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
考点考向
课程标准 复习目标 备考建议
1.解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说明不同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树立证据意识。
2.概述公民的诉讼权利、熟悉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 1.深入理解公民在诉讼中享有的广泛权利;
2.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知晓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以及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特别规定,如无需审查经济状况;
3.准确把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了解一审、二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当事人认为二审裁判有误可申请再审;
4.牢记证据是诉讼的关键,了解其含义和种类。掌握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证据或不足由举证方承担不利后果;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行政诉讼由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举证 。同时,了解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 选择题和主观题都有考查。考点集中在诉讼权利(如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等)、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诉讼程序(起诉、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以及举证责任仍是高频考点。可能会重点考查不同诉讼类型(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点、程序和举证规则的差异等方面。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诉讼权利面面观
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地位: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阶段: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宣告判决
寻求法律援助(免费)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起诉与应诉
审理与判决
处处留心皆证据
主张权利靠举证
原因和内容
适用情形
要求
起诉: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立案: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原告被告
应诉:提交答辩状;不提交不影响审理
开庭审理
判决:一审→上诉→二审(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含义、作用
种类:书证VS物证;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
收集与保存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有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
刑事诉讼
公诉: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思维导图
诉讼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探究与分享P88
孙某和张某发生借贷纠纷,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在开庭准备阶段,张某申请人民陪审员王某回避,理由是孙某是王某的学生,老师可能偏袒学生做出对其有利的判决。经调查,王某曾是某中学的教师,孙某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孙某件进校时,王某已经退休,二人并不认识。于是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驳回张某的申请,张某不服,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审议,维持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请结合案例,谈谈你对这则法律谚语的理解。
【参考答案】
这句话是说:任何案件的当事人都不可以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否则,他作为裁判者,就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裁决案件的法官、审判机构应当是一个独立、无偏私的中立机构,在控辩双方之间不偏不倚,并且与案件本身没有利益牵扯。如果在诉讼程序上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使最后的实体结果是公正的,当事人仍然会对裁判结果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考点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保障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均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体现。
判断: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律师不必为其辩护
(×)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诉
讼
权 起
诉
权 答
辩
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权 申请回避权 调
解
权 反
诉
权 辩
论
权 提出证据和质
证权 上
诉
权
申请执行权 和
解
权 撤
诉
权 变更诉讼请求权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申
请
再
审
权
查
阅
权
复
制
权 法庭
笔录补正权
管
辖
异
议
权
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财产保全申请权 先予执行申请权
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权
申
请
执
行
权 要求补充判决
权 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权
考点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2.公民 诉讼权利
(1) 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①适用情况:当事人可能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原因)
②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作用)
不能理解为“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
实体权利
程序权利
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安全消费权、知情权
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辩护权、代理权
相关链接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刑事诉讼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注意: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存在辩护人,辩护人只存在刑事诉讼中。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有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相关链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比较:代理人和辩护人
项目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不同点 对象不同 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设立的 是针对自诉人、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 ①因委托进入诉讼,
②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 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
地位不同 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 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相 同 点 二者的主要职责: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考点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2.公民 诉讼权利
(2) 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回避制度的含义: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
②意义: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注意:a.回避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等;
b.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决定延期审理。
回避制度中的回避主体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刑事诉讼中,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当依法回避。
在民事诉讼中
在刑事诉讼中
相关链接:
考点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2.公民 诉讼权利
(3) 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①两审终审制: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②上诉自由: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有权自由处分上诉权)。
注意: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上诉≠再审。
拓展深化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
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即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
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
上诉期限
判决 裁定
民事诉讼 15日 10日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10日 5日
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期限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将给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带来重大影响,因而诉讼法对其规定了稍长的上诉期,以便让当事人有更为充裕的时间进行考虑、权衡;
裁定主要是人民法院对程序性事项作出的判定,如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等,更多关注快速推进诉讼程序的需要,因此,诉讼法对其规定了稍短的上诉期。
拓展延伸:
判决 裁定
解决问题 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 主要解决程序问题。
