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配套练习)【学霸笔记·同步精讲】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第二册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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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类型 作业-同步练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ZIP
文件大小 324 KB
发布时间 2026-01-14
更新时间 2026-01-14
作者 高智传媒科技中心
品牌系列 学霸笔记·高中同步精讲
审核时间 2026-01-14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55905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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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学习目标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原因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     、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人身权的内容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     。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维护人身权的意义 (1)生命是自然人    的人身利益。 (2)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      。 (3)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在线点拨】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法理依据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2.肖像权 (1)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      。 (2)法理依据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在线点拨】 (1)关于姓名权 ①在现实生活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②起侮辱性绰号不是侵犯姓名权,而是侵犯名誉权。 (2)关于肖像权 ①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例如:用电影明星的照片做网络平台的头像,不是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②肖像权是自然人的权利,作品人物不具有肖像权。丑化作品人物形象的行为,不是侵犯肖像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的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      。 (2)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    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      ,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2.隐私权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要求: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    、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保护个人信息 ①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    、正当、    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线点拨】 (1)恶意“人肉搜索”行为侵害民事主体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2)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乐学善思 如何区分名誉权和荣誉权。 提示:                                                                                                                                         【误区矫正】 1.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典将其置于人身权的前列。 矫正:                                             2.自然人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矫正:                                             3.未经他人许可,只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才构成肖像侵权。 矫正:                                             4.名誉是对于人格正面的评价。 矫正:                                             5.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 矫正:                                             议题一 如何保护自然人最基础的权利 【情境】 小学生张某今年10周岁,是一名农村留守少年,父母几年前到外地打工,只有春节才回家,平时张某由奶奶照管。由于奶奶疏于管教,张某在校园因小事将同学万某打伤,万某花去医药费1 768元。于是,万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索要医药费,但张某的父母却以孩子年纪小、不懂事,自己不知情为由拒不支付医药费。无奈之下,万某的父母将张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医药费。 任务1 分组讨论:假如你是一名法官,对医疗费用问题作出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 任务2 独立思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 区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2)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 (4)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和行动自由。 议题二 怎样保护姓名权和肖像权 【情境1】 张甲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乙生活。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其改回姓张。 任务1 分组讨论:怎样理解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是合理合法的? 任务2 共同探讨:分析张丙的做法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情境2】 T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一张把知名艺人贾某照片进行处理后的肖像剪影,文章中介绍公司即将迎来一名神秘“蓝朋友”并提供了大量具有明显指向性的人物线索,在该文章评论区还有大量网友留言并提及贾某名字或其网络昵称。贾某认为T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要求T公司立即撤下相关资料,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T公司辩称,其肖像剪影并没有体现五官特征,文章也没有使用贾某姓名,未给贾某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任务3 小组讨论:T公司是否侵犯了贾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请说明理由。 比较姓名权与肖像权 类别 姓名权 肖像权 内 容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法 律 特 征 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权具备一种财产利益,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侵 权 行 为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 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议题三 为什么说名誉隐私不可侵 【情境1】 某县中医院为宣传医院治疗技术,在未取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把患者刘某在该医院就诊时的一张照片放在医院宣传栏中公开展出。刘某及其家属在与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愤然上诉至人民法院。 任务1 分组讨论:本案中,该县中医院侵犯了刘某的何种权利?为什么? 【情境2】 天津市张某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然发表和转推侮辱、诋毁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的言论,在经依法征询袁隆平近亲属的同意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任务2 共同探讨:假如你是审理此案的法官,对该案作出判决,并说明理由。 1.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和隐私权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1)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 (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侵害隐私则表现为公开散布。 (3)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为公民或法人享有,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所有。 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类别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身体权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健康权 身心健康关系个人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类别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三步法”解答关于维护人身权利的试题解题通法 (1)题型特点 试题往往以现实生活中某些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或者由民事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为背景,要求学生对某种特定的民事行为进行分析评判或者对民事纠纷进行法律角度的解读。 