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教材外 法律知识补充与拓展-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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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
类型 其他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其他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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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948 KB
发布时间 2026-03-22
更新时间 2026-06-21
作者 雪花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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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教材外 法律知识补充拓展 第一课 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①生命权——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②身体权——损害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致残) ③健康权——造成身体功能(身心健康)和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2自甘风险与好意同乘 1.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参与的活动须是文体活动。 (2)受害人须明知文体活动具有风险仍然自愿参加。 (3)文体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2.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区分盗用和冒用 盗用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 冒用姓名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4.区分隐私权与名誉权 隐私权 名誉权 权利主体 仅自然人享有 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权利客体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侵害方式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 侮辱和诽谤 侵害内容 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 散布、公开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侵害人主观目的 可能不具有目的,也可能具有恶意目的或善意目的 为了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5. 善意取得【知识拓展】(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以交付动产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生效,且登记之后,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完成法定的公示(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 (3).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但我国《物权法》同时规定,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到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 注:善意取得公式:无权处分人处理他人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理有偿+完成交付或登记 易错提醒: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6【特别提醒】(1)★用益物权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他物权。其基本特征是: ①没有所有权;②不能处分;③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④以占有为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5)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所有权归集体(不变);承包权可互换转让(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方式:出租、入股等方式)注意:不是流转土地承包权! 7.【特别提醒】 (1)抵押权、质权——债权人 抵押、质押——债务人 (2)抵押权和质权的关系 ①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而质权的对象通常是普通的动产。 ②根本区别: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③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有,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④抵押权实现主要通过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主要区别在于用于担保物是否移交债权人占有,财产不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属于抵押,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属于质押。 ⑤虽然抵押的财产或物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但是,不是所有财产都可以成为抵押物。 8.【知识拓展】◎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 ①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发表权通过出版、上网、朗诵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 ②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是署名的权利。包括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笔名等。 ③修改权。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通常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的文字性修改、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著作财产权 (可转让) ⑤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⑥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⑦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小说改编成电视、电影。(形式) ⑧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⑨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例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做的表演权。 (11)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2)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3)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14)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5)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客体)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①独创性(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 ②可复制性,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 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 ◎修改权和改编权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通常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的文字性修改、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小说改编成电视、电影。(形式创新,出现新的作品形式)修改权属于人身权,不得转让;改编权属于财产权,可以转让。修改权的行使并不产生新作品,对原作品修改后还是原作品;改编权的行使产生了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9.注意: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只有获得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实践中存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标注“TM”的做法。 10.但是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比如“西湖”“凤凰”,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比如绍兴黄酒,郫县豆瓣,可以注册为商标。 11.【知识拓展】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继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另:未注册商标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如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同样受法律的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全面。 12.三大知识产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 主要领域 期限 起点 展期 著作权 (版权) 作品:文学艺术科学领域有独创能复制的智力成果 自然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单位:首次发表后50年。 作品完成日 不予展期 期满后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 专利权 工业领域的发明创造(著作权里的某些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智力作品可以申请专利权,如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等)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 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15年 授予条件:新颖性、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 申请日 商标权 注册商标(著作权里的美术作品可以申请商标权) 申请有条件,10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展期 [侵权责任]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侵害著作权还应当赔礼道歉,一般是侵害著作人身权,才判决向作者赔礼道歉。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履约 14.【知识拓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 要约邀请 含义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举例 ①超市标明其商品的出售价格,是对顾客发出的要约; ②★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内容 内容具体明确,具备使合同订立所必须的主要条款 内容含糊、不明确 对象 一般只向特定的对象发出 多数情况下向不确定的人发出 效力 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 15.合同的效力:有效与无效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 主体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不适格(无权处分、不具备法定的资格、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的主体等) 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真实 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内容 内容合法 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欺诈(当事人);胁迫(当事人);显失公平 16.【知识拓展】“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或者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②无权代理人订立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否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③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如:(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 (2)但是,他们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 (3)还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等。这会构成有效合同。 2.