考 怎么考,考什么
【答案】
情境一:①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订立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②平台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对小王送餐摔伤拒不负责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小王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小王可通过协商、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情境二:①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私密空间、私人生活安宁;相邻关系中,一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②楼上住户的摄像头正对老李客厅,已经非法侵入老李的私密生活空间,侵害了老李的隐私权。老李有权要求对方拆除摄像头、排除侵害,维护自身人格权益。
情境三: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不能仅以经济困难为由免除法定赡养义务。②小张哥哥拒不支付赡养费、不探望患病父亲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小张父亲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要求小张哥哥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含义 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关系 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权 含义: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不包括人身权利);取得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对象
(遗产) ①遗产的含义: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注: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②遗产的认定: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先析产,后继承)
③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的关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原则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意义 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代际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核心知识二 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的一般知识
【知识拓展】继承权的丧失(P46页“相关链接”)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
【注】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未履行赡养义务并不等同于遗弃,不丧失继承权。(继承权的恢复)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不可恢复)
含义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条件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范围和
顺序 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③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法定继承
原则 ①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③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④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意义 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法定继承
【酌情分得遗产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的应继份额与婚生子女的相同。
【特别提醒】图解继承顺序
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类型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法律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口头遗嘱只在危急订立时有效,危急解除后应以书面形式确定)
②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有效要件 ①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④形式要件(不同类型由不同的要求——P49页“相关链接”)⑤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共同财产需析出后才能成为遗产)。
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二)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方式
1.遗嘱的一般知识
遗嘱继承 含义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在遗嘱中确定具体的继承人及份额)
特点 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效力 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 含义 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为遗赠(于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不属于继承,也不同于赠与。
遗赠扶养协议 含义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面形式)。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不是遗嘱,也不是继承。其法律效力优于遗嘱继承
目的 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必留份制度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点拨: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
比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继承顺序是:(对同一遗产产生的效力优先等级)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之间的区别
①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继承;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表示来进行的继承。
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的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③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一人或多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在继承开始后,应当首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2)遗赠和遗嘱继承之间的区别
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遗赠强调法定继承人以外,不属于继承】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并且不能是国家或集体。
【知识拓展】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遗赠财产的内容,但它又不同于遗赠。它们二者有以下根本区别:
①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订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都可以放弃继承权,拒绝接受遗产或遗赠】
②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遗赠必须是无偿的,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
(4)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一般是无偿的。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对象 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死亡抚恤金、保险理赔金不属于死者(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对近亲属获得的经济补偿。
继承要求
遗产分配原则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④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归纳总结:薪火相传有继承
①遗产的认定:【先析产,后继承】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②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则不承担]
