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解析:宁夏银川市第二中学2016届高三第二次模拟考试语文试题解析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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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语文
教材版本 -
年级 高三
章节 -
类型 题集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高考复习-二模
学年 2016-2017
地区(省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区(市) 银川市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ZIP
文件大小 1.59 MB
发布时间 2016-09-06
更新时间 2023-04-09
作者 靖怡妈妈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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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宁夏银川市第二中学2016届高三模拟考试(二) 语文试题 第I 卷阅读题[来源:学科网ZXXK] 甲必考题 一、现代文阅读(9 分,毎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各题。 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富的占有日益分化,富民阶层的产生和崛起即是这一分化的结果。富民阶层的崛起对唐代土地私有化产生了重要作用,马端临曾指出:“自汉以来,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者一般为马端临所说的贵者,这一现象于魏晋南北朝时达到极盛。唐代均田制抑制了豪族对土地的兼并,然而,另一种土地兼并形式兴起,即“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这一兼并主体非“贵”者,而是“富”者。唐中叶后,富民阶层的崛起加剧了这一土地私有化过程。我国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历代皆有,但贵者以势占田,并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叶适所说,“虽当时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终不在民以券”。至唐代,法律较为完备,均田制限制豪强以“贵”占田,但又允许土地买卖。富者以“资”购买土地得到政府认可,法律承认,因此,这一兼并形式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这一时期的土地买卖以契约文书的形式出现,不仅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而且也得到了民间的认可。如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许多土地买卖约均为注明:“官有政法,人从私契”。可见,当时人们对私契极为重视,这也是产权观念深化的一种表现。正是由于富民以“资”购买这一土地兼并形式不同于以往豪族的以“贵”占田,因此,唐中叶的土地私有化是在一个合法性外衣下进行的,“不抑兼并”“田制不立”遂成为后世不易之法。 乡村社会贫富日益分化,土地日趋集中,按丁计征的租庸调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历代口赋,皆视丁中以为厚薄,然人之贫富不齐由来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缪。”因此,以资产为宗的户税、地税逐渐占据主导。建中元年(780 年),杨炎实施两税法,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遂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当时,富民阶层控制着大部分财富,国家在财政收入上不得不倚重富户,如大历四年(769 年)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上户和中户是富民阶层,从赋税承担数额可看出,唐代财政收入已开始向富民阶层倾斜。富民阶层作为“民”与门阀士族有质的区别,富民无权将其他贫民沦为其控制下的依附民,而只能依靠财富的力量,在签订契约的基础上,将土地租佃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利用其劳动力而获取财富。均田制的崩溃意味着国家配置土地资源的失败,“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成为不易之势。在市场配置土地为主的时期,以势占田的现象衰落,土地产权兴起,因而无需国家政权依靠“权”与地方豪族的“势”来抗衡,国家政权遂淡出乡村基层。 1.下面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自秦汉到魏晋南北朝,富者有资可以买田,但土地兼并者一般是贵者。他们以势占田,实际上并不具有合法性。 B.在唐代,土地买卖以契约文书的形式出现,富者以“资”购买土地得到政府认可,不仅具有合法性,也得到了民间的认可。 C.随着贫富日益分化,土地日趋集中,富民阶层承担起国家大部分的赋税,从此,唐代财政收入开始向富民阶层倾斜。 D.在唐代,靠将兼并的土地租佃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利用其劳动力而获取财富所形成的富民阶层,无权将这些农民变为依附民。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富的占有日益分化,促进了富民阶层的产生和崛起,而富民阶层的崛起又加剧了土地私有化过程。 B.唐代均田制抑制了秦汉以来豪族对土地的兼并,但政府允许土地买卖的政策却推动了富者买田另一种土地兼并形式的进一步发展。 C.大历年间把每年税钱分为九等,并加大富民阶层赋税承担的数额,说明当时朝廷已经认识到大部分财富控制在富民阶层手里。 D.唐代政府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富民以“资”购买这一土地兼并形式具有合法性,“不抑兼并”“田制不立”成为后世不易之法。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自秦汉到唐以前,贵者虽然可以凭借势力占有土地,但是他们由此所获得的土地并不具有政府承认的合法性。 B.土地买卖文书约注明“官有政法,人从私契”,说明当时的土地买卖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且对民间具有约束力。 C.由于富民阶层控制着大量的土地,按丁计征的租庸调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实行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成为一种必然。 D.唐代土地买卖市场的活跃,以及土地产权兴起,尤其是富民阶层的崛起,使国家逐渐失去了对乡村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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