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
自然人的
权利与义务
婚姻家庭中民事主 体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依法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认知逻辑:学习视角由小到大、由近及远、个人—家庭—社会层层递进。 认识上有一个统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思维逻辑:以权利与义务为主线,先学习是什么,再聚焦怎样做, 权利如何实现,义务如何履行,纠纷如何解决,思维逻辑由浅入深。
法理逻辑:先实体再程序,既要实体正义又要程序正义,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一、思维导图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的作用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
4.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原因和目的
2.含义
3.原则(6个)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1.民法优先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原因、内容、要求】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地位、重要性、侵权责任】
1.姓名权【含义、重要性、法律规定(要求)】
2.肖像权【含义、法律规定(要求)】
1.名誉权【含义、法律规定(要求)】
2.隐私权【含义、法律规定(要求)、意义】
3.个人信息保护【含义、法律规定(要求)、意义】
二、知识梳理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的内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整对象】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内容】。
【特别提醒】
①民法调整的主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必须平等,主体不平等不适用民法。没有领导和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②法人不是“ 人” 而是“ 组织”。 ③民法调整的内容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
【名词点击】自然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公民都是自然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人身
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与人身不可分割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
身份关系: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等
财产
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
财产所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转移:买卖、借贷、继承、转让、赠与等
知识拓展
2.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注意:
①纯获利益【奖励、赠与、报酬等】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③其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注意:
①单独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即使实施纯获利益法律行为无效】
②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行为:有效
7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是一种事实,要通过参与民事活动才能获得)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例:不能高空抛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没有能力→受年龄、智力限制)
名词点击
民事主体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财产权
人身权
民事权利
他物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
物 权
债 权
知识产权
股 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所有权
【相关链接】民事权利体系
······
9
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原因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民法坚持了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法中有德】
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力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德中有法】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规定基本原则的原因和目的
(1)原因:社会是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各成员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各自的利益。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2)目的: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2、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3、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P6“相关链接”——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善良习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习俗。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虽然民法允许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
(1)
重要性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
类别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
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拓展: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3)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 P7相关链接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非法搜身+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重要性: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对保护姓名权的规定(法律要求)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区分盗用和冒用:盗用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冒用姓名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有关姓名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侵权表现:
①干涉他人姓名的决定,强迫或阻碍他人使用姓名的。
②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的,如强迫他人放弃笔名或者艺名等。
③盗用他人姓名发布非法言论、参加社会活动、抬高自己身份或者谋求不当利益等。
④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冒用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等。
侵权责任:
①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2.肖像权
(1)含义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对保护肖像权的规定(要求)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法律保护】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法律禁止】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②以营利为目的。
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⑥班级合影发朋友圈也不构成侵权。
【知识拓展】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指民事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的荣誉称号(补充) 如:三好学生、道德模范
(2)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相关链接】“英烈条款”《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名誉权侵权表现
①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
②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④批评文章内容基本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⑤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⑥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知识拓展】
名誉侵权纠纷承担的责任
(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三)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
(四)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那强制执行的责任就更大了。
①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②荣誉权: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突出表现的民事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荣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最典型的是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③荣誉与名誉是有联系的: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
2.隐私权
(1)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对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保护要求)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3.个人信息保护
(1)含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注意:个人信息并非都是隐私,如:个人姓名就不是隐私,而身份证健康信息等就是。
(2)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如:大数据杀熟属于不正当,医院搜集患者信息可以分析病情不能用于其他。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
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预防电信诈骗
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
区别 隐私权 名誉权
主体 仅自然人享有 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客体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私密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侵害方式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 侮辱和诽谤
侵害内容 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 散布、公开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侵害人主观目的 可能不具有目的,也可能具有恶意目的或善意目的 为了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身体权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健康权 身心健康关系个人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易错易混辨析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所有关系。
纠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不是所有关系。
2.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德治。
纠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能有主次之分。
3.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纠正: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4.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纠正: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4.侵犯他人荣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纠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但不是侵犯荣誉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5.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纠正: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
6.用他人肖像做广告、做商标或装饰橱窗等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纠正:经过允许用他人肖像做广告、做商标或装饰橱窗等,并不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1
保障各类物权
2
尊重知识产权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保障各类物权
尊重知识产权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所有权
(定分止争)
分类
取得方式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善意取得
财产制度
法 律保 护
他物权
(物尽其用)
债权【房屋出租】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动/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质权——动产;转移占有
著作权
(保护创作)
专利权
(激励创新)
商标权
(点石成金)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
私人所有(个人或共有财产)
物权平等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最基本)
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
著作财产权(可转让)
发表权(只有一次,50年)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
保护期限:50年
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专利(10年)
外观设计专利(15年)
商标及要求
注册商标及要求(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比较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
股权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梳理
2.1 保障各类物权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1、财产制度与财产权
(1)财产制度的重要性: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法律规定财产权意义
①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3)保护财产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①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补偿【≠赔偿】。
(4)财产权的含义和种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质权
除此之外,继承权、其他投资性权利,都属于财产权。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也纳入财产权保护范围。
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和放弃,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和放弃。
2.物权
(1)含义与分类: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2)物权的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所有权
(1)含义: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
(3)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不动产与动产而有所不同
①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提醒】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财产不能受有效保护
【相关链接】
根据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
①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②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③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买家)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但是遗失物、赃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条件:
受让人(买家)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出于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拓展延伸:善意取得
例:哥哥【原所有人】的笔记本电脑平时给弟弟使用,有一天弟弟【转让人】把哥哥的电脑以合理的价格卖了小圣【受让人】……
(4)共有关系
①含义: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
②形式:每个家庭成员可能有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整个家庭则有共有财产,夫妻之间也存在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不分彼此,都享有)
几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形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按份共有)
1.他物权含义和分类: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a.含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无处分权)
a.含义: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用益物权
b.类型: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宅基地使用权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
b.类型:抵押权、质权等
类型
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动产和不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物的使用价值
物的交换价值
【温馨提示】:用益物权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他物权。
其基本特征是: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占有为条件。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所有权之外的物权)
主要包括 主体 权利内涵 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
经营权 农民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土地承包法》核心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
使用权 农民 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建设用地
使用权 权利人 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别提示】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②《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③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2、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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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债权人:指提供给债务人贷款或货物的个人或机构,享有抵押权、质权。
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或货物款项的个人或机构。
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转移财产占有;担保物是动产或者不动产
转移财产占有;担保物仅限动产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占有就该动产的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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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混易错
抵押权和质权的关系
(1)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而质权的对象通常是普通的动产。
(2)抵押权中的债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抵押要登记才生效(无须转移财产);质权中的债权人只需占有质物即可(转移财产)。