a.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b.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③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有利于和睦团结、家庭安宁幸福、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含义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遗赠不等于享有继承权)
认定原则
取得形式
丧失与
恢复
2.继承权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婚姻、血缘、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适用情形: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特殊:①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条件: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否则不生效);
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有助于减少分歧家庭和睦。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其他继承人;(三)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注意: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不赡养父母不会丧失继承权
含义
种类
有效要件
3.遗嘱(三种情形: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①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实质要件)
②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③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④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⑤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代书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口头遗嘱:见证人——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具有见证能力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公证遗嘱:
方式 内涵不同点 相同点
遗嘱继承 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有未成年子女的不允许把遗产遗赠给国家。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提醒: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代书
33
1. (2026·浙江·二模)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72岁的张A身患疾病,行动不便,子女远在异国他乡。多年来,妹妹张B对他照顾有加,一番思量后,他决定将名下唯一的房屋赠予张B,双方约定,张B会妥善照顾张A的晚年生活,为他养老送终。此后,张A还把自己的银行卡、医保卡、身份证都交给了张B保管。在张B的安排下,张A搬到了新住处。但他很快发现,新住处是合租房,居住设施差、隔音效果差、人员复杂,与之前的生活环境天差地别。而他赠予张B的房屋已被转卖,银行账户中的42万元也被取用。张A对这一切感到愤怒和后悔,意欲起诉讨回房屋和存款,而张B也对此颇感无奈,达成约定后为了照顾张A的起居和就医,便在自己居住的小区为他租房,还坚持每天做饭,托保姆带给他吃,每月在其身上的花费超万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双方的“约定”是否构成遗赠扶养关系?请说明理由。
(2)请选择其中一方立场,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为当事人起草诉讼请求及理由。
典题精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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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①本案中双方的“约定”并未构成遗赠扶养关系。
②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则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③本案中,张A和张B是兄妹关系,双方虽约定赠予房产养老送终,但张B接受房产的身份并非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所以不构成遗赠扶养关系。
(1)本案中,双方的“约定”是否构成遗赠扶养关系?请说明理由。
(2)请选择其中一方立场,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为当事人起草诉讼请求及理由。
【答案】
(2)①选择张A立场。当事人双方约定赠房养老合同,而张B违反该约定未尽到妥善照料老人的合同所附义务,且擅自售出房屋并取用存款,严重侵害赠予人利益,故请求撤销对张B的房屋赠予并返还存款。
②选择张B立场。当事人双方约定赠房养老合同,我方已为张A租房并负责起居、就医、饮食等行为,应被视为正常履行赠予合同所附的义务,且对方自愿将银行卡、医保卡、身份证等委托我方保管,我方处理房产及存款的行为并无违约或侵权。因此,对方无权要求我方返还所赠房产。
比较项目 意定监护 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性质 以协议形式设立,是双方法律行为,人身权益保障制度,侧重失能后的代理决策权 以遗嘱形式设立,是双方法律行为,财产与劳务交换协议,以遗产换取养老支持
生效条件 附条件生效:需待本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 即时生效: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扶养义务即时履行,遗赠部分在被扶养人死亡后执行)
受益主体 立遗嘱人 立遗嘱人和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是否有偿 一般无偿,也可以是有偿 有偿且附义务
设立目的 保障失能后的人身、财产权益,由信任的人代为决策 解决养老问题,以遗产为对价换取扶养人提供生活保障
效力 效力优于法定监护 效力高于遗嘱或者遗赠
主体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
意定监护人可以是继承人 遗赠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可遗赠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自然人;
扶养人: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权利
义务
内容 监护人:管理财产、代理民事活动、医疗决策等监护职责,无直接财产收益权,仅有管理权;
本人:无财产转移义务; 扶养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支持、丧葬服务,以履行义务为前提获得遗产;
被扶养人:承诺去世后遗赠财产
全面认识意定监护制度与遗赠扶养协议?
如何全面区分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比较项目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法律
定义 自然人与扶养人签订协议,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去世后遗产归扶养人所有 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财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 无遗嘱或遗赠时,按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权利
义务
主体 被扶养人(自然人)与扶养人(个人或集体) 遗赠人(被继承人)与受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 遗嘱人(被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
适用条件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通过遗嘱赠与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权利义务关系 有偿性:扶养人以履行扶养义务为对价获得遗产 无偿性:受遗赠人无需履行义务即可接受遗赠(除非附义务) 无偿或有条件:遗嘱可附义务(如赡养其他亲属) 无偿性:继承人无需支付对价(但可能承担债务)
义务要求 扶养人必须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否则可能丧失受遗赠权 受遗赠人无强制义务(除非遗嘱附义务) 遗嘱继承人无强制义务(除非遗嘱附义务) 法定继承人无强制义务(但继承遗产需清偿债务)
优先顺序 最高优先: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次优先: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但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优先于法定继承,但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兜底适用:无其他继承方式时生效
接受
或
放弃 扶养人无明确表示接受或放弃的,以履行协议义务来体现接受。遗赠人在协议生效后一般不得随意撤销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关于“遗产处理”试题的解题方法
