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必二《法律与生活》(期中复习知识清单)高二政治下学期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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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
类型 学案-知识清单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期中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ZIP
文件大小 3.85 MB
发布时间 2026-04-20
更新时间 2026-04-20
作者 zhanue5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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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间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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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考点清单 理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时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 (1)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组织 人身 财产 (2)物权、合同、 婚姻家庭 2. (1)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 民事权利 自然人、法人 ② 民事权利和义务 ③ 义务。 对等 。 3. (1)法律和道德 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 规则意识, 契约精神, 公序良俗。 (3)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 文明、和谐、平等、诚信 4. (1)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2)非法人组织 (2)物 行为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2)民事权利 特定利益 权利和义务 5.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和精神不健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己行为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行使权利 利益关系。 2.民事主体 司法机关。 3.自愿 诚信 绿色 (1)法律地位 (2)自愿 自己的意思 (3)合理 (4)诚实 (5)法律 (6)节约资源、 4. (1)民事主体 民事活动 (3)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课时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 (1) ①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②人身自由 前提。 ③人格尊严 人身利益。 (2) 身体权 荣誉权 身份权 荣誉权。 (3) 2. (1) 最基础 最高 物质载体 (2) ①人格权 ②法律责任。 ③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3. (1)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 (2)人身 健康支配权 (3)完整性、完全性。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1. (1)姓名 人身权利。 (2)特定个人 人格 (3)决定 变更 许可 盗用、假冒。 2. (1)影像 特定自然人 被识别。 (2) ①肖像权 制作、使用 许可。 ②丑化 伪造。 3. (1)品德 才能 社会。 (2) ①侮辱、诽谤。 ②剥夺 诋毁、贬损。 4. (1)私人生活 空间。 (2)刺探 泄露、公开。 (4) ①隐私权依法取得 非法、存储 加工、提供、公开。 ②正当、必要 过度。 ③自然人 社会秩序。 4. (2)决定、使用、变更 侵害。 5. (2)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1)品德、声望、才能。 (2)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 6. (1)生活安宁 私密空间、私密活动。 (2)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收集、存储、使用、加工。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课时1 保障各类物权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1. (1)财产关系 基础性。 (2) ①财产归属 流通使用。 ②劳动 发明创造。 ③所有制。 (3) ①国有 集体 公民合法。 ②公共财产 侵占 破坏。 ③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征收。 2. (1)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2) ①直接支配。 ②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动产 不动产。 ③ 法定 种类和内容 平等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 其他权利人 3. (1)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主体 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3) 登记 登记 交付 (4)不动产与动产 4. (2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3)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5. (1)对于动产。 (2)房屋等不动产。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1. (1)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2. (1)占有 收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基本 。 ②承包经营 长期稳定。 宅基地使用权 ①占有和使用 住宅 附属设施。 ②占有和使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建筑物、构筑物。 3. (2)抵押权、质权。 4. 私人所有权 抵押权、质权 管理、支配。 课时2 尊重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1. (1)作品、发明创造 商标 专有性 著作 专利 商标。 (2)创新发展。 2. (1)支配和获取利益。 ①发表 署名 修改 保护作品完整。 ②复制 改编 信息网络传播。 (3) ①自然人 50。 ②法人 非法人组织 50。 ③免费使用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3. (1)著作权是知识产权。 (2)独创性。 47.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5)发行权。 (6)复制权。 (7)改编权。 (8)翻译权。 (9)表演权。 (10)信息网络传播权。 (11)除教材列举的著作财产权外, 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 二、专利权 1. (1)发明创造。 (2)发明人 科技创新。 2. 设计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证书。 3. 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1)技术创新 4. (1)20 10 申请日。 (2)免费使用。 5. (1)书面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先申请者。 (2)独占。 (4)法律规定的时间内。 三、商标权 1. (1)商品 服务 标志 文字、图案。 (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 (1)文字、图形、字母。 (2)国徽、国歌 道德风尚 外国地名。 3. (1)注册商标专用权 ①注册商标相同。 ②与注册商标近似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 ①10。 ②1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是 是 处分权 20年 10年 人身权 5. (2)必须具有显著性。 (3)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课时1 订立合同学问大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1.设立、变更、终止。 2.赠与合同 运输合同。 3.自愿 设立、变更、终止 利益 法律。 4.自由意志。 (1)资源的有效配置。 (2)相互合作。 5. 自愿 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法律约束力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1. (1) ①订立合同 要约人 受要约人。 ②受要约人 约束力。 (2)承诺 ①要约 一致。 ②法律效力。 (3) ①平等协商 合同条款。 ②实质性变更 期限 新要约。 2. (1) ①强制性 公序良俗。 ②主体 不真实。 (2) 民事行为能力 合法。 3. (1)合同。 (2)有法律约束力。 4. (1)民事行为能力。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强制性。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1. (1)意思表示。 (2)口头 书面 履行的行为。 2. (1)口头语言。 (2)快捷性 即时清结 相对简单。 (3)权利义务 举证 期限较长。 3. (1)合同书、信件、电报 数据电文。 (2) ①内容清晰 履行合同 违约责任。 ②有据可查 证据 裁决。 (3) 复杂、金额 履行期限较长。 4. 1. (2)民事法律。 (3快捷性要求。 2. (2)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 履行期限较长。 (3)避免和减少纠纷。 课时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一、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1. (1)合同约定。 (2) ①全面。 ②诚信 通知、协助、保密。 ③合同义务 配合。 2. (1)明确合同内容。 (2)条款 权利和义务。 (3)标的,数量 价款 履行期限 违约责任。 3. (1)协商一致。 (2)单方面 违约。 4. (1)合同约定。 (3)品种、质量、期限。 5. (1)恪守信用,言行一致。 (2)只有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2)又一重要原则, (3)不是无限度。 二、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1. (1)免责事由 约定 违约责任。 (2) 代价 救济。 2. (1)违约责任。 (2)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条款。 3. (1)约定 不可抗力 全部 部分。 (2)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4. (1)制裁违约行为。 (3)定金合同中约定。 (4)20%。 5. (2)独立于个体。(4)不能克服性 发生具有必然性。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课时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 (1)人身权和财产权。 (2)侵权责任。 2.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 3. (1)权利 法律责任。 (2)及时。 4. 停止侵害 (2)威胁。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 (1)效期间为三年。 (2)超过20年。 (4)不可抗力。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 (1)过错 民事权益。 (2) ①合法权益。 ②存在过错 不影响 责任大小。 ③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2.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 (1)行为人 不能证明。 (2)只要损害。 3. (1)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 (2)行为自由 利益保护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 (3)利益 损害。 4. (1)证明清白。 (1)主观过错 课时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1. (1)超过正当的界限 国家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 (2) ①批评、评论 批评监督权。 ②诽谤、诋毁。 ③公共利益。 ④捏造、歪曲 严重失实内容 侮辱性。 2.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1)特定 著作权人。 (2)直接 支付使用费。 (3)作者和作品。 3. (1)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2)学习、研究。 ④翻译或者少量复制。 (1)支付使用费。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 (1)通行 采光 侵权。 (2)不动产所有权。 2. (1)方便生活 公平合理。 (2)当地习惯。 (3)相邻方。 ①排水、通行。 ②相邻不动产。 3.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 4. (1)不动产 相互之间应当给予。 (2)不动产。 (3)房屋、土地。 (4)不可以滥用权利。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考点清单 理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课时1 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 1. (1)权利义务。 (2)夫妻 家庭成员。 2. (1)抚养 教育。 (2)虐待、遗弃 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3)按时入学 并完成义务教育。 3. (1)监护职责 人身安全和健康。 (2)财产利益。 (3)民事责任。 4. 教育和保护 约束和引导 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5. (1)抚养和教育 依法履行抚养。 (2)教育 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6. (1)危害和歧视。 (2)生活费、教育费。 二、敬老是义务 1. (1)供养 照料 慰藉。 (2)尊重、体贴 婚姻自由。 2. (1) ①成年意定监护。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商 书面形式 监护人。 ③ 民事行为能力 。 (2)合法权益。 3. (1)家庭和睦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 (2)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4. 物质上的养育和精神生活上 互相扶助 ②构建和睦家庭。 5. 虐待 持续性和经常性。 (2)肉体上 精神上。 家庭暴力 (1)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 (2) 破坏家庭和睦。 课时2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 (1)个人合法财产。 (2) ①死者。 ②承受遗产。 ③个人合法财产。 ④财产性。 (3)代与代之间 重要保障。 (4) ①遗产。 ②继承的遗产 清偿责任。 2. (1)法定继承 扶养。 (2)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 3. (1)未立遗嘱 无效。 (2)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儿媳 女婿。 4. (1)均等。 (2)特殊困难 劳动能力。 (3)扶养 共同生活。 (4)扶养。 (5)不均等。 5. (1)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6. (1)遗嘱 遗嘱。 (2)优先效力。 (4)强行性。 (5)法定性。 2. (1)第一顺序继承人 (4)主要赡养义务的。 (5)民法典强。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 (1)生前 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时 单方。 (2)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3) ①无利害关系。 ②亲自签名。 ③遗嘱人和见证人。 ④最后。 2. (1)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 (2)遗嘱 尊重 和睦。 3. (1)法定继承人 遗赠 继承。 (2) ②继承人 生养死葬 遗赠。 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1. (1)法律。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生活来源。 (6)不得违反法律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1)继承顺序。 (3)法定继承人。 (4)合法有效。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课时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 夫妻关系 婚姻关系。 2. 婚姻自由 结婚 离婚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3. (1)身份关系 互相忠实 相互扶养。 (2)自己 配偶 社会。 4. (1)完全自愿。 (2)法定婚龄。 (3)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1)胁迫. 5. (1) ①人身和财产 强制约束力 登记。 ②婚姻关系 法律程序。 (2) ①共同 婚姻登记机关。 ②审查 真实 齐全 结婚条件。 ③登记 结婚证。 6. (1)符合一夫一妻制。 (2)无效婚姻情形有。 (3)胁迫而建立的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1. (1)彼此忠诚 夫妻感情 家庭 社会。 (2)轻率。 2. (1)新情况、新理由 六个月 不予受理。 (2)军人同意。 (3)一年内 六个月。 3. (1)婚姻登记机关 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三十 离婚证 夫妻关系。 (2)调解 破裂 调解无效。 4. (3)赌博、吸毒等。 (4)两年的。 (5)宣告失踪。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课时2 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 (1)人身 财产 地位平等。 (2)权利 义务。 2. (1)人格独立 姓名。 (2)工作 社会活动 重要标志。 (3)自由平等 互谅互让。 3. (1)夫妻姓名权。 (2)夫妻人身自由权。 (3)夫妻住所选定权。 (4)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 (1)人身关系 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2)约定。 2. (1) 存续期间 工资、奖金 知识产权 继承。 (2) 婚前 人身损害 赔偿 生活用品。 (3) ①平等自愿 约定 婚前财产 共同所有。 ②书面 约束力。 3. (1)平等。 (2)存续期间 书面 约束力。 (3)关键。 4. (2)有平等的处理权。 (1)赔偿或者补偿 (1)平等自愿。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考点清单 理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课时1 立足职场有法宝 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1. (1)权利。 (2)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劳动就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法律保障。 2. (1)劳动关系。 (2) ①劳动能力 生活来源。 ②法定 十六。 3. (1) 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获得感。 ③权利 义务。 (2)平等竞争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②就业歧视。 (3)特殊劳动保护 ①倾斜保护。 ②特殊劳动者。 4.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 (2)平等保护 劳动法。 (3)全面保护。 (4)基本保护 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1. (1)劳动关系 权利和义务。 (2)合法权益 和谐稳定。 2. (2)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②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 劳动报酬 职业危害防护。 ②试用期、培训 福利待遇。 3. (3)法律地位 强制。 4. (1)欺诈 乘人之危 真实意思。 (2)法定责任 权利。 (3)法律 强制性。 5. (1)盖章 约束力 随意变更。 (2)合同约定 解除。 (3)合同约定 规章制度。 6. (1)主体资格不合法。 (2)内容不合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3)程序不合法。 课时2 心中有数上职场 一、明明白白工作 1. (1)劳动报酬 ①工资 劳动合同 货币。 ②劳动 用人单位。 (2)休息休假 ①休息权。 ②八 四十 一。 ③带薪年休假 相同。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防护 健康检查。 (4)保险和福利 ①基本的。 ②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 (5)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技能培训 工会 劳动争议处理。 2. (1)劳动任务。 (2)职业技能。 (3)劳动安全卫生。 (4)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 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义务。 4. (1)劳动报酬的权利 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2)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 (3)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二、清清楚楚维权 1.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 2. (1) 自愿、平等 和解协议。 (2) 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自愿、合法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 ②约束力。 (3) ①第三方。 ②一年 书面仲裁申请 法律约束力。 ③劳动仲裁。 (4) ①诉讼。 ②十五。 三、全面认识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1. (1)在自愿、平等。 (4)法律效力。 3. (1)不愿协商或调解。 (3)“一裁终局”。 4. (2)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课时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一、迈出创业第一步 1. (1)经营主体。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2. (1)法律规定 文件。 公司章程 出资额、公司名称。 (2)企业 营业执照。 真实性 企业。 (3)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 3. 缺乏法律意识 法律规定。 4. (1)经营主体。 (2)法律规定。 (3)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1. 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 2. (1) ①商业信誉 假冒 仿冒。 ②商业信誉 欺诈 不正当竞争。 ③混淆行为。 (2) ①虚假 引人误解。 ②虚假交易。 (3) 商业诋毁 不当有奖销售 商业贿赂。 三、正确认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2. (1)混淆行为。 (2)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商业宣传。 课时2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一、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1. (1)科学技术 种类。 (2)“信息不对称” 弱势地位。 (3)平衡 守法诚信。 2. (1)安全消费。 ①人身 真实 正确使用商品。 ②缺陷 行政部门 停止销售 销毁、停止生产。 (2)知情权。 ①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 ②明确。 ③明码标价。 (3)自主选择权。 ①经营者 品种。 ②比较 挑选。 3. (1)协商。 (2)消费者协会。 (3)行政部门。 (4)仲裁 诉讼。 4. (1)安全消费的权利。 (2)消费者的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5. (1)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欺诈行为。 二、依法纳税是义务 1. (1)国家财政。 (2)个人 企业。 (3)经济社会发展。 (4)企业信用 市场名片。 2. (1) ①商品流转 增值额。 ②新创造的价值。 ③减少重复征税 减轻。 (2) ①生产经营所得。 ②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3) ①境内外 境内。 ②切身利益 重要。 ③效率 公平。 ④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 综合征收。 ⑤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 3. (1)增值额。 (3)减轻企业税收。 2. (3)所得越高,税率越高。 (4) ①超额累进税率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②比例税率。 (5) 起征点提高至5 000元。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考点清单 理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课时1  认识调解与仲裁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 (1)协商 和解。 (2)调解、仲裁 诉讼 优先选择。 2.排解疏导 纠纷。 3.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 (1) ②人民法院。 ③调解书 同等法律效力。 (2) 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 ②人民调解委员会。 ③国家行政机关。 ④仲裁机构。 4. (1)人民调解委员会。 (2)当事人的权利 法律。 (3) ①群众性 约定。 ②三十 司法确认 强制执行。 5. (1)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2)民事诉讼原则。 (2)具有民事诉讼原则。 (3)调解协议。 6. (1)人民调解委员会。 (3)仲裁机构。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1. 商事 劳动争议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2. (1) 合同纠纷 财产权益 商事仲裁。 (2) ①诉讼。 ②有效仲裁协议。 ③灵活 不公开 一裁终局 便捷。 ④法律效力。 3. (2) ①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 ②当事人申请仲裁。 ③仲裁程序比较灵活 一裁终局。 ④发生法律效力。 (3) ①协议仲裁制度。 ②裁或审制度。 ③一裁终局制度。 (4)裁决。 4. 排解疏导、说服教育 仲裁委员会 独立裁决 一般的民事纠纷 公民、法人 非诉讼手段 课时2  解析三大诉讼 一、诉讼及其特点 1. (1)“打官司” 纠纷主体 人民法院。 (2)最后途径。 2. (1)诉讼法律关系 活动与程序。 (2)民事 行政 刑事。 3. (1)审判权。 (2)法定程序。 (3)国家强制力。 (4)生效裁判 权利义务。 4. (2)指定仲裁员。 (3)商业秘密。 二、诉讼的主要类型 1.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2. 目的 主体 内容和程序。 (1)平等主体 民事 行政行为 犯罪 刑罚。 (2)双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 被告 自诉 人民检察院 公诉。 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 1.客体。 2.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2.否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人民检察院。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课时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 1. 诉讼权利,司法机关。 2. (1) 法律知识。 (2) ①民事诉讼 被害人。 ②犯罪嫌疑人。 (3) 事实和法律 实体权利。 3. (1)审判人员 当事人。 (2)公正审理 正当性。 4. (1)两审终审制 两级。 (2)一审裁判 规定期限。 5. (1)自诉人、被害人。 2. (1)两审终审制 两级人民法院。 (3)终审裁判。 (4)不得越级审理。 二、寻求法律援助 1. (1)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 特殊案件 法律咨询、代理、辩护。 (2)无偿。 2. (1)经济困难 国家赔偿 支付劳动报酬 见义勇为。 (2)法定代理人。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定 法律援助机构 律师。 3. (1)法律援助申请 审查 书面。 (2)职业道德 财物。 4. (1)法律援助机构。 (2)法律化、制度化。 (5)诉讼法律服务 非诉讼法律服务。 课时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应诉 1. (1)“不告不理”。 (2) ①“告状”。 ②民事权益 合法权益 审判。 (3)管辖权。 ①基层 中级 高级 最高 专门 。 ② 管辖分工 。 2. (1) 登记立案 原告 被告 第一审。 (2) 有案必立 诉权。 3. (1) 起诉状副本 答辩状 。 (2) 开庭审理日期 双方当事人。 4. (1) 管辖权。 (2) 人民法院 重大行政和民事案件。 (1) 法院。 二、审理与判决 1. 公开审判 2. (1)当事人 程序和形式 实体审理 开庭审理。 (2)最重要。 (3) 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 ①法庭纪律。 ②案件事实。 ③案件争议。 ④适用法律。 ⑤判决内容。 3. (1)上诉 二审。 (2)上诉案件 终审。 (3)审判监督。 4. (1)法院。 (2)法院。 (3)法院。 (5)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 5. (1)初一级审判。 (2)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 (4)最后一级审判。 行两审终审制。 课时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1. (1)根据。 (2)案件事实。 2. (1)证据。 (2)诉讼证据。 3. (1)当事人的陈述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2)物证 电子数据 鉴定意见 现场笔录。 (3)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4. (2)证据 不利地位。 5. (1)文件 文字材料。 (2)物品或文字为表现形式。 (4)视听资料。 (5)精神病鉴定。 (7)电子化技术。 6. (2)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 (1)“谁主张,谁举证” 证据 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 对方。 2. (1)证据 规范性文件。 3. (1)人民检察院。 (2)自诉人。 (3)单边行动与集体行动。 4. (1)事实 法律。 (2)证据裁判 公平正义。 三、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2.行政诉讼 案件起诉 行政赔偿。 3.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 易错清单 辨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 × )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 )解析: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平等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根据自然人不同的年龄和智力状态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并没有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3.( ×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4. (√ )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 × )解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 × ) 解析: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3.( × ) 解析: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表现是干涉、盗用、假冒等。与他人同名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4.(√ ) 5. (√ )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2.1保障各类物权 1.(×)解析: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 解析:在现实买卖中交易,买方付了钱就不一定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例如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3.(×) 解析: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4. (×) 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打包是指质押。 2.2 尊重知识产权 1.(×) 解析: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2.(×) 解析: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前两种专利是针对技术创新的,只是对创造性的程度要求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则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3.(×) 解析: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商标获得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4. (×) 解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3.1订立合同学问大 1.(×) 解析: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不具有法律意义。 2.(×) 解析:合同订立的过程可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但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则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见,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可以变化的。 3.(×) 解析: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4.(×) 解析:法律采用鼓励交易原则,从严认定无效合同,当合同效力发生争议时,尽量解释为有效。 5.(×) 解析: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 3.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1.(×) 解析: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2.合同一旦订立,就不得变更。(×) 解析: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 解析: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合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4.(×) 解析: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无须再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直接按照合同约定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1.(×) 解析:民法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 解析: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解析: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4.解析: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1.(×) 解析: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但是,人们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2.(×) 解析: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 3.(×) 解析: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4.(×) 解析: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1 家和万事兴 1.(×) 解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 解析: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 3.(×) 解析: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的子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解析:所有的子女都应该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1、(×) 2、(√ ) 3、(√ ) 4、(×) 5、(×)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 解析: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 解析:法律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 解析:法律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 解析: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不受法律保护。 5.(×) 解析:结婚登记必须本人申请,男女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不可以由父母或他人代替。 6.(×) 7.(×) 解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6.2 夫妻地位平等 1、 (×) 2、 (×) 3、 (×) 4、(√ ) 5、(√ )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7.1 立足职场有法宝 1、(×) 2、(×) 3、(×) 4、(√ ) 7.2 心中有数上职场 1、 (×) 2、 (×) 3、 (√ ) 4、 (×)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8.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1.(×) 2.(√ ) 3.(×) 4、(×) 8.2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1、 (×) 2、 (×) 3、 (×) 4、 (×)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9.1 认识调解与仲裁 1、(×) 2、(×) 3、(×)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 2、(×) 3、(×) 4、(×) 10.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1、(×) 2、(×) 3、(×) 4、(×) 5、((×) 6、(√ ) 7、 (×) 8、 (×)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1、(×) 2、(×) 3、(×) 4、(×)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1 / 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思维导图 串 考点清单 理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时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 (1)含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我国的主要民事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 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包含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3.法治与德治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3)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4.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要素:主体。 (1)含义:民事主体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具体内容: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要素:客体。 (1)含义: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具体内容: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要素:内容。 (1)含义: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具体内容: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我国法律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达到一定年龄、智力正常的公民享有的、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和精神不健全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成年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目的: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2.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3.内容: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4.全面认识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各环节)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准则。 (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4)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课时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1)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②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③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人身权利的类型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人身权利的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重要性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民法典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保护 ①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含义 (1)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2)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权和健康支配权等。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3)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1.姓名权 (1)姓名权的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姓名的特点: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姓名权的要求: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2.肖像权 (1)肖像的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肖像权的行使与保护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的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4.隐私权 (1)隐私的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隐私权的保护: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4)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正确认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姓名权 (1)权利内涵: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1)权利内涵: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1)权利内涵: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1)权利内涵: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第二课 依法保护财产权 课时1 保障各类物权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1.财产制度 (1)含义: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保护财产权的意义 ①法律规定财产权,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3)国家依法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①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财产权的内涵 (1)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2)物权 ①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②构成:物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③物权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所有权 (1)含义: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3)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不动产与动产而有所不同。 取得方式 阐述 不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对于动产,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4)共有财产 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 4.正确认识财产所有权 (1)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完整、最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3)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不特定第三人,都是该所有权的义务人。 (4)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 5.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对于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2)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3)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1.他物权 (1)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主要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权利内涵: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 ②法律保护: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宅基地使用权 ①权利内涵: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②法律保护: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权利内涵: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②法律保护: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2)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4.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区别和联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区 别 所有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使用、收益 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分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抵押权、质权 联系:三者都属法律规定的物权范畴,都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进行管理、支配和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课时2 尊重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1.知识产权 (1)含义: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重要性: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2.著作权 (1)含义: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就是著作权。 (2)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 ①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保护期限 ①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②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③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3.正确认识著作权 (1)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种类,是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2)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该作品应当是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具有独创性,表现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3)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47.著作权的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7)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1)除教材列举的著作财产权外,还包括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 二、专利权 1.专利权 (1)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2)重要性: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2.专利权的授予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3.专利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针对技术创新,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2)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针对技术创新) (3)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4.专利权的保护 (1)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2)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5.正确把握专利权的申请和特点 (1)专利申请坚持书面原则和优先权原则。申请人申请专利必须以书面形式整理材料,同样的专利以先申请者为准。 (2)专利权具有专有性。专利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权利。 (3)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只在该国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效力。 (4)专利权具有时间性。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满后,专利权即告终止。 6.发明创造的保护方式 (1)申请专利保护: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2)商业秘密保护: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三、商标权 1.商标和注册商标 (1)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商标表现为文字、图案等形式,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 (2)注册商标: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 (1)可以用于注册商标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并不得注册的包括: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也不得作为商标。 3.商标的保护 (1)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①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2)有效期 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 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③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4.比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名称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保护对象 作品 发明创造 商标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授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是否办理手续 否 是 是 权利分类 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使用权、处分权、禁止权、收益权 保护期限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民事法律责任 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侵害著作权还应当赔礼道歉,一般是侵害著作人身权,才判决向作者赔礼道歉 5.正确认识和把握商标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可以用于注册商标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能够把利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3)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驰名商标可以获得比一般商标更大范围的法律保护。 (5)商标有效期届满,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课时1 订立合同学问大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1.合同的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类型:合同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3.订立合同的要求:无论哪种合同,都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4.合同的作用: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1)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 (2)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5.准确把握合同 项目 内容 内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法律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约束力 只要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1.