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修二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准确把握概念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法
律
与
生
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 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全书知识脉络
2
单元框架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民事权利
与
义务
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权力行使 注意界限
民事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
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
物权
知识产权
合同订立
违约责任
定分止争---所有权
物尽其用---他物权
保护创作---著作权
激励创新---专利权
点石成金---商标权
含义
订合同:要约承诺
有效性: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民事权利有限制
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本课框架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
几种主要的人身权
重要性
类型
人格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认真对待
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
人身权利
人身权概述
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
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权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年份省份 试题类型 考查考点
2025广东 选择题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2025安徽 选择题 民法基本原则
2025河北、山东、江苏、湖北、浙江 选择题 民事权利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2024辽宁 选择题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024全国新课标、山东、河北、浙江1月、
安徽、福建 选择题 民事权利:荣誉权、名誉权、隐
私权民法基本原则
2023北京、辽宁、福建、湖北、湖南、新课标、全国甲卷、辽宁、海南、浙江1月 选择题 民事权利与义务、民法基本原则
2025北京 非选择题 民事权利与义务
2024黑吉辽 非选择题 民法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2024广东 非选择题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023辽宁、山东 非选择题 民事权利
2023河北 非选择题 人格尊严
高考考点
核心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2026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选修三 法律和生活
第1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核心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的含义
含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调整的
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注意: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领导与服从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体不平等不适用民法
调整的
内容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不调整:恋爱关系、好意施惠关系(请吃饭、搭便车、火车叫醒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人际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犯罪(刑事法律关系】等
人身
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民事法律关系。
①人格关系(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
②身份关系(身份权)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财产
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
①财产所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②财产转移:买卖、借贷、继承、转让、赠与等
地位: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1.(2026·云南·模拟预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情形中,适用民法调整的是( )
①张某与其妻毛某约定,如果因张某过错导致离婚,张某应补偿毛某20万元
②云南文山和广西百色签订珠江流域右江干流跨省(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③小张和小丽书面约定2026年2月14日举办订婚仪式,违者自罚2万元
④小王与小李口头约定,如果小王通过研究生考试,就将考试复习资料送给小李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张某与其妻毛某约定张某应补偿毛某20万,属于财产关系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适合民法调整,正确。
②:云南文山和广西百色签订珠江流域右江干流跨省(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属于政府间的行政行为,不适合民法调整,不符合题意。
③:小张和小丽的约定属于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适合民法调整,不符合题意。
④:小王与小李的约定虽未生效但合同已成立,已形成民事法律关系,适合民法调整,正确。
B
重点探究
思辨训练:下列情形中适合民法调整吗?
1.张某与前妻因为离婚产生的财产纠纷。
2.李某拒绝缴纳交警罚款金额。
3.小米在微信朋友圈辱骂班上某同学。
4.某老师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税务部门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6.国家机关去商店买文具用品
7.检察院针对李某涉嫌诈骗案对其提起公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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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含义 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注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年龄和智力状态有所不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客体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 物(静态)
债权 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权益 人身利益
内容 含义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相等)
注意:胎儿→民法典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规定了胎儿特殊时期的民事权利能力,比如遗产继承。但是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权利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与公民在法律上是存在区别的,公民是指取得一个国家的国籍,并依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法律上,民事主体使用自然人概念比使用公民的概念更准确些。
法人 法人是一种组织,这个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例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
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
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以“企业”“组织”的名义享有或承担法律后果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而是以“企业主”的名义
拓展深化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注意:“法人”与“非法人”的主要区别就是法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而非法人组织是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8周岁<8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注意:
①可以独立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进行的纯获利行为有效
③其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注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注意:②③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有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智力有关
