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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以“公主之死”一案为例
北魏孝文帝
北魏宣武帝
北魏孝明帝
灵太后
兰陵长公主
驸马刘辉
婢女
民女陈慧猛
民女张容妃
平民张智寿
平民陈庆和
(父女)
(父子)
(父子)
(夫妻)
(夫妻)
刘昶(南朝宋文帝第9子)
(兄妹)
(私通)
(私通)
(私通)
(已婚)
(已婚)
(兄妹)
——摘编自(北齐)魏收(507-572):《魏书·刑罚志》
(父子)
北魏孝明帝神龟二年,公元519年的一天,正在宫中处理政务的灵太后经闻噩耗,大姑子兰陵长公主与驸马刘辉在家中争执,刘辉与两名已婚民女张容妃、陈慧猛通奸淫乱,刘辉对其拳脚相加,致其流产,并畏罪潜逃。
兰陵长公主不是一般女性,她是北魏孝文帝(汉话改革)女儿,当时皇帝的姑姑,背后有整个皇室撑腰。驸马刘辉也不是普通人,父亲刘昶是南朝宋文帝第9子,朝中政治斗争失败,逃到北魏,北魏对其礼遇有加,也算门当户对,都是皇室成员,一南一北。后来刘辉搞大家中婢女,此事被公主知道,虐杀孕婢,将婢女开膛破肚,塞进草木,裸尸宋还刘辉,疏远公主,(那侍婢和腹中胎儿,就白死了?按彼时律例,家奴部曲,等同畜产。)胡灵太后遂准予元氏与刘辉离婚,各回各家,各找各妈按说至此,婚已离,家已散,故事也该完结收场。但,没有,接下来更狗血。两人一年后复婚。案子在我们看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驸马等人必须收到严惩,但是当时的北魏朝廷却针对这个案子产生激烈的争论。
演员表
吴静怡——灵太后,鲜卑人,临朝称制
陈潜——门下省陈治璀
陈政——尚书三公郎崔纂,法律世家
张铭滢——尚书右仆射游肇
郑凯鑫——尚书元修义
《公主之死》历史剧
孝明帝&灵太后
兰陵长公主
驸马刘辉
民女陈慧猛(已婚)
民女张容妃(已婚)
平民张智寿
平民陈庆和
(私通)
(私通)
(隐瞒)
(隐瞒)
世纪审判
尚书省
(北魏正牌司法机构)
门下省
(北魏皇帝秘书机构)
519年殴妻伤胎
谋反:死刑
髡鞭付宫
连坐:流配
私通:死刑
——摘编自(北齐)魏收(507-572):《魏书·刑罚志》
门下省:皇帝秘书机构,负责文件传递,绕过正常程序,通过亲信门下省官员贯彻自己的意志,门下省能越权判决,背后有皇帝及灵太后撑腰
同时因身为女性,为公主的遭遇过分悲愤,态度坚决。
孝明帝&灵太后
兰陵长公主
驸马刘辉
民女陈慧猛(已婚)
民女张容妃(已婚)
平民张智寿
平民陈庆和
(私通)
(私通)
(隐瞒)
(隐瞒)
尚书省
(北魏正牌司法机构)
门下省
(北魏皇帝秘书机构)
519年殴妻伤胎
谋反:死刑
髡鞭付宫
连坐:流配
私通:死刑
——摘编自(北齐)魏收(507-572):《魏书·刑罚志》
堕杀亲子:徒刑
私通:徒刑
容隐:无罪
无权审理
尚书省官员受过儒学熏陶的汉人或是汉化的鲜卑人,希望统治者能依法办事,法律的制定和判决应该根据儒家规定的父系家族伦理
孝明帝&灵太后
兰陵长公主
驸马刘辉
民女陈慧猛(已婚)
民女张容妃(已婚)
平民张智寿
平民陈庆和
(私通)
(私通)
(隐瞒)
(隐瞒)
尚书省
(北魏正牌司法机构)
门下省
(北魏皇帝秘书机构)
519年殴妻伤胎
谋反:死刑
髡鞭付宫
连坐:流配
私通:死刑
——摘编自(北齐)魏收(507-572):《魏书·刑罚志》
堕杀亲子:徒刑
私通:死刑
容隐:无罪
无权审理
免职停薪
灵太后与兰陵长公主的私人感情,无论尚书省如何解释法理陈说厉害,她都无动于衷,皇帝下达体现灵太后意志诏书:1、罪大恶极,罪无可恕 2、张陈与刘私通,使刘沉溺男欢女爱不可自拔,不严厉惩处,朝廷如何管理百姓3、按律不应连坐张陈哥哥,但是明知奸情不加防范,事后隐瞒4、皇帝有权任命门下省官员处理此案,此案非比寻常,不是普通案件,最后职责尚书省官员不顾公理混淆视听,削去崔纂官职,暂发游肇、元修义薪资。
分组讨论,畅所欲言:你认为“公主之死”一案反映出什么主要问题?