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也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涉及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注】可撤销的合同,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 有以下情形合同可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 注意: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中的欺诈、胁迫有何不同,都是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无效合同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而可撤销合同损害的是当事人利益。在做题时分清楚情形。 3.无效合同:法律鼓励交易的原则,从严认定无效合同。如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行为,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才无效。当合同部分无效而并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仍可能存在财产返还、赔偿责任、追缴财产等,只是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17.【注意】容易混淆的是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两个原则,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正确履行义务,后者强调向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18.【知识拓展】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方式 表现 继续履行 要求违约方完全按照合同条款继续履行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 要求违约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赔偿损失 具有补偿性:损害赔偿应相当于违约时所造成的损失(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 ▲违约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违约时,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罚则只能二选一。 ▲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 19. 【知识拓展】区分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等 违约金 定金 赔偿金 押金 保证金 依据 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不需预交) 合同履行前预交对方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 实际造成的损失 合同履行前预交对方 合同履行前预交对方或第三方 条件 有违约事实 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的性质,不属于定金 违约造成实际损失 ———— ———— 功能  惩罚性    约定责任 补偿性  质押担保 保证合同履行 请求时 守约方不承担举证责任 给付方过错,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过错,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合同履行结束退还 合同履行结束退还 注意 违约时,违约金与定金二者只能选一,而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同时要求。 20【知识拓展】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等赔偿方式 给付定金 一方违约 失去返还定金的权利,还可能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可参照下述分析) 收受定金 一方违约 未约定违约金的 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 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二选一”(看哪个最有利) 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 或:违约金+定金返还 定金和违约金都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 双倍返还定金+赔偿金 或:违约金+定金返还+赔偿金 注意 违约金最多按实际损失的130%进行赔偿 21【知识拓展】约定免责与法定免责 ▲约定免责: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 ▲法定免责: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 ①原因:遭遇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不”同时具备)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②范围:客观情况——自然事件(天灾)、社会事件(人祸); ③免责程度: A.可以免责:但“可以≠应当” B.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 C.免责是指免除违约责任,而非合同本身约定的合同义务,更不是解除合同。 ④当事人的义务: A.需要承担举证义务(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免责); B.需要承担通知义务。 C.需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22.【注意】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23.【知识拓展】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方式 侵权行为 适用范围 停止侵害 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正在进行或继续状态 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 排除妨碍 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者妨害时 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例如: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阳台上的花盆等   返还财产 侵权人非法占有或管理他人财产,该财产仍存在 一般适用于财产所有权 恢复原状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害或者形状改变 主要适应于财产损害的场合 赔偿损失 导致他人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的 适应损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人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如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 民事主体特定的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侵权人应当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以公开的形式承认错误,澄清事实,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恢复权利人原来的名声、信誉。 恢复名誉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主要适应于损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24.关于“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暂停键)(民法典194条) (2)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归零键) (3)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①从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而不是从有侵权行为时开始起算。 ②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起算。 ③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给予对方的恩惠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4)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但法院不再支持其诉讼请求,其权利人胜诉权消失。(告了也白告)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20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的,法院不予保护。 2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可能竞合)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原因 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期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为特点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在合同期内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 有损害事实(前提条件) 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合同当事人违约。 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承担责任的方式 既包括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又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法定惩罚性赔偿 主要是财产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等 26【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注意: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2.特殊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2)无过错侵权责任 ①含义:依照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而言之: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②表现:记主体:用人单位,监护人,动物主人,机动车,环境污染者,产品生产者,高空高压经营者,建筑倒塌施工者。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27.【知识拓展】◇法律对 第5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27.【知识拓展】◇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特别规定 ①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 ③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A.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B.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抚养的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8.【知识拓展】◇比较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关系   抚养 赡养(扶助) 扶养(狭义)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注意:▲“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 ▲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29.◇家庭侵权行为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含义及 表现 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对其家庭成员身体或精神,造成具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行为 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偶发性、间断性 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持续性和经常性 肉体上的摧残或精神上的折磨 处理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如遗弃未成年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知识拓展】代位继承:《民法典》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爸死了,爷没死,爷爷死时,孙子代位)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姑死了,爸没死,爸死时,表哥代位)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1.【注意】有效遗嘱的构成要件 ①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 ②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真实意思表示。 ③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立遗嘱。 ④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 ⑤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⑥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32.处理遗产的方式: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 遗嘱继承: ①含义: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继承权(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则适用法定继承) ②要求: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超出范围则为遗赠) ③效力: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 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不属于继承。 (3) 遗赠扶养协议: ①含义: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监护人不能获得遗产) (4)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都通过遗嘱形式实现;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效力】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归纳提升】关于“遗产处理”试题的解题方法 第一步:进行遗产认定(判断是否析产):先将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 第二步:区分处理遗产的方式: (1)根据被继承人是否立了遗嘱,判断是遗嘱方式还是法定继承方式。 若为法定继承:重点把握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若为遗嘱:区分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三种遗嘱方式 (2)根据有效遗嘱的构成要件判断遗嘱是否有效,如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方式:重点把握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遗嘱方式:区分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三种遗嘱方式(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效力】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1)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多份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33.【知识拓展】◇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同居关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同居关系 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违反实质性要件后三个条件)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重婚);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申请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时效限制: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申请主体: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有时效限制: 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 ①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③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如不能证明归一方,按共同财产。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婚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非法同居),涉嫌犯罪,将受到法律惩罚。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4.◇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具体方法是:追溯到同源,一代算一数,自己算一代,大数为代数 1.找到双方的同源血亲; 2.从两方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两方本身为一代),得出两个代数; 3.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就高不就低) 35.【注意】“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2)裁判离婚(诉讼离婚):——单方意愿情况或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②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没有人上诉就会生效)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解除夫妻关系。 【注意】婚姻关系解除时间:①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协议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 36.【知识拓展】离婚自由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7.【知识拓展】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住所选择权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 夫妻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和支配。 38.(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内容 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与夫妻人身关系(核心)密不可分。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注】未成年人通过继承、受赠、获得奖励、因人身受到伤害获得赔偿金等方式获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监护人仅有管理权,而不是父母的共同财产。 财产的确定 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法定财产制: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法定 财产 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 含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法定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约定 财产制 法律 规定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口头约定,事后无争议,也有效) 【注意】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债务 清偿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 效力 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要件 ①要求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③内容明确合法。④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39.【知识拓展】◇关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二、婚前个人房产: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三、婚前个人存款: 1.婚前投资婚后收益——婚后取得的利息/股票/债权收益→个人财产(法定孳息、自然增值) 2.婚后用个人财产投资——买股票/债权所获收益→共同财产(投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40◇关于“孳息与自然增值” 1. 孳息: ①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②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原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③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如: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 2. 自然增值: ①是指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未投入时间、精力、智力和额外金钱,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如婚前所购房屋因房价上涨而增值部分。 ②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包括孳息、自然增值。 41◇日常家事代理权 1.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的事物限于家庭日常事务,诸如一家的食物、衣着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家庭教师的聘用,亲友的馈赠等。对于这类事物,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而推卸共同的责任。 2.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合法有效的。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课: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42.【法律链接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3.【知识拓展】三个“区分” 1.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①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主要由劳动法调节)。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主要由民法调节)。 2.区分: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效力) (1)大多数情况是成立即生效; (2)双方有约定合同生效日期的,以约定日期为生效时间。 3.区分:劳动合同成立、生效与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关系是从用工之日起才确立。 45(1).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注意】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发生的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关系纠纷,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买卖、租赁和借贷等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者维权途径)( 投诉/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协商和解 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注:和解协议无约束力) 组织调解 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注: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经司法确认后则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劳动仲裁 (必经程序) ①含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 ②条件: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前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其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③要求: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结果:A.有法律约束力但不是终局;B.终局裁决(数额小,问题简单明了的) ---P69链接 提起诉讼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或逾期未作出决定) 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途径 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6.【法律链接4】: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注意】两个特点:金额小;问题简单明了。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47.【知识拓展1】经营主体的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上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或以家庭财产创业,可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2人,可选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教材修订:(P71相关链接)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前者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8.【知识拓展2】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划分(是否等额划分) 全部资本要划分为等额股份 全部资本不必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表决(如何表决)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股一票原则 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票和股金(是否可买卖) 可发行、买卖股票 股金不能随意转让 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方式 找  谁 基础/前提 结  果 约束力 协商 劳动者本人或工会或第三方和用人单位协商 自愿平等基础上友好协商 和解协议 不具有 靠自觉 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 自愿、合法原则 调解协议 具有约束力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经程序) 协商或调解不成 仲裁裁决 法律约束力 强制执行力 诉讼 法 院(司法性质)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或不服仲裁裁决(15日内) 判 决 投诉 劳动行政部门   49.市场竞争讲公平——反对不正当竞争 依据 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 要求 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混淆行为” (也称“搭便车”“傍名牌”) ①表现: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混淆行为。 ②危害: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③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虚假宣传行为 ①表现: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②要求: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其他 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知识拓展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主要包括: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址名称、网页等。 50.【知识拓展4】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 法律基础 依法竞争 违法或违背道德的行为 竞争目的 促进自身发展,也为社会创造财富 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牟取暴利或优势 竞争手段 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竞争 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违背或规避法律,损害竞争对手,侵害消费者利益 竞争后果 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给社会和经营者都必然带来正面效果 给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带来危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要受法律制裁 【知识拓展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一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该法的第十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51.【知识拓展6】比较劳动者与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途径 劳动者维权 消费者维权 协商 与用人单位协商 与经营者协商; 调解 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商事仲裁; 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 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向市场监督行政部门投诉; 注意:劳动者维权要先仲裁后诉讼,消费者维权则无需仲裁前置,但适用商事仲裁规则(仲裁、诉讼二选一) 52.【相关链接】为避免重复征税,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适用15%税率; 【知识拓展7】“营改增” (1)原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作出“营改增”的重要性决策。 (2)时间:我国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3)“营改增”的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负担、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知识拓展8】个人所得税改革 新个税法的特点:法律制度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53.归纳提升:企业如何经营 1.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遵守规则,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打造企业的无形资产。 4.树立法律意识,学会风险管理。经营者应学习和遵守公司法、劳动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5.自觉依法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54..调解的类型(我国的调解制度): 诉讼调解:调解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诉讼外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 类型 主持机构 适用纠纷 适用阶段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诉讼调解 人民 法院 民事纠纷、 行政赔偿/补偿、行政争议 诉讼 过程中 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 讼 外 调 解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民间纠纷 纠纷发生后至仲裁、诉讼前 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②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能力。 行政调解 国家行政机关 民事纠纷或 轻微刑事案件 行政执法过程中 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具有强制执行能力) 仲裁调解 仲裁 机构 商事纠纷、 劳动纠纷等 仲裁 过程中 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执行能力) 55.【注意】不能适用商事仲裁的纠纷: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不能仲裁的纠纷≠不能适用商事仲裁的纠纷 知识拓展:区分“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 维度 人民调解 民间调解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 无专门法律,依赖习惯或合意 主体 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定组织) 个人或民间组织 协议效力 可申请司法确认并强制执行 仅具合同效力,无强制执行力 适用范围 民事纠纷、部分行政争议 民事纠纷及非法律规范领域 程序规范 法定程序,需记录存档 灵活自主,无强制要求 56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 商事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适应范围 解决的是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 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与诉讼的关系 在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诉讼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 申请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劳动仲裁的申请不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 57.【知识拓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⑴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事法等。 ⑵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 ⑶关系: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类型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案件性质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 诉讼目的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诉讼主体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只能是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公诉人举证,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适用法律 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管辖问题 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多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联系 ①都是由人民法院统一审理;②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注意: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57.诉讼的主要类型(一般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58.◎哪些是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3)虐待;(4)侵占。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公益诉讼: 一般分为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1)生态环境领域;(2)资源保护领域;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4)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6)其他:包括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情形。 第十课 诉讼实习公平正义 59. 60. 【注意】(1)回避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等;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决定延期审理。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知识拓展】区分判决和裁定 判决 裁定 适用事项不同 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 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 依据法律不同 主要是依据实体法 主要是依据程序法 呈现形式不同 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同一案件的判决只有一个 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同一案件的裁定可以有多个 上诉期限不同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上诉期限分别是15日;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分别是10日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10日; 刑事诉讼中,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是5日 61.法律援助①设立主体:它是政府的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局,不是司法机关) ②援助主体:主要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组成 服务形式: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知识拓展】比较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 含义 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是指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制度 主体 组织主体是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人员 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广义司法机关) 适用范围 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 联系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是两个不同性质又互有联系的法律保障制度,都属于司法为民保障制度 【注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司法救助的内涵也发生深刻变化,绝不能简单理解为就是“缓、减或者免收诉讼费”,实施的主体也不仅仅是人民法院。 62.【知识拓展】比较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解决 问题 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纵向) 确定管辖权 同级(横向)法院之间确定第一审案件的 管辖权  一般 原则 ①基层人民法院: 大多数普通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全市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③高级人民法院:全省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④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等(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⑤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多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 ◎刑事诉讼:多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63.【知识拓展】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 64.【知识拓展】区别一审、二审、再审、终审 一审 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 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案件所作的审理。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就是终审。 二审一般由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提起。 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再审由本院院长、上级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其权利承继人、检察院、案外人提起。 终审 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不能提起上诉。 注意:注意:再审≠二审 。