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第五课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金版新学案】2025-2026学年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同步课堂高效讲义配套课件PPT(统编版)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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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二 |
| 章节 | 薪火相传有继承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新授课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4.36 MB |
| 发布时间 | 2026-03-13 |
| 更新时间 | 2026-03-13 |
| 作者 | 山东正禾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 品牌系列 | 金版新学案·高中同步课堂高效讲义 |
| 审核时间 | 2026-02-16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6473135.html |
| 价格 | 4.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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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薪火相传有继承”,系统讲解法定继承的范围顺序、遗嘱继承的类型效力及遗产分配原则,通过课前预习问题引导与判断辨析,搭建研读教材、案例分析的学习支架,衔接继承制度意义与继承权取得等前后知识。
其亮点在于以案例教学深化法治意识,如通过李大爷遗嘱冲突案分析遗嘱效力,结合科学精神区分法定与遗嘱继承差异,以核心归纳表梳理知识体系。学生能在案例探究中强化法治观念,教师可依托结构化资料提升教学效率。
内容正文: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二单元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课标要求
理解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的顺序及注意事项,把握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
学习目标
政治认同:深刻理解、领会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
科学精神:区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明确遗嘱继承的不同类型。
法治意识:结合遗产纠纷问题典型案例,理解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坚定法治观念。
课前预习
1
探究学习
2
巩固练习
3
内容索引
课时测评16
5
课时测评15
4
课前预习
返回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阅读教材P45—47,找出下列问题的答案:
(1)继承的含义是什么?
(2)继承制度有什么意义?
(3)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人、继承权有什么关系?
(4)如何认定遗产?
研读教材
(5)继承遗产与清偿责任有什么关系?
(6)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哪些?
(7)什么是法定继承?
(8)如何界定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9)什么是遗嘱继承?
(10)处理继承问题应秉持哪些精神?
2.判断下列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 )
提示: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行使继承权时是不平等的。 ( )
提示:民法典强调继承权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3)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对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 )
提示:对于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
×
×
(4)在继承遗产时,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其他人就不能继承遗产。 ( )
提示:公民的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主要方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一人或数人,不受法定继承人顺序限制。
(5)根据法律规定,丧偶的儿媳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 )
提示: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法定继承确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
提示:法定继承确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外,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
×
×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下列有关继承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①继承人继承遗产,无须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人规定的遗嘱继承 ③继承遗产需要先从共同财产中析出个人合法财产 ④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
课前检测
继承人既要享受权利还要履行义务,要做到债务清偿责任,①不选。根据民法典可知,遗嘱人规定的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②不选。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遗产需要先从共同财产中析出个人合法财产,③④正确。
2.老王夫妇有两儿一女,大女儿已嫁到外地。老王夫妇去世后,留有农村瓦房数间、存款若干。大姐主张平分遗产,两个弟弟却不同意,认为外嫁女不参与继承是村里多年来的习俗,遗产应该全部由他们兄弟俩继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儿子、女儿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个弟弟的诉求不合理 ②若老王夫妇的父母在世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③最好的分配方法是房屋归两个儿子、存款归远嫁的女儿 ④大女儿嫁到外地,若未尽赡养义务继承份额应该少一些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
被继承人的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②错误。材料没有涉及房屋与存款的具体价值,“房屋归两个儿子、存款归远嫁的女儿”说法缺乏依据,③排除。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阅读教材P48—49,找出下列问题的答案:
(1)什么是遗嘱?
(2)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3)如何区分遗赠、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处分财产有哪些要求?
(5)遗嘱继承的效力如何?
