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 相关链接及补充条例-2026届高考政治三轮冲刺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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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高考复习知识清单系统整合《法律与生活》核心法律知识,涵盖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程序法等五大模块,构建从基础概念到实践应用的完整知识体系。
清单采用分类标注与关联对比相结合的方式,如明确民事行为能力三级分类标准、善意取得三要件等重难点,对比抵押与质押区别、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差异,培养学生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特设“合同必备条款”“劳动仲裁流程”等应用提示,标注高频考点如“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情形,帮助学生自主梳理知识逻辑,教师可据此优化复习策略,提升备考效率。
内容正文:
《法律与生活》相关链接及补充条例
1.【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2.【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3.【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无条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注意点】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或者16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未成年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者8周岁以上未成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赠与或者干与其智力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购买学习用品。若支出款项与年龄、智力不适应,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生效
4.【个人信息&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5.【动产&不动产 产权变更特例】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
例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价值较大的动产:登记)
6.【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三要件:
支付合理价款
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或交付
受让人不知情
但是遗失物、赃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或法律禁止流通物等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7.【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8.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也可以进行质押担保。
【拓展】《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专利&商业秘密】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10.【专利区分】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1.【格式条款】由于合同主体的谈判能力与地位可能存在差异,法律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例如,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火车票背面关于“乘车须知”的规定。格式条款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也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13.【合同注意点】
实质性变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成立补充点:一些特别形态的合同需要采用特定形式,如书面形式甚至须经批准才能成立。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口头合同注意点:口头合同的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合同的履行期限越长,当事人忘记约定内容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就越容易产生争议。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必备条款: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缺少上述内容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释合同,补全意思表示。
违约责任注意点:依据民法典,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
【定金】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
14.【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5.【过错推定侵权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②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④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⑥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⑦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⑧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16.【无过错侵权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⑦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⑧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7.【动物园动物&饲养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8.【名誉权侵权注意点】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19.【合理使用】(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
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
在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20.【相邻关系】基本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包括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行,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有害物质排放,等等。
21.【继承权丧失条件】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22.【法定继承并非都是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3.【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处理还可以采取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4.【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5.【劳动合同注意点】
订立注意点: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无效注意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6.【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7.【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终局情况】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8.【劳动行政部门维权情况】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9.【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主要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30.为避免重复征税,国家取消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这些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1.【调解】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诉讼调解是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目的是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诉讼外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它们分别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主持进行。
32.【不能仲裁情况】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并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4.【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的诉讼。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35.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36.【诉讼回避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当依法回避。
37.【上诉期限】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
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
38.【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①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②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如合同、票据、书信、笔记等;
③物证:指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受损货物、被破坏物品等;
④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如录像、录音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视听资料证据时,需提供原始载体,不能剪辑、增加、删改等);
⑤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⑥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⑦鉴定意见: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基础上,给出的结论性意见;
⑧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进行现场分析、勘察、检验后所作的记录。例如,在一些房屋产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中,往往需要法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并将了解的情况制作成笔录。
39.【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0.【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41.【行政复议】
定义: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定复议机关(通常是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简单说,就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
范围:常见情形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不作为、行政给付、行政协议、行政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其他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不能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提起行政复议。
向谁申请: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除外。
42.【行政诉讼】
定义: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范围:与行政复议基本一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不服的,都可提起诉讼。同样,国防外交、抽象行政行为、内部奖惩等不能直接起诉。
期限:直接起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经复议后起诉:如果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最长保护期: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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