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 知识清单-2026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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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高考复习知识清单系统梳理了《法律与生活》模块核心知识,涵盖民法基础、财产权保护、合同订立履行、婚姻家庭关系、劳动权益维护及纠纷解决方式六大知识范畴。 清单采用★标注重难点、法律条文与案例解析结合的方式,将“物权变动规则”“合同有效要件”等高频考点设为五星重点,用对比表格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强化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培养。配备权利义务关系梳理图及易混点警示,如“相邻权与地役权区别”“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助力学生构建系统法律知识体系,方便教师精准指导复习方向。

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 ★(1)民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2)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6个基本原则。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依法保护人身权利的依据: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3.人身权利的内容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例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4.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 重要性(意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5.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①含义: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③内容①允许: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④表现:a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b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父或母姓/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抚养人姓氏,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c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2)肖像权 ①含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②内容:a允许: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b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6.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①含义: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和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②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2)隐私权 ①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②要求:民法保护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7.个人信息保护 (1)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2)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3)意义: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单元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2.1保障各类物权 2.财产权 (2)类型: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 3.物权★ (2)地位: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3)原则:①物权法定原则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4)内容:所有权、他物权 4.定分止争——所有权 (1)含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占有)★ (3)取得方式★ ①不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5.善意取得制度 5.物尽其用——他物权★ (2)类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等。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大本表格) (3)实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4)目的: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2.2尊重知识产权 1、保护创作——著作权 ③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美术、建筑、摄影、视听作品等。 ④分类: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⑤著作权保护★ A.表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B.保护期限: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 C. 保护期届满: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注意: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4、激励创新——专利权 ①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享有的专有权。 ③专利权获得 A.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B.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的取得需要办理手续) ④专利权保护★ A.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B.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C.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否则构成侵权。 商业秘密 ⑤专利种类及其保护期限★ A.发明专利:20年 B.实用新型专利:10年C.外观设计专利:15年 5、点石成金——商标权 ③注册商标 A.含义: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C.注册商标的条件:允许注册情形、不得使用或不允许注册的情形★ 允许注册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不得使用或不允许注册的情形:①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D.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④侵权规定: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课】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3.1、订立合同学问大 1.生活离不开合同 ⑴合同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⑵常见类型: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 2.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 ①要约: a.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别提醒】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①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②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一般情况下,公告、广告、宣传、送达的价目表等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②承诺 a.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③承诺对要约的变更(新要约) 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⑶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①有效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②无效合同: a.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b.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3.立字有据更可靠 1.合同的形式 3.2、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1.合同履行 (1)含义: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要求★ ①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③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3)关键: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 2.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 ★ (2)违约责任 (2)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⑶违约免责★ a.免责要求 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法定的免责情形。最常见的就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情况。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4.1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1.侵权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1)一般侵权责任★ ①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A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B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C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2)特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①过错推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 ②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P34 2.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原因(为什么) (1)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作用)★ ①个人角度: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②社会角度: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③社会角度: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诉讼时效(怎么样) (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注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年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1.民事权利限制的内容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2)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民事权利限制的表现 (1)对人身权的界限——名誉权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②例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2)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著作权★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特定情形: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②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特定情形:a.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b.在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③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3.对相邻权的限制——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是什么 ①相邻关系的实质: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3)怎么样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①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③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也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P38 (2)意义 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1家和万事兴(家庭法律制度) 1.父母对子女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3)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2、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3.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①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①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②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④优点(意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⑤缺点: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 5.2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 ①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注: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3)继承的要求:先析产,后继承 (4)贯彻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5)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6)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①条件: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②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维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8)遗产分配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9)继承的法治精神和意义: 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遗嘱 (1)遗嘱继承★: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但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2)遗赠: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 (3)遗赠抚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注意: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的类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5)遗嘱的法律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6)遗嘱的作用: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2)其他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3.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结婚登记程序 (1)结婚要履行登记程序的原因 (2)结婚登记程序的步骤 ①申请:②审查:③登记: 5.离婚要慎重的原因 6.离婚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7.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6.2夫妻地位平等 1.基本内涵: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地位: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3.夫妻地位平等的表现★★: (1)平等的人身关系 ②表现:★ A:人格独立(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B:人身自由(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2)平等的财产关系★ ①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处理财产的方式: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 夫妻债务处理★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6、处理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第七课《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7.1 立足职场有法宝 一、劳动者和劳动法 1.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的首要原则) (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①表现:除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外,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 1.含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意义: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内容①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②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4.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订立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6.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的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7.有效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①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用随意变更。 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③劳动者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7.2心中有数上职场 1.劳动者的权利★ (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休息休假的权利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5)其他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要承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清清楚楚维权 1.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 2.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与和解: (2)申请调解: (3)劳动仲裁 ②条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③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提起诉讼条件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8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8.1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一、自主创业的流程★ 1.考虑选择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 2、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3、 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 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5.创业之路,法律相伴。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1.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2.不正当竞争的三种主要行为★★ (1)“搭便车”行为 ①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混淆行为。 ②危害: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③表现: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进行虚假宣传、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 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2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一、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1.怎么样保护消费者利益 (1)国家: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经营者★★ ①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经营者要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③经营者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④经营者要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①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②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二、依法纳税是义务 1.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①含义: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②作用: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特别提醒】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①含义: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②个税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③意义: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调解个人收入,实现社会公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9.1 认识调解与仲裁 一.以和为贵选调节 1.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2.调解 (2)我国的调解制度:(调节类型):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 3.人民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1)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 (2)性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4)法律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相关链接】不能仲裁的纠纷情形: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商事仲裁: ①适用情形: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②商事仲裁制度: 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申请仲裁(前提):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一裁终局: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 ④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名词点击】:“一裁终局” 商事仲裁: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者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用人单位不能。 9.2解析三大诉讼 1.诉讼: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3)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3.诉讼类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1) 从诉讼目的角度: 民事诉讼:处理民事案件: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案件: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刑事诉讼:处理犯罪案件: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从提起诉讼主体角度: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名词点击】: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相关链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②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③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并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公民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相关链接】上诉期限: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 二、寻求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制度的含义: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 【相关链接】: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法律援助的申请(适应情形):★ (1)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 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10.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一、起诉: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2.原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3.管辖制度:起诉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多以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刑事诉讼:多由犯罪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立案: 2、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起诉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的成立,不一定立案) 三、应诉:(1)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开庭审理——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2)地位: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3)阶段: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 五、上诉与二审程序:★ 1、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2、两审终审制: 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注】: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对此不能提起上诉。 六、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裁定、判决)的错误。★ (1)当事人认为二审裁判仍确有错误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也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2)再审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补救程序。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1、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2)作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3)分类: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举证责任——民事诉讼:★★ (1)“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由对方负责举证。 【提示】常见的举证倒置情形(整理课本原话) ①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行政诉讼: (1)要求: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3)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3、举证责任——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法规定: ①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②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4、举证基本原则:★ (1)是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为什么:①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②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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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知识清单-2026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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