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单元测试-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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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信息**
高中思想政治“家庭与婚姻”单元卷,通过18道单选与4道材料题,聚焦婚姻效力、遗产继承等法律实践,强化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适配单元复习巩固与能力提升。
**题型特征**
|题型|题量/分值|知识覆盖|命题特色|
|----|-----------|----------|----------|
|单选题|18题|夫妻共同财产(题3)、离婚诉讼(题1)、遗赠扶养协议(题2)、遗产继承(题10)|结合打赏欠债、非婚生子女抚养等社会热点,情境真实贴近生活|
|材料题|4题|遗嘱效力(题19)、侵权责任划分(题20)、必留份制度(题21)|以复杂案例综合考查法律适用,如赵某遗赠案融合意思表示真实与公序良俗,体现真题案例分析命题趋势|
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单元练习
一、单选题
1.周某(男)和李某(女)结婚生子,儿子小明出生后,周某要求李某辞职全职带娃,李某拒绝。后李某沉溺于打赏主播,欠债20万元。双方感情破裂,在小明不满1周岁时,李某提起了离婚诉讼,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①周某侵犯了李某参与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②小明的姓氏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③20万元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④对于李某提出的离婚诉讼,法院可不予受理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2.王某年老独居,女儿远在国外多年未归。王某遂与邻居张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张某负责王某日常起居、医疗陪护及身后丧葬事宜,王某去世后将其名下存款及收藏的珍贵字画赠予张某。张某依约悉心照料王某五年,王某去世后,其女儿回国主张继承全部遗产。本案中( )
①王某可以与其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②王某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张某依约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有权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取得约定遗产
④王某之女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撤销该协议并继承全部遗产
A.①③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3.刘先生婚前全款购置一套房产,婚后与方女士共同居住于该房产多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方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婚后共同居住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刘先生不同意分割。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诸于法律。根据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房产为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应该归刘先生所有
②婚后夫妻共同居住房屋,属于事实上夫妻共同财产
③若方女士起诉,法院应该驳回其分割该房产的请求
④该房产虽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协调权利义务关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4.小李年幼丧母,父亲老李在小李13岁时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小李遂由生父老李与继母王女士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成年后的小李与贾先生结婚并生育儿子贾李。2018年,老李与王女士协议离婚。2022年6月18日,小李与父亲老李不幸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关于遗产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王女士对小李尽了抚养义务,可继承她的部分遗产
②贾李可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分别继承小李和老李的部分财产
③王女士已与老李离婚,一般无法继承老李的任何遗产
④贾先生不是老李的法定继承人,无法获得老李的任何财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5.李先生与王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李)随母亲生活。离婚后,王女士在未告知李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的姓氏改为其继父(张某)的姓氏。李先生知道后,拒绝给付抚养费并愤然起诉,要求判令儿子恢复原姓氏。本案中( )
①小李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不能随张姓
②李先生与王女士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③王女士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序良俗
④李先生不得因儿子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6.秦某与林某为夫妻,育有一女秦小雨(16周岁)。秦某婚前拥有个人专利一项,婚后该专利许可他人使用,五年累计收取许可费60万元。2025年初,秦某被确诊重病,需高额医疗费。秦某病重期间,在一名亲友见证下,口头表示其“名下的财产都留给女儿秦小雨”。不久后秦某去世。事后查明,秦某还有婚后存款30万元,另有秦某婚前债务5万元尚未清偿。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专利许可费6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秦某不能以个人名义单独处分
②秦某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对全部个人合法财产具有法律效力
③秦小雨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其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④若秦小雨继承秦某遗产,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5万元债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7.下列对下图漫画(作者:梁心慈)解读正确的是( )
A.张某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该婚姻自始无效
B.田某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C.田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撤销后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D.若田某选择不撤销婚姻,该婚姻关系有效,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8.2014年,王某与金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生育了儿子小金。后两人分手,孩子随王某生活,金某未向王某支付过抚养费。经司法鉴定,金某是小金的生物学父亲,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金某支付欠付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至小金18周岁的抚养费用。对此理解不正确的是( )
A.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未登记结婚而免除
B.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C.人民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
