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课件-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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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高考复习课件聚焦《法律与生活》“珍惜婚姻关系”专题,依据高考评价体系梳理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夫妻地位平等两大核心考点,通过近三年考情分析明确夫妻财产关系(如2025云南卷T14)、婚姻效力(如2024浙江卷T6)等高频考点分布,归纳单选、非选择典型题型,构建完整备考体系。
课件亮点在于“真题溯源+案例突破+素养融合”策略,如结合2025山东卷专利许可费归属真题,解析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三步法”,培养学生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特设“易错警示”(如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区分)和“答题模板”,助力学生掌握财产分割、婚姻效力判断技巧,教师可据此精准教学,提升复习效率。
内容正文:
2026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选必二 法律与生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滴水穿石战高考,如歌岁月应无悔!
法
律
与
生
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
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聚焦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介绍公民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了解婚姻家庭中
的法律关系和
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和法律程序
进一步发展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增强法治意识,提供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学科逻辑
全书主线:
本册教材内容是围绕“民事权利与义务”展开的:
第一单元讲的是《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讲的是《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单元讲的是《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单元讲的是《诉讼法》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实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法律与生活(结构2:“法律关系”重构全书)
聿见思政统编新教材教学网 www.yjsz2020.cn 原创作品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
刑法
行政法
刑事法律关系
客体
内容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①所有权关系:物 ②债权(合同)关系:行为
③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④人身关系:人身利益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人身权
财产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身体健康权
姓名肖像名荣誉
隐私权和个信保护
实体法——法律——程序法
债权
所有权(自物权):动与不动产
物权
最基本
知识产权
他物权:用益和担保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消费合同……
民诉法
多元纠纷解决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主体
不平等主体: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客体
①物:如土地、房屋 ②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③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如纳税、交通肇事
复议
行诉法
刑诉法
主体
触犯了刑事法律或者为刑事侵害行为所侵害或者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民
有保护有限制
一般举证
举证倒置
行政机关证明行为合法
公检法出证据
证据意识
纠纷解决
解决
目 录
CATALOG
01——考情透视,目标导航
02——知识导图,思维引航
03——核心突破,真题溯源
4
生命健康俱可贵
01 考情透视·目标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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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考点要求 考察形式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选择题
非选择题 / 浙江卷6月T20,2分
/
夫妻地位平等 √选择题
非选择题 云南卷T14,3分
山东卷T13,3分
广西卷T13,3分
山东卷T14,3分
湖北卷T9,3分 /
考情分析 1.从命题题型和内容上看,从近年高考真题来看,题型主要为选择题。考点集中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登记程序;离婚的方式及相关规定,如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的条件;夫妻间平等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等等方面。
2.从命题思路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题都有可能出现。选择题可能会考查对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的理解,非选择题则可能会结合具体的婚姻纠纷案例,要求学生分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财产分割等问题,考查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情分析
6
生命健康俱可贵
02 知识导图·思维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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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珍惜婚姻关系
珍惜婚姻
含义、地位
法定条件
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要求: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相互扶养
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其他原则
离婚要慎重
夫妻地位平等
平等的人身关系
平等的财产关系
结婚
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
符合一夫一妻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人格独立
人身自由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离婚自由及限制
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
裁判离婚
重要体现: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
夫妻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确定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离婚后父母探望权
夫妻关系确立:登记结婚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本课体系
理解1对关系:夫妻关系
明确1个观点:夫妻要和睦
把握2个关系:平等的人身关系、平等的财产关系
明确3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
生命健康俱可贵
3.1 知识导图·思维引航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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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结婚
1.结婚的
法律内涵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正确对待婚姻
(要求)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
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未老残)的合法权益等
①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思考:父母包办婚姻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哪一基本原则?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结婚
4.结婚的
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
程序条件
结婚的
法律效力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重婚,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
①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②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①结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
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般(修订)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
(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程度低)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同居关系