1.进行遗产认定(析产):先将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
2.区分处理遗产的方式:
(1)根据被继承人是否立了遗嘱,判断是遗嘱方式还是法定继承方式。
(2)根据有效遗嘱的构成要件判断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如无效则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3.法定继承方式:重点把握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4.遗嘱方式:区分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三种遗嘱方式(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效力]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1)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多份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方法技巧——继承类
1. (2026·福建莆田·二模)继子小赵曾经主要照顾过马阿姨,马阿姨遂与小赵签订无偿赠与合同,将自有房屋过户给小赵(合同未明确约定义务)。后来马阿姨(70多岁)重病卧床,小赵却怠于照料,甚至拒不归还其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直接影响马阿姨日常起居与就医。马阿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本案中赠与合同因未约定赡养义务,小赵无需承担任何义务
②法院认定小赵应当承担照料义务,体现了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③小赵房屋过户后未尽到合理赡养义务,构成违约,马阿姨有权撤销赠与
④若小赵将房屋转卖给他人且完成过户,马阿姨仍可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C【详解】①:赠与合同虽未约定赡养义务,但小赵与马阿姨存在继亲属关系,且马阿姨的赠与基于小赵此前的照料行为,结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小赵对重病的马阿姨仍负有照料义务,并非“无需承担任何义务”,错误。②:公序良俗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小赵在马阿姨重病时怠于照料、阻碍就医,违背了基本伦理道德,法院据此课以义务,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正确。
③: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小赵未尽合理照料义务,且扣押证件阻碍马阿姨就医,属于不履行扶养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的情形,构成违约(或法定可撤销事由),马阿姨有权撤销赠与,正确。
④:若小赵将房屋转卖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马阿姨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仅能向小赵主张损害赔偿,错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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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6·山东菏泽·一模)程某与秦某婚后育有两名子女。程某病故后留有存款9万余元,因其子女均在外工作,村委会出资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后因继承权发生纠纷,经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协议:程某子女自愿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秦某。后秦某将其继承的全部遗产赠与村委会。据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村委会是依法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的秦某个人财产
②村委会垫付的丧葬费用,可从程某遗产中优先扣除
③程某子女虽未尽到赡养义务,但对遗产仍有继承权
④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C
【详解】
①:本案中,村委会获得的财产是秦某的生前赠与,而非遗嘱行为,因此不属于遗赠,错误。
②:根据《民法典》,分割遗产时,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丧葬费用属于合理债务,村委会垫付的丧葬费用可从程某遗产中优先扣除,正确。
③:根据《民法典》,只有当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法定情形时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程某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并非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因此仍享有继承权,正确。
④: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错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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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6高三上·河北石家庄·专题练习)老强突发疾病,在意识清醒时留下遗嘱把自己的100万存款留给两个未出生的孙子(大儿媳妇怀有的双胞胎)。老强去世后不久,大儿媳妇生下两个健康的孩子。他的二儿子小强认为父亲给这100万时两个侄子还没有出生,没有权利获得这笔钱,这100万应该是遗产,由他们兄弟二人平分。据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①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老强的存款应由两个孙子通过遗嘱继承
②老强订立遗嘱时双胞胎尚未出生,无受益资格,其存款应适用法定继承
③老强的遗嘱系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应当被执行
④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D
【详解】
③:老强的100万存款是个人合法财产,其订立遗嘱时意识清醒,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指向的胎儿已活体出生,遗嘱合法有效,应当被执行,③正确。
②④: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便存在,④正确,②排除。
①:遗嘱继承的继承人需限定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老强的行为属于遗赠,两个孙子可依据该遗赠取得100万元存款,①排除。
故本题选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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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要求 ①对婚姻的要求: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对婚姻的态度:
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3.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原则;③男女平等原则;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禁止: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
(一)结婚
核心知识三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4.结婚条件 实质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22、女20;未到法定婚龄骗取结婚证的,婚姻无效。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人只能是未婚者或是丧偶者、离异者。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否则视为无效婚姻。
程序条件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步
骤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的必经的法定程序。)
【特别提醒1】理解“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出该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视为有效婚姻。
【特别提醒2】理解“法定婚龄”
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后以此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法院不予支持,视为婚姻有效。
【特别提醒3】理解“一夫一妻制”
1.法律禁止重婚。重婚是指自己有配偶,在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同居关系
(1)同居情形
①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非法同居--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是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这是事实上的重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特别提醒3】理解“一夫一妻制”