研读教材
2.判断下列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1)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任一法定继承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 )
提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2)继承开始后,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的,再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 )
提示: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有遗嘱的,先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
×
(3)因为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因此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定继承。 ( )
提示:遗嘱继承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4)以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方式就是遗嘱继承。 ( )
提示:以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方式有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
(5)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 )
提示: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
×
×
(6)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可以被继承。 ( )
提示: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非正常死亡而对家庭未来收入的损失赔偿,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并非精神损失费,也非死者的遗产,可以由死者生前供养的人来分,而不是由法定继承人按遗产继承。
(7)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法律认定的为准。 ( )提示: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
1.黄某离婚后,独自一人抚养儿子黄甲和女儿黄乙。黄甲成年后,常年在外工作,无暇照顾黄某,黄某与黄乙共同生活。2021年,黄某患病,自书遗嘱表示名下房产由女儿黄乙继承,全部存款由儿子黄甲继承。2022年8月,黄某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全部存款留给一直精心照顾自己的外孙女于某。2022年底,黄某病故,留有商品房一套、存款若干。2023年2月,黄乙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和肖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黄某的公证遗嘱有效,于某可按照遗嘱继承全部存款
B.黄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故其与肖某订立的合同无效
C.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黄甲无权获得黄某名下房产
D.黄某自书遗嘱无效,因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
课前检测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于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于某不是按照遗嘱继承全部存款,而属于遗赠,A说法错误。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故本案中黄乙虽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因继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此其与肖某订立的合同有效,B说法错误。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黄甲无权获得黄某名下房产”说法正确,C符合题意。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自书遗嘱不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黄某的自书遗嘱有效,D说法错误。
2.李大爷立下遗嘱,将两套房产给无房的三儿子,剩余两套房产给大儿子(有固定工作)与二儿子一人一套,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大儿子不满,不再探望老人和支付赡养费。李大爷一气之下重新立下遗嘱,将四套房产平分给二儿子和三儿子。两个月后,李大爷因病去世,大儿子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分房。对于此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大爷为了使生活得到充足的保障,不可以采取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
B.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C.大儿子有权分房,因为有遗嘱不一定意味着有遗嘱继承,大儿子可以通过遗赠获得房产
D.三个儿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配,大儿子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
√
当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时,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B正确。李大爷可以采取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A排除。大儿子无权分房。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大儿子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不适用遗赠,C排除。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加上大儿子有固定工作,根据李大爷的最后遗嘱,大儿子不能分得房产,D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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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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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老张夫妇在生育阿明等4个子女前,抱养了阿平作为女儿。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邻村青年阿信与阿平举行了婚礼。婚后,阿信与阿平二人共育有3个子女,后阿平因农作意外而不幸去世。老张夫妇去世后,留下了生前建造的一栋房屋作为遗产。但各子女就遗产的继承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协议,阿明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老张夫妇生前系退休职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无需子女的经济支持。而阿信在老张夫妇生病期间能够给予陪伴护理,在老张夫妇去世后阿信也按习俗办理了丧葬事宜,法院认定阿信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此,法院判决阿信与阿明等子女按份继承遗产,而阿平的遗产份额由3个子女代位继承。
学习任务一 理解法定继承
互动探究
材料二 2023年7月,老王向老刘借款20万元用于家庭购房,一直未偿还。2024年11月,老王因病去世。2025年1月,老刘找到老王的儿子小王,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小王对其父亲老王20万元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小王当庭表示虽然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但其未向老刘借款,故不应承担其父亲的债务。
材料三 王某去世,因为其妻子及女儿已经在先去世,王某的长姐等5名兄弟姐妹成为他的法定继承人。王某的长姐提交了一份王某的自书遗嘱,且多次操作手机从王某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中转出款项,累计金额达63万余元。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遗嘱鉴定,确认提交的遗嘱为伪造。裁判结果:王某长姐丧失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其丧失继承的王某遗产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王某剩余4位兄弟姐妹平均继承。
议题1.分析材料一中法院判决阿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法律
依据。
提示:①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②通常情况下,女婿不享有继承权。但如果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角度来说,是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以第一顺序参与遗产继承的。
议题2.材料二中小王需要对老王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吗?为什么?
提示:小王需要对老王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因此,小王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其父亲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议题3.运用继承的知识探究回答:材料三中王某的长姐为什么会被人民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
提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材料三中王某的长姐伪造遗嘱,且不思悔改、私自转移王某的巨额财产,情节严重,所以丧失继承权。
1.全面理解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核心归纳
2.法定继承中应注意的问题
(1)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继承权的,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定继承关系归于消灭。
(2)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3.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
继承。
(2)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3)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
(4)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
4.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的规则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得多,有人分得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
