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单元 走近国家机构
第七课 国家权力机关
要点1 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和地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及常设机关是什么?
(1)性质、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2)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2.如何认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及常设机关?
(1)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常设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要点2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1)立法权。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
(2)决定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3)任免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决定任免、罢免的权力。
(4)监督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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