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专题七 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课标要求
认识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的制度变化与创新。
隋唐两代在继承前代制度遗产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的制度创新,其成果集中体现在选官制度、中央官制和赋税制度三大领域。这三项制度变革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适应大一统国家治理的需要,加强中央集权,提高治理效能,扩大统治基础。它们共同奠定了此后一千余年帝制时代制度文明的基本框架。
一、选官制度的革命:科举制的创立
(一)从九品中正制到科举制:打破门阀的制度突破
在科举制诞生之前,魏晋南北朝时期占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是九品中正制。这一制度由曹魏创立,其做法是由中央委派的中正官为各地人才评定品级,主要依据家世、道德和才能三项标准,朝廷据此授官。九品中正制在设立之初,试图兼顾德行与才干,希望通过中央直接控制的评定体系来打破地方豪强对人才选拔的垄断,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然而到了西晋以后,评定标准中“家世”一项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道德和才能逐渐沦为陪衬,中正官多为士族门阀所把持,品级评定几乎完全按门第高低进行。“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格局由此形成——出身高门的子弟不论才德如何都能获得高品,而出身寒微的士人无论多么优秀也只能屈居下品。九品中正制彻底沦为维护士族特权的制度工具。
士族阶层在长期的特权庇护下走向了自身的没落。北齐人颜之推在《颜氏家训》中留下了极为生动的记载:梁朝的士大夫们崇尚宽衣阔带、高冠厚履,出门必乘车、入门须人扶持,城郊之内从无人骑马。他们“肤脆骨柔,不堪行步,体羸气弱,不耐寒暑”,身体脆弱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建康令王复性情文雅,从未骑过马,见到马匹嘶鸣跳跃就吓得魂飞魄散,竟然对人说:“这明明是老虎,为什么要叫它马呢?”士族阶层的生命力已经衰败至此,门阀政治的历史合理性也就走到了尽头。
隋朝统一后,隋文帝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隋炀帝时正式设立进士科,科举制由此诞生。唐朝继承并完善了这一制度,考试科目不断扩充,除进士科外又增设明经、明法、明算等多个科目,武则天时期还创立了殿试和武举。科举制的创立,意味着选官标准从门第出身转向了学识才能,这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
(二)科举制的历史意义与局限
从长时段来看,科举制较之此前的选官制度具有多方面的进步性。它打破了门阀士族对选官权力的垄断,使出身社会中下层的读书人也有可能通过读书应试进入仕途,扩大了统治的社会基础,促进了社会阶层的流动。它提高了官僚队伍的文化素质,以儒家经典为主要考试内容,使官员群体具备了相对统一的知识结构和价值观念。它以考试成绩作为相对客观的选拔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但史料也揭示了科举制不可忽视的局限性。唐太宗曾对吏部尚书杜如晦表达过自己的忧虑:“今专以言辞刀笔取人,而不悉其行,至后败职,虽刑戮之,而民已敝矣。”科举考试只能考察文辞和经义,无法全面了解一个人的德行品行,等到发现所用非人时,百姓已经深受其害。美国学者斯塔夫里阿诺斯在《全球通史》中也有一段颇为中肯的评价:从理论上讲,官职之门向一切有才之士敞开,但实际上却有利于那些有足够财力进行多年学习和准备的阶层;这一制度为中国提供了赢得欧洲人尊敬的、有效稳定的行政管理,但另一方面,它也扼杀了创造力,培育了一味顺从的性格。此外,科举制以儒家经典和诗赋文章为考试内容,导致整个社会知识精英的注意力高度集中于应付考试所需的学问,实用性学科、自然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受到了抑制,“官本位”的社会价值观由此根深蒂固。
还必须指出的是,在隋唐时期,科举制在选官体系中所起的作用远不如后世那样占压倒性地位。整个隋代“秀异之贡,不过十数”,一共才选拔了十来个人。即便到了唐代,289年间进士及第者平均每年只有22名,约百分之九十的官员仍然通过门第和军功等途径入仕。中唐之后,门阀势力一度复盛——荥阳郑氏自中唐开始连续出了十多位宰相和重臣,时称“郑半朝”;清河崔氏中唐以后也陆续有八人出任宰相。唐文宗时,宰相郑覃宁愿将孙女嫁给士族出身的九品小官崔皋,也不肯与皇太子联姻,唐文宗尴尬地感叹道:“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上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顾不及崔、卢耶?”世家大族在隋唐社会的政治影响力依然强大,科举制的真正全面推行和寒门势力的真正崛起,还需要等到宋代。
(三)追本溯源: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脉络
将视野拉长到整个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经历了一条清晰的演变轨迹。商周时期实行世卿世禄制,选官的唯一标准是血缘。战国至汉初的军功爵制以军功为标尺。两汉的察举制以品行和才能为选官依据,由地方长官向中央推荐人才。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名义上兼顾家世和才能,实际上很快演变为以门第为主。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则以才学为选拔的核心尺度。
从这一演变历程中可以归纳出几条基本趋势:在选官标准上,从以血缘和门第为主逐步转向以才学为主;在选官方式上,从推选推荐逐步转向公开考试,程序日趋规范化;在选官原则上,逐渐走向制度化,一定程度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客观的理念;在选官基础上,选拔范围逐步扩大,官僚队伍的素质也随之不断提高。
二、中央官制的成熟:三省六部制
(一)三省六部的基本架构