(3)抵押权实现主要通过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主要区别:在于用于担保物是否移交债权人占有,财产不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属于抵押,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属于质押。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区别 所有权是完全的财产权,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不完全的财产权,它针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而设,目的是为了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财产的所有人可以将其财产设定抵押或者质押,一旦债务不能得到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联系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民法规定的物权范畴,都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进行管理、支配和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与联系
2.1保障各类物权
定分止争:所有权
财产权制度与财产权【财产制度的重要性、法律规定财产权的意义、保护财产权的法律规定、财产权的含义和种类】
所有权
含义
分类
取得方式【动产与不动产】
共有关系
物尽其用:他物权
含义
分类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含义
主要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含义
分类
抵押
质押
物权【物权的含义和分类、物权的基本原则】
2.2 尊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含义: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种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①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一、保护创作——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享有,无需发表和登记】
1.含义:著作权是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2.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3.分类(内容):①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
4.保护期限: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①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②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③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没有期限限制)。
特别提醒: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
①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发表权通过出版、上网、朗诵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
②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是署名的权利。包括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笔名等。
③修改权。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通常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的文字性修改、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注意:并不是著作权中的各项权利都有保护期限,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保护期限。
特别提醒:著作财产权(可转让)
⑤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⑥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⑦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小说改编成电视、电影。
⑧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⑨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公众号转载网络小说)
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做的机械表演权。
修改权与改编权的区别:
修改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改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
修改权的行使并不产生新作品,对原作品修改后还是原作品;
改编权的行使产生了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发表权与发行权的区别:
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发行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
发表权中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是一次性权利。发行权中作者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权利。可多次行使权利。
特别提醒
一、保护创作——著作权
知识讲解
著作权 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届满
发表权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旦发表,即行消灭。 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永久受保护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广播权、放映权等。 自然人:一般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发表后50年
名词点击: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1)作品的合理使用
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2)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 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
在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知识拓展
二、激励创新——专利权
1.专利权的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享有的专有权。
2.专利权的意义:保护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3.专利权的获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
4.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相关链接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
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否则构成侵权。
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需要将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①专利保护:主动申请,以公开的方式取得期限内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否则构成侵权。
②商业秘密保护:无需申请,不公开,无期限。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5.专利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其中,前两种专利是针对技术创新的,只是对创造性的程度要求不同,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则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6.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针对技术创新)20年;实用新型专利(针对技术创新)10年;外观设计专利(仅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15年。
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算
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激励创新——专利权
①发明专利
③外观设计专利
②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的三种类型及保护期限
20年
15年
10年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如药品配方、计算机程序。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电动车安全保护装置
带有照明功能的雨伞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如独特的车身线条和色彩搭配
三、点石成金——商标权
1.商标
(1)商标的含义: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
(2)商标表现:为文字、图案等形式。
(3)意义:商标体现着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经营者信誉良好,其商标往往具有巨大的价值。
注意: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
2、注册商标
(1)含义: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2)允许注册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禁止注册的情形:①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也不得作为商标。【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志,也不能作为商标】
(4)法律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①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②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5)注册商标的保护效期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项目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保护对象 作品 发明创造 商标
权利分类 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著作财产权(可转让) 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标示权(标示专利号)等 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取得方式 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通过取得专利权 注册原则:经营者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确认取得
保护期限 作品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有保护期限
①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②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①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②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
③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
保护期满后 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除发表权外的著作人身权)仍
受法律保护 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
展次数不受限制
2.2尊重知识产权
一、保护创造—著作权
1、知识产权
2、著作权
(1)含义:
(2)种类:
(3)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1)含义:
(2)保护规定:
(3)分类:
(4)保护期限:
二、激励创新—专利权
三、点石成金—商标权
(1)含义 :
(2)允许注册的情形:
(3)禁止注册的情形:
(4)法律保护:
(5)注册商标有效期
1、商标
2、注册商标
(1)含义:
(2)表现:
(3)意义:
1、含义:
2、意义:
3、专利权获得:
4、法律保护:
5、类型:
6、保护期:
三、易错易混辨析
1.老李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收取房租,行使了所有权中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老李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收取房租,行使了所有权中收益的权利,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由承租人行使的。
2.甲将自己的一辆卡车卖给乙并交付,但还没有进行登记,不考虑其他情况,乙还没有获得该车的所有权。
卡车属于动产,动产以交付方式获得所有权。根据题意可知,不考虑其他情况,乙获得了该车的所有权。
3.小孙购房时向工商银行贷款,可以用该套房屋向工商银行进行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中的质押物是动产,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抵押担保中的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不需要移交债权人占有。因此,小孙购房时向工商银行贷款,用该套房屋向工商银行进行的担保属于抵押担保。
4. 甲发现乙生产的商品的商标上使用了自己创作的美术图案,却未征得自己同意,乙侵犯了甲的商标权。
甲对自己创作的美术图案享有著作权,乙未征得甲的同意擅自将该美术图案用于自己生产的商品的商标中,侵犯的是甲的著作权而不是商标权。
5.张三取得某项发明专利后,李四独立开发出同样技术,李四可以使用该技术生产产品。
张三取得某项发明专利后,即享有对该发明的专利权,其他任何人即使作出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否则就侵犯了张三的专利权。李四要使用该技术生产产品,必须获得张三的授权。
6. 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都是20年。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7.商标只有注册才可以使用。
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1
订立合同学问大
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违约责任的实质:违约方付出的代价、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
订立合同学问大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生活离不开合同
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订立原则和意义
意思表示和格式条款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要约和要约邀请
承诺
要约承诺订合同
立字有据更可靠
一诺千金重在履行
言而有信违约有责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
有效合同
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的关键:明确合同内容,即合同条款
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约定免责(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不可抗力)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梳理
3.1订立合同学问大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1.合同的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实质:债权关系】
2.类型:合同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3.订立合同的原则:
(1)自愿原则 (最基本的原则)
无论哪种合同,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2)平等协商原则: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协商(讨价还价),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特别提醒】
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协议。“平等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特征没有领导和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②设立:是指使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变更:是指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③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享有合同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人,负有合同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人。
【名词点击】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①“意思表示”需要有表示,要求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
②“意思表示”有明示(口头和书面)和默示(推定和沉默)之分。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没有语言的行为(直接履行的行为)。例如:答应、表示购买、车停在收费停车场、传真邮件订货、签名……
4.订立合同的意义:
(1)交易者角度: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者参与交易活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订立合同,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就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2)市场、资源、社会财富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
(3)社会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5.法律对订立合同的态度:
(1)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法律鼓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尊重市场交易者的合同自由,维护诚实守信的履约机制。【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限制:由于合同主体的谈判能力与地位可能存在差异,法律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如:格式条款)
相关链接——格式条款 (自由意志的限制)
(1)含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火车站背面关于“乘车须知”的规定。
(2)优点与缺点: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也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3)《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注意: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无效情形:① 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的。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即免除自己责任的无效。如,“用餐期间财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1.订立合同的过程和步骤: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协商。很多时候需要经历反复协商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讨价还价是这种反复协商过程中最形象地体现。法律将这个过程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2.要约——合同订立的第一个阶段
(1)含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主体: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我们去超市购物时,超市标明其商品的出售价格,就是对顾客发出的邀约。其中,超市为要约人,顾客是受要约人。】
(3)约束力: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不能随意撤销或更改,如果要撤销或者变更必须依法进行)
【知识拓展】要约的构成条件:
①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如:数量、质量、价格等);②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③要约一般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要约邀请
要约 要约邀请
含义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内容 具体明确,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含糊、不明确,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对象 一般只向特定的对象发出 多数情况下向不确定的人发出
效力 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承诺——合同订立的第二个阶段
(1)含义:是受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超市的顾客了解商品价格后表示购买】
(2)有效承诺的条件:
对象:由受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
时效: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
内容: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合同成立)
(4)承诺转化为“新要约”(内容+时间)
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相关链接——实质性变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订立合同的阶段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一阶段
承诺:是受邀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二阶段
新要约
新要约: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的过程结束
讨价还价
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张三:我这里有新出炉的烤鸭,快来买啊!
李四:我要买烤鸭,多少钱?
张三:20一只。
李四:太贵了,15行不行?
张三:可以!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
要约
新要约
承诺
要约、要约邀请、还是新要约、承诺?
店家:水果打特价了,买得越多越便宜,快来买。
顾客:我想买苹果,苹果怎么卖?
店家:有两种,这种9块一斤,这种6块一斤。
顾客:有点贵,9块一斤的便宜点?