具体来看,题目往往以“A的行为是否侵犯了B的权利?侵犯了哪些权利?”“A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等为设问,以教材中“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的知识为依托,有机联系教材中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知识,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判。 (2)解题方法 第一步:判断某民事主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者某权利人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 第二步:判断该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哪些人身权,或者某权利人的哪些人身权受到了侵害。 第三步:判断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主体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教材P8“探究与分享”下 提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号或者符号。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鲁迅”这个名字是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与社会尊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未经其继承人同意而使用该名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侵权。 2.教材P9“探究与分享” 提示:(1)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的历史记忆,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公正高效地审理该案,对于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2)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都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知识点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例1】 (2025·浙江1月选考20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是(  ) ①未经南某某同意,潘某在其出版的学术论著中多次出现“南某某认为”等内容 ②未经叶某同意,某医院使用其整体面部创伤治疗前后的照片作为病案广告 ③某商店使用某空调公司生产的空调,因空调线路故障起火烧伤店主程某 ④陈某通过某网站平台微博账号,言词激烈地指责洪某某有关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知识点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 【例2】 (2025·甘肃金昌期末)李某喜欢拍摄短视频上传网络,与网友分享互动。有一天,她看到一对男女在小区门口拉扯争吵,便拿起手机录制视频。同日下午,李某在未对被拍摄对象进行人脸打码的情况下在某平台发布了视频,造成广泛传播,对视频中的当事人王女士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王女士遂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  ) ①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荣誉权 ②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肖像权 ③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④可判决李某向王女士赔礼道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知识点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 【例3】  (2024·福建高考15题)张某从事快递工作,为增加收入,让其16周岁儿子张乙帮忙送快递。某日,张乙将曹某的快递错送给了曹某邻居陈某。陈某以为是自己的快递,拆开后发现是曹某的隐私物品,遂送还给曹某。曹某认为隐私被泄露,非常生气。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①张乙有收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侵害曹某隐私权的行为人是陈某与张乙 ③张乙父母应向曹某承担民事责任 ④曹某隐私权没有被侵害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技法点拨   法律案件中,对于16周岁的界定需要注意:材料中明确出现“工友”“打工”等字样,说明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材料没有明确提及的,16周岁的当事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提示:完成课后作业 第一单元 第一课 第二框 6 / 6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基础知识落实】 一、1.(2)生命权 2.(1)人格权 身份权 3.(1)最高 (2)物质载体 二、1.(2)①干涉 2.(1)外部形象 三、1.(1)社会评价 (2)诽谤 荣誉称号 2.(2)泄露 (3)②合法 必要 乐学善思 提示:①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损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 ②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误区矫正 1.矫正: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2.矫正:自然人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矫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矫正:名誉是对于人格正面的社会评价。 5.矫正: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课堂议题探究】 议题一 任务1 提示:(1)未成年人张某打伤万某,侵犯了万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应由张某的父母支付万某全部的医药费。 (2)①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②张某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的父母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必须承担对万某的赔偿责任。 任务2 提示:①要与人友善,不与人结怨,以免被打击报复。②与他人有矛盾时,要宽容忍让,避免发生暴力冲突,更不要以暴制暴。③厕所、角落等是校园暴力多发地带,去上述地方时,最好与同学结伴而行。 议题二 任务1 提示: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张甲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 任务2 提示:张丙的行为侵犯了张甲的姓名权,要承担侵权责任。 任务3 提示:T公司侵犯了贾某的肖像权,但没有侵犯贾某的姓名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贾某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处理后的贾某肖像剪影,加上文章指向性的介绍,仍具有可识别性,但文章并未直接使用贾某的姓名,网友的评论并非T公司行为,T公司并未侵犯贾某的姓名权。 议题三 任务1 提示:①该县中医院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因其未经刘某及其家属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公开展出刘某就诊的照片。②该县中医院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因刘某就诊一事属个人隐私,不愿被他人知晓,而该县中医院以公开的形式对外宣扬,侵犯刘某的隐私权。 任务2 提示: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张某公然发表和转推侮辱、诋毁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判决张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基础对点演练】 【例1】 C 未经允许在学术论著中引用他人观点,主要涉及学术规范以及侵犯著作权等方面,不涉及对人格权的侵犯,①与题意不符。医院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叶某的肖像权,肖像权属于人格权,②符合题意。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侵害了程某健康权等权益,健康权属于人格权,③符合题意。陈某的行为是对洪某某不当言论的回应,且目的是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等,并没有侵犯洪某某的人格权。相反,如果洪某某对英雄烈士发表不当言论,可能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权(如名誉权等),④与题意不符。 【例2】 C 李某未经王女士同意,在未对其进行人脸打码的情况下在某平台发布了视频,造成广泛传播,对其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这侵犯了王女士的肖像权,可判决李某向王女士赔礼道歉,②④正确,①排除。本案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③排除。 【例3】 D 本案中,张乙虽已16周岁,但其只是帮父亲送快递,并非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说法错误。本案中,陈某以为是自己的快递,拆开后发现是曹某的隐私物品,遂送还给曹某。从理性第三人的视角看,陈某拆开快递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背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因此陈某不承担侵权责任,②说法错误。张乙送错快递的行为违背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曹某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因张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乙父母应向曹某承担民事责任,③符合题意。本案中,曹某的隐私权在表面上被侵犯了,但是陈某发现误拆快递后已送还曹某,并未存在损害事实。因此,在法律上,曹某的隐私权没有被侵害,④符合题意。 6 / 6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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