2.同居关系
(2)法律后果
①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男女之间不享有继承权,同居期间各自继承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处理。
②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重婚行为,涉嫌犯罪,将受到法律惩罚。
【特别提醒4】理解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意隐瞒病情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若一方接受另一方隐瞒病情的,视为有效婚姻。
【特别提醒5】理解结婚是法律程序
我国民间历来有举行结婚仪式的习俗,婚姻法不予禁止,但不能以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作为婚姻成立的标志,更不能以仪式代替登记。以收受彩礼为条件结婚而未能结婚的,收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知识拓展】——世代亲等计算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特别提醒】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未到法定婚龄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请求撤销婚姻:
①因胁迫结婚的(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联系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条件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2.法律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1)原因 ①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②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2)限制条件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的保护】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提别提醒】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民法典》军婚的保护条款。
①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②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
(二)离婚
3.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 ①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
②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注】自提出离婚申请60日内,离婚双方没有人提出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裁判离婚
(诉讼离婚) 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优先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这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注】“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前提。单纯以家庭暴力、财产纠纷等作为离婚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没有人上诉就会生效)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注意:宣判离婚≠离婚生效】
(二)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关于裁判离婚的调解与批准:【补充】
【特别提醒】
2.父母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夫妻关系总述
1.确立 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
2.内容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4.夫妻平等 表现: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实质: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包括夫妻人格平等和权利义务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核心知识四 夫妻地位平等
★
基本原则
对待婚姻的要求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
行为:互相忠实/尊重/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态度:严肃对待、珍惜婚姻,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对社会负责。
含义
结婚条件 ★
实质
条件
程序
条件
离婚 规定
协议离婚
裁判离婚
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①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①完全自愿
②达到法定婚龄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违背①→可撤销婚姻(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无效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向法院申请无时效限制)
程序:申请→审查→★登记(发证)
地位: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归纳总结: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限制: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①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②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优先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15日内没有人上诉
①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保护军婚】 ③【保护妇女权利】
注:“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52
1.含义 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2.
表现 (1)重要体现 平等的姓名权:①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
【注】①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②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允许双方就姓名问题达成自愿合法的协议,选夫姓或妻姓或其他姓均属合法,入赘女婿也享有自己的姓名权。
(2)重要标志 平等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无需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束缚,夫妻在人身关系上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夫妻住所选定权,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禁止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的义务等)
3.意义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二)平等的人身关系
知识拓展:夫妻平等在人身关系上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人身关系
(权利)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择权
夫妻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
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和支配。
夫妻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5)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义务)
知识拓展:夫妻平等在人身关系上的权利与义务
(三)平等的财产关系
1.特点 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2.内容 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定财产制)
