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课件-2026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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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三
章节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使用场景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50.94 MB
发布时间 2026-05-04
更新时间 2026-05-04
作者 佳玉鸡子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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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选必二《法律与生活》 2026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1 CONTENTS 知识逻辑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主观题真题练习 01 02 03 04 2 01 主体·客体·对象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 3 核心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Q1:如何理解民法里的“平等主体”? A1: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相互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隶属关系 谁也不能命令谁 以下案例哪些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为什么? ①公司规定刘某每天必须8点到岗。每天,他都把车停在公司附近的停车场,管理员向他收取10元停车费。下班后他在APP购买一双跑鞋,收货后发现不合脚,想退货。 ②刘某为出版自己的新书和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为了庆祝签约,他开汽车带女朋友王某出去吃饭,途中因未礼让行人被交警罚款150元,扣1分。 ③吃饭时,刘对王说:“爱你一万年”“借你的手机打个电话”“如果你考到了驾照我就送你一辆车”“明早我给你带早餐” 劳动合同(公司管你) 服务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 好意施惠 恋爱感情承诺 债权关系(财产) 所有权关系(财产) 著作权关系(财产) 行政法律 4 核心知识 【主体&客体&内容】 要素 含义 具体内容 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或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所有权关系——物(静态) 债权关系——行为(动态,财产流转) 知识产权关系——智力成果、商业标记 人身关系——人身利益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既相互对立,也相互联系,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Q2:刘某为出版自己的新书和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 本案中的民事主体、客体、内容是怎样的? 下列案例中,主体、内容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1.甲抄袭了乙的文章。 2.2025年,小王欠了5000元的税没有缴。 3.小张借了同学一辆自行车。 知识产权 不属于平等关系 债权关系 5 易错易混 【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问题:两个主体在责任承担和缴纳税种方面的区别?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承担普通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 6 1. 爷爷立遗嘱把金条留给未出生的孙子小王,如果小王活着出生,他能去签接受赠与的协议并拥有这根金条吗? 2. 奶奶送给3岁的小王一个金手镯,这个手镯属于小王吗?小王能自己拿着手镯去商店换糖吃吗? 3. 小王20岁生日当天自己签合同买了一辆电动车,这辆车属于他吗?这份合同有效吗? 4.30岁时小王出现了重度智力障碍,几年后小王爸爸去世,留给小王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属于小王吗?小王能自己签字把房子卖掉吗? 小王的一生 民事权利能力:有没有资格拥有 民事行为能力:能不能自己做主 核心知识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和智力状态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无权利能力,纯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害——《民法典》第994条) 胎儿:特定利益保护→拟制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16条) 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起——死亡时止 从年龄看,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智力状态看,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 法条链接 4岁小明独自购买价值1元的包子 (无效) 妈妈送给6岁小明一辆玩具车,于是小明把旧的一辆价值5元的玩具车给4岁的表弟 (纯获利有效,赠与无效) 10岁小明接受姑姑赠与的翻译笔(有效) 15岁小明未经家长同意购买5000元的Oppo手机(效力待定,家长未追认则无效) 以下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核心知识 【民法基本原则】 原则 解读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目的: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权利义务相同)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要和平等原则弄混)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不滥用权利、不钻法律空子)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习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要和客观事物的属性弄混) 平子(自)公,录(绿)程序 10 (2025江西高考)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甲救助了一只流浪狗,购置了狗笼、狗粮等物品,并为狗注射了疫苗。一年后,甲因工作繁忙便让好友乙帮忙照顾狗,并经常去探望。某日,乙在公园遛狗。在公园游玩的丙(10周岁)取得乙同意后,与狗一起玩闹,朝狗大声叫喊。不料,狗突然挣脱绳索狂跑。路过的丁受到惊吓,躲闪中不慎跌倒骨折,用去医疗费若干元。 真题练习 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本案中丁有权向哪些民事主体请求赔偿并说明理由。(9分) (1)丁有权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是案涉狗的所有权人与饲养人/甲基于先占、长时间饲养事实成为狗的饲养人与所有权人。案件发生时,甲虽未直接喂养狗,但其对狗仍负有防范动物致害发生的注意义务、因此,甲应对狗致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2)丁有权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是案涉狗的管理人/乙虽非狗的所有权人,但其受甲委托照顾狗,是狗的直接控制人,对于管束并防范动物致害危险发生具有直接的控制力与注意义务。因此,乙也应对狗致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3)丁有权请求丙的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丙对丁的受伤具有过错。丙逗狗玩时打斗、大声喊叫的行为已超出合理的限度,也因此诱发了狗的突然失控,进而导致丁的损害发生。因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丙的监护人应对丙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思路参考 真题练习 (2025广东高考)2025年春节,7岁女孩甲收到压岁钱2000 元,其叔叔乙以代为保管的名义将甲的压岁钱收走。甲的父母知晓后要求乙返还,乙不愿返还,认为自己是甲的亲叔叔,也有监护的职责。