店家:你要诚心买,那行,8块一斤!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
要约
新要约
承诺
4.合同效力
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订立合同≠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不一定合同有效 主体+意思表示+内容】
(1)无效合同:
①【内容】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②如果【主体】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主体不适格: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法定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
(2)有效合同:
订立一份有效合同,要求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合法
法律鼓励交易,从严认定无效合同。
知识拓展: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①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但是,他们可以订立纯获利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还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等。这会构成有效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都是无效的,包括纯获利行为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1.合同订立的判断与合同形式
(1)合同订立的判断: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
(2)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直接履行的行为(超市货架上直接拿矿泉水)。
(3)采用不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影响:何种形式订立合同,有时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相关链接】一些特别形态的合同需要采用特定形式,如书面形式甚至须经批准才能成立。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口头合同
(1)含义:口头合同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2)优点: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3)适用情况:在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如商店中的零售、熟人之间的小额借贷等。
(4)缺点: 口头合同的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合同的履行期限越长,当事人忘记约定内容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就越容易产生争议。
3.书面合同
⑴含义: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⑵优点:
①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②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3)适用情况:
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成立条件: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
含义 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它是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适用对象 可以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的或重要的合同
优点 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签订书面合同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书面合同还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证据
缺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订立书面合同比口头合同稍复杂
特别提醒:(1)由直接履行的行为产生的电子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网购)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树立合同意识
“空口无凭”未必正确,“立字为据”确有意义。我们在生活中应当树立合同意识,尤其要用好白纸黑字这个工具。
3.1订立合同学问大
生活离不开合同
1、合同的含义
2、合同的类型
3、订立合同的原则
4、订立合同的意义
5、法律对订立合同的态度
要约承诺订合同
1、订立合同的过程和步骤
2、要约
3、承诺
4、合同效力
立字有据更可靠
1、合同订立的判断与合同形式
2、口头合同
3、书面合同
4、树立合同意识
知识小结
3.2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一、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1.合同履行的含义: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注意:(1)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依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2)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履行合同的核心是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装修时严格使用合同约定的建材品牌;按时按期支付工程款,强调正确履行义务】
(2)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买二手房,协助过户强调向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3.合同履行的关键——明确合同内容【核心:履行合同义务】
(1)含义: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2)具体内容: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标的(客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大多数是物,也包括行为。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物,劳动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一般条款≠必备条款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缺少上述内容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释合同,补全意思表示。
注:合同不能缺当事人、标的物、数量这三样(如:我要买一只烤鸭),否则合同不成立;缺了别的可以通过合同内容的填补来解决(刚出锅的、中等大小的等)。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原因: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
(2)要求:
①【可以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②【不能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1.违约责任(注意: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的含义: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①有违约行为②有损害事实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无免责事由
(2)违约责任的意义: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依据民法典,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但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要求:增加违约金;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最多按实际损失的130%赔偿。
甲
乙(交货)
违约
约定违约金1000万
例:
◆甲实际损失1090万——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在1000万违约金基础上,应增加90万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甲实际损失990万——违约金适当略高于实际损失:这时按违约金1000万赔偿。
◆甲的实际损失只有90万——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90x1.3=117万
出现违约,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违约金、又没有交付定金,怎么处理?
没有违约金和定金条款的,就按照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赔偿。司法一般会主张利益最大化。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①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多个)
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只能选其一)
方式 内容
继续履行 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比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赔偿损失 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具有典型的补偿性。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定金罚则 定金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违约金 定金
含义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
法律
效力 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他 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
1.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二者不能并用(二者都有惩罚性),但守约方交付定金的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本来就属于给付定金一方)
2.选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收受方违约)或罚没定金(给付方违约)。不够的,再追加赔偿(赔偿损失)
3.选用违约金条款:返还定金+赔违约金。即无论是收受方还是给付方违约了,都是返定金+赔违约金,不够的再提高额度。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并约定如果任何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甲因将苹果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1、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4x2+5=13万,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
2、如果选择违约金赔偿
退回定金,支付违约金,即 4+5=9万(对乙赔偿5万)
3、如果选定金赔偿
双倍定金,不支付违约金,即 4X2=8万(对乙赔偿4万)
【算一算】
√
违约金 赔偿金 押金 订金 定金
依据 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不需预交)
实际造成的损失 合同履行前预交对方 预订所付的钱,单方行为 合同履行前预交对方
条件 有违约事实 有违约事实;有实
际损失
功能 惩罚性 补偿性 质押担保 不具有担保功能,相当于预付款 约定责任
请求时 守约方不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履行结束退还 任意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给付方过错,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过错,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违约时,违约金与定金双倍二者只能选一,而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同时要求
区分
3.违约责任的免责
(1)类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免责)或不可抗力(法定免责)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可≠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免除违约责任≠免除义务≠解除合同】。
注意:免除违约责任≠免除义务≠解除合同。
例如:①在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免责仅仅是指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而非供货义务,疫情过后,供货方依然有供货责任。②房屋租赁合同中,若有不可抗力,大多是免除迟延交付房租的违约责任,而并非不用交房租。
(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相关链接】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成立并有效P24-25;P256
2.有违约P29
3.无免责事由P31
①对于客观情况的发生,如果当事人能够预见却没有预见,或者没有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②不可抗力的免责是可以免除,而不是应该免除。如果仍旧有能力履行的,则可以继续要求其履行义务。
3.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一、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1.合同履行的含义
2.合同履行的原则
3.履行合同的关键
4.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违约责任的含义
2.违约责任的意义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违约行为的免责
二、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知识小结
三、易错易混辨析
1.只要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都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固定不变的。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可以变化的。
3.我们常说“空口无凭”,订立合同必须是白纸黑字的合同书才可以。
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
4.法律鼓励交易,从宽认定无效合同。
法律鼓励交易,从严认定无效合同。
5.合同一旦订立,就不得变更。
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6.订立合同就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7.认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同时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8.在任何情况下,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一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二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三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一、思维导图
个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个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坚持的原则
2种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2个限制:名誉权的限制和著作权的限制
8种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二、知识梳理
4.1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一、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注意:侵权责任(侵犯权利)≠违约责任(合同履行)
1.法律依据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内容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3.适用方式 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要求: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4.诉讼时效
特别提醒: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方式 含义 案例 适用范围
停止
侵害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加害人一直威胁受害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其停止不正当行为 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
排除
妨碍 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 小区公共楼道堆放杂物,影响他人正常通行,杂物堆放者应当排除妨碍 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
消除
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危险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汽车厂商有义务召回因设计、质量等原因造成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已售车辆 例如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 阳台上的花盆等
返还
财产 侵占他人财物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抢劫、盗窃、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等侵占行为需要返还财物。拾得别人遗失物,应返还不当得利 一般适用于财产所有权
方式 含义 案例 适用范围
恢复原状 恢复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其适用以须有恢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 房屋装修中对房屋进行结构性改造,因而影响其他住户的房屋安全,须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主要适应于财产损害的场合
赔偿损失 合同当事人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甲使用乙提供的掺假的原料生产,造成经济和名誉等损失,乙负有赔偿责任 适应于损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赔礼道歉 对他人利益造成妨碍或损害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向对方表示歉意进而请求对方原谅的一种情感表达行为 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主要适应于损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人在侵权行为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受害人名誉的一种补救措施 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在什么范围内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通过对义务人施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警示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相关链接
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因此,权利人可以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并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损害他人财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知识拓展
民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①民事主体的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
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①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②有违约行为;
③无免责事由。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惩罚性赔偿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
意义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捍卫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弘扬核心价值观等 弘扬契约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生活正常进行