借助“公主之死案,我们见证了中国法律历史发展的进程
统治者在采纳儒家伦理道德,具有高度选择性。底线是不能挑战的,儒家伦理精神与统治者利益相违背,皇权并不会坐视不管
但是有一点儒家伦理的法制化依旧是传统社会大方向,整体而言,以儒家思想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比如通奸罪的处罚上,比如秦汉魏晋时男女通奸所受的处罚并未有轻重之分,
然而随着儒家伦理法制化的深入,到明清时期,法律对了男女通奸的处罚已经明显体现出男尊女卑,夫尊妻卑,女性的处罚要比男性重,甚至允许丈夫捉奸并杀死奸夫淫妇,不用受法律惩处。
仅以《魏书·列传第四十七》所载录之:
“刘辉尝私幸主侍婢有身,主笞杀之。剖其孕子,节(肢)解,以草装实婢腹,裸以示刘辉。”
明太祖朱元璋对贪吏施以“剥(bāo)皮楦(xuàn)草”之酷刑
3、法律的儒家化
分组讨论,畅所欲言:你认为“公主之死”一案反映出什么主要问题?
4、皇权对法治的干预
2、北魏鲜卑妇女法律地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历史、民族原因
开始 两汉 春秋诀狱
发展 魏晋南北朝 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
成熟 隋唐 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疏议》
对法律适用和法律程序的干预
借助“公主之死案,我们见证了中国法律历史发展的进程
游牧民族,女性社会地位较高,
仅以《魏书·列传第四十七》所载录之:
“刘辉尝私幸主侍婢有身,主笞杀之。剖其孕子,节(肢)解,以草装实婢腹,裸以示刘辉。”
明太祖朱元璋对贪吏施以“剥(bāo)皮楦(xuàn)草”之酷刑
北魏(386年~534年)
魏收(507-572)
推断魏书对研究北魏法律的史料价值?
(魏收生在北魏,长在东魏,仕在北齐)
研究古代史,常常以后人编纂的正史为主要的史料来源,元朝脱脱等人所修的《宋史》为主要史料来源,依据宋实录,参考宋人所撰国史,《宋史》不止是第二手材料,但是研究宋史又不得不以他为主要史料来源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是准绳,
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
道德是基石,
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习近平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法治——
教化——
依法治国(防范、惩处)
教育感化(教育、引导)
对立统一,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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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法律的生命力源自其对人类基本伦理情感的尊重,只有符合人性的法律才会得以永恒。
第二,法律和教化作为治国的手段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第一,礼法结合是我国传统法律的典型特征,影响深远;
第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需要深入的探讨和践行
1、汉代有一典型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持棍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依据汉律,子伤其父,应论死罪。但最终判决认为,“父子至亲”,儿子出于孝心持棍救助,应当无罪免刑。这一判决反映了汉代( )
A.儒家伦理道德影响司法
B.司法审判标准极度混乱
C.儒学成为唯一司法依据
D.孝治天下儒家独尊观念
随堂检测
A
明立意
抓关键
排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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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宋一代无论是宗室贵戚、仕宦,还是普通百姓,都存在妇女离婚、再嫁的情况。《宋刑统》中明文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是国家法律对夫妻离婚的相关规定。这说明当时( )
A.妇女拥有决定婚姻的自主权
B.理学并非完全渗入社会生活中
C.宋代不重视三纲五常伦理建设
D.国家重视男女离婚案件的处理
随堂检测
B
明立意
抓关键
排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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