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对自己的行为已有基本认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乙是甲的亲叔叔,有权利对甲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 ③甲的父母是甲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履行对甲的监护职责 ④甲的父母应当保护甲的财产利益,有权利要求乙返还甲的压岁钱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法定监护人是父母 可以≠应当 B 13 真题练习 (2025广东高考)某中学高二(1)班开展专题研讨,同学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问题展开热烈讨论。下列社会关系适用民法典调整的是(   ) ①甲承包经营的村集体鱼塘期限未满被收回 ②乙自主创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③丙丢失宠物猫,发寻猫启事,承诺给予送还者酬金300元 ④丁对同学表示,如果自己在跳高比赛中获得冠军,将来就报考体育学院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民事财产关系 乙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许可关系 合同 丁对未来行为的一种意愿表达,属于情谊行为 B 14 真题练习 (2024福建高考)张某从事快递工作,为增加收入,让其16周岁儿子张乙帮忙送快递。某日,张乙将曹某的快递错送给了曹某邻居陈某。陈某以为是自己的快递,拆开后发现是曹某的隐私物品,遂送还给曹某。曹某认为隐私被泄露,非常生气。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①张乙有收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侵害曹某隐私权的行为人是陈某与张乙 ③张乙父母应向曹某承担民事责任         ④曹某隐私权没有被侵害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只是为父亲帮忙送快递,并非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违背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曹某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张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损害结果发生,即没有损害事实 D 15 真题练习 (2025安徽高考)甲在乙公司购买了一双H品牌女鞋,在确认所购鞋子不是H品牌正品后,要求乙公司按鞋子价格给予3倍赔偿,遭到拒绝。于是,甲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双方就退货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例中(   ) ①甲的安全消费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②乙公司的经营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③该调解协议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④甲与乙公司之间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判决书是由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于民间性质的调解行为,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C 16 真题练习 (2023湖北高考)甲乙毗邻而居,二人因琐事多次争吵,关系交恶。甲为泄愤,故意将空调外机移装在正对着乙卧室窗户的墙上,噪音和热浪导致乙无法开窗通风透气。乙找甲交涉,要求其移除,甲辩称:“我是安装在自家的外墙上,又没有侵犯你的地盘,嫌吵你可以关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甲的行为(    ) ①违反了民法的绿色原则            ②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 ③侵害了乙的所有权                ④是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所以并无不法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不能仅从道德层面,更要从“善意”的角度理解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延伸 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C 17 02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18 概念框架 人身权 人格权 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产生 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生命权 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身体权 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健康权 身心健康 姓名权 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 肖像权 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名誉权 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 隐私权 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活动、信息 身份权 亲属权 监护权 荣誉权 配偶权 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 人身照料(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 基于法定 / 约定的荣誉身份产生 涵盖人身(忠实、共同生活)和财产(扶养、共同财产)双重内容 核心知识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生命安全(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生命尊严(不受非法侮辱、漠视,且有权按照自身意愿决定生命相关的尊严性安排) 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身体的完整性、不可侵犯性,以及对自身身体组成部分、身体行动的合法支配权)(无生命危险、无机能受损) 造成身体功能(身心健康)和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如重伤、残疾、精神抑郁) 预防性: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如拆除坠落外墙砖)。 补救性: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侵害身体权时侧重人格尊严救济)。 赔偿性:财产损失 + 精神损害赔偿。 小王看到学校教学楼外墙有几块砖松动了,随时可能掉下来。他立刻报告老师,要求学校尽快修理。 Q1:小王的什么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他为什么可以在没有被砸到的情况下就提出要求? 小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可能受到侵害。因为砖块掉落可能砸伤人,轻则受伤、重则死亡。 法律允许人们在危险尚未实际发生时,就要求危险源的管理者消除危险,这是为了提前保护人身安全,而不是等到受伤了再去索赔。 Q2:是不是只有死亡发生,才是侵犯生命权? 典型困惑 【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区分】 Q2:是不是只有死亡发生,才是侵犯生命权? 1.损害赔偿的终极标准:《民法典》第1179条明确,主张生命权侵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必须以被侵权人死亡为必要后果。未死亡时,仅造成健康受损、伤残或身体完整性破坏,均按侵害健康权、身体权处理,对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救济,不涉及生命权侵权的赔偿认定。 2.预防性保护的特殊情形:若行为对生命安全构成现实危险(如高空抛物、外墙砖松动),被侵权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预防性救济,此时生命权的安全利益已受侵害,但该救济不改变 “未死亡则不成立生命权损害赔偿” 的定性,仅为提前阻断危险的防御性措施。 核心知识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 生命安全(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生命尊严(不受非法侮辱、漠视,且有权按照自身意愿决定生命相关的尊严性安排) 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身体的完整性、不可侵犯性,以及对自身身体组成部分、身体行动的合法支配权)(致伤,无生命危险、无机能受损) 造成身体功能 (身心健康)和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如重伤、残疾、精神抑郁) 预防性: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如拆除坠落外墙砖)。 