D.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承担子女的生活费,不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
9.12岁学生林某课间与赵某打闹时,故意把赵某的课本扔出窗外。赵某急忙跑到楼下捡拾,没留意脚下台阶,失足摔倒致手臂骨折,住院治疗花去8000余元。赵某父母认为林某恶意挑衅,其父母未尽管教责任,学校也未及时制止打闹,遂将三方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对此,下列解读正确的是( )
①林某属于未成年人,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②林某的法定监护人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12岁的林某应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④该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0.王甲丧偶多年,育有六女一子,女儿王大与儿子王七在王甲生病住院期间承担了主要的照顾义务,女儿王二患有小儿麻痹(瘫痪)综合征。王甲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六个女儿主张七人平分。王七反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王甲生前在王七夫妇见证下以录音立下的将全部遗产留给王七的遗嘱。据此,以下分析正确的是( )
①王七夫妇不符合遗嘱见证人的条件,该录音遗嘱无效
②本案应充分尊重王甲的遗愿,完全遵照遗嘱处置遗产
③遗产处置时应对王二予以照顾,剩余部分须均等分配
④王大和王七可以多分遗产,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1.对婚姻幸福和美满家庭的追求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未成年甲的父母因病丧失对子女的监护能力,其他近亲属都应当承担甲的监护责任
②王某与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乙负责其生养死葬,王某去世后乙可继承其遗产
③丙在妻子去世后对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岳母遗产
④丁父亲与丁女友母亲是表兄妹,据亲等计算法丁与其女友不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2.翟某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名下老宅赠与好友小花,存款500万元由独子翟小某继承。翟某去世后,翟小某发现遗嘱未提及价值50万元的名贵字画。小花要求继承老宅,翟小某主张字画应归自己所有。本案中( )
①自书遗嘱须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小花无法继承该房老宅
②若翟某的遗嘱符合规定,小花可获得该老宅
③字画作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由翟小某法定继承
④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小花可同时主张继承存款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
13.张某与王某是某小学的学生,二人在教室前玩耍时,张某推拉王某导致其牙齿受伤,张某家长已支付前期治疗费1303.2元,司法鉴定确认后续治疗费需15100元,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监护人夏某支付后续治疗费,某小学承担补充责任。经查,该小学在此前已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并做了相应防范安排。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张某监护人夏某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②某小学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补充责任
③支付后续治疗费,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合理范围
④二审终审后当事人不得再通过任何途径主张权利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4.甲公司工作人员潘某在执行公司任务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因观察不周,在某路口与15岁的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谢某因此住院治疗6天。因各方就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谢某诉至法院,请求潘某及甲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根据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潘某侵害了谢某生命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②谢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没有过错
③潘某在执行任务,其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
④谢某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5.甲在婚后成立了一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其妻乙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因公司资金缺口,甲向丙借款100万元,并将其婚前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后甲意外离世,乙合法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借款合同到期后,丙要求乙承担还款责任,乙表示拒绝。本案中( )
①甲意外离世属不可抗力
②甲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③甲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④甲抵押的房产应优先用于清偿丙借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6.张大爷年近70岁,其妻子已去世,育有独子小张。小张成家后常年定居国外,很少回国。张大爷经常为如何养老以及遗产处理问题发愁。下列关于张大爷担心的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
①签订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将遗产赠与其监护人
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
③立书面遗嘱,将遗产全部赠与张大爷亲弟弟
④张大爷的儿子是遗产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7.吴甲年逾七旬,配偶已故,育有一子吴乙。吴乙对吴甲不闻不问。2023年,吴甲自书遗嘱,载明去世后名下房屋归侄子吴丙。2025年,邻居周某与吴甲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周某负责吴甲生养死葬,吴甲去世后名下房屋归周某所有。此后周某依约履行义务。2026年吴甲病逝,吴乙、吴丙、周某均主张房屋归己所有。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①吴甲与周某签订的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②吴丙可根据自书遗嘱进行遗嘱继承
③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周某有权取得该房屋
④吴乙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8.梁某不幸去世,梁某妻子方某依然如故地照顾梁某母亲的饮食起居、病痛护理,直至梁某母亲离世。梁某母亲去世后留下房产与存款。方某认为自己一直赡养公婆,也应享有继承权,但遭到了丈夫两个姐姐的强烈反对。于是,方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以下看法正确的有( )
①方某对婆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继承人
②方某可以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梁某母亲遗产
③两个姐姐因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丧失继承权
④在该案中合法继承人有方某以及梁某两个姐姐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二、材料题
