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课件-2026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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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三
章节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珍惜婚姻关系
使用场景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广东省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4.06 MB
发布时间 2025-12-23
更新时间 2025-12-23
作者 ououou1066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5-12-23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55584664.html
价格 1.5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高考复习课件聚焦“家庭与婚姻”单元,覆盖结婚法定条件、离婚限制、夫妻人身与财产关系等核心考点,对接高考评价体系,分析结婚条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判定等高频考点权重,归纳案例分析、观点评析等常考题型,体现备考针对性。 课件亮点在于“案例情境+知识拓展+真题训练”模式,如通过“婚前房产婚后还贷”案例解析财产归属,用“三步判定法”区分婚前/婚后、约定/法定、孳息/投资收益突破难点,培养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助力学生掌握答题技巧,教师可据此精准教学提升复习效率。

内容正文:

全书主线 法 律 与 生 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 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 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 权利与义务 《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诉讼法》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实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实体法) (实体法) (程序法) (侧重人格权和财产权) (侧重身份权) 1 2026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法护万家:构建新时代和睦家庭 第二单元知识体系 家庭与婚姻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珍惜婚姻关系 家和 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 地位平等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珍惜婚姻 离婚要慎重 平等的人身关系 平等的财产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抚养教育监护 权利:约束引导批评 教育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侵权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继承、继承关系 继承的要求、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的含义、特点、类型 通过遗嘱来处分遗产的方式 结婚的含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结婚的法定条件及登记程序 离婚冷静期 离婚的方式 人格独立 人身自由 夫妻财产 夫妻债务 3 第二环节:感知“法”的温度 合作探究四:“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除了‘全国通办’,新条例还特别强调要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这说明了什么?” 国家更重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法律不仅是冷冰冰的条文,更有服务与引导的温情一面。法律为我们的家庭生活构筑了坚固的底线,也指引着幸福的方向。 探究活动三:结婚与离婚——围城内外需慎重 情境三: 李响的妹妹李梅准备结婚,男友是外省人。两人对婚姻有些焦虑,听说现在离婚有“冷静期”。 合作探究五:运用“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婚姻”知识,评析“自由即意味着可以随意结婚和离婚。” 一、珍惜婚姻——结婚 1.结婚的 法律内涵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正确对待婚姻 (要求)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是一种民事行为 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其他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老残妇幼)的合法权益等 ①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考点三: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结婚自由有界限” 考点三: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结婚 4.结婚的 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 程序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重婚,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 ①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②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③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同居关系 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知识拓展1: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同居关系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一代 二直 二直 三直 三直 二旁 三旁 三旁 三旁 世代亲等计算法 旁系血亲计算口诀: 往上数,找共祖 数一样,随便拿 不一样,拿最大 参照结论:若AB是表兄妹,属旁系第三代血亲,AB禁止结婚;但AB若是表兄妹的孩子,则属于旁系第四代血亲,可以结婚。 案例一: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案例二: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三: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思考: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第四代旁系血亲,且达到法定年龄,允许结婚,婚姻有效,受法律保护 未进行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两人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方式,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伪造的户口办理的婚姻登记应当属于可撤销婚姻。另外,男青年小罗登记结婚时年龄未到22周岁的法定婚龄,不具备登记结婚的条件,属于无效婚姻。 探究与分享 1.离婚自由 2.法定条件 3.离婚自由 的限制 4.离婚方式 ①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保护——不忠、家暴、恶习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可以。(妇女权利的保护——除非妇女主动提出)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法定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1)协议离婚: 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协议; ②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③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夫妻关系解除。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双方自愿情况 “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 【提醒】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民法典》军婚的保护条款。①双方都是现役军人。②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 离婚自由非任性 4.离婚方式 5.离婚后的权利义务 二、裁判离婚(诉讼离婚): 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 ①基本程序:法院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判决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夫妻关系解除。 ——单方意愿情况或协商不成 注: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①抚养: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②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三: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诉讼离婚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 父母离婚后,小芙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一直希望探望小芙,但母亲以父亲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为由予以拒绝。母亲要求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则对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 思考: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 依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小芙的父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母亲应给予协助。小芙母亲拒绝探望的理由不成立。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小芙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探究与分享 考点四:夫妻地位平等 一、夫妻关系概述 1.确立 2.内容 3.核心 4.表现 5.实质 登记结婚 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地位平等的表现: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夫妻平等的实质: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考点四:夫妻地位平等 二、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 1.含义 2.表现 3.意义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 (1)重要体现: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姓名权)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人身自由权) (2)重要标志:人身自由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5)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知识拓展2: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1.特点 2.内容 3.确定 4.处理原则 (一)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与夫妻人身关系(核心)密不可分。 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情境四: 李响与王芸的财产出现争议。李响婚前购买、婚后仍在还贷的房产,王芸用婚后经营网店收入购买的车位,以及李响父亲打算立遗嘱处理的财产,成为焦点。 合作探究六:我是“法律鉴定团” 角色扮演。扮演“婚姻财产律师团”,判断李响的婚前房产、王芸婚后经营收入、李响的工资奖金、王芸收到的专属生日礼物,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法定 财产制 夫妻 共同财产 夫妻 共同债务 (二)夫妻财产的内容 夫妻 平等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法定 财产制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 个人债务 (二)夫妻财产的内容 归一方 处理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个人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前投资婚后收益——婚后取得的利息/股票/债权收益→个人财产(法定孳息、自然增值) 2.婚后用个人财产投资——买股票/债权所获收益→共同财产(投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知识拓展3:关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20 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包括孳息、自然增值。 2.自然增值: 1.孳息: ①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②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原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③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如: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 ①是指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未投入时间、精力、智力和额外金钱,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如婚前所购房屋因房价上涨而增值部分。 ②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拓展5:关于“孳息与自然增值”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约定 财产制 (二)夫妻财产的内容 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财产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债务清偿: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口头约定,事后无争议,也有效) 法律效力: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1.约定的构成要件:合法夫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等自愿、内容合法; 2.形式:应当书面,口头约定,事后无争议,也有效; 3.约定时间:婚前、婚后,可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 财产来源 财产归属 婚后,小张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6万元 小李用婚后其父赠与其夫妻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 婚后,小张和妻子小李用共同积蓄购得一套价值80万的房子,仅以小张的名字登记。 婚姻期间由于小张工作突出,公司奖给其的一辆价值8万元的一辆小汽车。 妻子小李在送孩子上学途中由于车祸而获得的当事人医疗赔偿6万元 妻子小李为丈夫小张购买的一套高档西服2000元。 小张向小李婚前书面承诺,婚后如果提出离婚,就一次性支付“分手费”20万元。 小李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婚后升值了10万元,并出租获得2万元房租。 20万归小张, 6万为共有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 小李所有 小张所有 小李所有 夫妻共有 课堂训练 房租共有, 房产及升值归小李 珍惜 婚姻关系 平等的 财产关系 离婚 要慎重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平等人身关系的体现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 平等 夫妻约定财产制 结婚法定条件、登记程序 珍惜婚姻 (结婚) 结婚的内涵、地位、要求 离婚自由及其限制 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的法定方式 平等的 人身关系 夫妻关系的内容与核心 特点、内容、处理的关键 夫妻法定财产制 第三环节:筑牢“和”的基石 体系构建——绘制“法护万家”思维导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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