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十一课 国家监察机关
要点1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
1.监察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它的性质和职能分别是什么?
(1)产生: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性质: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我国的监察机关。
(3)职能: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国家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什么关系?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要点2 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
1.国家监察机关具有哪些职责?
监督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法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调查职责
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依法开展调查,能有效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减少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
处置职责
①监察委员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②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③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⑤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就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2.国家监察机关如何落实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严厉惩治腐败,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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