19.遗嘱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化,是继承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范某与吉某于1989年育有范小某,后二人离婚,范某2011年与刘某再婚。范小某自2006年即患有肾病并于2016年开始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出血。范某2021年6月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刘某一人继承,产权归刘某一人所有。”经查,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一切要件。
2026年2月,范某去世。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案涉房屋。诉讼中,范小某辩称其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范某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留有必要份额,故该遗嘱部分无效,其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
本案中,范某自书遗嘱是否有效、法院能否支持范小某主张,试说明理由。
2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9岁的小张放学独自回家,行至其所住二楼的公共通道时,被邻居李某放置在通道内的铁梯子砸伤左手。经医院诊断,小张左手手掌及手指受伤,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
经调查,李某正在装修房屋,将铁梯子倚靠在公共通道墙角,也未进行任何固定。此外,李某的装修方案已在小区物业公司备案。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发生争议。小张父亲认为李某和小区物业公司应赔偿损失;物业认为小张是被李某的铁梯子砸伤,与物业无关;李某则认为公共通道系业主共同所有,小张的父母没看好孩子,也要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应如何划分当事方的责任,并说明理由。
2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被继承人黄某某与唐某于1997年登记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黄某。2021年黄某某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认定其单独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归黄某继承,遗嘱系黄某某本人书写,有其亲笔签字,并书写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被继承人黄某某的父亲于2013年去世,其母亲徐某由其他子女轮流照看,徐某无养老保险、名下无自有住房。2022年,黄某某因病去世。原告黄某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继承人黄某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由黄某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已93周岁,明显缺乏劳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黄某某遗嘱未为徐某保留必要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遗嘱中除必留份外的部分有效,为徐某保留房屋10%的产权份额,剩余90%由黄某继承。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依据。
22.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2026年1月,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赠纠纷案。独居老人赵某(85岁)长期由保姆刘某照料。2025年3月,赵某在刘某陪同下立下公证《遗赠》,约定将其名下房产遗赠给刘某,并在遗赠中写明“刘某需照顾赵某至终老”。同年6月,赵某儿子从外地归来,发现母亲多次表示“刘某拿走了我的存折”“我想换个保姆”,遂报警。经查,刘某自2024年起通过蒙骗手段,让赵某将每月退休金打入其账户,累计16.8万元;赵某立遗赠时,刘某未告知赵某儿子联系方式,也未让赵某与外界沟通。2025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刘某未按约定在赵某临终前陪护。赵某儿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赠》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利用赵某孤立无援的处境,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作出遗赠,且未履行遗赠所附赡养义务,判决《遗赠》无效。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判决案涉《遗赠》无效的法律依据。
试卷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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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C
【详解】①: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本案中周某仅是提出要求,并未实施强制或限制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排除。
②:根据姓名权的法律规定,自然人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但在有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等法定情形下亦可例外。因此,小明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符合题意。
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打赏主播所欠20万元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属于个人债务,符合题意。
④:根据法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规定,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该限制不针对女方。本案由李某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排除。
2.A
【详解】①: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题中王某与邻居张某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正确。
②:题干中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并非意定监护制度中通过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的相关内容,因此该表述不符合题意,排除。
③: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张某依约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有权优先于王某的女儿(法定继承人)取得约定遗产,正确。
④:该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王某之女无权撤销该协议并继承全部遗产,排除。
3.B
【详解】①: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刘先生婚前全款购置该房产,确属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正确。
②:婚后共同居住使用仅表明该房产用于共同生活,并不改变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律属性,法律上不存在所谓“事实上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排除。
③:因该房产系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方女士提出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应驳回其分割请求,正确。
④:该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刘先生个人财产,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协调问题,排除。
4.A
【详解】①: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王女士抚养小李至独立生活,已经形成抚养关系,该关系不会因王女士与老李离婚而消灭,因此王女士有权继承小李的部分遗产,正确。