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点拨拓展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或者当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
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转继承是对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移转。
点拨拓展
3.“父债子还”是否有法律依据
(1)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民事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父债无须子偿。但如果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父母的监护人的子女,如果父母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支出,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点拨拓展
(2)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从法律角度出发,民间流传的“父债子还”带有一定的片面性,是不准确的。“父债”可能由子女偿还,子女也可能不用偿还,关键是看其父亲留下遗产的价值大小和其子女的还款意愿。
对点训练1.(2025·广东茂名高二检测)94岁的周先生与90岁的妻子任女士育有8名子女,2023年有孙辈后人25人,重孙辈后人8人。在W市,周先生与任女士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周先生名下还有价值五千多万元的企业股份。2025年初,周先生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对此,周家通过析产确定了周先生的遗产内容。周先生的遗产
①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任女士和8名子女
②由任女士及后辈36人共同均分
③孙辈和重孙辈不在法定继承人顺序中
④女儿、女婿和外孙辈没有继承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
周先生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应按照法律规定从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始进行法定继承,周先生与妻子任女士育有8名子女,其配偶任女士和8名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①正确。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孙辈和重孙辈不在法定继承人顺序中,③正确。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任女士和8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平分财产,但其孙辈后人25人和重孙辈后人8人不在法定继承人顺序中,不能平分财产,②不选。对周先生来说,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女婿和外孙辈没有继承权,④不选。
材料一 孙某独立抚养一儿一女长大成人后,女儿常年在国外工作,孙某与儿子同住。2022年,孙某立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房屋、存款给儿子。2023年9月,孙某儿子去其他城市工作,孙某的生活起居由其侄子照顾,孙某便让社区干部老张打印遗嘱,由其侄子负责其生养死葬,死后房屋归其侄子所有。2024年9月,孙某与老张一同外出旅游,途中孙某因钱包被盗,向老张借款5 000元并打了借条。旅游途中二人遭遇泥石流,孙某不幸被砸伤,住院期间得到其女儿的精心照顾。2024年12月孙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三位医生在场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房子和存款给女儿。当日孙某过世。事后,老张拿着借条找到孙某的女儿要求还款。
学习任务二 理解遗嘱继承
互动探究
材料二 谢某收养了一儿一女。1991年,儿子、女儿都参加了工作,儿子结了婚。2023年谢某妻子病逝。谢某感到自己来日无多,于是自书遗嘱,指定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由儿子和女儿分别继承。立遗嘱前,儿子还寄赡养费给谢某,并常去看他。立遗嘱后,儿子便不再寄赡养费了,谢某对此十分不满。2024年谢某病危住院,女儿日夜照顾,儿子却从未到医院看望,谢某病情日益加重,于是在医生和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口头立下遗嘱,声称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谢某死后,他的儿子不承认此口头遗嘱有效,并诉至法院。
议题1.材料一中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提示:①打印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材料一中,打印遗嘱时只有社区干部老张一人在场,见证人人数不足,故该打印遗嘱无效。②口头遗嘱是孙某在神志清楚且有三位医生在场的情况下立下的,见证人人数符合要求,且是最后一份遗嘱,故该口头遗嘱有效。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孙某2022年立下的自书遗嘱无效。
议题2.结合材料二,运用所学知识,说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两份遗嘱的矛盾关系。
提示:谢某以口头遗嘱变更原先所立的自书遗嘱,是有效的。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谢某先是自书遗嘱,将遗产平均分给儿子和女儿,但儿子却因此不再赡养老人,谢某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且为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是有效的、最后的遗嘱。因此,法院应该以谢某临终前的口头遗嘱为准,判决执行谢某最后的遗嘱。
1.遗嘱继承的有效要件
(1)实质要件
核心归纳
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意思表示无瑕疵 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遗嘱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遗嘱部分无效
遗嘱人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 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部分无效。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件签名不属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
像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
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不管有没有再去订立),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比较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项目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依据 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 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份额 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 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
继承
人 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优先
原则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项目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联系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3.比较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项目 不同 相同点
遗嘱
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
扶养
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点拨拓展
1.遗嘱继承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在内容上看四点: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二是在形式上看两点: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有见证人。
点拨拓展
2.比较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遗赠扶养协议
项目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
性质 以协议的形式设立的 以遗嘱的形式设立的
生效时间 自双方达成合意并符合法定形式时即成立并生效 自协议成立之日起即生效
受益主体 被监护人 立遗嘱人和扶养人
是否有偿 一般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属于有偿且附义务的
功能 为了预防法定继承人为争遗产而出现纠纷 除了预防纠纷外,更多的是解决立遗嘱人的生养死葬问题
点拨拓展
3.处理遗产的顺序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以下顺序处理遗产:第一,遗赠扶养协议;第二,遗嘱;第三,法定继承。
对点训练2.(2025·湖南常德高二检测)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其妻也于多年前去世,仅有一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此案例中
①黄乙可以继承黄甲的全部财产
②黄乙对黄甲房屋有法定继承权
③黄丙据黄甲遗嘱获得遗赠存款
④黄丙是黄甲存款的遗嘱继承人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
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虽然黄乙是黄甲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遗赠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黄乙不能够继承黄甲的存款,而是黄丙作为受遗赠人获得,
①不符合题意,③符合题意。黄甲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作为受遗赠人获得遗赠存款,而黄甲的房屋可以按法定继承分配,黄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屋有法定继承权,②符合题意。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黄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是黄甲存款的遗嘱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④错误。
学习任务三 知识整合与思维提升
知识整合
纲举目张
必备知识 1.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哪些?
2.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什么?
3.遗产继承与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是何关系?
4.遗嘱继承有哪些类型?
5.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有何不同?
