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2026届高考二轮复习(统编版)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知识体系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1)内容: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
(2)体现:这些关系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如何处理亲属关系:
①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一、育小职责大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1) 抚养义务: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③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 教育义务:
①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②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3) 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特别注意: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4.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不能仲裁】
A.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B.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知识拓展】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一、育小职责大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1) 抚养义务: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③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 教育义务:
①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②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3) 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一、育小职责大
①教育和保护(监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注意:
义务里的“教育”侧重指保障子女享有教育的权利;
权利中的“教育”侧重指对未成年子女的必要约束、管教和引导。
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⑴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⑵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
“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知识拓展: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区别
比较 抚养 赡养 扶养(狭义)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含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目的 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要求 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必要性 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
意义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缺点 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
建议 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二、敬老是义务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注意:1.成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2.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3.意定监护人没有法定的继承权。
二、敬老是义务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主要行为
①遗弃: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②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这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③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2)法律责任
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核心考点二:家和万事兴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的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提醒:丧葬费、抚恤金不是遗产,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适用继承】
2.继承的意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继承关系
被继承人:死者(继承的前提: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清偿债务责任)
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先析产,后继承)
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接受与放弃继承;取得遗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
4.继承的要求(先析产 后继承)
①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先析产)
②继承权认定---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后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4.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继承遗产+债务清偿)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特别注意:如果放弃继承,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5.继承权的取得: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提醒】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快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恢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丧失受遗赠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法定继承范围和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
c外祖父母
5.法定继承
(1)含义: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前提】,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名词点击: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关链接: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继承的做法与意义
⑴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⑵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96岁的赵老太因跌倒摔伤,双目失明,生活无法自理。养病期间,除小儿子和女儿外,其他几个儿子均未尽到赡养义务。赵老太联系其他子女协商赡养事宜,但均遭拒绝。一气之下,她一纸诉状把除了小儿子之外的六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对于该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基于收入状况不同,赵老太的子女可能承担有差异的赡养费
②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③若法院判决子女支付赡养费,子女可以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
④赵老太年轻时若没有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则其子女有权拒绝赡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不因父母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而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
1、遗嘱含义:遗嘱是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
1.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
2.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
3.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
4.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立遗嘱。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是不需要经过公证就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
受遗赠人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若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特别注意】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1)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抚养协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处理遗产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后两个是非继承方式处理遗产)
2.自然增值:
1.孳息:
知识拓展:区别“成年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
比较 成年意定监护 遗赠扶养协议
不同点 目标 为了保障当事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由指定的监护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遗赠人生前将部分或全部财产给扶养人,以此换取扶养人对其进行扶养或赡养。
生效时间 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立即成立并生效。 自协议成立之日即生效,扶养人的权利需要等到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实现。
功能 保障当事人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晚年赡养及死亡后的丧葬事宜。 除了为了预防纠纷外,更多的是解决立遗嘱人的生养死葬问题。
是否有偿 一般是无偿的,但也可以是有偿的 属于有偿且附义务的,扶养人需对遗赠人承担扶养责任。
比较 内涵 主体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 法律效力
法定
继承
遗嘱
继承
遗赠
遗赠
扶养
协议
归纳提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最低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法定继承人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通过遗嘱赠与
只包括财产权利
不包括财产义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优先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戴某因病长期卧床,儿子拒绝照顾。戴某遂与蔡某签订协议,约定蔡某照料戴某生活起居,戴某去世后其名下房屋赠与蔡某。蔡某依约履行,但戴某去世后其子主张继承房产。本案中( )
①戴某以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处分遗产,体现了自愿原则
②戴某与蔡某所签协议只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③蔡某依约履行扶养义务,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④戴某之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与蔡某共同处置戴某名下房屋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遗赠扶养协议并不以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对该房屋不再享有继承和处置的权利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
3、遗嘱的种类:
【注意】49页相关链接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特别提醒: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知识拓展:遗嘱有效具备的条件
①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
②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真实意思表示(无需他人同意)。
④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
⑤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法律规定)
4、遗嘱的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对接高考
(2024·福建·高考真题)张某从事快递工作,为增加收入,让其16周岁儿子张乙帮忙送快递。某日,张乙将曹某的快递错送给了曹某邻居陈某。陈某以为是自己的快递,拆开后发现是曹某的隐私物品,遂送还给曹某。曹某认为隐私被泄露,非常生气。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①张乙有收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侵害曹某隐私权的行为人是陈某与张乙
③张乙父母应向曹某承担民事责任
④曹某隐私权没有被侵害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D
本案中,张乙虽已16周岁,但其只是为父亲帮忙送快递,并非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陈某以为是自己的快递,拆开后发现是曹某的隐私物品,遂送还给曹某。从理性第三人的视角看,陈某拆开快递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背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因此陈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33
(2024·安徽·高考真题)孤寡老人文某因晚年生活无法自理,在居委会的关心和协调下,与邻居明某签订协议,约定文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生病陪护、死后安葬等事宜由明某负责,文某死后的全部遗产归明某所有。此后,明某悉心照顾文某8年,在文某病故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获得文某遗产。该案例中,明某获得文某遗产的依据是( )
①明某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
②明某对文某履行了赡养义务
③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④明某对文某履行了扶养义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D
明某为文某的邻居,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明某不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明某与文某并非赡养关系,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34
(2025·安徽·高考真题)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地铁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工具,也是刘某日常出行的首选。2024年5月1日,刘某外出旅游,在地铁站正常乘上行电扶梯时,被在电扶梯上跑跳的徐某8周岁的儿子撞倒。刘某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自行承担医药费近5万元。出院后,刘某将徐某及徐某儿子、某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地铁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刘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5
【答案】①徐某应承担责任:徐某儿子 8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电扶梯上跑跳撞倒刘某,造成刘某损害,该侵权行为是刘某受损的直接原因。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徐某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刘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责任。
②某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地铁站作为公共场所,某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是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在电扶梯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及时对乘客危险行为进行制止等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5·河北·高考真题)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老年人期盼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纠纷仍时有发生。
胡大爷与老伴育有一儿一女,老伴已过世。儿女就胡大爷的赡养问题订立合同,其中包含如下内容:儿子放弃继承权;女儿负责照料父亲,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天有不测风云,胡大爷突发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为父亲治病花光了家中的全部积蓄,生活遇到了极大困难,向胡大爷儿子求助。儿子认为:合同约定在先;自己既不需要出钱,也不需要照料父亲。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胡大爷儿子的观点是否成立,并分别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说明理由。
37
【答案】胡大爷儿子的观点不成立。
法律层面:①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②合同约定无效,儿子与女儿订立的合同条款(儿子不承担赡养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③继承权与赡养义务无关,儿子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道德层面:①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体现孝道和家庭责任感。②家庭成员应互相扶持,在父亲患病、妹妹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儿子应主动承担赡养责任,而非推卸义务。③诚信友善是社会公德,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综上,胡大爷儿子必须依法承担赡养责任,同时应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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