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注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非法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知识拓展: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同居关系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相关链接P51
三旁
二旁
三旁
三代
二代
一代
二代
三代
世代亲等计算法
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方法:分别往上数至共同祖先,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
旁系血亲计算口诀:
往上数,找共祖
数一样,随便拿
不一样,拿最大
案例一: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案例二: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三: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思考: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第四代旁系血亲,且达到法定年龄,允许结婚,婚姻有效,受法律保护
未进行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两人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方式,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伪造的户口办理的婚姻登记应当属于可撤销婚姻。另外,男青年小罗登记结婚时年龄未到22周岁的法定婚龄,不具备登记结婚的条件,属于无效婚姻。
案例分析
1.2025年5月10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施行。亮点颇多,如婚姻登记取消户口簿,取消地域限制,只要证件齐备、材料准确、核查一致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婚姻登记,真正实现“说办就办”、“全国通办;婚姻家庭服务全面升级,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婚前教育、家庭关系调节等服务,助力化解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等。新条例的施行( )
A.通过放宽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提升登记结婚积极性
B.旨在减轻父母对子女婚姻干预,提升适婚青年自主性
C.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维持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D.“说办就办”不符合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的观念
C
没有放宽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并不意味着不严肃对待婚姻
解决的是行政手续问题
试题训练
2.甲男经人介绍认识了乙女,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乙女发现甲男的祖母与乙女的妈妈实为失散多年的同胞姐妹,于是决定解除恋爱关系。甲男不同意,以曝光乙女隐私相威胁迫使乙女登记结婚,且在婚姻登记时隐瞒了双方血缘关系。婚后8个月,甲男因犯罪入狱。乙女欲解除婚姻关系,但因惧怕甲男报复,委托朋友向法院提出申请。此案件中( )
①因存在胁迫情形,乙女可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婚姻
②甲乙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自始无效
③乙女可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届满后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④应由乙女本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夫妻关系,而不能由她朋友代替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B
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情形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需三十日届满
试题训练
1.离婚自由
2.法定条件
3.离婚自由的限制
①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的严肃性)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保护——不忠、家暴、恶习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权利的保护——除非妇女主动提出)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法定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军婚的保护条款。
①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②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
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离婚
方式
(2)裁判离婚(诉讼离婚):
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
①基本程序:法院调解(优先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这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夫妻关系解除。
——单方意愿或协商不成
注: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1)协议离婚:
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协议;
②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③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夫妻关系解除。
——双方自愿
“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
自提出离婚申请60日内,离婚双方没有人提出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知识拓展:比较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
协议离婚 裁判离婚(诉讼离婚)
适用情况
不同 适用于双方能够和平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程序简便,成本较低,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双方的感情和家庭关系。 适用于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情形。虽然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但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公正裁决。
离婚条件
不同 以双方自愿且达成一致意见为前提。
(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要求) 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才会判决离婚。调解可能有三种结果:双方和好、达成离婚协议或调解无效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一般有法院调解的前置条件)
办理机关
不同 民政部门(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
不同 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需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离婚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离婚后的权利义务
①抚养:(补充了解)
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P43)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②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例1.李某与范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25年2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范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对于因脑瘫常年卧床的儿子小范,均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抚养。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不准李某与范某离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基于( )
①要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患病的小范需要父母的照顾
②离婚后,父母对于不直接抚养的子女抚养义务减少,这对小范不利
③除特定情形外,未经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④李某与范某均不愿意抚养小范,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是推卸责任的表现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B
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纠纷不能仲裁
试题训练
例2.小吴(现役军人)和小刘结婚五年,两人育有一女。随着生活琐事的累积,双方矛盾不断,小刘深感婚姻难以维系,遂提出离婚,小吴认为感情仍有挽回余地,坚决不同意。此时,小刘发现自己已怀孕两个月,但她觉得继续维持婚姻对双方都无益处,依旧坚持离婚。下列对本案的描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的是( )
①只要小刘坚持离婚,人民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