合同订立的过程 (1)要约 ①含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②依法进行要约撤销、变更: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诺 ①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②作用: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3)合同订立要经过反复协商 ①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协商,很多时候需要经历反复协商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②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1)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②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2)有效合同的条件 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3.要约与承诺的比较 要约 (1)含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法律效力: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人一旦发出有效要约,如果要撤销或者变更必须依法进行。 承诺 (1)含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法律效力: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4. 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有效合同 (1)从行为人看: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 (3)从是否合法、合理看: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合同 (1)从行为人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 (2)意思表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从是否合法、合理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1.合同的形式 (1)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 (2)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但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有时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2.口头合同 (1)含义:口头合同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2)优点:口头合同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3)缺点:口头合同的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3.书面合同 (1)含义: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优点 ①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②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3)适用范围: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比较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 口头合同 1.区别(1)签订形式:口头形式。 (2)适用对象: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 (3)优点: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4)缺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2.书面合同 (1)签订形式:书面形式。 (2)适用对象: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 (3)优点:内容清晰,有据可查,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 (4)缺点:订立书面合同比口头合同稍复杂。 联系:①订立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都必须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②任何合同都离不开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课时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一、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1.合同的履行 (1)履行的含义: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③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2.合同内容 (1)重要性: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 (2)含义: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3)合同条款: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的变更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4.正确理解全面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合同的履行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的,应经合同权利人同意。 (3)合同义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 5.比较合同履行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恪守信用,言行一致,应该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地位或意义: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违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3)要求:恪守信用,言行一致,不滥用权利,不规避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1)含义:正确履行原则或者适当履行原则。 (2)地位或意义:只有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3)要求: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 (1)含义:当事人不仅要全面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积极配合对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地位或意义:履行合同的又一重要原则, (3)要求: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二、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1.违约要承担责任 (1)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违约免责的情形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4.违约金和定金的区别 (1)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具有预先给付和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 (3)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4)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违约金是可以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的。 5.全面认识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2)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即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民事主体的行为。 (3)不可抗力具有不能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 (4)不可抗力具有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性,即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和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课时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原因 (1)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 (1)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4.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停止侵害 (1)含义: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2)案例:加害人一直威胁受害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其停止不正当行为。 排除妨碍 (1)含义: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 (2)案例:小区公共楼道堆放杂物,影响他人正常通行,杂物堆放者应当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1)含义: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危险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案例:汽车厂商有义务召回已售因设计、质量等原因造成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返还财产 (1)含义:侵占他人财物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2)案例:抢劫、盗窃、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等侵占行为需要返还财物。拾得别人遗失物,应返还不当得利。 恢复原状 (1)含义:恢复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其适用以须有恢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 (2)案例:房屋装修中对房屋进行结构性改造,因而影响其他住户的房屋安全,须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赔偿损失 (1)含义:合同当事人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2)案例:甲使用乙提供的掺假的原料生产,造成经济和名誉等损失,乙负有赔偿责任。 赔礼道歉 (1)含义:对他人利益造成妨碍或损害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向对方表示歉意进而请求对方原谅的一种情感表达行为。 (2)案例: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含义:侵权人在侵权行为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受害人名誉的一种补救措施。 (2)案例: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在什么范围内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20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的,法院不予保护。 (3)有特殊情况(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因起诉、一方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1)含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首先,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②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③最后,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侵权责任的其他规定 法律也规定了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1)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2)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等规定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划定了界线。同时,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3)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4.通俗区分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1)通俗理解:不能证明清白就是你的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推定为有过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举例: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等。 无过错侵权责任 (1)通俗理解:无论如何全都怪你(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2)举例: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课时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1.行使民事权利不能越界和滥用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为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 ②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③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④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在著作权上表现明显,如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1)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 (2)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3)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3.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合理使用 (1)内涵: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2)举例:①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 (1)内涵: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 (2)举例:①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②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共性要求: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 (1)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之间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观景等方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2)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①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3.法律规定相邻关系的意义 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4.正确认识“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 (3)“相邻关系”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是相互毗邻的,既包括相连接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也包括相邻近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可以滥用权利。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思维导图 串 考点清单 理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课时1 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 1.法律保障 (1)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1)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对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2)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1)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3)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5.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子女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应当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约束和引导,并对其错误行为进行批评和管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3)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内涵 ①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③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2)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区分抚养、赡养和扶养 抚养 赡养 扶养 区 别 定义 长辈对晚辈在物质上的养育和精神生活上的照料 晚辈对长辈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生活上的帮助和理解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5.正确区分虐待与家庭暴力 虐待 区别(1)最基本的特征是持续性和经常性。 (2)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进行肉体上的摧残或精神上的折磨。 家庭暴力 (1)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 (2)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联系:两者都是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都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课时2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制度 (1)继承的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和继承权 ①被继承人:在继承关系中的死者。 ②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③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④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3)继承制度的意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4)继承遗产和清偿责任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2.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2)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3.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2)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此外,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继承份额的分配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这样做,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4)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 (5)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 2.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1)含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遗嘱的种类: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3)遗嘱的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打印遗嘱内容打印后,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继承 (1)含义: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3.遗赠 (1)含义: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 ①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②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③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能有效。 (2)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3)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6)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 (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一般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均分;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课时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主要表现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3.珍惜婚姻关系的原因 (1)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4.法定的结婚条件 应符合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不符合条件的结果 (1)基于胁迫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 (2)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3)重婚,婚姻无效。 (4)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 5.结婚登记 (1)重要性 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②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结婚登记程序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6.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合法的婚姻即有效婚姻,首先要具备结婚的具体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原则和条件,常见的无效婚姻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 (3)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意愿,因胁迫而建立的婚姻。主要包括: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自由,反对轻率 (1)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2)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2.法律对离婚自主权的限制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4.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离婚。 5.正确理解离婚冷静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3)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不能当场拿到离婚证。 课时2 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的核心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2)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1)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3)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3.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1)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2)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住所选定权:民法典规定,登记结婚后,对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4)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不隶属与支配。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财产的处理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4.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 (1)内涵和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处置: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个人财产 (1)内涵和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处置:夫妻的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夫妻约定财产 (1)内涵和范围: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处置: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思维导图 串 考点清单 理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课时1 立足职场有法宝 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1.法律对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保障 (1)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4)为了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劳动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2.劳动法与劳动者 (1)调整范围: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2)劳动者 ①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 ②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劳动法的原则 (1)首要原则 ①是什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③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①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②全社会应当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①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 ②劳动法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1.