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法律与生活易错易混概念理解、名词解释(一)
一、身份权 、人格权
人格权:生来就有(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
身份权:关系才有(配偶、亲权、亲属权)。
1. 配偶权(夫妻之间)
地位平等、相互扶养、忠实、同居、继承、决定家庭事务。
2. 亲权(父母 ↔ 未成年子女)
抚养、教育、保护、监护、法定代理、管理财产。
3. 亲属权(其他近亲属)
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赡养、继承、探望。
二.隐私权、个人信息
1.法律定义
• 隐私权(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私人生活安宁 + 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核心特征:私密性、非公开、不愿被打扰。
• 个人信息(第1034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 例: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健康信息、行踪等。
◦ 核心特征:可识别性、可记录、可处理。
2.关键区别(考试必背)
客体不同(最本质)
• 隐私权:保护私密利益(不愿公开的生活、空间、活动、信息)。
• 个人信息:保护可识别身份的信息(不管是否私密,只要能定位到人)。
权利功能不同
• 隐私权:消极防御权——禁止被窥探、打扰、泄露、公开。
• 个人信息:积极控制权——可查阅、复制、更正、删除、决定是否被处理。
范围不同(交叉但不包含)
3. 隐私 ≠ 个人信息:
私密心理活动、未记录的想法 → 是隐私,但不是个人信息(未记录、不可识别)。
• 个人信息 ≠ 隐私:
◦ 公开的姓名、手机号、职业 → 是个人信息,但不是隐私(已公开)。
• 交叉部分:私密信息(如病历、私生活照片) → 同时受两者保护。
4.一句话区分(做题秒判)
• 看关键词:
◦ 隐私权 → 私密、不愿公开、被打扰、被偷拍、被泄露私生活。
◦ 个人信息 → 可识别、被收集、被贩卖、被滥用、被泄露数据。
5.典型侵权例子
• 侵犯隐私权
◦ 私闯住宅、偷拍卧室、窃听通话、曝光私密聊天记录、非法公开恋情。
• 侵犯个人信息
◦ 平台过度收集手机号、人脸、行踪;贩卖快递信息、身份证号;大数据杀熟。
三、契约精神、公序良俗
1. 核心定义与侧重不同
• 契约精神 :
◦ 本质:强调意思自治和信守承诺。
◦ 侧重:侧重于契约双方的内部关系。它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平等、自愿,一旦合同成立,就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或违约。
◦ 核心:自由、平等、守信。
• 公序良俗
◦ 本质: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道德底线。
◦ 侧重:侧重于契约与社会的外部关系。它要求民事活动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国家认可的基本道德习俗(如伦理、人伦、社会公德)。
◦ 核心:合法、合规、合道德。
2. 法律功能不同
• 契约精神:是契约的生效前提和履行准则。如果没有契约精神,契约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市场交易将失去信任基础。
• 公序良俗:是民事行为的无效边界和审查标准。它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即便双方达成了一致,如果契约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该契约也是无效的。
3. 常见冲突案例
契约精神 > 公序良俗?不,公序良俗优先。
• 例子: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代孕服务。
◦ 从契约精神看:双方自愿、平等,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似乎应“信守承诺”。
◦ 从公序良俗看:代孕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结论: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这份合同自始无效,法律不予保护,甲方无法通过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报酬。
四、民事法律关系
只有同时满足:平等主体之间 + 人身/财产关系 + 受民法调整,才是民事法律关系。
三步判断法(最稳)
1. 看主体:是不是平等主体
• 自然人 ↔ 自然人
• 自然人 ↔ 法人/组织
• 法人 ↔ 法人
只要出现“管理与被管理”,就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 交警罚款、税务局征税、公安局处罚、政府审批
→ 行政关系,不是民事
2. 看内容:是不是人身关系 or 财产关系
民法只管两类:
• 财产:合同、物权、侵权、继承
• 人身:人格权、身份权、婚姻家庭
道德、情谊、恋爱、普通朋友往来都不算
• 约饭、约打球、帮占座、恋爱分手
→ 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3. 看是否受民法调整
即: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 有权利、有义务、能追责、能赔偿
才是民事法律关系
最经典对比(考试高频)
4.✅ 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 买卖东西、租房、借钱、赠与
• 结婚、离婚、收养、监护
• 侵犯肖像、名誉、隐私
• 捡到遗失物、著作权、商标权
• 交通事故赔偿、医疗纠纷
❌ 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 政府征税、罚款、审批、处罚
• 恋爱关系、订婚、约饭、帮个忙
• 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
• 纯粹道德义务、好意施惠
5.秒杀口诀(超好记)
平等主体是前提,
人身财产是内容,
权利义务要明确,
民法来管才算数。
管理、情谊、道德事,
通通不算民事关系。
五、肖像权(《民法典》第1018–1021条) 高频考点: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1.基本概念(法条原文)
• 主体:只有自然人享有(法人、组织没有)
• 客体:肖像——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照片、画像、剪影、局部特写等)
• 内容(第1018条)
◦ 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2.侵权认定(最关键)
构成侵权 = 未经同意 + 违法使用(无合理使用)
违法使用包括:
• 偷拍、私拍(制作)
• 发朋友圈、做表情包、商用(使用、公开)
• 丑化、污损、AI换脸、伪造(第1019条)
重大变化(必记)
• 旧法: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侵权
• 民法典:删除“营利目的”
→ 只要未经同意,就算免费、恶搞,也可能侵权
3.合理使用(不侵权,5种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1020条(不经同意也能用)
1. 个人学习、课堂教学、科研(必要范围+已公开)
2. 新闻报道(不可避免)
3. 国家机关履职(通缉、公示、办案)
4. 展示公共环境(街景、公园背景路人)
5. 维护公共利益/本人权益(寻人启事、维权)
4.典型例子(做题秒判)
✅ 侵权
• 未经同意发他人照片到网上
• 用他人照片做广告、头像、表情包
• AI换脸、P图丑化、恶搞
• 街拍后擅自发布(即使在公共场合)
✅ 不侵权(合理使用)
• 课堂用名人照片教学
• 新闻拍突发事件路人
• 公安通缉令用嫌犯照片
• 拍风景照路人入背景
• 公益寻人用失踪者照片
5.权利保护
• 可请求: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 人格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6.一句话口诀
肖像只归自然人,
可制可用可许可。
未经同意就使用,
营利非营利都错。
丑化换脸也侵权,
五种合理可豁免。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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