②若双方协议离婚,则需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③虽然小刘处于怀孕期间,但她仍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④除非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其配偶不能提出离婚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C
法院需先调解
配偶仍有权提出离婚
试题训练
例3.“诗意”遇“法理”会撞出怎样的火花。李白《长干行》:“十四为君妇,羞颜尚不开。低头向暗壁,千唤不一回。”卓文君《白头吟》:“皑如山上雪,皎若云间月。闻君有两意,故来相决绝。”如果用今天的民法典来解读这些诗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十四为君妇”较法定结婚年龄早六年
②“千唤不一回”违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
③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④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即解除夫妻关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情感态度与法律上的“非自愿”无必然联系
单次申请不能直接解除夫妻关系
试题训练
生命健康俱可贵
3.2 知识导图·思维引航
——夫妻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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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一、夫妻关系概述
1.确立
2.内容
3.核心
4.表现
5.实质
登记结婚
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地位平等的表现: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夫妻平等的实质: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平等≠均等≠对等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二、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
1.含义
2.表现
3.意义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
(1)重要体现: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姓名权)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人身自由权)
(2)重要标志:人身自由
注意:①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②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人格独立)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择权
夫妻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
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和支配。
夫妻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知识拓展: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5)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知识拓展: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例1.小林(男)和小周(女)在工作中相识,期间小周购买了一辆汽车作为代步工具。二人恋爱两年后准备结婚。婚前小林的父母为了支持儿子成家,全款购置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小林名下。婚后,小周辞去工作在家准备研究生考试并照顾孩子,而小林则希望她将全部重心放在家庭上。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若无特殊约定,婚房属于小林的个人财产
②小周有学习深造的权利,小林无权限制
③小林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仅包括提供生活费用
④为了顺应当地传统习俗,孩子只能随父姓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
不能简单等同于仅提供生活费用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试题训练
试题训练
例2.一对夫妻因婆媳矛盾引发婚姻危机,闹至民政局。工作人员发现二人有感情基础,通过调解化解了矛盾,并引导二人以后都学着多夸一夸对方。后工作人员回访发现,夫妻二人关系很和谐。这一案例反映出( )
①夫妻间应平等相处,互相沟通和理解
②离婚应慎重,不能因一时之气就离婚
③家和万事兴,夫妻间应协商分担家务
④夫妻地位平等,不能单方面提出离婚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
夫妻二人不是在分担家务上出现矛盾
不是指不能单方面提出离婚
试题训练
例3.女子颜某与男子罗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2岁)。后二人因家庭矛盾,罗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儿子强行带到另一省份生活。经多次沟通,罗某均拒绝将儿子送回。颜某遂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裁定罗某将儿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裁定罗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儿子送回原住所。法院裁定的依据是( )
①抢夺藏匿构成了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
②听取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
③父母双方均有抚养陪伴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④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平等的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法院裁定并非基于听取孩子意见
未涉及夫妻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方面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1.特点
2.内容
3.确定
4.处理原则
(一)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与夫妻人身关系(核心)密不可分。
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法定
财产制 夫妻
共同财产
夫妻
共同债务
(二)夫妻财产的内容
夫妻
平等处理
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注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时)止。
≠婚前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法定
财产制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
个人债务
(二)夫妻财产的内容
归一方
处理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未成年人通过继承、受赠、获得奖励、因人身受到伤害获得赔偿金等方式获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监护人仅有管理权,非父母的共同财产。
思考: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
1.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比如婚前财产存在银行获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婚前果树婚后所结果实属于天然孳息;自然增值如婚前购买的房产,因市场行情变化婚后房价上涨的部分。这些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因为这主要是基于婚前财产本身的属性和市场因素产生,并非夫妻共同努力所得。
2.利用个人婚前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等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用婚前财产婚后进行投资股票、基金等,通过自身管理、运作产生的收益,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涉及到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对财产的积极管理和经营行为,投入了时间和精力,另一方也在家庭生活中给予了支持。
总之,判断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关键在于该收益产生是否与婚后夫妻的共同行为和努力有关。
1.稿酬:(记住除婚前取得和离婚后取得这两种情况外,剩下的稿酬都属
于共同财产即:跟婚姻沾边就是共同)
共同财产:①婚姻存续期间的稿酬所得;②婚前投稿婚后发表;
③婚前发表婚后取得,婚存期发表离婚后取得。
个人财产:①婚前取得;②离婚后发表并取得
2.投资收益:(只看投资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不看本金是谁的---以股票为例,债券、存款同理---只要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投资收益的部分就是共同的---即:投资行为跟婚姻沾边就是共同)
①婚前用个人财产炒股,婚后取得炒股收益---个人(法定孳息)
②婚存期用个人财产炒股获得的收益---共同
③离婚后用个人财产炒股获得的收益---个人
知识拓展:关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共同财产。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稿费,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婚姻期间不能明确是否可取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