文字材料信息的获取与筛选能力
郑某和妻子梅某只有一个儿子,置房四间。2017年郑某去世后,儿子郑玉某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非洲打工,从此与家中失去联系。2018年年迈的梅某突患脑血栓,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其远房外甥女刘某承担了照顾梅某的责任。2021年,梅某与其外甥女刘某签订协议,明确由刘某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并养老送终,且在其死后由刘某对其四间房产全权处置。2022年8月,梅某去世,刘某按照当地风俗将其安葬,并按照协议对其房产进行部分改造。2022年底,郑玉某突然回国,要求刘某归还其四间房产,协商未果,郑玉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并提供了父亲郑某生前由郑玉某代写的一份遗嘱,遗嘱明确表示郑某死后所有家产由郑玉某继承,并附有郑某和郑玉某的亲笔签名,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
思维训练
结合本案,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说明法院能否支持郑玉某收回四间房产的要求。
审设问 本题为阐释说明类试题。法院能否支持郑玉某收回四间房产的要求,要依据事实和法理来判断
审材料 信息①:2017年郑某去世后,儿子郑玉某被派遣至非洲打工,从此与家中失去联系,未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梅某尽赡养义务→可联系敬老是义务知识
信息②:梅某与其外甥女刘某签订协议,明确由刘某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并养老送终,且在其死后由刘某对其四间房产全权处置→可联系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信息③:郑玉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并提供了父亲郑某生前由郑玉某代写的一份遗嘱→可联系代书遗嘱知识
组答案 ①本案中,郑玉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同时也负有法定的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郑玉某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梅某没有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不能全面继承其财产权益。②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郑某生前由郑玉某代写的遗嘱无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③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梅某与其外甥女刘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且刘某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刘某享有受遗赠的权利。④综上,法院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不会支持郑玉某收回四间房产的要求
练后感悟:(1)要从材料“题眼”中获取有效信息,注意主体与关键词的结合。
(2)注意宏观与微观的结合,既要对文字材料进行分层梳理,又要对分层的信息进行概括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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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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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继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继承关系中,被继承人遗留的所有财产都是遗产
B.在继承关系中,只有配偶和子女才是合法继承人
C.在继承关系中,取得继承权只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D.在继承关系中,继承人不仅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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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A错误。依法承受遗产的人都是继承人,B错误。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C错误。
2.甲10岁时父母离婚,随其母李某生活。1年后李某再婚,继父王某与李某共同照顾甲的生活。王某与李某婚后生一子乙。后王某去世,留有遗产若干,未立遗嘱。甲要求继承继父王某的遗产,遭到乙的反对。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王某的遗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的依据是
A.王某的遗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王某的父母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B.乙作为王某的婚生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甲是王某的非婚生子女无权继承
C.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甲和乙应该平均继承王某的所有遗产
D.甲与王某具有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甲作为继子女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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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遗产是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的那部分,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王某的父母作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A错误。王某与甲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甲、乙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排除,D入选。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不能由甲和乙平均继承王某的所有遗产,C错误。
3.高老太一生未婚未育,有一个身有残疾的弟弟需要照顾。年过八旬的高老太立下“打印遗嘱”,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曹女士(保姆),最终被判无效。下列关于遗嘱继承说法正确的是
①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②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的继承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③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④打印遗嘱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共同在尾页签名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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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③错误。打印遗嘱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④错误。
4.李大爷与郑老太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李乙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其无配偶,仅育有一女李丙(未成年)。李大爷、郑老太夫妇对李乙和李丙的未来生活保障问题感到担忧,李大爷手书一份《遗嘱》,表示将其与郑老太共有的房产由李乙父女共同继承,李大爷与郑老太共同在该《遗嘱》上签名。对此遗嘱认识正确的是
A.李甲因该遗嘱而丧失继承权
B.李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该遗嘱因无见证人在场而无效
D.李丙因此获得的遗产属于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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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作为李大爷与郑老太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并没有因遗嘱而丧失继承权,A错误。李乙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这段时间属于完全精神病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与题意不符。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C与题意不符。李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获得的遗产属于遗赠,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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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测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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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的法定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 ③通过遗嘱获得遗产都属于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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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也有可能是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①③错误。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②正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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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设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愿,并确定法定继承顺序。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姨妈、舅舅、叔叔、姑姑,这些人属于
A.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B.第一顺序继承人
C.第二顺序继承人 D.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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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姨妈、舅舅、叔叔、姑姑,这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D符合题意。
3.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6万元的房屋和4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4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2万元。现债权人李某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除
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债务,每人偿还3万元
