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法律
教化
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二者相辅相成。
儒家
社会引领者
法家
社会督促者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教化重视对民众的道德引导,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导入
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征,因此,它被称为中国法律的图腾。
中国古代裁决法律的神兽——獬[xiè]豸[zhì]
灋[fǎ]
獬豸又称獬廌,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獬豸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称,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征,因此,它被称为中国法律的图腾。
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学习目标: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第8课
一、礼法对立——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二、以礼入法——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三、礼法合流——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壹
先秦时期的
德治与法治
(一)德治与法治的起源(夏商西周时期)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夏朝
商朝
西周
德治的起源
法治的起源
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禹刑》
《汤刑》
《九刑》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材料: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制作礼乐的周公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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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治与法治之争(春秋战国时期)
1.背景:
(1)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2)诸侯国寻求治国新思想,以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影响最大
2.双方:
德治
法治
VS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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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治与法治之争(春秋战国时期)
3.第一次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子产的“铸刑书”
子产
叔向
子产铸刑书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德治
法治
限制奴隶主贵族
随意解释法律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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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
案例一:
鲁国一个人,三次跟随君主出征打仗,三次当了逃兵,问他为什么逃跑,他说:因为我是独生子,家里有老父亲,我要尽孝道,所以当了逃兵。
礼法之争
儒
法
这种人,不能惩罚。
这种人,应该严惩。
任务:梳理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各自的治国主张与教化思想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二)德治与法治之争(春秋战国时期)
4.第二次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9
(二)德治与法治之争(春秋战国时期)
4.第二次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代表
人性善
人性恶
为政以德、节用爱人
实行仁政、轻徭薄赋
实行法治、赏罚分明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主张
治国
人性本源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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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二次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孟子见梁惠王
商鞅见秦孝公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公与语,不自知膝之前于席也。
结合所学,思考: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儒家: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法家: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推动秦统一。
有积极意义
符合时代需要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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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秦: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商君书·靳令》
轻罪重罚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汉代桓宽《盐铁论·刑德》
秦法严苛
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以吏为师,推动了律的编纂。
2.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3.坚持轻罪重罚,律法严密。
(二)汉:
外儒内法/儒表法里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正统。
董仲舒新儒学内容:维护君权,主张君权神授,提出“天人合一”;维护中央集权,提出“春秋大一统”;维护统治秩序,提出“三纲五常”。
受儒家思想影响,汉朝也重视礼治,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称“引经决狱”,也称“《春秋》决狱”。
引经决狱/“春秋决狱”是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日益实现官学化。儒家化的司法官员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采取了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案件审理依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儒家化改造。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三)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
1、原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魏明帝设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律令儒家化。
2、量刑原则:依据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材料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3、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4、特点:以经注律、礼法合流、德主刑辅
(四)唐朝
1、编纂《唐律疏议》或《永徽律疏》
(1)过程:
(2)影响: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
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3)特点: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孝”。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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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倡礼治
(1)标志性法典:732年(唐玄宗),颁布《大唐开元礼》
(2)内容:分吉、宾、军、嘉、凶五礼
(3)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材料一: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材料二: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新唐书·柳公绰传》
◎《大唐开元礼》
◎《颜氏家训》
3、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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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法律
特点: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宋刑统》《天圣令》)
(敕: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依据。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沿袭《大明律》,同时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活动】根据书本内容梳理完善下列表格内容。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教化
1、理学
(1)背景:宋朝儒学向基层渗透,发展出理学。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
(2)传播方式:控制教育与科举,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
(3)表现: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材料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凡子受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家礼》书影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1)创立: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吕氏乡约》书影
《吕氏乡约》是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对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很大。
(二)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2)发展: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不守乡约的百姓要受到惩罚,甚至送到官府认罪。
明太祖朱元璋
(3)延续: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清康熙帝玄烨
(4)影响: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约律融合
约为律用
(二)教化
课堂总结
时期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夏朝 《禹刑》 礼不下庶人 刑礼分野
商朝 《汤刑》
西周 《九刑》 敬天保民、礼制
春秋战国 铸刑书(成文法)、法家法治 儒家德治 礼法对立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汉 沿袭秦律、《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魏晋 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纳礼入律
唐 刑罚为用《唐律疏议》 德礼为本《大唐开元礼》
宋 《宋刑统》《天圣令》 《吕氏乡约》《家礼》 约律分立
明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约律合流
清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以封建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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