②: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贾李(小李之子)是小李的子女,可继承小李的遗产,但贾李并非老李的法定继承人(老李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贾李不属于上述范围),故“分别继承小李和老李的部分财产”说法错误,错误。
③:配偶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女士与老李协议离婚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再是老李的配偶,因此一般无法继承老李的任何遗产,正确。
④: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女婿(贾先生),但老李可通过订立遗嘱指定贾先生为继承人,此时贾先生可依据遗嘱继承遗产。另外,贾先生是小李的配偶,属于小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老李如果先于小李死亡,小李继承老李的遗产后,贾先生可以通过继承小李的遗产,获得老李的部分财产,故“无法获得老李的任何财产”说法错误,错误。
5.D
【详解】①: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存在法定情形的,也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例如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等,且父母协商一致的,未成年子女也可以使用继父姓氏,错误。
②:本案是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关系自离婚调解书生效时解除,并非自取得离婚证时解除婚姻关系,错误。
③: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王女士未告知李先生擅自更改孩子姓氏为继父姓氏,既违反民法典对姓名权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公序良俗要求,正确。
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正确。
6.B
【详解】①: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秦某婚后许可专利使用获得的60万元许可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须经双方同意,秦某不能以个人名义单独处分,正确。
②: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满足法定形式要件。材料中秦某立口头遗嘱时仅有一名亲友在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该口头遗嘱无效,错误。
③:秦小雨作为秦某的女儿,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错误。
④:根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秦某婚前所负5万元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若秦小雨继承秦某遗产,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该债务,正确。
7.C
【详解】A: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不是自始无效,错误。
B: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不是只能通过诉讼离婚,错误。
C: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法律规定,正确。
D:若田某选择不撤销婚姻,婚姻虽有效,但张某隐瞒婚前重大疾病的行为若造成田某损害,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错误。
8.D
【详解】本题是逆向选择题。
A: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免除,正确但不符合题意。
B: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正确但不符合题意。
C:金某作为小金的生物学父亲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正确但不符合题意。
D: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支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需要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错误但符合题意。
9.C
【详解】①: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林某虽为未成年人,但其侵权行为与赵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监护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错误。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林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林某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确。
③: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林某12岁,属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此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确。
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法律关系类型而异。本案为因人身损害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属于人身关系范畴,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而非物,错误。
10.B
【详解】①:根据《民法典》规定,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王七作为继承人,其夫妇与王七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录音遗嘱的见证人,故该录音遗嘱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无效,正确。
②:因王七夫妇不具备见证人资格,该录音遗嘱无效。无效遗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完全遵照遗嘱处置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错误。
③:王二患有小儿麻痹综合征导致瘫痪,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但法律并未规定对困难继承人照顾后的剩余遗产须均等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错误。
④:王大和王七在王甲住院期间承担了主要照顾义务,属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此类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这也有利于弘扬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正确。
11.D
【详解】①:未成年人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并非所有近亲属都应当承担监护责任,错误。
②: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享有的是受遗赠权,并非法定继承权,遗赠不属于继承的范畴,错误。
③: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依据民法典规定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符合题意。
④:我国民法典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丁与女友属于四代旁系血亲,不属于禁止结婚情形,符合题意。
12.C
【详解】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不要求必须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只有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才需要见证人,排除。