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2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
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2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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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债务人死亡而消除,A错误。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平均分担债务”说法错误,B排除。三个儿子均获得遗产3万元,女儿获得遗产1万元,他们各自以继承所得清偿债务即可,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C错误,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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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某与妻子胡某离婚,女儿小高被判给胡某抚养。高某后来与宋某再婚,宋某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小宋,在外地独立生活。高某年迈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数十万存款,未立遗嘱。高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①妻子宋某 ②前妻胡某 ③女儿小高 ④继子小宋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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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未立遗嘱,故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父母、配偶和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妻子宋某和女儿小高继承遗产。前妻胡某已与高某离婚,不能继承高某遗产,继子小宋与高某无扶养关系,故不继承遗产,①③正确,②④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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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老先生年迈卧病在床,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在生前与侄子小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小王扶养王老先生到其死亡,并在王老先生去世后操办丧葬事宜,则王老先生的所有遗产归侄子小王所有。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回来对侄子取得遗产表示不满,认为自己才是法定的继承人,小王不能取得遗产。对此,正确观点是
①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优于小王的遗赠扶养协议 ②小王的遗赠扶养协议优于子女的法定继承权 ③如果小王尽到了约定义务则能获得遗赠④只要小王持有遗赠扶养协议则永远不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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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的遗赠扶养协议优于子女的法定继承权,①排除。小王不仅要持有遗赠扶养协议,更为关键的是小王要履行对王老先生生养死葬的义务,④说法绝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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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某退休后进城与儿子一起居住,其间他立一份遗嘱,决定在其去世后,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由儿子继承,并就该遗嘱做了公证。后来因儿媳妇不孝顺,李某搬回老家并请了保姆袁某照顾自己生活,一年后,李某认为袁某尽心尽力照顾自己,又自书了一份遗嘱,明确在其去世后,该房产归袁某所有,全部存款由儿子和已出嫁的女儿平分。李某去世后,其儿子与保姆袁某就遗嘱问题产生纠纷。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①李某女儿能继承其部分存款 ②李某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 ③根据李某生前遗嘱,袁某可以获得李某的该套房产的继承权 ④公证遗嘱法律效力优于自书遗嘱,全部存款和房产应当由儿子继承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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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全部存款由儿子和已出嫁的女儿平分,因此李某女儿能继承其部分存款,①正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②正确。根据李某生前遗嘱,袁某可以获得李某的该套房产,但不是继承权,而是遗赠,③错误。公证遗嘱法律效力并不优于自书遗嘱,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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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5·山东淄博期中)为避免子女因遗产起纠纷,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生前立下遗嘱。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①自书遗嘱效力最强 ②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有利于家庭的和谐 ③遗嘱内容打印后由遗嘱人亲自签名的属于自书遗嘱 ④若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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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子女因遗产起纠纷,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生前立下遗嘱,表明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②符合题意。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④符合题意,①错误。遗嘱内容打印后由遗嘱人亲自签名的属于打印遗嘱,而不是自书遗嘱,③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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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5·安徽安庆高二期中)我国民间有“人死债消”和“父债子偿”两种说法。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①两种说法都不利于保护债务人子女的权益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子女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 ③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④继承人对超过继承的遗产的部分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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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消”有利于保护债务人子女的权益,①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子女的矛盾是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调和的,②错误。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③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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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5·湖南岳阳高二期末)年事已高的李某与老伴育有两儿一女,2018年老伴去世后,李某搬出老宅与女儿同住。两年后女儿因病去世,李某多次表示要到儿子家养老,但两个儿子始终不愿接老人到自己家中,李某就一直由女婿照顾,两个儿子只是每月过来探望一次。2024年2月,李某去世,未留下遗嘱。据材料,对老人留下的老宅如何继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李某未留有遗嘱,老宅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
②李某的女儿已去世,老宅由两个儿子和女婿平分
③李某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李某的两个儿子遗弃了李某,所以丧失了继承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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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去世,未留下遗嘱,老宅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①正确。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李某的两个儿子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愿接老人到自己家中,只是每月探望一次,在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故老宅不应平分,②不选。2018年老伴去世后,李某搬出老宅与女儿同住,女儿因病去世后女婿一直照顾李某,故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③正确。李某的两个儿子没有遗弃李某,而是没有尽赡养义务,④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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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5·江苏无锡高二检测)张某父母离世后,离异的张某将女儿交给田某夫妻收养,田某办理了收养手续并将张某女儿改名为田小某。30年后张某病重,儿子小张久居国外,很少回国,田小某便将张某接到家中照顾。3年后张某去世,生前立下有效遗嘱将其房产留给田小某,小张提出疑问。不考虑其他情况,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①小张是该房产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该房产 ②该遗嘱有效,田小某获得该房产属于接受张某的遗赠 ③田小某与小张都是张某法定继承人,都有继承权 ④因收养关系成立,田小某丧失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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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继承,儿子小张应是张某房产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但遗赠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由于张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其房产留给田小某,该遗嘱有效,所以田小某获得该房产,属于接受张某的遗赠,②正确,①错误。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离异的张某将女儿交给田某夫妻收养,田某办理了收养手续并将其改名为田小某。