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1.了解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理解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时空定位】:
【知识背诵】:
1、德治、法治的渊源及德法之争的表现、实质?
2、儒法两家关于德治、法治的相关主张?及认识?
3、秦汉-隋唐法律与教化发展的表现、特点等相关内容。
4、宋元-明清法律与教化发展的表现、特点等先关内容。
5、如何看待“礼法结合,儒法并用”?
6、关注新名词“律令并行”“春秋决狱”,“以经注律”“律令儒家化”“中华法系”“律例合编”“乡约”
【概念阐释】
1、德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中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德治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的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2、法治:先秦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3、法家的“法”“术”“势”:“法、术、势”是法家学派的术语。“法”,指法律、法令;“术”,是君主驾驭臣民,使之服从于统治的手段和策略;“势”即权势,主要指君主的统治权力。韩非主张将三者结合起来。
【基础梳理】: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礼法之争
(一)德治与法治的思想渊源(夏商西周时期)
1、德治(礼)的渊源:西周统治者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进步性。
2、法治的渊源: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习惯法)
(二)德治与法治之争
1、背景: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2、表现:
(1)“铸刑书”之争:(实质: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思想之争)
A、法治: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B、德治: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2)思想界,儒家与法家之争:
A、主张:
主张
代表人物及观点
儒家
人性善,德治
孔子
统治者要“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孟子
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民贵君轻。
法家
人性恶,法治
商鞅
奖励耕战,颁布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韩非
提倡君主以法、术、势驾驭臣下,“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B、实质:社会治理方式之争
C、认识:
①儒家主张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②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1.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1)秦:(律令并行,礼法对立)
①概况: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法典)的编纂;朝廷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
②特点: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2)汉:(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的开始)
①概况:沿袭秦律,制《九章律》
②特点:“春秋决狱”,“以经注律”,伦理高于法律
【概念阐释】:
a、“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或“引经决狱”遇疑难案件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将儒家的“礼“引入法律之中,是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b、“以经注律”:经学家用儒家经典来解释现法律条文
c、律令儒家化:指的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
2、魏晋时期—— 律令儒家化
(1)概况: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2)量刑的重要原则: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3)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3.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
A、法律:编纂《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典范
(1)发展过程:
①唐初:删繁就简
②唐太宗:《贞观律》
③唐高宗:《永徽律》→《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意义:a、《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B、此后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2)特点: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概念解读】: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重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中国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
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全面而且完美地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自成一统,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唐律的影响远播东南亚地区,被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家援用,由此而形成特色鲜明、独树一帜并为世界公认的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在唐朝臻于成熟,在宋元明清时期也有新的发展与变化,在清末修律以及民初从西方移植新的法律制度后,逐渐解体
B、教化:
(1)提倡礼治:《大唐开元礼》
①内容:吉(祭祀)、宾(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与使节)、军(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五礼
②特点: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2)社会层面: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小结】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简表
朝代
法律教化成果
统治手段
礼法关系
秦
秦律
严刑峻法
礼法对立
西汉
《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律令儒家化开始/礼法开始结合
魏晋南北朝
---
设律博士,推动律令儒家化
律令儒家化
唐
《唐律疏议》《大唐开元礼》
以礼入律,法律儒家化
律令儒家化基本完成/礼法结合的典范
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
(一).宋元至明清法律的发展演变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
963年《宋刑统》;《天圣令》
元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明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
【概念阐释】律例合编:律指法律法规;例指条例、事例它是对正规法令条文的有益补充。律例合编是把法律规范和条例法例合编的一种立法方式,明清时期才开始出现的。
(二).宋元明清的教化演进
1、理学的渗透: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到南宋朱熹)
(1)背景: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程颢、程颐、朱熹)
(2)传播方式:
· 社会层面: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 家庭层面:深入族规、家训中。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1)演变:
①宋朝:吕氏兄弟最早组织了乡约:《吕氏乡约》,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②明朝: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③清朝: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
(2)认识: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乡约法律合流。乡约成为统治工具
【知识拓展】:乡约的演变趋势:
①由以民间性自治组织为主演变为以政府主导为主。
②以地缘性乡约组织为主,宗族性乡约组织为辅。
③社会基层的自治组织演变为国家基层管理组织。
④宣讲内容由劝善惩恶、治安防御的道德教化演变为宣讲“圣谕”,与法律逐步趋于合流。
⑤乡约组织机构日益健全、活动逐步趋于规范。
【问题探究】:P49·上述材料反映了统治者什么样的治理思想?
①汉宣帝教育儿子所说的“王”与“霸”,就是主张仁义、教化的“王道”(儒家思想)与主张武力、刑罚的“霸道”(法家家思想)。
②朱元璋说皇帝治理百姓,靠的就是“教”和“刑”,分别指伦理教化与刑罚。
③颜钧说《大明律》这样的一部法律,其实也是“一部礼经”,守礼教便不会触犯法律,而不遵守礼教则自然就会触犯法律,必定受到刑罚,所谓“出礼入刑”。
因此,整个社会实际上被统治者所设计的两套统治手段——教与刑(或者礼与法)——完整地覆盖了。
【知识探究】如何看待关于“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呢?
积极:
1、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2、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消极:
1、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总结】中国古代的法治、教化及二者关系的演化
朝代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夏、商
《禹刑》、《汤刑》
礼不下庶人
刑礼分野
西周
《九刑》
敬天保民、礼制
春秋战国
铸刑书(成文法)、法家法治
儒家德治
礼法对立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汉
沿袭秦律、《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魏晋
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纳礼入律
唐
刑罚为用《唐律疏议》
德礼为本《大唐开元礼》
宋
《宋刑统》《天圣令》
《吕氏乡约》《家礼》《小学》
约律分立
元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上仍广为引用唐律
明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约律合流
清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历代统治者不断探索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的方式,中华法系不断发展逐渐形成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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