二审是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重新审理;再审是对一审或二审已生效裁判的纠错,不是必经程序。 拓展: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1.当事人6个月内,对已生效二审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向有关机关申诉。 2.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二审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对各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二审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4.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二审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5.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二审裁判确有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注: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裁定、判决)错误的特殊补救程序,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65.注意: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取得)的特征 证据的取得要合法,如果通过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窃入别人家中),这种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66.证据的种类: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购物小票、收据等。 2.物证:是指通过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案件中被损坏的物品、现场留下的指纹,血迹、脚印,作案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录音笔) 4.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例如网页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子交易记录等。 5.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例如伤残鉴定报告、笔迹鉴定报告等。(观点表达) 6.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如实表达) 【知识拓展】常见的几种证据区分 1.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分 (1)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2)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录音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但同时也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分 (1)物证(实物或痕迹)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 (2)书证(思想内容)是指通过文字、图表、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票据、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说明书等。 (3)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 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注意】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数码(电子)照片等属于电子证据、书证 67.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 上诉期限【 P89相关链接3】 一审判决(实体) 一审裁定(程序) 民事诉讼 15日 10日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10日 5日 裁定是解决诉讼的程序性问题,判决是解决实体法律关系; 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裁定一般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中止诉讼、驳回起诉的裁定 六、知识拓展:诉讼、胜诉、起诉、上诉、申诉、抗诉 (1)诉讼是案件从受理到判决、执行的整个过程。 (2)胜诉是指法院的判决支持或者否定一方的诉讼请求,获利方也就是胜诉方。 上诉 申诉申诉 抗诉 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他们的法定其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理由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无须任何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实有错误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如提出可以调解,推翻判决的新证据等) 67.主张权利靠举证   举证责任 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 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原则) 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举证,抗辩(主张新的事实)需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由对方负责举证。 注意:结合侵权归责原则 行政诉讼 (1)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3)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注意:行政诉讼原告并非不用提供任何证据。如: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中行政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需要原告提出证据。 刑事诉讼 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①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②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法律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这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特别提醒】首先,要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 其次,需要记清举证责任倒置的常见的情形 最后,需要理解,原告提出侵权事实后,被告予以否认的,由被告对其侵权行为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举证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过错推定侵权的,被告需要说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免责; 对于无过错侵权的,被告需要说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来免责。 【知识拓展】相关链接: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P97) 1.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3.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无过错侵权责任】 6.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一般侵权责任】 【知识拓展】举证责任分析 (1)一般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坚持“举证责任倒置”要求;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无过错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存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等多种可能。 (4)劳动争议诉讼、消费者权益诉讼等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5)行政诉讼中坚持举证责任倒置。 一、【易混易错】:诉讼与仲裁的区别(必须记住)   诉讼 (商事)仲裁 管辖方式 强制管辖 协议管辖 仲裁庭或审判庭组成方式  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 审理方式 实行公开审理 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 2、 注意(必须记住) 1.(和解不成)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P82) 2.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P84) 3.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P85) 4.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 5.诉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修3:P104) 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全和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必修2:P53) 三、区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理解即可) (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 (二)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四)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不属于行政诉讼,也不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 (五)行政裁决又称行政司法,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调解又称为“政府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纠纷。 注意(记住):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解决的是民事纠纷。 一、原则问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地位是什么?P6 ①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 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物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P13 ①物权法定原则 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3.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是什么?P11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 4. 订立合同的原则是什么?P23 自愿(意思表示一致)、诚实信用、公平、平等协商 5.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P29 ①全面履行原则 ②诚信原则 ③协作履行原则 6. 相邻不动产的原则是什么?P38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7. 婚姻的原则是什么?P50 ①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 ②一夫一妻制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8.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P61 ①首要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③特殊劳动保护原则 9.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P63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10. 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P97 ①以事实为依据 ②以法律为准绳 ③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二、时间问题 1.著作权:发表权属于自然人的,是作者有生之年+去世后50年。发表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是作品完成创作后的50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保护期为15年。期满不可续展。 3.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可以续展。 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定力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6.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7.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起诉。 8.民事和行政诉讼:判决15日;裁定10日;刑事诉讼:判决10日,裁定5日。 9.行政复议申请: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10、消费者投诉:争议发生之日起2年内。 11.试用期最长时限: 劳动合同3个月以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3个月-1年:试用期小于等于1个月; 劳动合同1年-3年:试用期小于等于3个月; 劳动合同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小于等于6个月; ( — 1 — )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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