拓展深化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拓展深化3: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是一种事实,要通过参与民事活动才能获得。例:人身权、财产权)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例:不能高空抛物。)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资格”→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例:十岁的孩子能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吗?答案是能。)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能不能承担”→受年龄、智力限制。例:十岁的孩子能自己一个人去买房吗!答案是不能。)
注意: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核心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原因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体现 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2.(2025·新疆·一模)对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强制让占用爱心专座(老弱病残孕)的年轻人让座的现象,公众评论不一。一部分人认为年轻人应该有尊老的道德水准而应让座;另一部分人认为老年人不应以谩骂和殴打等恶劣方式强制年轻人让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健康乘客拒让座可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②老年人提出请求时,年轻的占座者拒不让座违背社会公德
③我们既要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又要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促进作用
④老年人强行让乘坐者让座的,也可能涉嫌违法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爱心专座是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设置的,健康乘客占用且拒绝让座,可能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原则,①正确。
②:“老年提出请求时,年轻占座者拒让座违背社会公德”表述绝对,若年轻人存在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拒让座并不违背公德,②错误。
③:应该是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③排除。
④:老年人以谩骂、殴打等方式强制让座,可能侵犯年轻人的人身权利,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④正确。
B
核心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二:解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 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目的 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基
本
原
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强调“入场”平等
(权利平等,法律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平等保护)无特权无歧视
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由意志)
民法的核心,强调(不强迫)
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均衡)
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霸王条款)
(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不隐瞒不欺骗
守法和公序
良俗原则 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绿色原则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2026·广东广州·二模)下列行为与民法基本原则对应正确的是( )
①租户与房东商定通过教房东书法抵扣租金——符合自愿原则
②劳动纠纷未经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协商一致原则
③某快递公司以“不招女性”为由拒绝了小美参与应聘——违背平等原则
④甲、乙为买房决定办离婚以后再复婚,后甲不愿意复婚——违背公平原则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身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租户与房东自愿协商以教书法抵扣租金,符合自愿原则,正确。
②:协商一致原则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意解决争议。而劳动仲裁前置是《劳动法》的强制性程序规定,与协商一致无关,且协商一致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排除。
③: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某快递公司以“不招女性”为由拒绝了小美参与应聘,违背平等原则,符合题意。
④:公平原则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党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为买房办“假离婚”钻政策漏洞的行为,没有违背公平原则,排除。
B
4..(2023·湖北·高考真题)甲乙毗邻而居,二人因琐事多次争吵,关系交恶。甲为泄愤,故意将空调外机移装在正对着乙卧室窗户的墙上,噪音和热浪导致乙无法开窗通风透气。乙找甲交涉,要求其移除,甲辩称:“我是安装在自家的外墙上,又没有侵犯你的地盘,嫌吵你可以关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甲的行为( )
①违反了民法的绿色原则 ②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
③侵害了乙的所有权 ④是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所以并无不法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C
【详解】②③:对诚信原则的理解,不能仅限于道德层面。诚信原则常被称为民法的“帝王规则”,因为其不仅具有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更具有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功能,以及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的解释功能。甲为泄愤故意移装空调外机,造成乙不能正常开窗,影响了乙的所有权利益的实现。甲的行为虽然是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但因为其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对乙所有权的妨害,构成权利滥用,是权利人行使权利违背诚信原则的表现,当然也就不是合法行为了,②③正确。
①④:绿色原则具有一定的干扰性,因为在题干中提到了噪音、热浪等环境因素。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原则也是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行使发生限制作用,反映的是民法在权利本位基础上对社会利益的兼顾,平衡的是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题干中的噪音、热浪是空调使用的必然结果,在现有的科技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本题并未提及空调是否达标或违规的问题,所以并不涉及环境生态的社会利益冲突,涉及的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甲的行为之所以构成对乙的侵害,不是因为其使用空调制造了噪音、热浪,而是因为这种噪音、热浪对乙造成的妨害本可以避免,甲却故意为之,以侵害乙的利益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乙不能正常行使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构成对乙所有权的侵害,乙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①④排除。
B
辨识与判断
5.某村主任以女性为由拒绝村民小丽承包村里土地
1.甲方在合同中加重乙方义务,并注明“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2.甲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品排入河流,致使水体污染
3.甲明知其房屋南面邻地将建高楼,而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乙
4.甲男与乙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乙女若再婚也不可再生育子女
公平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诚信原则
自愿、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
5.(2025·广东·高考真题)2025年春节,7岁女孩甲收到压岁钱2000 元,其叔叔乙以代为保管的名义将甲的压岁钱收走。甲的父母知晓后要求乙返还,乙不愿返还,认为自己是甲的亲叔叔,也有监护的职责。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对自己的行为已有基本认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乙是甲的亲叔叔,有权利对甲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
③甲的父母是甲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履行对甲的监护职责