劳动合同的含义及作用 (1)含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作用: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 (1)作用:全面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两类。 必备条款 ①含义: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②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可备条款 ①含义: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 ②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3.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合法: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平: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3)平等自愿: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4)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诚实,恪守信用。 4.无效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1)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2)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6.违反合法原则的具体情况 (1)主体资格不合法。如用人单位的职能部门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方达不到法定就业年龄,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内容不合法。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相抵触的条款,均属无效条款。 (3)程序不合法。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也有一些特殊规定,只有依照法规完成签字、批准或鉴证手续后,这些劳动合同方为有效。 课时2 心中有数上职场 一、明明白白工作 1.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①劳动报酬就是人们常说的工资,它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②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2)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①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②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③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①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这就是社会保险。 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5)劳动者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4.如何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依法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4)劳动者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清清楚楚维权 1.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调解 ①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 ②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劳动仲裁 ①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 ②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③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争议诉讼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全面认识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1.协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 (2)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3)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一致,进入下一程序,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 2.调解 (1)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 (2)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4)并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劳动仲裁 (1)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劳动争议或不愿协商或调解。 (2)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3)形成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为“一裁终局”。 4.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 (2)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形成判决书 (4)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先经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除外)。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课时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一、迈出创业第一步 1.做好经营主体的选择 (1)创业的第一步,需要考虑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 (2)创业者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3)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同形态的经营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2.创办企业的要求 (1)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订立投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组织机构等。 (2)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3)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3.创业之路,法律相伴 导致创业失败的原因各种各样,创业者缺乏法律意识是其中之一。因此,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4.企业开办的程序 (1)创业的第一步,需要考虑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 (2)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3)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1.经营者之间要公平竞争 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2.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表现 (1)实施混淆行为“搭便车” ①内涵: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 ②影响: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进行虚假宣传,发布制作虚假广告 ①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②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包括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三、正确认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内涵: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主要表现 (1)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课时2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一、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1.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因 (1)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上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多,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 (2)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呈现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3)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并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2.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2)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①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4.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消费的权利。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2)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4)我国法律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人格尊严权和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等权利。 5.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维权方式 (1)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货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要求赔偿。 (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加倍赔偿。 二、依法纳税是义务 1.依法纳税的重要性 (1)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个人或者企业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 (4)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2.我国目前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①含义: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②增值额:就是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③特点与作用: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 ①含义: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②适用范围: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 ①含义: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②地位:个人所得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税种。 ③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 ④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⑤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的意义: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 3.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1)征税对象: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2)计税标准:比例税率。 (3)作用: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 (1)征税对象:个人所得额。 (2)计税标准: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3)作用: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2.全面认识个人所得税 (1)征税对象:纳税人 (2)个人所得:①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3)特点:按应税项目不同,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所得越高,税率越高;所得越低,税率越低。 (4)税率:①超额累进税率:我国个人所得中的经营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②比例税率:我国个人所得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 (5) 减免政策:起征点提高至5 000元;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6) 作用: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考点清单 理 思维导图 串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课时1  认识调解与仲裁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解决纠纷的方式 (1)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调解的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3.调解的种类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它们在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1)诉讼调解 ①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②是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目的是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③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诉讼外调解 ①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 ②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③行政调解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进行。 ④仲裁调解由仲裁机构主持进行,达成的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人民调解 (1)地位: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2)要求: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3)效力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②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诉讼和解与调解 诉讼和解 (1)参加主体: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法律地位: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3)法律效力: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与判决书、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 (1)参加主体: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2)法律地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3)法律效力: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6.根据主体判断调解的类型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2)行政调解:国家行政机关。 (3)仲裁调解:仲裁机构。 (4)诉讼调解:人民法院。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1.仲裁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2.商事仲裁 (1)适合商事仲裁的纠纷 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特点 ①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 ④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全面理解仲裁 (1)含义: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特点 ①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 ④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基本制度 ①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 ②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就其所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之间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③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常设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在解决具体争议时,仲裁委员会按程序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5)限制: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调解与仲裁的区别 项目 调解 仲裁 区别 含义 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 机构 ①诉讼调解:人民法院 ②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③行政调解:国家行政机关 ④仲裁调解: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法律效力 诉讼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或社会公德;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自愿;独立裁决;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适用范围 一般的民事纠纷 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联系 都是非诉讼手段;都具有维护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功能,都起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课时2  解析三大诉讼 一、诉讼及其特点 1.诉讼的含义及地位 (1)含义: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2.诉讼解决纠纷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1)诉讼法的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 (2)诉讼法的种类: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诉讼的特点 (1)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3)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4)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4.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诉讼 (1)管辖方式:强制管辖。 (2)仲裁庭或审判庭组成方式: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3)审理方式:除特殊情形外,实行公开审理。 (4)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仲裁 (1)管辖方式:协议管辖。 (2)仲裁庭或审判庭组成方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 (3)审理方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4)审判制度: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 二、诉讼的主要类型 1.诉讼的主要类型 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类型。 2.三种诉讼的差异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1)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行政诉讼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刑事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 民事诉讼 1.案件性质:侵犯民事法律保护的客体的民事案件。 2.诉讼目的: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3.诉讼主体: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诉讼。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 1.案件性质:侵犯行政法保护的客体的行政案件。 2.诉讼目的: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3.诉讼主体: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 1.案件性质:侵犯刑法保护的客体的刑事案件。 2.诉讼目的: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3.诉讼主体: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其余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课时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 1.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诉讼权利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1)适用情况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①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②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 (3)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3.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回避制度的含义: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2)意义: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4.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1)两审终审制: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 (2)上诉权利: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5.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1)对象不同:辩护人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设立的;诉讼代理人是针对自诉人、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设立的。 (2)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辩护人除了因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3)地位不同:辩护人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诉讼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2.两审终审制 (1)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裁判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上一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上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裁判,就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4)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同时就是终审裁判,对此不能提起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二、寻求法律援助 1.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1)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 2.法律援助的申请 (1)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2)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3)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3.法律援助的审查和办理 (1)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2)办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4.我国法律援助的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课时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应诉 1.起诉 (1)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2)含义 ①起诉,俗称“告状”,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3)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①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②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 2.立案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2)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3.应诉 (1)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3)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4.全面理解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1)解决问题:在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确定管辖权。 (2)一般原则:绝大多数普通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具有全市、全省或者全国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1)解决问题: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 (2)一般原则:民事诉讼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刑事诉讼多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二、审理与判决 1.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2.