思维建模 侵犯什么权利+法律准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哪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事实依据+如何维权+意义 合同订立+有效/无效合同(构成要件)+违约(违背履行原则/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有无免责事由+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事实依据+如何维权+意义
知识拓展: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1)含义:情理法是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强调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依据法律条文,还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社会伦理道德、民俗习惯等因素,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下是关于情理法的几个方面:
①情:指的是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的情感、动机、过错程度、受害情况等。
②理:指的是道理、伦理道德、社会公德等,是社会上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③法:指的是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
(2)运用:
①司法裁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情理法原则,综合考虑法律、事实和社会伦理道德,作出合理的判决。
②调解和和解:在民事纠纷中,情理法常被用来指导调解和和解,促使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③法律解释:在解释法律条文时,法官可能会参考情理法原则,使法律解释更符合社会实际和伦理道德
(3)情理法与法律的关系:
情理法不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一种法则,而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种补充和调节手段。它要求法官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适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损害事实
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主观过错
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举证】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
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2.特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含义 举例
(1)过错推定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能证明清白就是你的错,举证责任倒置) 如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等
【教育医疗动物园,高危高空堆放物,地下施工林木断,推定管理有过错】
(2)无过错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如何都是你的错不需要举证) 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我的孩子和小狗,我的工产和建筑,我的机车和作业,污染都怪我不好】
特别提醒: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适用情形 推定责任承担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 堆放人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 行为人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 施工人
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 医疗机构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所有人、管理人
无过错侵权责任适用情形 责任承担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监护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 用人单位
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 接受劳务一方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一方
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污染者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经营者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特别提醒:常见无过错侵权责任
第一千两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第一千两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产品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不同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二者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1)个人角度: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过错责任、因果关系规定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划定了界线。
(2)社会角度:①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②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无过错侵权责任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
中的情理法
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诉讼时效
1.一般侵权责任(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2.特殊侵权责任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4.2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1、权利的含义: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2、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要求):
①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遵循诚信原则;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界限。
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民法对不同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
(1)民法对名誉权(人身权)设定的界限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为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
(2)民法对知识产权(著作权)的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无需同意、不必付费)
A、含义: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B、特定情形: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②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除非声明,无需同意、应当付费):
A、含义: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
B、特定情形:
a.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网络转载依然侵权)
b.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教科书汇编】
注意: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含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为什么要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必要性: 邻里之间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观景等方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P37
(2)意义: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P38-1
2.实质: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延伸。
限制:在不动产的利用过程中,相邻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施加了一定的限制。例如,一栋建筑的所有者不能随意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方式,以至于影响邻居的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这种限制是为了保证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居住者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延伸:同时,相邻关系也可以看作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在特定条件下,不动产的所有者可以基于相邻关系获得一定的便利,比如在邻居同意的情况下,为了维修自己的房屋而临时使用邻居的屋顶或土地。这种延伸是对所有权的一种补充,使得不动产的利用更加灵活和高效。
3.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
①相邻用水、排水;②相邻通行;③相邻不动产利用(土地、房屋、林木、地上的固定物)与管线安设; ④相邻通风、采光、日照 ;⑤相邻有害物质排放。
4.如何处理相邻关系
(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具体要求: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 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 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1、为什么要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的实质
3、相邻关系的类型
4、如何处理相邻关系
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民事权利有限制
1.权利的含义:
2.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要求)
3.民法对不同民事权利的界限
(1)民法对名誉权(人身权)设定的界限
(2)民法对著作权(知识产权)限制
4.2
权利行使注意界限
三、易错易混辨析
1.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在任何时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2.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必须有主观故意,被侵害事实存在,且与侵害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要件不仅包括主观故意,过失也可能导致侵权。
3.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无过错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过错推定责任。
4.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只能向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6.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用益物权的限制或延伸。
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7.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依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家和
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
地位平等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珍惜婚姻
离婚要慎重
平等的人身关系
平等的财产关系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课程标准:
2.1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2.2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118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一
家和万事兴
二
薪火相传有继承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梳理
5.1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1)内容: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
(2)体现:这些关系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如何处理亲属关系:
①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1) 抚养义务:(三不得)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③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 教育义务:
①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②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3) 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监护: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保护,使子女身心安全。
注意: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P43“相关链接”
2.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不能仲裁】
A.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B.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知识拓展】◆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①教育和保护(监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注意:
义务里的“教育”侧重指保障子女享有教育的权利;
权利中的“教育”侧重指对未成年子女的必要约束、管教和引导。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⑴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⑵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
知识拓展
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区别
比较 抚养 赡养 扶养(狭义)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目的 防止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损。
2.含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3.要求 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4.意义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缺点 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
6.建议 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注意:1.成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2.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3.意定监护人没有法定的继承权。
3、家庭失和现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家庭侵权行为】
⑴表现: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
⑵法律责任:侵犯家庭成员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含义及
表现 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对其家庭成员身体或精神,造成具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行为 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偶发性、间断性
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持续性和经常性
肉体上的摧残或精神上的折磨
处理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育小职责大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内容、体现、如何处理】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抚养、教育、监护】
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约束引导、批评教育、合理惩戒】
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①②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原因、含义、职责、意义、缺陷】
3.家庭失和现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1家和万事兴
三、知识小结
5.2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的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注意:丧葬费、抚恤金不是遗产,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适用继承】
2.继承的意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继承关系
被继承人:死者(继承的前提: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清偿债务责任)
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先析产,后继承)
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接受与放弃继承;取得遗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
4.继承的要求(先析产 后继承)
①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先析产)
②继承权认定---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后继承)
4.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继承遗产+债务清偿)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特别提醒:如果放弃继承,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5.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方式】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注】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恢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丧失受遗赠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法定继承范围和顺序P47
A配偶
B子女
C父母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
c外祖父母
5.法定继承
(1)含义: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前提】,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P47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D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知识拓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P47“相关链接”分配原则(一般、特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小丽父亲
小丽母亲
小丽母亲、小丽、小丽奶奶
小丽、 小丽外祖母
1/4
1/2
1/4
1/6
1/6
1/6
1/2
小丽、 小丽外祖母
1/12
1/12
小丽:1/6+1/4+1/12=6/12 150万
300万父母共有财产
小丽奶奶:1/6 50万
小丽外祖母:1/4+1/12 100万
案例:杭州姑娘小丽是家中的独生女,小丽爸妈为了给小丽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在杭州买了一套127平、价值300万的房产,此房产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后来小丽爸妈先后去世(此时小丽祖母和外祖母在世)。小丽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以吗?