秦汉时期确立的三公九卿体制,在运行中暴露出家国不分、权力边界模糊等结构性缺陷。经魏晋南北朝的长期摸索和反复调适,至隋文帝时期,三省六部制正式确立,唐代进一步完善,中国帝制时代的中央行政体制由此达到了最为成熟和理性的形态。
三省分别是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也就是决策环节;门下省负责审核封驳,也就是审议环节;尚书省负责执行,也就是行政环节。以一项具体的政务处理为例可以清晰地看出三省的运转流程:地方发生严重旱灾上奏朝廷后,中书省草拟处理方案——如举行祭天求雨仪式、削减灾区赋税、修筑引水灌溉渠道等;门下省对这些方案进行审议,认为可行则退回中书省,由中书省上呈皇帝;皇帝认可后交由尚书省负责执行;尚书省则将任务分派到下属各部——礼部负责祭祀、户部负责赋税减免、工部负责修渠工程。
尚书省之下设六部:吏部掌管官吏的选授和考课,度支(唐改户部)掌管户籍和赋税,礼部负责祭祀、教育和科举,兵部主管军事和警备,刑部掌管审判和刑罚,工部负责工程建设和屯田水利。六部的设置实现了行政事务的专业化分工,每一部负责一个相对独立的政务领域。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三省六部体系之外还存在着寺监系统——太常寺负责宗庙礼仪,光禄寺负责宫廷宴会,宗正寺掌管皇族宗族事务和守护皇族陵庙等。六部处理的是国家政务,寺监管理的是皇家事务,政务与家务在这里有了清晰的制度分野。这与秦汉时期三公九卿体制下家国混杂、皇家私务与国家公事搅在一起的情形相比,是一个显著的历史进步。
(二)三省六部制的制度逻辑
三省六部制的制度设计包含着深刻的政治智慧,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把握其特点。
第一,分工合作,相互牵制。中书省起草、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三省各有明确的法定职权,政务处理必须经过三个环节的递次运转,任何一省都不能单独完成从决策到执行的全过程。这种设计既保证了政务处理的专业化,又在三省之间形成了权力制衡。
第二,共同协商,集思广益。唐代设立政事堂作为宰相集体议事的场所,凡军国大事均由宰相在政事堂共同商议决定,然后将商议结果上奏皇帝裁决。这种集体宰相制极大地降低了独相制下相权过大、威胁皇权的风险,同时也提高了决策的质量。
第三,节制君权,减少失误。门下省拥有封驳权,可以对皇帝已经认可的诏敕提出异议、退回修改。这一制度设计在理论上为君权设置了程序性约束——门下省的封驳等于是在说“皇帝的这道命令不合规矩,请重新考虑”。虽然这种约束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总能发挥作用,但它至少表明制度设计者的理念并非无限制地加强皇权,而是企图在君主决策与理性行政之间找到某种平衡。
第四,家国分治,趋于理性。如前所述,国家政务归六部、皇家事务归寺监的制度分工,使国家治理摆脱了早期“家天下”的模糊状态,行政体制向着更加理性和科层化的方向演进。
三省六部制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明清时期,虽然其间各部名称、职权划分有所变易(如元代改行一省制、明代废除丞相后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但其基本架构和精神实质一直是中国帝制时代中央行政体制的基石。
三、赋税制度的转型: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一)唐朝初期的租庸调制
唐朝初期实行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赋税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受田的成年男子(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为“租”;缴纳定量的绢和布,称为“调”;每年服役二十天,称为“庸”。如果不愿意服役,可以缴纳绢来代替——每日折绢三尺。这就是所谓的“以庸代役”。
租庸调制最突出的亮点恰恰在于这个“庸”字。以庸代役使农民不必亲身赴役,可以缴纳绢帛来替代,这就保证了农民有较为充足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和恢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政府的赋税收入也因此得到保障。在均田制得以维持的前提下,租庸调制是一种相对合理、运转有效的赋税体系。
但租庸调制依存的前提是均田制的有效运转。朝廷必须掌握足够的土地,才能授田给农民,从而按丁征收租庸调。一旦均田制动摇,租庸调制就失去了根基。到了唐玄宗末期,均田制已经难以为继。《资治通鉴》描述当时的情况:户籍制度逐渐破坏,多不符合实际。富户丁壮虽多,却通过为官或出家为僧等各种途径免于课税徭役;贫户丁多却无处逃匿,造成富户富裕而轻松、贫户负担越来越重的局面。官吏趁机层层盘剥,百姓不堪重负,纷纷逃离户籍所在地,沦为漂泊无定的“浮户”,原籍留居的人口“百无四五”。
一系列因素共同导致了均田制的瓦解和租庸调制的失效:承平日久,人口增长,而土地有限,政府已无地可授;贵族官僚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途径多占土地,口分田实际归还国家的数量极少;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日益盛行,自耕农破产逃亡。安史之乱爆发后,社会剧烈动荡,户籍根本无法清理,按丁征税的制度基础已不复存在。此外,部分节度使拥兵自重,控制地方的税收,少交甚至不向中央缴纳,中央财政危机日益深重。在这种背景下,以人丁为征税对象的租庸调制根本无法维持,改弦更张已是势在必行。
(二)两税法:中国赋税制度的历史转折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这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重大改革。两税法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以“量出为入”为原则确定征收总额,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不论土著户还是客居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据丁壮和财产的多少来确定户等,按户等缴纳户税(纳钱),按垦田面积缴纳地税(纳粟米);废除此前的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没有固定居处的商人,向所在州县缴纳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两税法的历史意义,集中体现在几个“转变”上。