开庭审理 (1)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地位: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3)基本程序 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等阶段。 ①开庭准备: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②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 ③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 ④休庭评议: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 ⑤宣告判决: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3.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1)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2)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3)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4.全面把握基本诉讼程序 (1)主管:在这一阶段依法确定有关纠纷是不是应该由法院处理。 (2)管辖:在这一阶段依法确定一个案件由哪一个法院受理。 (3)起诉: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起诉是迈向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4)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5)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五个阶段。这是诉讼活动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6)上诉: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5.一审、二审、再审、终审的区别 (1)一审是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就是终审。 (2)二审是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就是终审。 (3)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4)终审是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 课时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1.诉讼证据的含义 (1)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 (2)诉讼证据不同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证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诉讼证据的重要性 (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打官司时遇到过“有理说不清”的烦恼,其根源就在于手中没有过硬的证据。 (2)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发生争议,诉讼证据就变得至关重要。 3.证据的种类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搜集与保存证据非常重要 (1)收集与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2)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5.各种诉讼中共同的证据 (1)书证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往来书信、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2)物证是以物品或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3)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4)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 (5)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对事实发生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制作的笔录。 (7)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 6.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1)从外在形式上看,书证也是客观存在的物品,但作为证据形式,书证和物证有本质区别。 (2)物证是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3)对于物证的形式等构成要件,法律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对于书证的形式、制作手续等,法律有时会作出特殊规定。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 (1)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2.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 (1)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以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3.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单边行动与集体行动相结合。 4.诉讼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三、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例外规定: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举证责任倒置。 2.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例外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原告有提供申请证据的责任。对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对于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刑事诉讼 举证责任: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举证,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例外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由被告举证。 易错清单 辨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 民法仅调整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固定不变的。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所以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3.与他人同名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4.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5. 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2.1保障各类物权 1.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就是指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在现实买卖中交易,买方付了钱就一定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 3.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保护物权不受侵犯。 4.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打包是指抵押。 2.2 尊重知识产权 1.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作品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2.专利的三种类型都是针对技术创新的。 3.商标只有注册才可以使用。 4.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超过3次。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3.1订立合同学问大 1.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约就是要约邀请。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固定不变的。 3.订立合同就当然意味着合同生效。 4.法律采用鼓励交易原则,从宽认定无效合同 5.我们常说“空口无凭”,订立合同必须是白纸黑字的合同书才可以。 3.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1.当事人应当遵循遵守约定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一旦订立,就不得变更。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同时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4.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还须再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1.在民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每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只可以单独适用。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侵权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4.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不管能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都应当承担责任。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1.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2.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3.相邻关系是对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4.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关系的处理都应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1 家和万事兴 1.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就没有抚养的义务了 2.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抚养的义务,应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3.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4.无赡养能力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后遗留的各种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际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 3、王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20万元,属于基于血缘关系获得继承权。 4、根据法律规定,丧偶的儿媳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5、以遗嘱的方式转移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的称为遗嘱继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婚姻自由指的是公民有与谁结婚的自由。 2.法律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3.只要举行了婚礼就是确定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4.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夫妻关系处理,相互享有继承权,受法律的保护 5.结婚登记可以由父母或他人代替 6.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因此离婚不受限制。 7.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均由人民法院裁判。 6.2 夫妻地位平等 1、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有差别的。 2、 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会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3、 夫妻财产仅仅涉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5、“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7.1 立足职场有法宝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 4、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7.2 心中有数上职场 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两日。 3、 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第三方身份居中裁决的活动。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8.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1.有限责任公司有1个股东出资设立。 2.创业者缺乏法律意识,是导致创业者失败的原因之一。 3.经营者“搭便车”行为,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4、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并非属于不正当竞争。 8.2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1、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之间的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劳动法就是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法。 3、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 无效合同从生效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9.1 认识调解与仲裁 1、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在我国,仲裁委员会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3、仲裁审理公开进行,一裁终局。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律师在参与诉讼时称谓是一样的。 2、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律师不必为其辩护。 3、接受法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诉讼业务。 4、在刑事诉讼中,控、审双方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10.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1、律师在参与诉讼时称谓是一样的。 2、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律师不必为其辩护。 3、接受法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诉讼业务。 4在刑事诉讼中,控、审双方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5、三大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一样的。 6、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7、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8、法庭调查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1、在因某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该产品外观上印刷的产品性能说明可以作为物证。 2、甲因被乙打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应承担举证责任。 3、“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行政诉讼。 4、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应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1 / 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考点清单 理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时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 (1)含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我国的主要民事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 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包含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3.法治与德治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3)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4.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要素:主体。 (1)含义:民事主体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具体内容: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要素:客体。 (1)含义: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具体内容: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要素:内容。 (1)含义: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具体内容: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我国法律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达到一定年龄、智力正常的公民享有的、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和精神不健全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成年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目的: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2.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3.内容: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4.全面认识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各环节)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准则。 (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4)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课时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1)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②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③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人身权利的类型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人身权利的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重要性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民法典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保护 ①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含义 (1)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2)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权和健康支配权等。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3)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1.姓名权 (1)姓名权的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姓名的特点: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姓名权的要求: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2.肖像权 (1)肖像的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肖像权的行使与保护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的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4.隐私权 (1)隐私的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隐私权的保护: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4)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正确认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姓名权 (1)权利内涵: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1)权利内涵: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1)权利内涵: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1)权利内涵: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课时1 保障各类物权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1.财产制度 (1)含义: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保护财产权的意义 ①法律规定财产权,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3)国家依法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①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财产权的内涵 (1)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2)物权 ①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②构成:物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③物权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所有权 (1)含义: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3)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不动产与动产而有所不同。 取得方式 阐述 不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对于动产,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4)共有财产 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 4.正确认识财产所有权 (1)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完整、最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3)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不特定第三人,都是该所有权的义务人。 (4)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 5.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对于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2)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3)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1.他物权 (1)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主要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权利内涵: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 ②法律保护: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宅基地使用权 ①权利内涵: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②法律保护: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权利内涵: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②法律保护: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2)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4.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区别和联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区 别 所有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使用、收益 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分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抵押权、质权 联系:三者都属法律规定的物权范畴,都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进行管理、支配和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课时2 尊重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1.知识产权 (1)含义: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重要性: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2.著作权 (1)含义: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就是著作权。 (2)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 ①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保护期限 ①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②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③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3.正确认识著作权 (1)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种类,是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2)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该作品应当是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具有独创性,表现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3)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47.