因收养关系成立,田小某已不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丧失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只有儿子小张是张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④正确,③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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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5·河南商丘期中考试)甲、乙系胡某的儿子,因乙在外打工很少回家,胡某只得一直与甲生活。后甲早逝,甲妻张某一直尽心赡养胡某。2025年胡某立下有效的自书遗嘱,写明其遗产只留给张某一人。胡某病逝后,乙与张某就遗产分配和赡养费问题产生争议,乙要求继承胡某部分遗产,张某则要求乙补偿一定的赡养费。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①张某不是胡某的法定继承人,故无权继承胡某的遗产 ②根据胡某生前立下的自书遗嘱,张某有权继承其遗产 ③乙是胡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能够获得胡某的部分遗产 ④张某无赡养胡某的法定义务,可要求乙补偿其赡养费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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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根据胡某生前立下的自书遗嘱,张某有权继承其遗产,乙无权继承,②正确,③不选。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张某作为儿媳没有赡养胡某的法定义务,乙在外打工很少回家,甲早逝后其妻张某一直尽心赡养胡某,故张某可要求乙补偿其赡养费,④正确。张某作为丧偶儿媳,对胡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张某是胡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胡某的遗产,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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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们都没有配偶和子女,我们能立遗嘱将房子给我另外两个姐妹吗?”三名中年女子来到某公证处。当事人拿出办理遗嘱公证所需的资料交给公证人员并将她们的疑虑告知公证人员。公证员的回答应该是
A.可以,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B.可以,兄弟姐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符合遗嘱的受益人要求
C.不可以,兄弟姐妹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
D.不可以,兄弟姐妹继承遗产不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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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A正确,C错误。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B错误。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没有配偶和子女的,将遗产留给自己兄弟姐妹有利于家庭和睦,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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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花费十余万元治疗费用,细心赡养照顾舅舅走过“最后时光”。舅舅去世后,外甥可以继承他留下的遗产吗?A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李某庆是A市人,李某庆在村里生活,父母已经去世,其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共有李某南、李某琴、李某清、李某菊兄妹四人,妹妹李某菊精神失常,未婚未育,与哥哥李某庆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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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50多岁的李某庆被诊断患有胰腺癌,由于后续治疗费用高昂,李某庆希望经济条件较好的哥哥李某南负担其生养死葬问题,但李某南未予允诺。陈某某是姐姐李某清的儿子,平日里与舅舅李某庆关系不错。2023年7月,李某庆与外甥陈某某签订一份遗嘱,约定由陈某某对李某庆履行赡养义务,待李某庆百年之后,其名下农村一栋房屋交由陈某某继承。李某庆病重期间,有能力的兄妹几人也经常看望李某庆,并凑钱出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外甥陈某某承担了主要送医、照顾、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2024年12月李某庆去世,其身后事也是由陈某某一手料理的。然而,当陈某某想处置舅舅留下的房屋和20万元存款时,大舅舅李某南却不乐意了,认为外甥陈某某并没有继承权,不能处理李某庆的遗产。众人关于遗产的分配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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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材料,运用“遗产继承”的法律知识,判断李某庆与外甥陈某某签订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并说明理由。(6分)
答案:本案中李某庆签订的遗嘱,实为遗赠扶养协议,即陈某某向李某庆履行赡养义务,李某庆将其农村的一栋房屋指定由陈某某继承。此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主体适格,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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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属于判断说理类主观题,需调用遗产继承的相关知识。注意知识限定不要用错,结合材料进行分析。
第二步:审材料。依据设问要求,提取关键信息,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信息:2023年7月,李某庆与外甥陈某某签订一份遗嘱,约定由陈某某对李某庆履行赡养义务,待李某庆百年之后,其名下农村一栋房屋交由陈某某继承→可联系自然人可通过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此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双方陈某某与李某庆主体适格,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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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材料,运用“遗产继承”的法律知识,分析李某庆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6分)
答案:①李某庆与外甥陈某某签订这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陈某某可以获得李某庆农村的这栋房屋。其余的遗产在遗嘱中并未进行分配,所以20万元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②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由于李某庆父母已经去世,其终身未婚、无儿无女,所以其兄妹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其剩余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但考虑到李某菊精神失常,缺乏劳动能力,可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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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需调用遗产继承的相关知识。注意知识限定不要用错,结合材料进行分析。
第二步:审材料。依据设问要求,提取关键信息,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信息①:2023年7月,李某庆与外甥陈某某签订一份遗嘱,约定由陈某某对李某庆履行赡养义务,待李某庆百年之后,其名下农村一栋房屋交由陈某某继承→可联系此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双方陈某某与李某庆主体适格,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陈某某可以获得李某庆农村的这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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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②:李某庆与外甥陈某某签订一份遗嘱,约定其名下农村一栋房屋交由陈某某继承→可联系其余的遗产在遗嘱中并未进行分配,20万元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关键信息③:李某庆在村里生活,父母已经去世,其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共有兄妹四人,妹妹李某菊精神失常,未婚未育,与哥哥李某庆生活在一起。李某庆病重期间,有能力的兄妹几人也经常看望李某庆,并凑钱出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可联系其兄妹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其剩余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考虑到李某菊精神失常,缺乏劳动能力,可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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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测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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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此,国家将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定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国家从法律上重视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是因为
①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 ②父母与子女在家庭关系中最为亲密 ③教育子女是父母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监护职责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义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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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从法律上重视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是因为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与子女在家庭关系中最为亲密,①②符合题意。教育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③表述片面,排除。题干强调重视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的原因,“监护职责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义务”与题干不构成因果关系,④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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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5·河南洛阳高二检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这表明