3.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属于申请人);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a.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经营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b.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c.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如婚前投稿婚后发表获得的稿酬、婚前发表婚后获得的稿酬。d.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且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视为对双方赠与;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认定为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则: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三)平等的财产关系
3.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内容: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房屋、车辆等,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价值较大的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a.婚前投资的本金依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b.婚前取得稿酬或离婚后才发表并取得的稿酬;c.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前一方首付购置房产,婚后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增值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d.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增值等。
原则:个人财产,处理权归财产的所有者
【点拨】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提醒】夫妻财产中稿酬、投资收益、房产收益的分割
1.稿酬:(只需记住除了婚前取得和离婚后取得这两种情况外,剩下的稿酬都属于共同——即:跟婚姻沾边就是共同)
(1)共同财产:①婚姻存续期间的稿酬所得;②婚前投稿婚后发表并取得;③婚前发表婚后取得,婚存期发表离婚后取得。
(2)个人财产:①婚前取得;②离婚后发表并取得
2.投资收益:(只看投资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不看本金是谁的——以股票为例,债券、存款同理——只要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存期,投资收益的部分就是共同的——即:投资行为跟婚姻沾边就是共同)
(1)婚前用个人财产炒股,婚后取得炒股收益——个人(法定孳息)
(2)婚存期用个人财产炒股获得的收益——共同
(3)离婚后用个人财产炒股获得的收益——个人
3.关于房产的收益: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属于——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知识拓展】孳息、投资收益、自然增值
①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②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如利息、股息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③投资收益通常指谋求财产或资金在未来能增值或获得收益的经营行为。④自然增值是指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未投入时间、精力、智力和额外金钱,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
财产来源 财产归属
婚后,张某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6万元
他用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
婚后,张某和妻子李某用共同积蓄购得一套价值80万的房子,仅以张某的名字登记。
婚姻期间由于小张工作突出,公司奖给其的一辆价值8万元的一辆小汽车。
婚内小张为小李购买的价值2万元的钻戒。
小李在送孩子上学途中由于车祸而获得的当事人医疗赔偿6万元
小李为小张购买的一套高档西服2000元。
小张向小李婚前承诺,婚后如果提出离婚,就一次性支付“分手费”20万元。
20万归张某,6万为共有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
小李所有
小张所有
小李所有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
【试一试】
(三)平等的财产关系
3.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范围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效力 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4.夫妻债务 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共债共签】,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关键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知识拓展】民法典婚姻法﹣﹣八大修改
(1)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协议离婚需要提前30天预约。——离婚慎重
(2)新增“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家庭贡献大者,离婚时或可获得经济补偿。——有助于社会形成热爱家庭、服务家庭、和谐美好的社会新风尚
(3)明确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更加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4)关于诉讼离婚,民法典中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再不会“遥遥无期”
(5)新增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让法律更加贴合时代的特征
(6)新增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范围扩大
(7)新增夫妻一方的“挥霍”行为,为法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行为。——进一步地保护了夫妻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减少
【知识拓展】夫妻约定财产有效的要件:
①要求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③内容明确合法。
④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点拨】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特别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注】代理的事物限于家庭日常事务,诸如一家的食物、衣着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家庭教师的聘用,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的订阅皆包含在内。对于这类事物,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而推卸共同的责任。
核心★
表现★
实质★
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人格独立
人身自由
1.平等的人身关系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而变化;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子女姓名问题上享有平等权利;变更子女的姓名,要征得对方同意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2.★平等的财产关系
确定方式 法定财产制 共同财产
个人
约定财产制
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未明确只归一方;
权利: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范围: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婚前投资的本金……
权利: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优先于法定】
办理: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归纳总结: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平等
63
1. (2026·湖北孝感·一模)2015年,颜某某与罗某某(男)登记结婚。2022年7月,颜某某生育双胞胎子女罗大某(男)、罗小某(女)。罗大某、罗小某出生后,与颜某某、罗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2024年3月,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大某强行带至B省共同生活。经多次沟通,罗某某均拒绝将罗大某送回。在上述纠纷中( )
①作为罗大某的父亲,罗某某有权将他带走抚养
②罗某某侵犯了罗大某的人格权和身份权
③颜某某可以向罗某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如果颜某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因其为家庭内部矛盾而不予受理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C【详解】
①②:罗某某强行带走罗大某,侵犯了罗大某享有的接受其母亲抚养的身份权及人身自由的人格权,①错误,②正确。