著作权的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7)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1)除教材列举的著作财产权外,还包括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 二、专利权 1.专利权 (1)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2)重要性: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2.专利权的授予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3.专利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针对技术创新,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2)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针对技术创新) (3)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4.专利权的保护 (1)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2)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5.正确把握专利权的申请和特点 (1)专利申请坚持书面原则和优先权原则。申请人申请专利必须以书面形式整理材料,同样的专利以先申请者为准。 (2)专利权具有专有性。专利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权利。 (3)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只在该国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效力。 (4)专利权具有时间性。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满后,专利权即告终止。 6.发明创造的保护方式 (1)申请专利保护: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2)商业秘密保护: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三、商标权 1.商标和注册商标 (1)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商标表现为文字、图案等形式,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 (2)注册商标: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 (1)可以用于注册商标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并不得注册的包括: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也不得作为商标。 3.商标的保护 (1)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①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2)有效期 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 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③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4.比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名称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保护对象 作品 发明创造 商标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授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是否办理手续 否 是 是 权利分类 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使用权、处分权、禁止权、收益权 保护期限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民事法律责任 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侵害著作权还应当赔礼道歉,一般是侵害著作人身权,才判决向作者赔礼道歉 5.正确认识和把握商标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可以用于注册商标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能够把利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3)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驰名商标可以获得比一般商标更大范围的法律保护。 (5)商标有效期届满,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课时1 订立合同学问大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1.合同的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类型:合同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3.订立合同的要求:无论哪种合同,都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4.合同的作用: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1)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 (2)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5.准确把握合同 项目 内容 内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法律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约束力 只要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1.合同订立的过程 (1)要约 ①含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②依法进行要约撤销、变更: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诺 ①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②作用: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3)合同订立要经过反复协商 ①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协商,很多时候需要经历反复协商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②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1)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②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2)有效合同的条件 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3.要约与承诺的比较 要约 (1)含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法律效力: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人一旦发出有效要约,如果要撤销或者变更必须依法进行。 承诺 (1)含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法律效力: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4. 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有效合同 (1)从行为人看: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 (3)从是否合法、合理看: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合同 (1)从行为人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 (2)意思表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从是否合法、合理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1.合同的形式 (1)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 (2)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但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有时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2.口头合同 (1)含义:口头合同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2)优点:口头合同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3)缺点:口头合同的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3.书面合同 (1)含义: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优点 ①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②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3)适用范围: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比较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 口头合同 1.区别(1)签订形式:口头形式。 (2)适用对象: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 (3)优点: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4)缺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2.书面合同 (1)签订形式:书面形式。 (2)适用对象: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 (3)优点:内容清晰,有据可查,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 (4)缺点:订立书面合同比口头合同稍复杂。 联系:①订立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都必须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②任何合同都离不开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课时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一、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1.合同的履行 (1)履行的含义: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③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2.合同内容 (1)重要性: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 (2)含义: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3)合同条款: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的变更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4.正确理解全面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合同的履行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的,应经合同权利人同意。 (3)合同义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 5.比较合同履行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恪守信用,言行一致,应该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地位或意义: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违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3)要求:恪守信用,言行一致,不滥用权利,不规避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1)含义:正确履行原则或者适当履行原则。 (2)地位或意义:只有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3)要求: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 (1)含义:当事人不仅要全面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积极配合对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地位或意义:履行合同的又一重要原则, (3)要求: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二、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1.违约要承担责任 (1)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违约免责的情形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4.违约金和定金的区别 (1)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具有预先给付和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 (3)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4)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违约金是可以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的。 5.全面认识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2)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即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民事主体的行为。 (3)不可抗力具有不能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 (4)不可抗力具有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性,即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和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课时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原因 (1)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 (1)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4.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停止侵害 (1)含义: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2)案例:加害人一直威胁受害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其停止不正当行为。 排除妨碍 (1)含义: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 (2)案例:小区公共楼道堆放杂物,影响他人正常通行,杂物堆放者应当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1)含义: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危险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案例:汽车厂商有义务召回已售因设计、质量等原因造成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返还财产 (1)含义:侵占他人财物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2)案例:抢劫、盗窃、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等侵占行为需要返还财物。拾得别人遗失物,应返还不当得利。 恢复原状 (1)含义:恢复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其适用以须有恢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 (2)案例:房屋装修中对房屋进行结构性改造,因而影响其他住户的房屋安全,须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赔偿损失 (1)含义:合同当事人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2)案例:甲使用乙提供的掺假的原料生产,造成经济和名誉等损失,乙负有赔偿责任。 赔礼道歉 (1)含义:对他人利益造成妨碍或损害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向对方表示歉意进而请求对方原谅的一种情感表达行为。 (2)案例: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含义:侵权人在侵权行为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受害人名誉的一种补救措施。 (2)案例: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在什么范围内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20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的,法院不予保护。 (3)有特殊情况(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因起诉、一方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1)含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首先,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②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③最后,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侵权责任的其他规定 法律也规定了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1)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2)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等规定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划定了界线。同时,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3)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4.通俗区分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1)通俗理解:不能证明清白就是你的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推定为有过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举例: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等。 无过错侵权责任 (1)通俗理解:无论如何全都怪你(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2)举例: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课时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1.行使民事权利不能越界和滥用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为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 ②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③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④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在著作权上表现明显,如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1)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 (2)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3)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3.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合理使用 (1)内涵: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2)举例:①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 (1)内涵: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 (2)举例:①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②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共性要求: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 (1)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之间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观景等方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2)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①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3.法律规定相邻关系的意义 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4.正确认识“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 (3)“相邻关系”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是相互毗邻的,既包括相连接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也包括相邻近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可以滥用权利。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考点清单 理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课时1 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 1.法律保障 (1)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1)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对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2)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1)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3)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5.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子女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应当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约束和引导,并对其错误行为进行批评和管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3)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内涵 ①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③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2)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区分抚养、赡养和扶养 抚养 赡养 扶养 区 别 定义 长辈对晚辈在物质上的养育和精神生活上的照料 晚辈对长辈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生活上的帮助和理解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5.正确区分虐待与家庭暴力 虐待 区别(1)最基本的特征是持续性和经常性。 (2)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进行肉体上的摧残或精神上的折磨。 家庭暴力 (1)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 (2)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联系:两者都是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都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课时2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制度 (1)继承的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和继承权 ①被继承人:在继承关系中的死者。 ②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③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④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3)继承制度的意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4)继承遗产和清偿责任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2.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2)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3.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2)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此外,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继承份额的分配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这样做,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4)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 (5)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 2.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1)含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遗嘱的种类: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3)遗嘱的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打印遗嘱内容打印后,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继承 (1)含义: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3.遗赠 (1)含义: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 ①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②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③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能有效。 (2)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3)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6)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 (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一般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均分;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课时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主要表现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3.