④甲的父母应当保护甲的财产利益,有权利要求乙返还甲的压岁钱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7岁女孩甲自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①正确。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虽然乙是甲的亲叔叔,但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除非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等特殊情况,乙并非甲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没有权利对甲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②说法错误。③: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因此,甲的父母是甲的法定监护人,必须(而不是可以)履行对甲的监护职责,③错误。④:甲的压岁钱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乙以代为保管名义收走且不愿返还,侵害了甲的财产权益。甲的父母基于监护职责,有权利要求乙返还甲的压岁钱,④说法正确。故本题选B。
B
核心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2026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选修三 法律和生活
第1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核心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知识点1:生命健康俱可贵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2)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3)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侵犯人格尊严;非法绑架,侵犯人身自由。
核心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知识点1:生命健康俱可贵
2.人身权利的分类
内
容 自
然
人 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注意: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人格权人人都有
法人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核心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知识点1:生命健康俱可贵
自然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人
身
权
注意: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人格权人人都有。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
身份权
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存在的权利。例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财
产
权
物权
知识产权
债权等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著作权: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等
民
事
权
利
2.分类
核心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知识点1:生命健康俱可贵
重要性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侵权
表现 生命权: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损害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致残)
健康权:造成身体功能(身心健康)和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侵权
责任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核心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4.姓名权
知识点1:生命健康俱可贵
内容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要求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②未成年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知名人士: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④姓名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侵权行为 ①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②盗用他人姓名;③冒用他人姓名;④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
侵权责任 ①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6.(25-26高三上·甘肃兰州·期中)在云南省丽江玉龙县,有一个傈僳族村寨,村民都姓“蜂”。这一怪现象引起社会关注,法律人士表示,傈僳族村民登记姓氏,有个硬性规定,不得只登记“蜂”。傈僳族村民说:“祖先传下来的,我们只能姓‘蜂’”。在户籍管理登记系统中,无法输入“蜂”字,因此,村民无法办理身份证、结婚证等。对此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①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②村民应该改名,因为姓名权的行使应该与时俱进,结合时代潮流
③村民不能把姓改成“蜂”,容易引起歧义,已经违背公序良俗
④相关部门要改进、提升服务,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B
【详解】①: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傈僳族村民有权姓“蜂”,①正确。
②:在户籍管理登记系统中,无法输入“蜂”字,这是技术手段问题,给当地居民的办证、出行带来了诸多困难,不强调姓名权使用应该与时俱进,结合时代潮流,②不符合题意。
③: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村民能姓“蜂”,③错误。
④: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不论是从保护传统文化的角度还是从尊重公民姓名权的角度,相关部门都有必要尽快升级字库,以减少对群众生活的影响,④符合题意。
B
核心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5.肖像权
知识点1:生命健康俱可贵
含义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内容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自己公开或者许可他人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自己的肖像。
要求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侵权行为 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标、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制作表情包或抓拍人像上传网络等。
②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或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往往同时构成侵犯名誉权)
侵权责任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如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拓展: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核心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6.名誉权和荣誉权
知识点1:生命健康俱可贵
含义 名誉权: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权: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规定 ①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英烈条款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
责任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如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荣誉与名誉是有联系的: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核心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7.隐私权
知识点1:生命健康俱可贵
含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律规定 ①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个人信息安全
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不完全相同)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③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侵权责任 ①侵犯隐私权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
注意:只涉及个人信息与行为,不涉及公共信息和危害公共集体利益的行为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①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电邮等 ②偷看别人的聊天记录/日记