③: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制度,原告起诉时,一般应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③正确。
④: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不能以家庭内部矛盾为理由拒绝立案,④错误。
故本题选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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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6·云南·模拟预测)林某与白某婚后,林某以个人名义贷款购房供二人共同居住,夫妻二人还共同经营一家社区便利店。2026年1月,白某外祖母(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亲笔订立书面协议,将名下商铺出租给第三人王某,约定年租金8万元。同时,林某为便利店进货周转,以个人名义向好友张某借款5万元,未告知白某。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案涉购房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白某负有连带偿还义务
②林某以个人名义为便利店借款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③白某母亲作为外祖母的法定代理人,可追认该商铺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
④林某若擅自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转租,侵犯白某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B
【详解】
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涉购房贷款用于二人共同居住,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白某负有连带偿还义务,①正确。
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便利店为林某与白某共同经营,林某为便利店进货周转借款5万元,虽未告知白某,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②排除。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存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的情形。白某外祖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王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本身无效,白某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也无权追认其有效,③排除。
④:案涉房屋为林某与白某婚后共同居住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林某若未经白某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白某的处分权,④正确。
故本题选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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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怎么考,考什么
3. (25-26高三上·山东东营·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李某与原配妻子育有四子女,原配病故后,李某与柳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未育有子女。2024年李某病故,无遗嘱。李某的四子女与柳某就丧葬费、抚恤金、存款及李某名下房产等财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李某的四子女认为,柳某曾为李某保姆,不应享有继承权,且柳某长期侵占李某退休金和存款,丧葬费应从存款中支出,剩余存款、抚恤金及李某房产均应由四子女继承。柳某则认为,自己与李某是合法婚姻,多年来对李某和李某的孙辈悉心照顾,现自己年迈且无经济来源,应当享有继承权,同时提供账本证明李某存款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部分给予了李某四子女,没有侵占李某存款。双方矛盾积怨已久、关系复杂,争议僵持不下,故向“德清嫂”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德清嫂”工作室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与专业技巧,通过走访调查、耐心调解,最后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在现场握手言和。
(1)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下列问题。①柳某是否享有继承权?②双方争议的财产中,哪些不属于遗产?③说明最后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阐明理由。
(2)该案的圆满解决,彰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方面具有哪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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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①柳某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②李某的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③没有。本案中的调解属于人民调解。只有经过司法确认后调解协议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下列问题。①柳某是否享有继承权?②双方争议的财产中,哪些不属于遗产?③说明最后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阐明理由。
(2)该案的圆满解决,彰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方面具有哪些优势?
【答案】
(2)以和为贵选调解。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以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为主,在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展现了调解法理情相结合的优势特点。
4. (25-26高三上·辽宁锦州·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张某与妻子林某婚后有一子张某强和义子王某。2010年,夫妻二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儿子张某强由于在国外工作,不能照顾张某夫妻,张某夫妇和张某强协商后同王某达成《赠与赡养协议》,约定:张某与林某将共有商品房(涉案的房屋)赠与义子王某,王某需独自承担二人的赡养义务(包括日常照料、医疗费用承担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张某与林某仍有权在该房屋居住直至去世。协议签订后,2019年案涉房屋产权变更至王某名下,张某与林某继续在该房屋居住。2022年,张某因病去世,给张某治病花费了大额医疗费用,王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对林某进行日常照料,甚至要求林某搬离案涉房屋。2023年张某强回国照顾赡养林某。林某和张某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涉案房屋的赠与,收回房屋所有权,并且由张某强继承该房屋所有权。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张某强与林某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典题精练
高考 怎么考,考什么
【答案】①林某与张某强的主张部分得到法院支持,撤销赠与、收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予以支持,由张某强单独继承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②撤销赠与、收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张某、林某与王某签订的《赠与赡养协议》明确约定,王某获赠房屋需独自承担二人的赡养义务,且张某、林某有权居住至去世,该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在张某去世后,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对林某的日常照料义务,还要求林某搬离房屋,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林某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屋所有权。
③由张某强单独继承该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案涉房屋是张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作为义子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该遗产份额应由林某与张某强共同继承,张某强无法单独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张某强与林某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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