珍惜婚姻关系的原因 (1)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4.法定的结婚条件 应符合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不符合条件的结果 (1)基于胁迫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 (2)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3)重婚,婚姻无效。 (4)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 5.结婚登记 (1)重要性 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②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结婚登记程序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6.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合法的婚姻即有效婚姻,首先要具备结婚的具体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原则和条件,常见的无效婚姻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 (3)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意愿,因胁迫而建立的婚姻。主要包括: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自由,反对轻率 (1)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2)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2.法律对离婚自主权的限制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4.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离婚。 5.正确理解离婚冷静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3)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不能当场拿到离婚证。 课时2 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的核心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2)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1)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3)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3.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1)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2)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住所选定权:民法典规定,登记结婚后,对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4)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不隶属与支配。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财产的处理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4.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 (1)内涵和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处置: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个人财产 (1)内涵和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处置:夫妻的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夫妻约定财产 (1)内涵和范围: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处置: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考点清单 理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课时1 立足职场有法宝 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1.法律对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保障 (1)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4)为了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劳动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2.劳动法与劳动者 (1)调整范围: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2)劳动者 ①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 ②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劳动法的原则 (1)首要原则 ①是什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③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①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②全社会应当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①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 ②劳动法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1.劳动合同的含义及作用 (1)含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作用: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 (1)作用:全面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两类。 必备条款 ①含义: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②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可备条款 ①含义: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 ②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3.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合法: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平: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3)平等自愿: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4)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诚实,恪守信用。 4.无效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1)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2)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6.违反合法原则的具体情况 (1)主体资格不合法。如用人单位的职能部门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方达不到法定就业年龄,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内容不合法。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相抵触的条款,均属无效条款。 (3)程序不合法。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也有一些特殊规定,只有依照法规完成签字、批准或鉴证手续后,这些劳动合同方为有效。 课时2 心中有数上职场 一、明明白白工作 1.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①劳动报酬就是人们常说的工资,它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②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2)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①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②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③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①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这就是社会保险。 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5)劳动者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4.如何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依法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4)劳动者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清清楚楚维权 1.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调解 ①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 ②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劳动仲裁 ①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 ②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③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争议诉讼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全面认识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1.协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 (2)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3)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一致,进入下一程序,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 2.调解 (1)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 (2)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4)并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劳动仲裁 (1)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劳动争议或不愿协商或调解。 (2)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3)形成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为“一裁终局”。 4.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 (2)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形成判决书 (4)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先经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除外)。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课时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一、迈出创业第一步 1.做好经营主体的选择 (1)创业的第一步,需要考虑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 (2)创业者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3)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同形态的经营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2.创办企业的要求 (1)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订立投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组织机构等。 (2)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3)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3.创业之路,法律相伴 导致创业失败的原因各种各样,创业者缺乏法律意识是其中之一。因此,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4.企业开办的程序 (1)创业的第一步,需要考虑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 (2)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3)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1.经营者之间要公平竞争 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2.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表现 (1)实施混淆行为“搭便车” ①内涵: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 ②影响: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进行虚假宣传,发布制作虚假广告 ①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②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包括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三、正确认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内涵: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主要表现 (1)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课时2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一、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1.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因 (1)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上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多,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 (2)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呈现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3)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并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2.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2)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①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4.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消费的权利。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2)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4)我国法律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人格尊严权和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等权利。 5.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维权方式 (1)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货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要求赔偿。 (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加倍赔偿。 二、依法纳税是义务 1.依法纳税的重要性 (1)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个人或者企业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 (4)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2.我国目前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①含义: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②增值额:就是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③特点与作用: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 ①含义: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②适用范围: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 ①含义: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②地位:个人所得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税种。 ③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 ④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⑤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的意义: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 3.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1)征税对象: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2)计税标准:比例税率。 (3)作用: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 (1)征税对象:个人所得额。 (2)计税标准: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3)作用: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2.全面认识个人所得税 (1)征税对象:纳税人 (2)个人所得:①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3)特点:按应税项目不同,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所得越高,税率越高;所得越低,税率越低。 (4)税率:①超额累进税率:我国个人所得中的经营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②比例税率:我国个人所得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 (5) 减免政策:起征点提高至5 000元;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6) 作用: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考点清单 理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课时1  认识调解与仲裁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解决纠纷的方式 (1)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调解的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3.调解的种类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它们在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1)诉讼调解 ①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②是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目的是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③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诉讼外调解 ①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 ②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③行政调解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进行。 ④仲裁调解由仲裁机构主持进行,达成的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人民调解 (1)地位: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2)要求: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3)效力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②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诉讼和解与调解 诉讼和解 (1)参加主体: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法律地位: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3)法律效力: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与判决书、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 (1)参加主体: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2)法律地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3)法律效力: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6.根据主体判断调解的类型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2)行政调解:国家行政机关。 (3)仲裁调解:仲裁机构。 (4)诉讼调解:人民法院。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1.仲裁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2.商事仲裁 (1)适合商事仲裁的纠纷 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特点 ①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 ④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全面理解仲裁 (1)含义: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特点 ①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 ④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基本制度 ①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 ②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就其所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之间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③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常设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在解决具体争议时,仲裁委员会按程序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5)限制: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调解与仲裁的区别 项目 调解 仲裁 区别 含义 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 机构 ①诉讼调解:人民法院 ②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③行政调解:国家行政机关 ④仲裁调解: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法律效力 诉讼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或社会公德;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自愿;独立裁决;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适用范围 一般的民事纠纷 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联系 都是非诉讼手段;都具有维护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功能,都起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课时2  解析三大诉讼 一、诉讼及其特点 1.诉讼的含义及地位 (1)含义: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2.诉讼解决纠纷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1)诉讼法的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 (2)诉讼法的种类: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诉讼的特点 (1)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3)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4)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4.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诉讼 (1)管辖方式:强制管辖。 (2)仲裁庭或审判庭组成方式: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3)审理方式:除特殊情形外,实行公开审理。 (4)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仲裁 (1)管辖方式:协议管辖。 (2)仲裁庭或审判庭组成方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 (3)审理方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4)审判制度: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 二、诉讼的主要类型 1.诉讼的主要类型 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类型。 2.三种诉讼的差异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1)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行政诉讼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刑事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 民事诉讼 1.案件性质:侵犯民事法律保护的客体的民事案件。 2.诉讼目的: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3.诉讼主体: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诉讼。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 1.案件性质:侵犯行政法保护的客体的行政案件。 2.诉讼目的: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3.诉讼主体: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 1.案件性质:侵犯刑法保护的客体的刑事案件。 2.诉讼目的: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3.