1.结婚前个人房产,结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结婚前个人房产,结婚后出租所得→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利息、股息)、自然增值(个人房产升值)→个人财产(法定孳息、自然增值)
2.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投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投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知识拓展:关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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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包括孳息、自然增值。
2.自然增值:
1.孳息:
①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②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原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③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如: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
①是指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未投入时间、精力、智力和额外金钱,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如婚前所购房屋因房价上涨而增值部分。
②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拓展:关于“孳息与自然增值”
(2025·山东·高考真题)郭某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工作、2021年与何某结婚。2022年,郭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了房屋A与何某共同居住。2023年、郭某与S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并收取费用。何某和郭某一直全力照顾何某外祖母的生活。2024年,何某外祖母订立遗嘱,明确其名下的房屋B归何某所有、其他财产归何某行动不便的母亲。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虽然房屋A由郭某个人贷款、但房贷仍可成为郭某夫妻共同债务
②郭某的专利虽被S公司付费使用,但只要保密得当就可一直受法律保护
③郭某可通过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保护何某外祖母合法权益
④当遗嘱发生效力时,何某将以遗嘱继承方式取得房屋B的所有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解析:专利保护具有法定期限,且专利需公开才能获得保护,与保密无关。专利到期后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题干中“保密得当就可一直受法律保护”混淆了专利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需保密且无期限)。何某作为外孙,非法定继承人,因此外祖母将房屋B留给何某的行为属于遗赠,而非遗嘱继承。
真题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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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二)夫妻财产的内容
约定
财产制 法律规定
形式
债务清偿
法律效力
约定时间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口头约定,事后无争议,也有效)
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有约定按约定来】
约定的构成要件:合法夫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等自愿、内容合法。
4.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婚前、婚后,可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
注意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婚前个人财产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思考2:婚前个人财产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夫妻之间有明确的约定。
法理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一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将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其他规定。这意味着,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律师见解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希望将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做呢?首先,双方需要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哪些个人婚前财产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将这一约定固定下来,比如签订一份财产约定协议。这份协议应该详细列明转化的财产范围、转化方式以及转化后的财产归属等关键内容,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明确保障。
财产来源 财产归属
婚后,小张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卖出后获利6万元
小李用婚后其父赠与其夫妻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
婚后,小张和妻子小李用共同积蓄购得一套价值180万的房子,仅以小张的名字登记。
婚姻期间由于小张工作突出,公司奖给其的一辆价值28万元的一辆新能源汽车。
丈夫小张为妻子小李购买的价值2万元的钻戒和3000元化妆品。
妻子小李在送孩子上学途中由于车祸而获得的当事人医疗赔偿6万元
妻子小李为丈夫小张购买的一套高档西服2000元。
小张向小李婚前书面承诺,婚后如果提出离婚,就一次性支付“分手费”30万元。
小李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婚后升值了50万元,并通过出租获得5万元房租。
20万归小张,
6万为共有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
小李所有
小张所有
小李所有
夫妻共有
钻戒共有,
化妆品归小李
课堂训练
房租共有,
房产及升值归小李
夫妻一方疯狂欠债时,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自保:
1.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内个人名下的债务由个人承担。这样,即使一方在外私自欠债,另一方也可以通过协议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2.避免在债权文书上签字:确保自己不在欠债的借款协议、欠条、借款担保书等债权文书上签字,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为签字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3.收集证据证明债务性质:如果已经发生了债务,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投资。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消费凭证、证人证言等。特别是对于一方因个人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4.避免事后追认:确保自己没有对一方的债务进行追认,比如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没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愿意承担该债务等。一旦追认,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财产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且该约定债权人知晓,那么按照约定执行财产分割,另一方可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份额。若债权人不知情,在法院判定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思考3:夫妻一方疯狂欠债,另一方如何自保?
例1.(2025·云南·高考真题)甲得知好友患重病急需医疗费,打算相助。目前,甲的财产状况为:未到期婚前债权6万元;婚前房屋1套,婚后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每年3万元;婚后存款10万元。甲可依法采用的筹措医疗费的办法有( )
①与债务人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②预支3万元房租,事后经配偶追认
③从夫妻共有存款中,拿出5万元赠与好友
④经配偶同意后,以房屋的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若未经过配偶同意,就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不合法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试题训练
例3.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以家庭名义向同事借款20万元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未与陈某协商,将夫妻共有的轿车抵押给二手车行借款15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15万元抵押款数额不大,可以算日常家事
②该抵押行为属家事代理,车行可认为张某有权代表
③若车行明知张某无权处分仍办抵押,则抵押无效且需担责
④如果20万借款是用于孩子出国留学,可以算作家事代理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D
不能算日常家事
不属于家事代理范围
试题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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