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知识清单)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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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二 |
| 章节 |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
| 类型 | 学案-知识清单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单元练习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DOCX |
| 文件大小 | 459 KB |
| 发布时间 | 2026-03-13 |
| 更新时间 | 2026-03-13 |
| 作者 | 遇到De都是阳光 |
| 品牌系列 | 上好课·上好课 |
| 审核时间 | 2026-03-13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6805763.html |
| 价格 | 3.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知识清单系统梳理《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内容,涵盖家庭关系、继承制度、婚姻关系三大知识范畴,搭建从“权利义务明确”到“法律制度应用”再到“争议解决”的递进式学习支架。
清单通过“核心易混易错点提示”分类对比关键概念,如区分抚养赡养扶养主体对象,以“★★”标注重难点如遗嘱继承效力,结合40道判断题及解析强化法治观念,培养家庭美德。学生可自主检测巩固,教师能精准把握教学重难点,提升课堂效率。
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法律与生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抚养、教育、监护
①抚养: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不得)
②教育: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③监护职责: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侵权)
(2)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2.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①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3.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①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②意义: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③缺点: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
4.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表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
(2)处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
①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②继承关系: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③对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注: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④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⑤遗产认定: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2)继承权
①含义: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②要求:行使法定继承权的要求。
A、贯彻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B、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为继承人的家庭成员,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继承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4)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
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5)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维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遗产分配的原则: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的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遗嘱继承的特点: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3)遗嘱的类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4)遗嘱的法律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遗嘱的作用: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6)遗产处理的其他方式★★
①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即: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遗赠不属于继承。
②遗赠抚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1.结婚的含义、地位及要求
(1)含义: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地位: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
(3)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其他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3.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世代亲等计算法
4.结婚登记程序
(1)结婚要履行登记程序的原因
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要履行登记程序。
②意义: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结婚登记程序的步骤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5.同居关系
(1)两种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6.离婚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7.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离婚冷静期),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8.夫妻地位平等
(1)基本内涵: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地位: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
9. 夫妻地位平等的表现★★
(1)平等的人身关系
①含义:平等的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物质利益关系)
②表现: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③平等的人身关系的意义: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2)平等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①夫妻共同财产: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③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注意】:约定财产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
④如何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
A.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B.处理夫妻财产的原则: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生产经营与社会效益的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坚持竞价原则。
⑤债务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的主干知识
一、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明确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和权利。理解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2.掌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认识老年人权益保障。
3.了解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4.理解继承制度。掌握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规则。掌握遗嘱继承:遗嘱的有效形式,遗嘱的效力优先级,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明确遗产处理:遗产范围、清偿债务与分割原则,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等特殊规定。
二、珍惜婚姻关系
5.理解婚姻的基本原则;掌握结婚的法定条件;明确结婚登记程序
6.了解离婚的法定情形;掌握离婚的程序;明确财产分割。
7.认识夫妻人身关系;掌握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
三、核心易混易错点提示
1. 区分抚养、赡养与扶养:抚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赡养(成年子女对父母)、扶养(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三者主体与对象不同。
2. 区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才有效。
3. 区分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给法定继承人;遗赠是把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通常不承担法定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需按照协议,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获得遗赠。
4. 区分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受冷静期限制。
5. 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关键看财产取得时间、来源及是否有约定,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 ·请判断下列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 父母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子女必须服从父母安排。
2. 父母对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
3. 子女可以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4.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只包括经济供养,不需要精神慰藉。
5. 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6. 非婚生子女权利受限制,不能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
7. 没有立遗嘱,遗产就直接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8. 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9.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经监护人追认后有效。
10.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属于可撤销遗嘱。
11.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不丧失继承权。
12. 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3.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效力相同。
14.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15. 遗嘱可以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16. 放弃继承就可以一律不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
17.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同一个意思。
18. 继承人只要不放弃继承,就一定能平均分配遗产。
19. 遗嘱继承就是法定继承。
20. 继承人可以随意变更、撤销他人所立的遗嘱。
21. 只要举办结婚仪式,未登记也算合法婚姻关系。
22. 旁系血亲无论亲疏,都可以结婚。
23.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从法院判决之日起才失效。
24. 因胁迫结婚,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25. 可撤销婚姻没有行使期限,随时可以主张撤销。
26. 同居多年就构成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27. 订婚具有法律效力,悔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28. 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双方互相享有继承权。
29.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直接无效。
30.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一回事。
31.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丧失监护权。
32. 婚前财产会因婚姻关系长久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33. 夫妻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34. 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5. 婚内一方私自借钱,一律由夫妻共同偿还。
36. 夫妻一方可以限制另一方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
37. 因家庭日常生活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对一方有效。
38. 一方放弃继承权,必须经配偶同意才有效。
39. 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才有效。
40.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必须双方同时在场才有效。
1. (×)[阐释] 婚姻自由,父母无权决定子女婚姻。
2. (×)[阐释] 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3. (×)[阐释] 赡养是法定义务,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
4. (×)[阐释] 赡养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5. (×)[阐释] 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父母不得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
6. (×)[阐释]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7. (×)[阐释] 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不直接归国家。
8. (×)[阐释] 多份遗嘱内容抵触,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9. (×)[阐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直接无效。
10. (×)[阐释] 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不是可撤销。
11. (×)[阐释]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未遂既遂,均丧失继承权。
12. (×)[阐释] 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属第一顺序。
13. (×)[阐释]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
14. (×)[阐释]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5. (×)[阐释] 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16. (×)[阐释] 放弃继承,才可对被继承人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17. (×)[阐释]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是不同制度。
18. (×)[阐释] 有扶养能力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19. (×)[阐释]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是两种不同继承方式。
20. (×)[阐释] 只有遗嘱人本人可依法变更、撤销遗嘱。
21. (×)[阐释] 合法婚姻以结婚登记为准,仪式不产生法律效力。
22. (×)[阐释]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3. (×)[阐释]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4. (×)[阐释] 因胁迫结婚,应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5. (×)[阐释] 可撤销婚姻有行使期限,逾期撤销权消灭。
26. (×)[阐释] 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以登记为准。
27. (×)[阐释] 订婚是习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8. (×)[阐释] 未登记同居,双方无法定继承权。
29. (×)[阐释] 民法典已不再将疾病作为婚姻无效法定情形。
30. (×)[阐释]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法律后果均不同。
31. (×)[阐释]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享有监护权。
32. (×)[阐释] 一方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自动转为共同财产。
33. (×)[阐释] 婚后所得并非一切都是共同财产,存在法定个人财产。
34. (×)[阐释] 一方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
35. (×)[阐释]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36. (×)[阐释] 夫妻双方都有生产、工作、学习自由,一方不得限制另一方。
37. (×)[阐释]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有效。
38. (×)[阐释] 放弃继承权是个人权利,无需配偶同意。
39. (×)[阐释] 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即有效,不要求必须公证。
40. (×)[阐释] 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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