如人民法院做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撤销原判,对管辖权有异议、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目的 判决当事人双方争执的
权利和义务问题,解决纠纷 有效指挥诉讼、推动诉讼进程
法律效力 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 在一个案件中,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形式 书面形式 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作出阶段 只能在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可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作出
上诉期限 民事、行政诉讼:15日
刑事诉讼:10日 民事、行政诉讼:10日
刑事诉讼:5日
拓展深化: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1.诉讼:是案件从受理到判决、执行的整个过程。
2.胜诉:是指法院的判决支持或者否定一方的诉讼请求,获利方也就是胜诉方。
3.上诉、申诉和抗诉的比较
上诉 申诉 抗诉
主体
理由
被告人、自诉人、原告以及法定其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无须任何理由)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实有错误,以此提供一个纠正错误裁判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如提出可以调解,推翻判决的新证据等)
拓展深化:诉讼、胜诉、起诉、上诉、申诉、抗诉
3.寻求法律援助(也是权利)
性质
内涵
必要性
法律援助的获得方式及适用范围
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是政府的责任。
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通过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帮助一些公民免于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保护和促进人权;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申请
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维护英烈人格权益或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
经济困难的公民:国家赔偿、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
(1)民事与行政纠纷中
申请或指派
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
(2)刑事诉讼活动中
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判无期、死刑等)
注: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3.寻求法律援助(也是权利)
审查
办理
主体
形式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1)设立主体:它是政府的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局)
(2)援助主体:主要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组成
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注意: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是人民法院对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其申请,同意其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法律援助的程序
知识拓展:区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
内涵 为了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法律保障制度,由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或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免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
部门 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
实质 减收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减免诉讼案件的诉讼费
范围 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和非诉讼调解 只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
【相关链接】
《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首部法律援助行政法规。该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2)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3)法律援助的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4)律援助的形式:咨询、代理、辩护。
【知识拓展】
法律援助的对象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①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均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我国《律师法》规定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今天就带你复习如何打官司。
⑴如何写诉状?
⑵去哪个法院递交诉状?
⑶对法院判决不服该怎么办?
⑷……
如果碰上了要打官司: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试一试:如何打官司,请你来排序
审判
发出传票
考点二: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起诉
登记
立案
应诉
(1)含义及地位:起诉俗称“告状”,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2)原则:民事和行政诉讼:不告不理;刑事诉讼: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3)管辖制度: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1)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起诉不一定立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2)意义: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1)诉状送达: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提交答辩状: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发送传票
一、诉讼程序
注意:起诉是以书面为原则、口头为例外。
(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注意】不告不理:一是原告不起诉,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审判;二是人民法院不得对原告没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原告
法院
被告
起诉状
起诉状副本
答辩状副本
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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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不告不理
法院审理案件就是基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不主动到法院起诉立案,法院不会主动来审理案件,法院也不知道谁有官司需要处理。刑法里也有不告不理原则,遗弃罪,虐待罪,重婚罪,侵占罪,被害人不告,公检法是不管的。
“不告不理”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告不理原则则是此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处分权利的权利赋予之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解决
问题 在法院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确定管辖权(纵向划分:确定哪一级) 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确定管辖权
(横向划分:确定哪个地区)
一般
原则
基层人民法院:大多数普通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全市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全省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还设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多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
刑事诉讼:多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全面理解管辖制度(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拓展】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从起诉到受审实行异地管辖。
首先什么叫级别管辖呢? 级别管辖就是审判权的纵向划分,确定这案件归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管? 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确定管辖权。一般来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发生在本地的普通案件 ,然后中级人民法院一般是设立在地级市级别,所以他处理的是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是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那上升到最高法级别的案件是对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事案件。这个过程中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省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不能上诉。同学呢,还设立了军机处军事法院还是法院懂一些专门性的人民法院?这是我们讲的级别管辖,在上下级之间确定管辖权,除此之外,还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的是审判权的很像划分,就是在同样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到底哪个按键归你管? 比如说,北海有银海区、海城区,区与区之间的同级法院是同级别的,那相关的案件到底应该怎么管? 其实就是确定具体的地区,如果是民事案件的话,都采取原告就被告集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比如说两个人一个在北京一个在天津,但是他们确实有老家四川的某一处房子引发的纠纷,就应当回到这套房子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辖,然后在这里提到了被告住所所在地,但是被告的住所可能是户籍所在地,也可能是他的常住地一般来说是应当由常住地所在的反应。如果是行政诉讼,大多是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比如某商户对工商管理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满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工商管理局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这样也便于查清事实。如果是形式犯罪一般来讲都有犯罪地的法院管辖。犯罪事实在哪发生的?就有当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