①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②未成年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权受一定限制 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职责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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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说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①符合题意。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但是未满18周岁可能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材料未体现未成年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排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而不是对其一定的限制,③错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这表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职责,④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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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的孩子我说了算,要打要罚是我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A.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打、罚孩子是父母在尽自己的义务
B.家长打、罚孩子是对孩子的约束和教育,是应该的
C.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约束和引导是正确的,但不能靠打、罚
D.家长所有的打、罚孩子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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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但不能靠打、罚,C正确,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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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钱先生丧偶多年未再婚,唯一的儿子因意外去世。钱先生一直由邻居张某照顾,经慎重考虑后钱先生与张某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为邻居张某,并且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A.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经协商后,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C.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签署后,社区养老院将代理钱先生一切民事活动
D.成年人都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监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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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不能以口头形式,B错误。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签署后,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C错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而不是所有成年人都可以,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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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5·山东枣庄高二检测)李先生今年72岁,老伴去世多年,育有二男一女,但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平时李先生一个人生活。李先生想指定自己的邻居好友王先生为自己的监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虽然李先生有选定监护人的权利,但并非因此可以免除其子女的赡养义务 ②双方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通过口头形式 ③只要意定监护协议是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④李先生的子女可以随时终止李先生与王先生之间的意定监护协议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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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可随意免除,①符合题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其他人无权干涉,但不能是口头形式,②错误,③正确。李先生的子女不可以随时终止李先生和王先生之间的意定监护协议,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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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5·四川高考适应性考试)郑某年过七旬,育有一儿一女,他主动提出到养老院生活,子女同意平均承担费用。两年后,儿子出现经济困难,想把老人接回家完全由自己照顾。女儿表示,如果老人想继续住在养老院,她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只要儿子经常看望老人即可,儿子表示同意。最终,郑某继续住在养老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老人的养老意愿应当受到子女的尊重 ②儿子赡养老人的义务可通过约定免除 ③子女应当依其经济条件承担赡养义务 ④子女协商是处理赡养问题的较好方式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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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赡养老人的过程中,老人有自己的养老意愿。本题中的郑某,他愿意继续住在养老院,这种意愿应当受到子女的尊重。因为老人有自主选择适合自己养老方式的权利,这体现了对老人意愿的尊重,①正确。儿子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约定免除。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要求的,不因任何约定而消失,②排除。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仅仅依据经济条件承担。无论子女经济条件如何,都必须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而不是根据经济条件有选择地承担,③排除。儿子出现经济困难后,子女通过协商,女儿承担全部养老院费用,儿子经常看望老人,这种协商方式很好地解决了赡养老人过程中的问题。这表明子女协商是处理赡养问题的较好方式,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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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老人袁某与孙甲有婚生子孙乙、养女孙丙,二人有房产、存款若干。2019年孙甲患病不能自理,住院5年至去世均由袁某照顾护理,孙乙因犯罪长期服刑。孙丙大学毕业到外埠工作定居,老人住院期间仅探望几次。孙甲去世尚未安葬时,孙丙即起诉要求分配遗产。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孙甲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袁某、孙乙、孙丙应当平分遗产 ②养女孙丙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因而无权要求分配遗产 ③考虑袁某实际情况和各继承人履行义务情况,孙甲绝大部分遗产应归袁某所有 ④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婚生子孙乙和养女孙丙都有义务赡养袁某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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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但因为孙乙、孙丙未尽赡养义务,应该不分或少分遗产,①错误。养女孙丙属于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分配遗产,但因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应该不分或少分遗产,②错误。本案中,孙甲患病不能自理,住院5年至去世均由袁某照顾护理,考虑袁某实际情况和各继承人履行义务情况,孙甲绝大部分遗产应归袁某所有,③符合题意。法律规定,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婚生子孙乙和养女孙丙都有义务赡养袁某,④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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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5·浙江宁波高二期末)对以下案例分析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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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的叶老先生去世后留下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前一份为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与保姆吴某;后一份为自书遗嘱(有效),将其全部财产赠与吴某。叶先生的两个女儿(有固定工作)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某索要不成,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叶先生的全部遗产判给自己,包括叶先生的两个女儿拿走的字画。
①通过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吴某可以获得住房所有权
②根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叶家的女儿可以获得叶先生遗产
③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吴某可通过遗赠获得字画
