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 课件-2025-2026学年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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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初中
学科 道德与法治
教材版本 初中道德与法治统编版八年级下册
年级 八年级
章节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110.51 MB
发布时间 2026-05-17
更新时间 2026-05-17
作者 如梦情怀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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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摘要:

该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件围绕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组成、性质、监察范围及职权行使展开,课堂导入通过“什么是监察”“谁监督公职人员”等问题引发思考,结合宪法规定与改革背景,衔接学习目标,搭建从概念到具体内容的学习支架。 其亮点是以活动探究和案例分析为主,融入《监察法》条文及“监察范围”视频资源,强化政治认同(如认同监察体制改革)、法治观念(如独立行使监察权)、责任意识(如公权力监督)。如通过刘某案明确监察对象,王某案理解职权行使流程,随堂训练巩固知识。学生能深化理解,教师可提升教学实效。

内容正文:

新课导入 同学们,你知道什么是“监察”吗? 谁来负责监督公职人员? 你了解我国的监察体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我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此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体制不顺等问题制约了监督实效。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利于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同时,它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11.1 国家监察机关的 产生和性质 第十一课国家监察机关 2 1. 政治认同 :通过了解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方式和性质,认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认同。 2.法治观念:理解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树立“国家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法治意识。 3.责任意识:认识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对公权力监督的意识,理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监督理念。 核心素养目标 3 1.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与组成。 2.国家监察机关产生/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3.▲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及监察范围。 4.▲监察委员会如何行使职权? 学习目标 5 1 P P T 模 板 网 w w w.5 1 p p tmoban.c om 5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国家监委主任提请,任免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 2025年10月:多地(如浙江、四川、安徽)省/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与专题询问。 2026年1月23日:抚州市第五届人大六次会议补选刘志涛为抚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活动一:监察机关从哪里来? (1)结合以上材料和所学知识,谈谈你的发现? (2)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这体现了监察委员会与人大之间是什么关系? 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监察 委员会 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负责 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 产生、监督 负责 产生、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最高监察机关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市 县、自治县、市辖区 领导 领导 上级领导下级 我国监察机关组成:我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机关的组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揭牌仪式 合肥市监察委员会揭牌仪式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揭牌仪式 我国监察机关组成:我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1.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组成? 课堂笔记 产生: 国家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组成:国家监察机关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① ②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小组讨论: 为什么监察委员会要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意味着什么? 双重领导体制: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 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又接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其中,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这有利于保证监察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活动探究二:组织体系——监察委员会的布局 2.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课堂笔记 ①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②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③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注意: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 监察委员会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视频:监察委员会监察范围 观看视频 某市监察委员会对某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某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刘某多次违规收受礼金和接受宴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出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牟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依据有关规定,市监察委员会将刘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监察范围 思考:该市监察委员会为什么可以对刘某立案调查? (1)刘某属于监察对象: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建设,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2)刘某存在职务违法和犯罪事实。(3)掌握部分违法犯罪证据:市监察委员会在立案调查前,已通过初步核实掌握了刘某部分违法犯罪的证据,满足立案条件。 (4)符合立案程序要求。 探究与分享 政府的公务人员要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这有助于公务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也有助于改善工作作风,提高管理质量。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我们息息相关。将这些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之内,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司法系统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监察范围之内,这有利于推动司法领域反腐败工作。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看看还有哪些人员在监察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人民团体工作人员(21家中央级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如:妇联、残联、文联、作协、科协等;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共机构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探究二: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监察范围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包括? 政府公务人员 司法公职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辨一辨:下列哪些人员是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 公务员 公立医院院长 公办学校校长 检察官 国企管理人员 私企老板 建筑工人 私立医院医生 私立学校校长 村干部 18 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公职人员在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职责等。 笔记区 3.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监察范围? 性质: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我国的监察机关。 监察范围: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拓展: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区分 职务违法 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 职务犯罪 涉嫌上述违法且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等)。 向某涉嫌非法套取国家扶贫经费。县监察委员会收到举报后,准备进行调查。向某所在单位却以向某在扶贫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为由,向县监察委员会发函,要求停止调查。 思考 向某所在单位这一要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不合法 探究与分享 ①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应当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权限行使权力。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监察权 某县监察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县人民医院院长王某涉嫌套取扶贫经费、受贿,遂立案调查。王某所在单位以其有扶贫贡献要求停查,监察委员不受干预继续行使职权。经查,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046.4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县监察委员会将王某涉受贿罪的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追缴王某违法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 (1)王某所在单位以“有扶贫贡献”为由要求停查,监察委员会为什么可以拒绝? (2)结合上述案例,说说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如何分工配合的。 活动四:监察权如何行使? ②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依据《监察法》相关规定,三者围绕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等实现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且互相制约,具体分工合作模式如下 : 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监督、调查,还可作出政务处分等处置; 人民法院则负责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判处相应刑罚,同时受理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等申请。 人民检察院主要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也可自行补充侦查; 分工 知识拓展 4.监察委员会如何行使监察权? ①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 ②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配合】 ③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予以协助】 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监委调查 检察院起诉 法院审判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 国家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国家监察机关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对象 性质 产生和组成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我国的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工作原则 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课堂小结 1. 2025年6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表明( ) ①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监督 ③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 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选举权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随堂训练 B ③错误:国家监察委员会不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国务院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这表明我国监察委员会系统上下级之间是( ) A. 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B. 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C. 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D. 相互独立的关系 随堂训练 C A是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 B是指导关系(如上下级法院之间); D与法律规定相反。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说明( ) ① 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② 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执法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③ 监察权行使需要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④ 监察机关可以完全不受任何约束地行使权力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随堂训练 B A职能科学强调职权边界清晰; B权责法定强调权力来自法律授权; C执法严明强调严格规范执法。 4.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此,下列理解不正确的是( ) A. 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了监察工作的客观公正 B.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不需要任何机关的配合与制约 C.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D. 监察委员会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随堂训练 B (1)县监委拒绝赵某所在单位的暂停调查请求体现了监察权的哪一特点? (2)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除了“互相配合”外,为什么还需要“互相制约”?请谈谈你的理解。 5.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2025年12月,某县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该县教育局局长赵某涉嫌受贿案时,赵某所在单位以“赵某正在推进重要教育改革项目”为由,请求县监委暂停调查。县监委经研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初步固定,决定继续调查,并依法将调查结果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参考答案:(1)县监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配合”体现为各个机关在程序上衔接协作,形成反腐合力;“制约”体现在检察院可退回补充调查,法院独立审判把关。二者共同防止权力滥用,保障案件质量与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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