。
【知识链接】
“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开庭
审理
(一审)
上诉与
二审
再审
(1)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地位: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3)五阶段:包括开庭准备(书记员、审判长的职责)、法庭调查(重心)、法庭辩论、休庭评议、宣告判决等阶段。
①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结束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②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裁定、判决)的错误。
一、诉讼程序
考点二: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透明、公正、普法)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对此不能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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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休庭评议
宣告判决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具体包括:
当事人陈诉、证人出庭作证、出示物证等证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审判长归纳总结等(开庭审理的重心)
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具体包括:
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辩论终结、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等
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制作庭审笔录)
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主要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理由与结果、诉讼费用分担等
开庭审理阶段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诉意见》121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关于当事人不到庭
突破拓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原告席
被告席
书记员
代理人席
代理人席
庭审旁听席
犯罪嫌疑人
【庭审现场】
拓展延伸:一审、二审、再审、终审的区别
(1)一审: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2)二审: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就是终审。二审法院处理结果:根据不同情形,可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等处理。
(3)再审: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再审≠二审, 二审是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重新审理;再审是对一审或二审已生效裁判的纠错。
(4)终审: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不能提起上诉。但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还有三种救济途径:①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②向检察院申请抗诉;③向人大信访部门进行反映。
补充:在刑事诉讼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提醒: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人员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也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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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起诉、应诉、反诉、上诉、申诉、抗诉
(1)起诉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诉权,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请求国家保护权利的一个民事权利。
(2)应诉是指被告按照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3)反诉是被告觉得原告就同一案件事实存有对被告应履行的义务,于是便反告对方,被告以原告为对象,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的反告。刑事公诉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被告一方不得提起反诉,只有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的被告才可以对原告提起反诉。并且反诉要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反诉就不能成立。
(4)上诉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有错误,而根据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诉。
(5)申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通过提供证据来进行最后一次确认的程序,以此提供一个纠正错误裁判的程序。申诉必须具备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审理的程序违法,甚至是法官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等条件。
(6)抗诉是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有错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提起的一个诉讼程序,是国家权力制衡的一个表现。
拓展延伸
法庭上的人员
审判员——法官,法庭审理的组织者、指挥者。
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工作。
法 警——负责维护法庭秩序、传递证据及法庭安全。
原 告——起诉要求法院解决问题的人员,在法庭上要
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被 告——被起诉人,在法庭上想方设法说明自己是无
过错无责任的;
代理人——受原告或被告之托帮忙原告或被告讲话的人。
证 人——知道案件情况,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出庭,在
法庭上陈述案件事实的人。
知识拓展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等)
提起公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
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
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②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③讯问被告人,被害人等向被告人发问;
④控辩双方向被害人发问;
⑤出示、辨认证据;
⑥调取新证据;
⑦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刑事公诉案件诉讼一般程序
1.民事、行政诉讼程序:起诉——立案——应诉——开庭审理
2.刑事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执行
(公安)
(检察院)
(法院)
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刑事案件中,对依法被逮捕的人称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人称罪犯。
相关链接:
管辖
起诉
管辖制度
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登记立案
诉讼开始
应诉
开庭审理(一审)
开庭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休庭评议
宣告判决
二审
终审裁判
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
确定
日期
最重要的环节
不 服
生效
不服
原告
人民法院
被告
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级别管辖:在人民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确定管辖权。
(一审:基层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小结:诉讼程序
死者手记成关键证据,温州借贷纠纷案判决归还数百万元借款
打官司就是打正据
考点三: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含义
作用
类型
收集与
保存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是诉讼的灵魂。
①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
②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
③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1)必要性: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2)要求: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体现:①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②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等。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是证明的根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法律事实≠生活事实)的根据。
注意: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
注意:证据本身不是事实,而是一种材料,它要证明的对象才是事实。
案件事实=法律事实 ≠生活事实
(1)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
(2)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也有一些生活事实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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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小贴士
①减少现金支付,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流水和支付凭证是重要证据。
②养成保留票据、合同的习惯。如购物小票、交通票据、营业厅的业务合同,这些日常的合同证据建议保留几个月至一年。
③不要轻易删除聊天记录。因为删除相关记录,也同时删除了证据。
④养成文字确认的好习惯。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完成后,不妨给对方发个短信之类的信息,确认之前发生的行为。