诉讼主体: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其余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课时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 1.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诉讼权利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1)适用情况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①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②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 (3)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3.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回避制度的含义: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2)意义: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4.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1)两审终审制: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 (2)上诉权利: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5.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1)对象不同:辩护人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设立的;诉讼代理人是针对自诉人、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设立的。 (2)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辩护人除了因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3)地位不同:辩护人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诉讼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2.两审终审制 (1)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裁判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上一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上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裁判,就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4)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同时就是终审裁判,对此不能提起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二、寻求法律援助 1.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1)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 2.法律援助的申请 (1)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2)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3)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3.法律援助的审查和办理 (1)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2)办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4.我国法律援助的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课时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应诉 1.起诉 (1)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2)含义 ①起诉,俗称“告状”,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3)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①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②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 2.立案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2)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3.应诉 (1)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3)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4.全面理解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1)解决问题:在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确定管辖权。 (2)一般原则:绝大多数普通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具有全市、全省或者全国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1)解决问题: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 (2)一般原则:民事诉讼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刑事诉讼多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二、审理与判决 1.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2.开庭审理 (1)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地位: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3)基本程序 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等阶段。 ①开庭准备: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②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 ③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 ④休庭评议: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 ⑤宣告判决: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3.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1)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2)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3)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4.全面把握基本诉讼程序 (1)主管:在这一阶段依法确定有关纠纷是不是应该由法院处理。 (2)管辖:在这一阶段依法确定一个案件由哪一个法院受理。 (3)起诉: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起诉是迈向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4)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5)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五个阶段。这是诉讼活动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6)上诉: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5.一审、二审、再审、终审的区别 (1)一审是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就是终审。 (2)二审是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就是终审。 (3)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4)终审是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 课时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1.诉讼证据的含义 (1)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 (2)诉讼证据不同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证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诉讼证据的重要性 (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打官司时遇到过“有理说不清”的烦恼,其根源就在于手中没有过硬的证据。 (2)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发生争议,诉讼证据就变得至关重要。 3.证据的种类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搜集与保存证据非常重要 (1)收集与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2)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5.各种诉讼中共同的证据 (1)书证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往来书信、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2)物证是以物品或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3)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4)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 (5)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对事实发生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制作的笔录。 (7)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 6.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1)从外在形式上看,书证也是客观存在的物品,但作为证据形式,书证和物证有本质区别。 (2)物证是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3)对于物证的形式等构成要件,法律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对于书证的形式、制作手续等,法律有时会作出特殊规定。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 (1)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2.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 (1)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以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3.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单边行动与集体行动相结合。 4.诉讼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三、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例外规定: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举证责任倒置。 2.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例外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原告有提供申请证据的责任。对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对于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刑事诉讼 举证责任: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举证,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例外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由被告举证。 易错清单 辨 第一课 民事权利与义务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仅调整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 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 ) 解析: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平等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根据自然人不同的年龄和智力状态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并没有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固定不变的。( × )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所以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 ) 解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 ) 解析: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3.与他人同名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 ) 解析: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表现是干涉、盗用、假冒等。与他人同名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4.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5. 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2.1保障各类物权 1.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就是指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解析: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在现实买卖中交易,买方付了钱就一定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 解析:在现实买卖中交易,买方付了钱就不一定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例如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3.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保护物权不受侵犯。(×) 解析: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4.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打包是指抵押。(×) 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打包是指质押。 2.2 尊重知识产权 1.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作品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解析: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2.专利的三种类型都是针对技术创新的。(×) 解析: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前两种专利是针对技术创新的,只是对创造性的程度要求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则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3.商标只有注册才可以使用。(×) 解析: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商标获得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4.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超过3次。(×) 解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3.1订立合同学问大 1.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约就是要约邀请。 (×) 解析: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不具有法律意义。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固定不变的。 (×) 解析:合同订立的过程可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但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则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见,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可以变化的。3.订立合同就当然意味着合同生效。 (×) 解析: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4.法律采用鼓励交易原则,从宽认定无效合同 (×) 解析:法律采用鼓励交易原则,从严认定无效合同,当合同效力发生争议时,尽量解释为有效。 5.我们常说“空口无凭”,订立合同必须是白纸黑字的合同书才可以。(×) 解析: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 3.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1.当事人应当遵循遵守约定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解析: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2.合同一旦订立,就不得变更。(×) 解析: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同时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解析: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合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4.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还须再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 解析: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无须再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直接按照合同约定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1.在民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每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只可以单独适用。(×) 解析:民法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析: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侵权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解析: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4.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不管能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都应当承担责任。 解析: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1.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解析: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但是,人们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2.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解析: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 3.相邻关系是对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解析: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4.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关系的处理都应按照当地习惯。(×) 解析: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1 家和万事兴 1.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就没有抚养的义务了。(×) 解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抚养的义务,应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解析: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 3.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的子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无赡养能力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解析:所有的子女都应该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后遗留的各种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际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 ) 3、王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20万元,属于基于血缘关系获得继承权。(√ ) 4、根据法律规定,丧偶的儿媳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5、以遗嘱的方式转移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的称为遗嘱继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婚姻自由指的是公民有与谁结婚的自由。(×) 解析: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法律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解析:法律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只要举行了婚礼就是确定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解析:法律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夫妻关系处理,相互享有继承权,受法律的保护(×) 解析: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不受法律保护。 5.结婚登记可以由父母或他人代替(×) 解析:结婚登记必须本人申请,男女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不可以由父母或他人代替。 6.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因此离婚不受限制。(×) 7.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均由人民法院裁判。(×) 解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6.2 夫妻地位平等 1、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有差别的。(×) 2、 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会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3、 夫妻财产仅仅涉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5、“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7.1 立足职场有法宝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 4、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 7.2 心中有数上职场 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两日。(×) 3、 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第三方身份居中裁决的活动。(×)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8.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1.有限责任公司有1个股东出资设立。(×) 2.创业者缺乏法律意识,是导致创业者失败的原因之一。(√ ) 3.经营者“搭便车”行为,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4、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并非属于不正当竞争。(×) 8.2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1、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之间的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劳动法就是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法。(×) 3、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 无效合同从生效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9.1 认识调解与仲裁 1、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在我国,仲裁委员会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3、仲裁审理公开进行,一裁终局。(×)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律师在参与诉讼时称谓是一样的。(×) 2、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律师不必为其辩护。(×) 3、接受法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诉讼业务。(×) 4、在刑事诉讼中,控、审双方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10.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1、律师在参与诉讼时称谓是一样的。(×) 2、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律师不必为其辩护。(×) 3、接受法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诉讼业务。(×) 4在刑事诉讼中,控、审双方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5、三大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一样的。((×) 6、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7、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8、法庭调查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1、在因某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该产品外观上印刷的产品性能说明可以作为物证。 (×) 2、甲因被乙打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应承担举证责任。(×) 3、“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行政诉讼。(×) 4、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应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1 / 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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