补救性: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侵害身体权时侧重人格尊严救济)。 赔偿性:财产损失 + 精神损害赔偿。 核心知识 【姓名权】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Q2:如果不是姓名,是你的网名呢?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Q1:干涉、盗用、假冒的区别? 干涉:姓名权的行使自由(决定、使用、变更) 盗用:小明在试卷上填上小赵的名字(未经同意,擅自使用) 假冒:小明和监考老师说他是小赵,并替小赵考试(冒充本人) 核心知识 【肖像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保护无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即构成侵权 Q1:“声音”被盗用,法律管不管? 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则该声音属于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未经自然人许可使用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构成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权。 核心知识 【名誉权·荣誉权】 名誉权 荣誉权 主体 客体 取得的程序不同 侵害方式 不同 所有民事主体都有 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 的民事主体享有 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荣誉称号、证书、 勋章、奖状 自然就享有 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 侮辱、诽谤 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核心知识 【隐私权】 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拓展延伸 Q2:个人信息都是隐私吗? 个人信息:姓名、电话、住址、QQ号 隐私权:私密、不愿公开的事情(如病例、日记) 1.佳钰的QQ号还算隐私吗?里面的聊天记录呢? 2.如果大家在逸仙全能墙上发我的QQ主页截图,是否侵权? 3.如果有人跟踪我回家,是否侵犯隐私权? 信息一旦公开, 隐私权基本消失, 但是他人不能乱用、获利 Q3:处理个人信息就会侵犯隐私权吗? ①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②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 (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除外) (2025湖北高考)王某生产的“小王牌”代餐粉广受市场好评。李某仿冒“小王牌”代餐粉包装,生产“小玉牌”代餐粉。某日,孙某在超市挑选了一盒代餐粉,误以为是“小王牌”,随即扫码支付离开。孙某食用后严重腹泻,这才发现代餐粉为“小玉牌”,遂要求超市赔偿。超市未予理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姓名权 ②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法律禁止的混淆行为 ③孙某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④孙某可以直接就自己与超市之间的争议申请仲裁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真题练习 “小王牌”是商品名称或品牌标识;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 仲裁需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C 真题练习 (2025江苏高考)2021年4月9日,某旅行社为吸引游客,擅自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冯某曾发表的风景照,且未注明作者及出处。2024年5月20日,冯某发现上述事实,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旅行社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上述案例中(   ) A.冯某的著作人身权保护期至死后五十年 B.冯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 C.该旅行社的不当行为侵犯冯某的姓名权 D.该旅行社的行为并未侵犯冯某的发表权 著作发表权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五十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姓名权并未受到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 D 真题练习 (2025山东高考)张某发现汽车后轮有明显裂损致难以行驶。通过查看物业监控,张某发现邻居王某持木棍有意将李某的狗驱赶至自己的车前,受惊的狗致车辆受损。张某找王某索赔被拒后,便擅自将王某的姓名、电话号码、可识别王某的监控视频发布网络,后王某遭受个别网民电话骚扰谩骂。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不论李某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张某向李某追责 ②即使李某存在故意或过失,张某也可向王某索赔 ③张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④王某应委托辩护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宠物——无过错责任 侵权——行为过错因果关系 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 民事纠纷——诉讼代理人 A 于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若小张胜诉,影楼应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责任 ②影楼未经授权使用了小张的婚纱照,侵犯了小张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③协议第17条属于格式条款,影楼应予以提示 ④若小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由小张承担不利后果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真题练习 (2025河北高考)下面为小张与其朋友小王的微信聊天内容截图。 谁主张谁举证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D 没有侵犯名誉权 真题练习 (2025浙江高考真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是(   ) ①未经南某某同意,潘某在其出版的学术论著中多次出现“南某某认为”等内容 ②未经叶某同意,某医院使用其整体面部创伤治疗前后的照片作为病案广告 ③某商店使用某空调公司生产的空调,因空调线路故障起火烧伤店主程某 ④陈某通过某网站平台微博账号,言词激烈地指责洪某某有关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未经允许在学术论著中引用他人观点,侵犯著作权合理使用 侵犯了叶某的肖像权,肖像权属于人格权 对程某健康权等权益的侵害,健康权属于人格权 洪某某对英雄烈士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C 真题练习 (2024浙江高考)2023年7月,朱某为八岁儿子朱小雨报名参加某围棋俱乐部开办的“大师班”培训。俱乐部要求报班学员留存个人信息,并拍照录入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开班后,朱某发现,所谓“大师”级授课老师,其实都是普通围棋老师。同年9月,俱乐部运用AI技术,私自将朱小雨及其他学员的人脸信息与某围棋大师照片合成三张海报,发布在公众号上,海报中朱小雨的面部形象清晰可见。朱某认为该围棋俱乐部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从朱某代理律师的角度,分析本案法律事实,并提出诉讼主张。 思路参考 ①法律事实分析:一,围棋俱乐部开办“大师班”,存在虚假宜传事实,侵害了朱某等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益。二,围棋俱乐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合成照片等行为,侵害了朱小雨及其他学员的肖像权。三,围棋俱乐部通过误导、欺诈等方式,私自对朱小雨等学员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侵害了他们的个人信息权益。 ②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主张:围棋俱乐部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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