②:遗嘱继承、遗赠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若翟某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中指定赠与小花的老宅,小花有权依法获得,正确。
③: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翟小某作为翟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法定继承该幅字画,正确。
④:翟某遗嘱已经明确约定存款归翟小某继承,小花仅对老宅依遗嘱享有权利,无权主张存款,排除。
13.C
【详解】①:张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夏某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而非过错责任原则,错误。
②:某小学已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并做了相应防范安排,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补充责任,正确。
③:后续治疗费是张某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必要费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合理范围,正确。
④:二审终审后,当事人若认为生效判决有误,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法定途径主张权利,而非不得再通过任何途径,错误。
14.D
【详解】①:潘某的行为造成谢某受伤,侵害的是谢某的健康权,并未侵害生命权,排除。
②:15岁的谢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自身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能直接认定其行为没有过错,排除。
③: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潘某是在执行公司任务途中发生事故,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正确。
④:15岁的谢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正确。
15.D
【详解】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离世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范畴,错误。
②:该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乙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因此甲为企业经营所负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错误。
③: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甲婚前购买的房产符合该规定,属于甲的个人财产,正确。
④: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甲已办理抵押的房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丙的借款,正确。
16.C
【详解】①:成年意定监护仅用于事先协商确定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只解决监护问题,不涉及生养死葬和遗产处分的约定,错误。
②: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主体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由受遗赠人(扶养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完全契合张大爷解决养老和遗产问题的需求,正确。
③:一方面,我国法律要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未说明小张符合除外情况就约定全部赠与的表述不合法;另一方面,亲弟弟属于法定继承人,对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处分属于遗嘱继承,只有对继承人以外的主体才叫遗赠(赠与),错误。
④:我国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张大爷的儿子作为子女,本身就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正确。
17.B
【详解】①:吴甲与周某签订的协议,约定周某负责吴甲生养死葬,吴甲去世后名下房屋归周某所有,该内容符合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特征,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符合题意。
②:吴丙是吴甲的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吴甲以自书遗嘱将房屋留给吴丙,属于遗赠而非遗嘱继承,错误。
③: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周某已依约履行对吴甲的生养死葬义务,故有权依据协议取得该房屋,符合题意。
④: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效力,排除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适用,因此,吴乙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无权继承该房屋,错误。
18.B
【详解】①:根据《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方某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作为第一继承人,正确。
②:题干中并未提及方某与梁某母亲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方某不能依据该协议继承遗产,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继承,排除。
③:梁某的两个姐姐是梁某母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并不会直接导致丧失继承权,只是在分配遗产时可能会少分或不分,而非丧失继承权,排除。
④:本案中,方某因尽主要赡养义务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梁某的两个姐姐作为子女也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合法继承人包括方某及梁某的两个姐姐,正确。
19.范某自书遗嘱形式合法,但内容部分无效;法院应当支持范小某的合理主张。
①范某订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形式合法,遗嘱自由受法律保护。
②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必留份制度。
③本案中,范小某身患重病、长期治疗,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独立生活来源,属于需要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
④范某遗嘱将全部财产交由刘某单独继承,未为范小某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遗嘱剥夺必留份的部分内容无效,其余合法部分仍然有效。
据此,法院应依法从范某遗产中为范小某分割必要生活、医疗所需的必留份额,剩余遗产再按照合法有效的遗嘱由刘某继承。
【详解】本题为说明类主观题,设问指向是运用遗嘱的有效性、遗产分配原则的知识,说明,该遗嘱继承形式有效,遗嘱内容部分无效,法院应当支持范小某的合理主张。
有效信息①:范某2021年6月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可联系遗嘱的知识,说明范某订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形式合法。
有效信息②:范小某自2006年即患有肾病并于2016年开始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出血;“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刘某一人继承,产权归刘某一人所有。”→可联系遗嘱继承的知识,从“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必留份制度”的角度,说明范某遗嘱将全部财产交由刘某单独继承,未为范小某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遗嘱剥夺必留份的部分内容无效,其余合法部分仍然有效;说明法院应依法从范某遗产中为范小某分割必要生活、医疗所需的必留份额,剩余遗产再按照合法有效的遗嘱由刘某继承。
因此,可以得出:范某自书遗嘱形式合法,但内容部分无效;法院应当支持范小某的合理主张。
20.