各类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注意: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取得)的特征
突破拓展
证据的取得要合法,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本性标准在于收集该特定证据的手段与结果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如果通过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窃入别人家中),这种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知识拓展
常见的几种证据区分
① 物证——实物或痕迹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形状、规格等)、所处位置以及状态
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
② 书证——思想内容
书证是指通过文字、图表、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票据、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说明书等。
③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记录和再现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视听资料应当合法取得。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④ 电子数据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如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
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注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录音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
但同时也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常见的几种证据区分
1.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分
(1)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2)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P97一二段
(1)“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由对方负责举证。
注意: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只有作为侵权者的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还需要对受到损害的事实及损害情况等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三: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例:甲与乙围绕着借款进行的民事诉讼中
1、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对方欠款5万元这一基本事实,这是主张积极事实,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即负有举证责任。
2、乙若是否认欠甲5万元,这就是单纯否认对方主张,是主张消极事实,无需证明自己不欠甲5万元。
3、乙若提出自己已将5万元还清,或者只是欠甲3万元,这就是主张积极事实,足以对抗甲欠其5万元的主张,这就形成抗辩,需要乙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积极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结论:不能把“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原则理解成原告主张要举证,被告没有主张不需要负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原则是否是原告主张要举证,被告没有主张不需要负举证责任?
【分析】”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
主张“消极事实”:单纯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否认的。
主张“积极事实”: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或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对抗性的新的主张,形成抗辩。
重点讲解
P97相关链接: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1.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P34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6.新消法商家举证
【特别提醒】首先,要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
其次,需要记清举证责任倒置的常见的情形
最后,需要理解,原告提出侵权事实后,被告予以否认的,由被告对其侵权行为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举证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过错推定侵权的,被告需要说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免责;
对于无过错侵权的,被告需要说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来免责。
知识拓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二、 主张权利靠举证
(1)要求: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因:
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3)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注意】行政诉讼原告需举证的情形: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原告有提供申请证据的责任;对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对于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三: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3.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1)刑事诉讼法规定:
①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②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例外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由被告举证。
(2)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刑讯逼供、欺骗、引诱)(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二、 主张权利靠举证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 (必三P106)
考点三: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罪刑法定 疑罪从无 非法证据排除(必修三)
◆罪刑法定: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疑罪从无: 这是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旨在实现司法公平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依据确定、充分的证据。对于缺乏充分证据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不起诉或判处被告人无罪。
◆非法证据排除: 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
【知识汇总】: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提供证据 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原告有提供申请证据的责任;
对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对于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举证;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 个别的罪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证明自己无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由被告举证
4.举证基本原则
(1)是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为什么:
①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②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二、 主张权利靠举证
考点三: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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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明辨
1.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2.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3.某小区业主甲与乙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甲持一纸诉状告到人民法院,诉讼就成立了。
× 起诉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成立,人民法院接收诉状后要进行审查,立案登记后,诉讼才成立。
4.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二审裁判后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 当事人如果认为二审裁判仍确有错误的,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易混易错
5.吴某家住西城区,在东城区经营一家炒货店,经调查认定,吴某在经营中存在虚假宣传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据此,东城区市场监督局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吴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既可以由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吴某如果对判决不服,还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方式解决争议。
× 本案应由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
6.王五向赵六借款1万元,并写下借条,此借条属于物证。
×此借条是通过文字记载的信息来支撑一定事实的物品,属于书证。
7.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法院承担。
×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Lavf58.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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