其一,它简化了税收名目,扩大了纳税对象,此前享有免税特权的贵族官僚和客居户此后也要纳税,这大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其二,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征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开始转向以财产为主——此前国家按“人”征税,不管此人贫富都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此后国家按“资产”征税,财产多者多纳,财产少者少纳,无财产者不纳。这意味着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开始松动,农民从国家户籍的严密束缚中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放。其三,户税以钱计算、以货币缴纳,农民为了获得货币需要将部分农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也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理想与现实:如何看待两税法的争议
任何制度在推行中都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形。两税法颁行后,当时人即有截然不同的评价。唐人陆贽批评说,两税法是取各州大历年间收税最多的一年的数额作为固定税额,这是“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把临时性的法外征收变成了永久性的法定正税,实际上加重了百姓的负担。
诗人白居易则从另一个角度表达了他的观察。他在《重赋》一诗中说:“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立法之初,朝廷为了防止官员枉法,还颁布了严厉的敕令:“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但诗的后半部分转入沉痛的控诉:“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织绢未成匹,缫丝未盈斤,里胥迫我纳,不许暂逡巡……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缯帛如山积,丝絮似云屯,号为羡余物,随月献至尊。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进入琼林库,岁久化为尘。”诗的结尾令人心寒——百姓身上夺来的温暖,化作了讨好皇帝的贡品,堆积在库房里年深日久化为尘土。
陆贽和白居易看似观点相左,实则是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同一个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遭遇的命运。陆贽批评的是立法的出发点就不纯——朝廷首先考虑的是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其次才是均衡税负以纾解民困。白居易补充的是执法的过程出了问题——即便立法本意尚可,在官员私欲和皇帝纵容之下也不断松弛腐化,最终由良法变为恶法。两税法本身相比于租庸调制的进步性不应当被否定——以资产为宗取代以人丁为本,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进的正确方向。但也必须看到,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制度环境的腐败和执行层面的失效,两税法并没能真正实现“均节赋税、减轻民困”的初衷。制度设计的理性与制度实践的落差,在赋税制度这一最为直接触及利益分配的领域表现得尤为鲜明。
(四)长线追踪: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大势
将两税法置于整个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长河中来审视,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几条贯穿性的趋势。在征税标准上,从以人丁为主逐渐转向以土地和财产为主,两税法正是这一转向的标志性节点。在征收种类上,由多种税目繁杂并征逐渐走向简化统一。在征税时间上,从不定期征收转向定期征收,两税法确立的夏秋两季征收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在徭役制度上,从必须亲身服役转向可以以实物或货币代役——租庸调制中的“庸”已经开启了这一方向,后来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则将这一趋势进一步推向了彻底。在征收形态上,从实物税逐渐转向货币税——两税法中户税纳钱的规定,标志着货币税开始进入主流赋税体系。
这五条趋势的共同指向是清晰的:国家从直接控制人丁、强制征发劳役,逐步转向依据财产征税、以货币缴纳赋税,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赋税制度逐步走向理性和规范化。
全专题小结
隋唐的制度创新并非凭空创造,而是在总结秦汉以来数百年制度得失的基础上进行的系统重构。科举制打破了门阀士族对选官权力的垄断,为官僚队伍注入了新的社会活力;三省六部制建构了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中央行政体系,达到了帝制时代理性行政的高峰;由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转型,则标志着赋税制度从“控制人”向“征收税”的深刻转变。三项制度变革围绕着一个共同的核心展开——如何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大一统国家中,实现有效且可持续的治理。隋唐创立的制度框架,在此后一千余年间虽有损益变通,但其基本逻辑和核心精神始终是中国帝制国家治理体系的主干。这一时期的制度遗产,不仅属于中国,也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重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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