李某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作为铁梯子的管理人,李某将铁梯子倚靠于公共通道且未固定,没有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其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公共通道属于物业管理的公共场所,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张的父母不承担责任,小张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回家路途的公共通道内行走与其智力和年龄并无不符,所以小张的父母不承担责任。
【详解】本题是分析说明类主观题。明确本题考查的知识范围是《法律与生活》,设问指向是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当事方的责任划分并说明理由,运用侵权责任相关知识进行说明。
有效信息①:李某将未固定的铁梯子放置在公共通道内,致小张受伤→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第1253条(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铁梯子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固定梯子并放置于公共通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有效信息②:公共通道属于物业管理场所,物业公司对李某的装修方案知情却未制止其违规放置梯子的行为→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义务,未及时制止李某的危险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有效信息③:小张9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通道正常行走,无过错→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但监护人责任的前提是被监护人存在过错。本案中,小张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符,无过错,其父母无需承担责任。
21.①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具备法定形式效力。黄某某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因此遗嘱中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部分依法有效。②遗嘱应当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留份。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虽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徐某已93周岁,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养老保险、名下无自有住房,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黄某某所立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遗嘱涉及剥夺徐某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③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效力,遗嘱部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仅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合法部分的效力。因此,法院判决为徐某保留必要份额(10%),剩余90%仍然按遗嘱由黄某继承。(其他答案,符合题意,可酌情给分)
【详解】本题为依据类主观题,考生可结合材料,运用遗嘱继承、必留份制度等相关知识,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角度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黄某某订立自书遗嘱,本人书写、有亲笔签字、书写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有效要件→可用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知识,分析该遗嘱中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部分合法有效。
有效信息②:徐某93周岁,缺乏劳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无养老保险、名下无自有住房,黄某某遗嘱未为徐某某保留必要份额→可用遗嘱的必留份制度知识(遗嘱继承虽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分析遗嘱中剥夺徐某某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
有效信息③:法院判决确认遗嘱中除必留份外的部分有效,为徐某某保留房屋10%的产权份额,剩余90%由黄某继承→可用遗嘱的知识(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效力,遗嘱部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仅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合法部分的效力),分析遗嘱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有效。
22.①违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原则。刘某隐瞒赵某子女联系方式、通过蒙骗手段转走退休金,违背诚实信用;其未尽临终陪护义务,违背遗赠所附养老伦理,有违公序良俗。
②遗赠生效需意思表示真实。赵某在刘某蒙骗、孤立无援情况下作出遗赠,并非真实意愿;且刘某未让其与外界沟通,导致赵某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不符合遗赠生效的必要条件。
③案涉遗赠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未履行“照顾赵某至终老”的约定义务,故遗赠无效。
【详解】本题为法律依据类主观试题,考生结合材料关键信息,用民法的基本原则、遗赠等相关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依据即可。
有效信息①:刘某蒙骗赵某、隐瞒其子女联系方式、未履行临终陪护义务→可联系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说明刘某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有效信息②:赵某在被蒙骗、孤立无援的状态下立下遗赠→可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说明该遗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存在效力瑕疵。
有效信息③:遗赠中写明“刘某需照顾赵某至终老”,但刘某未履行该义务→可联系遗赠的相关知识,说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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