我们来对小丽家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一个详尽的说明。
首先,根据题意,我们知道,本套房屋价值300万元,是小丽父母的共有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应该先析产。所以小丽父母分别享有此套房屋的1/2;
小丽父亲去世后,小丽、小丽母亲、小丽奶奶对小丽父亲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所以小丽、小丽母亲、小丽奶奶各享有房屋份额的1/6;
后来,小丽母亲去世,此时小丽的外祖母健在。那么对于小丽母亲的遗产小丽和小丽的外祖母是继承人。
故此,小丽、小丽外祖母各享有房屋份额的1/12;
综上所述,小丽不是此套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小丽占有1/2份额即150万;小丽奶奶占有1/6份额即50万;小丽外祖母占有房产份额的1/3即100万。(翻页)
136
独生子女能不能继承父母全部遗产
父母未留遗嘱且子女已婚:如果父母去世时未留下遗嘱,且子女已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财产只归一方所有。
父亲先于祖父母过世或母亲先于外祖父母过世: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如果独生子女的父亲先于祖父母过世或母亲先于外祖父母过世,那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继承相应的份额,因此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所有遗产14。
父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遗产赠与外人:如果父母在遗嘱中明确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即使是独生子女,也只能继承未被处置的遗产部分3。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独生子女并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了子女外,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遗产将由这些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6.继承的正确做法及意义:
(1)正确做法—怎么办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意义—为什么
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
1、遗嘱含义P48-1:遗嘱是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
1.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
2.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
3.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
4.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立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1)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抚养协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处理遗产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后两个是非继承方式处理遗产)
2.自然增值:
1.孳息:
区别“成年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
比较 成年意定监护 遗赠扶养协议
不同点 目标 为了保障当事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由指定的监护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遗赠人生前将部分或全部财产给扶养人,以此换取扶养人对其进行扶养或赡养。
生效时间 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立即成立并生效。 自协议成立之日即生效,扶养人的权利需要等到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实现。
功能 保障当事人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晚年赡养及死亡后的丧葬事宜。 除了为了预防纠纷外,更多的是解决立遗嘱人的生养死葬问题。
是否有偿 一般是无偿的,但也可以是有偿的 属于有偿且附义务的,扶养人需对遗赠人承担扶养责任。
【注意事项】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是不需要经过公证就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
受遗赠人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若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比较 内涵 主体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 效力
法定
继承
遗嘱
继承
遗赠
遗赠
扶养
协议
区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最低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法定继承人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通过遗嘱赠与
只包括财产权利
不包括财产义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优先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3、遗嘱的形式:(P48下-1+P49上相关链接)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
【注】: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4、遗嘱的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遗嘱有效具备的条件
①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
②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真实意思表示(无需他人同意)。
④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
⑤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含义、意义:
2、继承关系
3、继承的要求--先析产,后继承
4、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继承遗产+债务清偿
5、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6、法定继承--含义、范围和顺序
7、继承的正确做法和意义
(三)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含义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3、遗嘱的形式
4、遗赠的意义
5.2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知识小结
技巧归纳1:
归纳:关于法定继承类试题的答题模版: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采用)
①先确定遗产有哪些即先析产,再继承
②配偶:合法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利
③子女 (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
④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⑤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去世情况的,代位继承(必须是直系血亲)。代为(位)继承只能继承其父母有继承权的遗产份额
⑥同居关系不具有继承权利。
技巧归纳2:
遗嘱继承类主观题解法
①遗产认定: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先析产再继承)
②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③分析是否有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④多份遗嘱: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⑤无论是遗嘱继承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四、易错易混辨析
1.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就没有抚养的义务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
给付赡养费而不是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
3.父母必须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
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4.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严厉惩戒。
合理惩戒≠严厉惩戒。
5.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适用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6.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非法所得不是遗产。
7.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法律认定为准。
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遗嘱继承可随意指定继承人。
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指定继承人。
9.尊重遗嘱人意愿是当事人和法院判决的首选。
尊重遗嘱人意愿前提:必须是遗嘱有效。
10.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一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
夫妻地位平等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梳理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正确对待婚姻:
①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4.结婚的法定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重婚,婚姻无效】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
P51相关链接:世代亲等计算法
伯叔姑的子女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比如说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等。如舅舅就不是直系血亲,因为即使没有舅舅,本人依旧也是可以出生。
2.旁系血亲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看每一方与其之间的代数,如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大的一边。
3.二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和自己同源于母亲、父亲的亲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具有血缘关系,属于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算亲兄弟姐妹。
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己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都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辈分相同的有堂兄弟姐妹(同一祖父母)、表兄弟姐妹(同一外祖父母);辈分不同的有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
知识拓展: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比较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联系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结婚登记程序
(1)原因
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②重要性: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结婚登记。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 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相关链接】:同居关系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非法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1、表现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159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要慎重的原因
①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②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反对轻率离婚≠限制离婚自由】
2.离婚限制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的保护)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可以。(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军婚的保护条款。
①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②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
离婚自由,是指符合法定条件,通过法定程序确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有自主解除婚姻关系 的权利和自由。
3、离婚自由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离婚的方式——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
(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
①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②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③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诉讼离婚):
①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
①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协议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相关链接——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知识拓展——离婚后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⑴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⑵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⑵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⑶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珍惜婚姻
离婚要慎重
1.结婚的含义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正确对待婚姻
4.结婚的法定条件
5.结婚登记程序
6.同居关系
1.离婚要慎重的原因
2.法律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3.离婚自由的条件
4.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裁判离婚】
知识小结1
6.2夫妻地位平等
1. 夫妻关系
(1)确立 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
(2)内容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表现: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相关链接”
平等≠均等≠对等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2. 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
(1)表现 A重要体现:
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①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B重要标志:人身自由
夫妻双方无须受”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束缚,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2)意义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知识拓展: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夫妻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住所选择权: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
夫妻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和支配。
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5)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 夫妻财产关系的平等
(1)特点 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与夫妻人身关系(核心)密不可分。
(2)内容 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确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夫妻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概念,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4)处理原则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各享有一半】。
P55相关链接1: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时)止。≠婚前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
共同财产包括:(法定的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
P55相关链接2
个人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全额购房购车)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从事职业、工作、学习、兴趣等专用产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约定的个人财产)
注意: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中,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外,其他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婚前存款,婚后的利息。自然增值:未投入时间、智力、金钱、劳动)
4. 夫妻处理财产的方式:约定财产制
(1)内涵: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债务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注意:约定财产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
5. 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P56【相关链接】:夫妻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归纳1: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和处置方法
内容 内涵或范围 处置
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处理权应该归财产的所有者
约定财产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法定
财产制 夫妻
共同/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平等处理,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归一方处理
夫妻
共同/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归纳2:夫妻共同/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个人债务的主要内容和处置方法
6.2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关系:
2、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
2、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个人财产
4、约定财产制
5、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确立、内容、核心(地位、表现)
含义
重要体现
重要标志
意义
特点
内容
确定
原则
知识小结2
三、易错易混辨析
1.符合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两人就算结婚了。
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称为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在裁判离婚中,人民法院应先调解,挽回婚姻,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3.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4.夫妻关系的核心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5.夫妻关系就是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6.夫妻地位的平等就是夫妻的人身关系平等。
夫妻地位的平等包括平等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
立足职场有法宝
二
心中有数上职场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立足职场
有法宝
心中有数
上职场
法律守护劳动者
劳动也要签合同
明明白白
工作
清清楚楚
维权
含义
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调整对象 原则)
含义 作用 内容--必备和可备条款
订立原则
法律效力(有效与无效)
劳动者的权利
(9项)
劳动者的义务
(4项)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5种)
协商解决
申请调解
劳动仲裁
提起诉讼
投诉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其他权利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仲裁前置
(先裁后诉)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梳理
7.1立足职场有法宝
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1、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保障 (我国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保障:
①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②为了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2)国家保障:
a.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b.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3)劳动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②有助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2. 劳动者的含义与要求
(1)含义:
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
(2)要求: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特殊情况】“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3.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1)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适用于民法调整】。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首要原则)
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内涵: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可以说,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保护劳动者,也保护用人单位】。
②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内涵: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要求:全社会应当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③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体现:除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外。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意义: 这些规定显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劳动关系≠劳务关
劳动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具有从属性。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的特点。(劳动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
劳务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P61【相关链接】法律对特殊劳动者的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高强度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高强度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高强度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等…………
