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知识清单--2025-2026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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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历史
教材版本 高中历史统编版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年级 高二
章节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类型 学案-知识清单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5-2026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466 KB
发布时间 2025-12-06
更新时间 2025-12-06
作者 嗯哼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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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1.了解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理解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时空定位】: 【知识背诵】: 1、德治、法治的渊源及德法之争的表现、实质? 2、儒法两家关于德治、法治的相关主张?及认识? 3、秦汉-隋唐法律与教化发展的表现、特点等相关内容。 4、宋元-明清法律与教化发展的表现、特点等先关内容。 5、如何看待“礼法结合,儒法并用”? 6、关注新名词“律令并行”“春秋决狱”,“以经注律”“律令儒家化”“中华法系”“律例合编”“乡约” 【概念阐释】 1、德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中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德治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的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2、法治:先秦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3、法家的“法”“术”“势”:“法、术、势”是法家学派的术语。“法”,指法律、法令;“术”,是君主驾驭臣民,使之服从于统治的手段和策略;“势”即权势,主要指君主的统治权力。韩非主张将三者结合起来。 【基础梳理】: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礼法之争 (一)德治与法治的思想渊源(夏商西周时期) 1、德治(礼)的渊源:西周统治者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进步性。 2、法治的渊源: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习惯法) (二)德治与法治之争 1、背景: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2、表现: (1)“铸刑书”之争:(实质: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思想之争) A、法治: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B、德治: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2)思想界,儒家与法家之争: A、主张: 主张 代表人物及观点 儒家 人性善,德治 孔子 统治者要“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孟子 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民贵君轻。 法家 人性恶,法治 商鞅 奖励耕战,颁布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韩非 提倡君主以法、术、势驾驭臣下,“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B、实质:社会治理方式之争 C、认识: ①儒家主张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②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1.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1)秦:(律令并行,礼法对立) ①概况: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法典)的编纂;朝廷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 ②特点: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2)汉:(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的开始) ①概况:沿袭秦律,制《九章律》 ②特点:“春秋决狱”,“以经注律”,伦理高于法律 【概念阐释】: a、“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或“引经决狱”遇疑难案件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将儒家的“礼“引入法律之中,是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b、“以经注律”:经学家用儒家经典来解释现法律条文 c、律令儒家化:指的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 2、魏晋时期—— 律令儒家化 (1)概况: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2)量刑的重要原则: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3)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3.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 A、法律:编纂《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典范 (1)发展过程: ①唐初:删繁就简 ②唐太宗:《贞观律》 ③唐高宗:《永徽律》→《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意义:a、《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B、此后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2)特点: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概念解读】: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重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中国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 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全面而且完美地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自成一统,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唐律的影响远播东南亚地区,被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家援用,由此而形成特色鲜明、独树一帜并为世界公认的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在唐朝臻于成熟,在宋元明清时期也有新的发展与变化,在清末修律以及民初从西方移植新的法律制度后,逐渐解体 B、教化: (1)提倡礼治:《大唐开元礼》 ①内容:吉(祭祀)、宾(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与使节)、军(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五礼 ②特点: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2)社会层面: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小结】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简表 朝代 法律教化成果 统治手段 礼法关系 秦 秦律 严刑峻法 礼法对立 西汉 《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律令儒家化开始/礼法开始结合 魏晋南北朝 --- 设律博士,推动律令儒家化 律令儒家化 唐 《唐律疏议》《大唐开元礼》 以礼入律,法律儒家化 律令儒家化基本完成/礼法结合的典范 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 (一).宋元至明清法律的发展演变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 963年《宋刑统》;《天圣令》 元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明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 【概念阐释】律例合编:律指法律法规;例指条例、事例它是对正规法令条文的有益补充。律例合编是把法律规范和条例法例合编的一种立法方式,明清时期才开始出现的。 (二).宋元明清的教化演进 1、理学的渗透: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到南宋朱熹) (1)背景: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程颢、程颐、朱熹) (2)传播方式: · 社会层面: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 家庭层面:深入族规、家训中。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1)演变: ①宋朝:吕氏兄弟最早组织了乡约:《吕氏乡约》,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②明朝: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③清朝: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 (2)认识: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乡约法律合流。乡约成为统治工具 【知识拓展】:乡约的演变趋势: ①由以民间性自治组织为主演变为以政府主导为主。 ②以地缘性乡约组织为主,宗族性乡约组织为辅。 ③社会基层的自治组织演变为国家基层管理组织。 ④宣讲内容由劝善惩恶、治安防御的道德教化演变为宣讲“圣谕”,与法律逐步趋于合流。 ⑤乡约组织机构日益健全、活动逐步趋于规范。 【问题探究】:P49·上述材料反映了统治者什么样的治理思想? ①汉宣帝教育儿子所说的“王”与“霸”,就是主张仁义、教化的“王道”(儒家思想)与主张武力、刑罚的“霸道”(法家家思想)。 ②朱元璋说皇帝治理百姓,靠的就是“教”和“刑”,分别指伦理教化与刑罚。 ③颜钧说《大明律》这样的一部法律,其实也是“一部礼经”,守礼教便不会触犯法律,而不遵守礼教则自然就会触犯法律,必定受到刑罚,所谓“出礼入刑”。 因此,整个社会实际上被统治者所设计的两套统治手段——教与刑(或者礼与法)——完整地覆盖了。 【知识探究】如何看待关于“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呢? 积极: 1、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2、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消极: 1、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总结】中国古代的法治、教化及二者关系的演化 朝代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夏、商 《禹刑》、《汤刑》 礼不下庶人 刑礼分野 西周 《九刑》 敬天保民、礼制 春秋战国 铸刑书(成文法)、法家法治 儒家德治 礼法对立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汉 沿袭秦律、《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魏晋 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纳礼入律 唐 刑罚为用《唐律疏议》 德礼为本《大唐开元礼》 宋 《宋刑统》《天圣令》 《吕氏乡约》《家礼》《小学》 约律分立 元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上仍广为引用唐律 明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约律合流 清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历代统治者不断探索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的方式,中华法系不断发展逐渐形成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特征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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