③未经允许翻看他人的课桌抽屉、书包等 ④雇佣私人侦探去拍摄老公的婚外恋
⑤在明知对方拒绝的情况下,反复发小广告 ⑥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
知识拓展: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
项目 隐私权 名誉权
权利主体 仅自然人享有 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权利客体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侵害方式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 侮辱和诽谤
侵害内容 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散布事实) 散布、公开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捏造事实)
侵害人主观目的 可能不具有目的,也可能具有恶意目的或善意目的 为了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知识总结: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规定
比较 法律允许 法律禁止
生命
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的肖像
名誉权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保障私人生活安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
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三步法”解答关于维护人身权利的试题
答题技巧
第一步:判断某民事主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者某权利人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
第二步:判断该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哪些人身权,或者某权利人的哪些人身权受到了侵害。
第三步:判断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主体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 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本课小结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
几种主要的人身权
重要性
类型
人格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认真对待
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
人身权利
人身权概述
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
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权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7.(2023·海南·高考真题)小吴在某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经常上传一些生活照片和日常心得。某日,小吴登录账号时,看到评论区有些攻击其人品的不实言论,其住址、家庭背景、电话号码也被曝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网民曝光小吴家庭背景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隐私权
②网民捏造事实攻击小吴人品,侵犯了小吴的肖像权
③小吴的住址和电话号码不是隐私,曝光这类信息不构成侵权
④如果网民仅对小吴的日常心得发表不同看法,则不构成侵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④: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网民曝光小吴家庭背景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隐私权;但如果网民仅对小吴的日常心得发表不同看法,这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表现,不构成侵权,①④符合题意。
②:网民捏造事实攻击小吴人品,侵犯了小吴的名誉权,而不是肖像权,②错误。
③:小吴的住址和电话号码等属于小吴的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曝光这类信息属于侵权行为,③错误。
8.(2026·江西·一模)某知名演员自曝刷到AI克隆自己形象的直播,自己进入直播间质问竟被秒拉黑。该演员无奈坦言“很难证明我是我”。部分网络主播借助人工智能软件,在直播中使用“换脸术”化身“知名演员”,凭借酷似明星的形象快速积累人气,直播带货销量飙升,但也引起了大量纠纷。从民法的角度讲,换脸直播( )
①纠纷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侵权行为
②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因为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
③侵犯他人的荣誉权,因为造成知名演员社会声誉降低
④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因为使用电子技术编辑他人肖像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答案】D
【详解】①: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因此换脸直播纠纷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被侵害的肖像权或人格权所体现的人身利益,而非“侵权行为”本身,排除。
②: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换脸直播因为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正确。
③: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换脸直播没有侵犯他人的荣誉权,排除。
④:未经允许,使用电子技术编辑他人肖像,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正确。
9.(2025·重庆·高考真题)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互联网时代,手机APP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侵害用户权益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手机APP超范围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不仅弹出用户聊天时提到的商品或服务,还将用户点赞过的内容、打过的游戏、刷过的视频、甚至购物车里的商品,推送给他人……这些行为给用户带来困扰,甚至财产损失。截至2024年底,工信部已通报45批侵害用户权益的手机APP。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手机APP经营者应如何维护用户的人身权益。
【答案】
①手机APP经营者应树立尊重,维护用户人身权益的意识。
②手机APP经营者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用户的隐私权。
③手机APP经营者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10.(2025·北京)以人为本,智能向善。
材料一 脑机接口被称为人脑与外界沟通交流的“信息高速公路”,通过识别脑电波特征,读取人脑意图,实现人与外部设备之间的交互,其技术路径主要包括植入式和非植入式。目前,在医疗健康领域,脑机换口为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和康复途径,如帮助丧失行动能力的人在植入式手术后重拾运动机能。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脑机接口技术是对大脑神经活动的干预和指导,技术实施方要充分认识到该技术的使用可能会给人的身心和权利带来影响,对使用中可能导致的身心伤害与权利侵犯应采取严格的伦理审查措施。
我们要坚持科技向善,前瞻性研判脑机接口技术带来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人格权独立成编,有效协调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采用多种方式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脑机接口技术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
(1)结合材料一,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知识,谈谈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会对哪些人格权益产生影响,以及如何依法保护这些人格权益。
产生影响: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脑机接口技术涉及对大脑神经活动的干预,尤其是植入式技术,在手术及使用过程中,若操作不当或技术存在缺陷,可能对人体的生命安全、身体完整性及身体健康造成损害。②隐私权。该技术通过识别脑电波特征读取人脑意图,人的脑电波信息包含个人的思维、想法等隐私内容,若技术实施方对这些信息管理不善,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泄露,侵犯隐私权。
保护人格权益:①技术实施方作为责任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在实施脑机接口技术前,要进行严格的伦理审查,建立伦理审查机制,确保技术应用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保护使用者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安全,防止隐私信息泄露。②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人格权益得到全面保护,为脑机接口技术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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