意义:显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1.含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注意】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这并不等于只有订立劳动合同,才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P62相关链接】《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①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作用: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①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②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5.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1)合法 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例:①年满16周岁;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公平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举例:①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岗位的80%,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3)平等自愿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举例:①合同争议,重新协商;②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索要担保金、财物
(4)协商一致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诚实,恪守信用。
举例:隐瞒自己的年龄、学历
第3课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①合同主体适格(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胁迫、欺诈)③合同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订立合同≠有效合同
6、劳动合同的效力
(1)条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书面形式),程序合法】才产生法律效力。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适用、学历造假、产假后被调岗降薪虚假待遇: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承诺高薪、丰厚福利,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却降低待遇,或者在实际工作中不兑现承诺。】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不安排休息日、工伤概不负责】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非法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或扣押身份证件,违反了禁止收取押金和扣押证件的法律】
注意: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7.劳动合同的生效和履行
①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②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7.2心中有数上职场
一、明明白白工作——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1、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1)含义:劳动报酬就是人们常说的工资,它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2) 必要性: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3)种类: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发放要求
①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③不得克扣和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1)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并不意味着一律不能加班加点。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作为对劳动者牺牲休息或休假时间的回报,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权利+义务】
(1)原因: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理应得到全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关心和保护。
(2)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1)必要性(原因):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会出现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现象,可能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2)要求: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这就是社会保险。(强制性)
相关链接-------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2、违法处罚:对少数单位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劳动者还享有5.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权利+义务】
7.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8.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二、劳动者的义务
1.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自觉履行劳动者义务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2. 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权利+义务】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权利+义务】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P64第一段)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清清楚楚维权
1、劳动争议的含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注意】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发生的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关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如买卖,租赁和借贷等都不属于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者维权的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
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
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①
②
③
④
⑤
X
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不想协商、不想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途径 内 容
(1)协商和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只能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自觉。】
(2)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若经司法确认后则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仲裁
(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①含义: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②条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③要求: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69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强调两个特点:金额小;问题简单明了。
相关链接 (5)其他维权途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比较 协商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条件 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后不履行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对仲裁裁决不服
地位 不是必经程序 不是必经程序 (一般为)
必经程序 最后途径
解决
机构 ①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②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单位协商。 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③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效力 没有约束力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 有法律约束力,
有强制执行力 有法律约束力,
有强制执行力
比较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1.国家 ①加强有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劳动领域执法力度。
②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③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的同时,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着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2.企业 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3.劳动者 ①劳动者享有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是互为前提的,自觉履行劳动义务,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③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通过投诉、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加以维护。
归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措施
7.2心中有数上职场
明明白白工作
清清楚楚维权
劳动者的权利P65--66【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参与民主管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的义务P67【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劳动争议的含义
2、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劳动者维权的途径)【(1)协商(2)调解(3)劳动仲裁(4)提起诉讼(5)其他途径】
知识小结2
三、易错易混辨析
1.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
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2.劳动法的首要原则是平等就业原则。
劳动法的首要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成立意味着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订立未必是有效合同,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5.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不能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无效劳动合同自合同确认无效时失去法律约束力。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7.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8.所有劳动争议均是由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引起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这些争议既可能由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引起,也可能由劳动者未履行劳动义务损害用人单位权益引起。
9.劳动者维权的途径有协商、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劳动者可以任意选择。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所以它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劳动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经营者如何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一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二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八课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1.选择合适的经营主体
2.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
3.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5.创业之路,法律相伴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因【必要性、法律依据、意义】
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经营者的要求
3.消费者维权途径
自主创业公平竞争
迈出创业第一步
市场竞争讲公平
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依法纳税
是义务
一、思维导图
1.市场经营者要公平竞争【依据、要求】
2.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的几种行为
1.依法纳税的主体及原因
2.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创业流程—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纳税义务”
二、知识梳理
8.1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一、迈出创业第一步
1、创业的第一步,需要考虑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选择合适的经营主体】
(1)形式:创业者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区别: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不同形态的市场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2.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1)内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机构等事项。
(2)意义:这些文件确立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4.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企业是不需要向社会公开】
(1)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2)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5.创业之路,法律相伴
(1)原因:在实践中,创业项目虽然很多,但创业成功并不容易。导致创业失败的原因各种各样,创业者缺乏法律意识是其中之一。
(2)要求: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市场主体形态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结构简单简单
出资人对经营主体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组织结构严格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前者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P71
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
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集资方式
与资本划分 不能向社会公开募股集资。
全部资本不必划分为等额股份。 能向社会公开募股集资。
资本必须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权的证明 出资证明书 股票
出资形式 出资不一定是货币,可以是技术、厂房、土地等 出资一定是货币
股东的数量 有上限,由50个人以下出资设立 没有上限但有下限,
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
公司财务信息公开 不必向全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必须向全社会公开
股东表决权 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股一票原则
股票和股金 股金不能随意转让 可发行、买卖股票
股东的责任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的组织机构图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总经理
生产经营部门
财政部门
行政部门
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
决策机构
负责处理公司
重大经营管理事宜
执行机构
负责公司
的日常经营
监督机构
对董事会和经理
的工作进行监督
【相关链接P71】
优点:权责明确、互相制衡,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管理的科学性
监督机构
自主创业五步走
1、选择合适的经营主体
2、符合法律规定,准备相应的文件
3、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5、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知识拓展】企业成功的因素
(1)企业要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依靠科技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
(3)企业要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1.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
(1)依据: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
(2)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知识拓展】
1、公平竞争:包括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禁止垄断行为。
2、不正当竞争
①含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②突出特点:就是通过躲避法律或直接违反法律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欺诈和其他损人利己的手段以谋取高额的利润。
2.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为
(1)“搭便车”行为(混淆行为)
①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混淆行为。
②危害: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③法律要求: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④《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主要包括:
A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B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C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址名称、网页等。
假冒:假借别人的牌子,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假冒伪劣)。
仿冒:模仿别人的产品,使消费者发生误认,但是商品的质量是合格的;
(2)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①原因:广告是重要的企业营销与产品推广手段,经营者的广告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
②要求: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自己宣传)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他人宣传)
(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还规定,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一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该法的第十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知识拓展
商业诋毁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A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电子产品制造商,为了提高市场份额,其市场部门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系列广告,声称其主要竞争对手B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附上了经过篡改的测试报告。这种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对B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
C连锁超市为了吸引顾客,举办了一场“购物满100元即可参加抽奖,有机会赢取豪华轿车”的活动。然而,该超市设定的中奖概率极低,且豪华轿车的中奖名额实际上并不存在。
D公司是一家医疗器械供应商,为了获得医院的采购合同,向医院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提供了大量的回扣。该负责人在收受贿赂后,违反采购程序,确保D公司中标。
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是一家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了排挤竞争对手F,E公司通过网络攻击手段,对F公司提供的云服务进行了大规模的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攻击),导致F公司的服务中断,客户大量流失
注意:确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
218
技巧归纳1:与公平竞争相关的评价类试题的答题模版
1.辨别材料中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若属于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说明属于哪一类不正当竞争。
2.分析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或分析对该企业进行处罚的必要性。
3.分析案例给予我们的警示意义。
8.2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1.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因
(1)必要性:①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上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多,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呈现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例如:商家利用“大数据杀熟”)
(2)法律依据: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经营都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意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并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一、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P75“相关链接”——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及启示
(1)宗旨: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启示:①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消费者可以借助多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保护消费者合法(≠各项)权益对经营者的要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我安全)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
(2)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我知情)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 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选择)
①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 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①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③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④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仲裁【注意:劳动者维权要先仲裁后诉讼,消费者维权则无需(即仲裁不是消费者维权的必经途径)】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技巧归纳2: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措施
国家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加强监管,打击企业违法行为
经营者 ①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依法、诚信经营;