④叶先生的自书遗嘱法律效力优先,叶家女儿不能得到父亲财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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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以后一份遗嘱为准,吴某可通过遗赠获得字画,③正确。叶先生的自书遗嘱法律效力优先于公证遗嘱,这两份遗嘱法律效力均优先于法定继承,叶先生通过遗嘱将全部财产遗赠给吴某,叶家女儿不能得到父亲财产,④正确,②排除。材料未涉及成年意定监护制度,①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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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老人去世前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平分给五个儿女(长子病逝、小儿子放弃继承)。立下该遗嘱一年后,老人又依法立下一份遗嘱,让长孙独自继承房产,其余儿女对此份遗嘱并不知情。后来,老人的儿女自行签署了《证明书》,证明书内写明二儿子是老人房产的继承人。下列关于老人遗产继承的观点正确的是
①长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不能通过遗嘱继承老人的房产 ②应尊重老人意愿,长孙通过遗赠获得房产所有权 ③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应由五个儿女平分房产 ④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房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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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老人后面依法立下的遗嘱有效,应以此为准,③错误。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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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5·河北衡水高二检测)原告张甲、张乙与被告张丙系张某芳的法定继承人。张某芳于2025年1月去世。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张丙持有的一份2024年12月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审理中,张丙向法庭提交一份2024年12月的代书遗嘱复印件,在该遗嘱复印件下方见证单位处加盖有某法律服务所公章及该所一名法律工作者印章,但没有张某芳的签名。本案中
①法庭应认定张丙持有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③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继承问题 ④张甲、张乙在继承张某芳遗产前需要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析出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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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张丙提交的代书遗嘱复印件下方只有一个公章和一人的印章,没有张某芳的签名,所以该遗嘱无效,①正确。材料中指出张丙与张甲、张乙因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纠纷,对此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继承问题,③正确。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②不选。张甲、张乙为张某芳的法定继承人,但材料没有说明两人是否与张某芳有共同财产,所以无法得出需要析产的结论,④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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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家庭文明,法律守护。
材料一 “子不教,父之过。”互联网时代,既要发挥网络之“优”,又要预防网络之“忧”。当前,网络空间良莠不齐,如何破解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问题受到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国务院颁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就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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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二 “子欲养,亲不待。”高尔基说:“时间的流逝,许多往事已经淡化了。可在历史的长河中,有一颗星星永远闪亮,那便是亲情。时间可以让人丢失一切,可是亲情是割舍不去的,即使有一天,亲人离去,但他们的爱却永远留在子女灵魂的最深处。”《孔子家语卷二·致思第八》:“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也。往而不可追者,年也;去而不可得见者,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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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需要多管齐下、共同绘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同心圆。结合材料一,运用“家和万事兴”的相关知识,说明应如何守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6分)
答案:①守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需强化家庭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在网络生活中的安全和健康。②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督促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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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问,本题的设问要求说明应如何守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属于措施类主观题,知识限定明确,需要调用“家和万事兴”的有关知识,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关键词:互联网时代,既要发挥网络之“优”,又要预防网络之“忧”。当前,网络空间良莠不齐,如何破解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问题受到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可联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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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法律与生活》的知识,以“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人生遗憾”为主题进行演讲,请你列出两个演讲要点。(6分)
答案:①赡养父母,既是成年子女的良心,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成年子女要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这是一种血浓于水的血脉亲情,无须任何的附加条件!我们要心怀感恩、心怀祝福,感谢父母养育之恩,祝福父母天天快乐。②赡养父母,子女要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在父母变老过程中陪伴左右,理解、接纳行动渐渐迟缓的父母,给予他们心理的安慰。要用心去体会父母的艰辛和不易,用心去倾听父母的烦恼,让父母减少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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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问为开放性题目,可根据设问要求,围绕“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人生遗憾”这一主题,从赡养父母,既是成年子女的良心,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角度展开演讲;也可以从赡养父母,子女要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角度展开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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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分)(2025·陕西宝鸡高二期中)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老人甲与老人乙结婚已有30年,婚后育有一儿一女,长子丙和次女丁。2022年长子丙和戊女结婚后育有一子小丙。2023年,他们家的旧房在城中村改造中置换到6套面积相同的回迁房,登记在户主老人甲的名下。2024年6月,长子丙在工作中意外死亡。2025年1月,老人甲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在甲过世后,乙和儿媳戊女共同生活。家人为房产继承问题争论不休,老人乙遂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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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帮助老人乙分析家中哪些人可以分配房产,并说明老人乙分得房产的数量及理由。
答案:可以分配房产的人:老人乙、次女丁和小丙。老人乙分得4套房产。
理由:①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财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律来处理分割,老人甲留下的6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老人甲去世后,老人乙应先获得其中的3套。②余下的3套房产按照继承人顺序开始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老人乙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1位,可以和次女丁、小丙均分余下的3套房产,此时,老人乙再获得1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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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需要从材料提取有效信息并结合材料来说明。帮助老人乙分析家中哪些人可以分配房产→老人乙、次女丁和小丙可以分配房产;老人乙分得房产的数量→老人乙分得4套房产。老人甲与老人乙结婚已有30年,他们家的旧房在城中村改造中置换到6套面积相同的回迁房,登记在户主老人甲的名下,6套回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财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律来处理分割,老人甲留下的6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老人甲去世后,老人乙应先获得其中的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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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甲、乙是夫妻关系,育有长子丙和次女丁,长子丙和戊女结婚后育有一子小丙,长子丙意外死亡,老人甲死亡没遗嘱,乙和儿媳戊女共同生活→余下的3套房产按照继承人顺序开始继承,老人乙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1位,可以和次女丁、小丙均分余下的3套房产,此时,老人乙再获得1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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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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