②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保障消费的知情权、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 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①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③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④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比较劳动者与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途径 劳动者维权 消费者维权
协商 与用人单位协商 与经营者协商;
调解 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商事仲裁;
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 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向市场监督行政部门投诉
注意:
劳动者维权要先仲裁后诉讼,仲裁前置;消费者维权则无需仲裁前置,适用商事仲裁规则(仲裁、诉讼二选一)
技巧归纳3:关于企业不法经营类试题的答题模版
⑴定性: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具体)
⑵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⑶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消费,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⑷经营者做法: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规则,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⑸消费者做法:可以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
二、依法纳税是义务
1、依法纳税的主体及原因
(1)纳税主体:个人或者企业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原因:
国家: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收的地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的性质】。
个人:纳税人(纳税人≠自然人≠负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
企业: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2. 我国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①含义: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②征税对象:增值额。增值额就是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③最大特点和作用: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营改增”的目的和意义
“营改增”的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负担、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是目的也是意义)
某服装厂向纺织厂买进一批布料,总价10000元。服装厂将这批布料加工成服装出售给百货商场,售价20000元。假如增值税率按13%计算,服装厂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20000-10000)×13%=1300元
(2)企业所得税
①含义: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②适用范围: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相关链接】为避免重复征税,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①含义: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②地位:个人所得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税种。
③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④完善个税法律制度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而且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税的作用: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补充)
【P78相关链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知识拓展】基本减除费用是每月5000元(即每年6万元)。
专项扣除是指社保费(“五险一金”)的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①子女的教育费用;②父母的赡养费用;③继续教育支出;④大病医疗支出;⑤住房贷款利息;⑥住房租金;⑦婴幼儿照护等。
综合征收是指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一五险一金一专项附加扣除一起征点。
【比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征税
对象 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个人应税所得额
纳税人 生产经营者 我国境内企业(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除外) 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
负税人 消费者 企业自己 个人自己
作用 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三、易错易混辨析
1.创办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及时进行公示。
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可以)依法及时公示。
2.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增值额为征税依据。
3.降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轻居民税收负担
降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居民税收负担。
4.征收企业所得税能够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5.生产销售假冒其他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在通过虚假宣传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
生产销售假冒其他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是通过混淆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
6.饭店只提供扫码点餐,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7.“谢绝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的限制”是强制性消费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
✔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依法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一
认识调节与仲裁
二
解析三大诉讼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一、知识导图 思维引领
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认识调解与仲裁
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投诉
调解
含义
种类: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含义、性质、要求、效力
仲裁
种类: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
不能仲裁的范围
商事仲裁含义、特点
解析三大诉讼
含义
地位→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最后一道防线
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类型
诉讼法(含义及种类)
民事诉讼(平等主体,双方皆可提起诉讼)
刑事诉讼(除自讼外皆为检察院提出公讼)
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政府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二、知识梳理 考点突破
9.1认识调解与仲裁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多元解决纠纷的方式
(1)方式 (1)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2)特点 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最佳选择】。
注意:①多元解决纠纷的方式,没有孰优孰劣,只有更合适;
②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原因:省时、省力、省钱), ≠最佳选择;
③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相关链接
为缓解现代社会纠纷大量产生、法院“诉讼爆炸”的压力,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方式,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注意:确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
236
2.调解
(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2)类型: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它们在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调解的类型 主持者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诉讼调解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诉
讼
外
调
解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行政调解 国家行政机关 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仲裁调解 仲裁机构 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又称为“政府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纠纷。行政调解主要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司法调解,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主要适合于诉讼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和特定行政争议。
知识拓展:
3、人民调解
(1)含义: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2)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4)效力:
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②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人民调解的典型 ——“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是人民调解方式的典型代表,它追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得到新发展,形成了党领导下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和方法,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保障发展。
作用: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内被称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与被称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相互对应。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1、仲裁
①地位: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②类型: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商事仲裁。
P84相关链接:不能仲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是通过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进行居中裁决定分止争的活动。仲裁委员会: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办)。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它独立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司法认可。
2、商事仲裁
(1)适用范围: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特点
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仲裁协议(前提):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
④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名词点击——“一裁终局”】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者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用人单位不能。
P85相关链接
关于仲裁协议的有关规定
仲裁协议通常出现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并应当载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信息。例如,合同中关于仲裁可以这样表述:“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若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是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重大瑕疵,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作出后并非完全不可撼动
◎ 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并非是对一裁终局制度的突破,只是对商事仲裁过程中的重大瑕疵乃至违法行为予以补救。
知识拓展
归纳总结: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比较 商事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适用对象 解决的是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经济纠纷) 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与诉讼的
关系 在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二选一)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仲裁前置)
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并非终局,对裁决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
申请条件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需要双方都同意) 劳动仲裁的申请不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不需双方都同意)
知识小结1
以和为贵选调解
一、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
1.多元方式
2.特点
3.在线矛盾多元化解平台
二、调解
1.含义
2.我国的调解制度(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
3、人民调解制度【含义、性质、要求、效力】
便捷经济选仲裁
1、仲裁含义+类型【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
2、商事仲裁制度 【范围、特点】
9.1认识调解与仲裁
9.2解析三大诉讼
一、诉讼及其特点
1.含义 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优先/最优/最先选择/第一道防线)
3.特点 公权性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程序性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终局性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4.要求 诉讼解决纠纷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5.依据 诉讼法——1、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2)类型: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比较:实体法与程序法
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比较 实体法 程序法
区别 含义
内容
联系
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
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事法等
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
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知识拓展:
⑴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⑵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⑶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⑷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⑸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
⑹诉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
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⑻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全和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诉讼的主要类型
诉
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从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民告民)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民告官)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查明犯罪,惩罚罪犯和保障人权的活动。(自诉:民告民;公诉:官告民)
相关链接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并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
2、诉讼的类型差异
它们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1)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民事案件,民告民)
行政诉讼: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处理行政案件,民告官)
刑事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处理刑事案件,自诉:民告民;公诉:官告民)
(2)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
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词点击
重难点突破——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案件性质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
诉讼目的 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提供最终解决途径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提起主体 双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
自诉人(自诉案件)
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 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等活动而产生的争议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以及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犯罪案件
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举证原则 谁主张权利谁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公诉人举证,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联系 ①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民事审判权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②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活动,都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
9.2 解析三大诉讼
诉讼及其特点
1.诉讼【含义、地位、要求、特点】
2.诉讼法【含义、类型】
诉讼的主要类型
1.诉讼的三种类型【民事、行政、刑事】
2.三大诉讼类型的差异(区别)【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
知识小结2
三、易错易混辨析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可以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3.当时人对商事仲裁判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我国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后不能要求重新仲裁,或提起诉讼,商事仲裁与诉讼二选一。
4.调解和仲裁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5.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行政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意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6. 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
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各个方式各有优缺点,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而不一定是最好的。
7.诉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调解是第一道防线。诉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8.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首要考虑。
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9.仲裁裁决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都应该自觉履行。
仲裁裁决有法律约束力,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依法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一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三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知识导图 思维引领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二、知识梳理 考点突破
10.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保障诉讼权利的必要性: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相关链接】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均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体现。
2.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2.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①原因: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②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安全消费权、知情权】和程序权利【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辩护权、代理权】,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辩护人
P89相关链接一:区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注意: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
只有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回避制度
①含义: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②意义: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相关链接------回避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检人(三员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当依法回避。
①两审终审:
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
②上诉自由:
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
①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不得上诉或抗诉。
②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
诉讼
上诉
二审
→
→
→
两审终审制
一审:诉讼
二审: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
再审:一审判决生效后,只要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即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相关链接--上诉期限
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
上诉期限
判决 裁定
民事诉讼 15日 10日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10日 5日
注意:确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
265
1.诉讼:是案件从受理到判决、执行的整个过程。
2.胜诉:指法院的判决支持或否定一方的诉讼请求,获利方也就是胜诉方。
3.上诉、申诉和抗诉的比较
比较 上诉 申诉 抗诉
主体
理由
被告人、自诉人、原告以及法定其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无须任何理由)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实有错误,以此提供一个纠正错误裁判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如提出可以调解,推翻判决的新证据等)
知识拓展——区分:诉讼、胜诉、上诉、申诉、抗诉
比较 判决 裁定
解决问题 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 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做出不予受理、驳回自诉、终止诉讼、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目的 判决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解决纠纷 有效指挥诉讼、推动诉讼进程
法律效力 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 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形式 书面形式 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作出阶段 只能在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可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作出
上诉期限 民事、行政诉讼:15日
刑事诉讼:10日 民事、行政诉讼:10日
刑事诉讼:5日
【知识拓展】判决与裁定
二、寻求法律援助
1. 必要性 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2.含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
3.内容 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4.适用
情形 (1)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①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②涉及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或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或代理。(3)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5.程序
与要求 ①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②处理: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知识整合】全面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
(1)《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①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均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律师法》规定:④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比较 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
内涵 为了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法律保障制度,由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或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免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
部门 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
实质 减收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减免诉讼案件的诉讼费
范围 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和非诉讼调解 只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
知识拓展:区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面面观
1.保障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2.公民基本的诉讼权利
①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原因、意义)
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含义、意义)③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两审终审制、上诉自由)
寻求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2.法律援助制度的含义和内容。
3.法律援助的适应情形
①民事和行政纠纷中②刑事诉讼活动中
4.法律援助的程序(申请--审查--办理)和要求
知识小结1
10.2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应诉
1、起讼
(1)含义:俗称“告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起诉以书面为原则、口头为例外。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2)地位: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诉讼是解决纠纷最后一道防线,最后途径)
(3)原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民不告,官不究)
(4)管辖:①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②我国法院的分类: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主体部分),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③作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
(5)登记立案
①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度
②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③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注意】 起诉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的成立,即不一定立案。
有诉
必理
不符合
符合
不立案、诉讼不成立
立案、诉讼成立
起诉
【知识拓展】
不告不理
法院审理案件就是基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不主动到法院起诉立案,法院不会主动来审理案件,法院也不知道谁有官司需要处理。刑法里也有不告不理原则,遗弃罪,虐待罪,重婚罪,侵占罪,被害人不告,公检法是不管的。
“不告不理”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告不理原则则是此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处分权利的权利赋予之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
区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比较 级别管辖(纵向:上下级) 地域管辖(横向:同级)
解决问题 在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确定管辖权 确定应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
一般原则 ①基层人民法院: 大多数普通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全市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③高级人民法院:全省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④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⑤专门人民法院: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 ①民事诉讼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行政诉讼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刑事诉讼多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法院对于诉讼案件同时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相关链接】诉讼法规定了管辖制度
级别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知识链接】
“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链接:《民法典》关于地域管辖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应诉
(1)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被告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3)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原告
法院
被告
起诉状
起诉状副本
答辩状副本
答辩状
二、审理与判决
3、开庭审理
(1)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 地位: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3)阶段: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
开庭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休庭评议
宣告判决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具体包括:
当事人陈诉、证人出庭作证、出示物证等证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审判长归纳总结等(开庭审理的重心)
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具体包括:
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辩论终结、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等
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制作庭审笔录)
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主要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理由与结果、诉讼费用分担等
开庭审理阶段
原告、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规定: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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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程序
知识拓展:诉讼程序
◇刑事(公诉)诉讼程序: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等)
提起公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
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庭调查的顺序
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②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③讯问被告人,被害人等向被告人发问;
④控辩双方向被害人发问;
⑤出示、辨认证据;
⑥调取新证据;
⑦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刑事案件中,对依法被逮捕的人称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人称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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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结束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2)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两审终审制)
(3)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对一审或二审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提醒: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人员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也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注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并非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具有事后补救性质的非常规纠错和救济手段。目的是对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予以纠正,以确保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与合法性,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上诉与二审程序
提示: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管辖
起诉
管辖制度
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登记立案
诉讼开始
应诉
开庭审理(一审)
开庭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休庭评议
宣告判决
二审
终审裁判
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
确定
日期
最重要的环节
不 服
生效
不服
原告
人民法院
被告
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级别管辖:在人民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确定管辖权。
(一审:基层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小结:诉讼程序
(1)一审: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2)二审: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就是终审。
(3)再审: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4)终审: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
一审、二审、再审、终审的区别
知识拓展
10.2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审理与判决
起诉与应诉
1、起诉【含义、地位、原则、管辖、登记立案】
2、应诉
3、开庭审理与判决【含义、地位、阶段】
4、上诉与二审程序
知识小结2
10.3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1、证据的含义: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区分:案件事实=法律事实 ≠生活事实(1)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2)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也有一些生活事实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
2、证据的作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
①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
②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
③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3.证据的种类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8种)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9种)
(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3种)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购物小票、收据等。
物证:是指通过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案件中被损坏的物品、现场留下的指纹,血迹、脚印,作案工具等。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录音笔)
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例如网页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子交易记录等。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例如伤残鉴定报告、笔迹鉴定报告等。(观点表达)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如实表达)
名词解释
区分物证和书证
物证(实物或痕迹) 书证(思想内容)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形状、物质特性、存在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合同书、借据、不动产权证书、图纸等)
对于物证的形式等构成要件,法律没有特殊要求。 对于书证的形式、制作手续等,法律有时会作出特殊规定。
注意: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若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区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记录和再现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视听资料应当合法取得。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电子数据,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如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录音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但同时也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4.收集与保存证据
(1)重要性: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2)要求: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3)表现:①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②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③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④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等等。
注意:证据的取得要合法,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本性标准在于收集该特定证据的手段与结果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如果偷拍、偷录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窃入别人家中),这种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
(1)“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法律规定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知识拓展】“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举证,否认无需举证,抗辩(主张新的事实)需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可以细化为“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单纯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否认的就是“主张消极事实”。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或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对抗性的新的主张,则形成抗辩,是“积极事实”的主张。
例如:甲与乙围绕着借款进行的民事诉讼中
1.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乙欠款5万元这一基本事实,这是主张积极事实,需举证。
2.乙若是否认欠甲5万元,这就是单纯否认对方主张,是主张消极事实,无需举证自己不欠甲5万元。
3.乙若提出已还清5万元,这就是主张积极事实,足以对抗甲欠其5万元的主张,这就形成抗辩,需要乙提供相应证据,负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由对方负责举证,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由对方负责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只有作为侵权者的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还需要对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链接】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1)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知识拓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3)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注意】行政诉讼原告需举证的情形: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原告有提供申请证据的责任;对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对于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1)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由被告举证】
(2)刑事诉讼法还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4、诉讼的基本原则
(1)是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为什么:①必要性:(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②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正确区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
类型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性质
诉讼目的
诉讼主体
举证原则
地域管辖
适用法律
民事案件
行政争议案件
刑事案件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主要适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
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
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多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遵循“原告就被告”
4、诉讼的基本原则
(1)是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为什么:
①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②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10.3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处处留心皆证据
主张权利靠举证
1、证据(含义、作用、种类)
2、收集与保存证据(重要性、要求、表现)
1、举证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诉讼)
2、诉讼基本原则(是什么、为什么)
知识小结3
三、易错易混辨析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辩护人是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委托的是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如果不服判决,可以随时提出上诉,维护自身权利。
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3.法庭辩论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4.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会对审理带来不利影响。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5.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原告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被告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不等于原告举证,抗辩(主张新的事实)需举证。“举证责任倒置”时,原告对损害事实等负有举证责任。
6.决定诉讼胜负的是生活事实。
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
7. 路人甲收到交警的罚款,原因是他闯了红灯。路人甲不服,告到人民法院。路人甲要对他未闯红灯进行举证。
属于行政诉讼,行政交警部门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路人甲闯红灯的证据,即交警对路人甲进行行政处罚合理性的证据。
8.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再审程序。
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9.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
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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