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教学设计
一、课标分析
根据课标要求,本部分内容旨在引导学生理解人格权的法律内涵及其重要性,掌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内容与保护要求。学生应认识到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享有各项权利的基础,学会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权益,增强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促进社会文明与和谐发展。
二、教材分析
本节教材重点落实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及其法律保护,特别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通过介绍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系统规定,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高度重视,明确权利内容及侵权后果,增强依法维权与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学习这些内容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认同法治在维护个人尊严与社会公平中的作用,培养自觉守法、遇事找法的思维习惯,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伦理价值与公共利益考量,提升处理现实生活中人际交往与权利冲突的能力,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三、学情分析
1、知识层面:学生已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了解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等概念,具备法治意识的初步认知。本课重点在于理解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内涵及法律保护,难点是区分各类人格权并认识其法律意义,要求学生能结合生活实例分析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能力层面:高中生思维逐步成熟,具备一定逻辑分析与价值判断能力,能联系社会现象理解法律条文。他们对网络侵权、个人信息泄露等现实问题关注度高,易于激发探究兴趣。需引导其从感性认知上升到理性思考,提升法治思维与公共参与能力。
四、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教材内容,掌握民法典对人身权的规定,明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内涵与保护要求。
2.通过分析案例和相关链接,理解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意义,增强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形成依法维权和尊重他人的法治观念。
3.通过了解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规定,树立保护个人隐私、尊重他人隐私的意识,提升在网络和日常生活中依法参与社会生活的责任感。
五、重点难点
(一)教学重点:
1.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基本人身权利
2. 姓名权和肖像权的法律内涵与保护
3. 名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二)教学难点:
1.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界限理解
2.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应用
6、 教学过程
(1) 导入新课
2024年5月,某网红在直播中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并模仿其姓名进行虚假宣传,引发广泛关注。国家网信办随即开展清朗行动,依法处理违规账号,并强调要加强对姓名权、个人信息等权利的保护。这一事件反映出在数字时代,人格尊严与人身权利面临新的挑战。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为我们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如何正确认识和尊重这些权利?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学习。
总议题:如何守护人格尊严?——从民法典看人身权利保护
子议题一:生命健康为何最宝贵?——校园体育意外谁担责?
议学情境1:2024年9月,某市高中篮球联赛中,高二学生张某在比赛中与对方球员碰撞倒地,经医院诊断为右腿韧带撕裂,住院治疗两周,共花费医疗费1.8万元。事后张某家长认为对方球员动作过大,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对方家长则认为属于正常竞技行为,不应追责。此事引发社会热议:体育活动中受伤,是否应由他人承担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
议学问题1:在校园体育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是否必然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
议学提示1:1.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身心健康既关乎个人生活质量,也影响社会发展。因此民法典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置于人格权编前列,体现优先保护原则。 2.并非所有造成人身损害的行为都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在存在非法侵害、过错或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才需承担法律责任。校园体育活动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参与者默认接受合理范围内的伤害风险,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
知识总结1:
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地位与保护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个人生活质量,也关系社会发展
· 民法典将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前位,体现优先保护
· 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子议题二:姓名肖像如何受保护?——网红盗用他人照片直播带货被诉
议学情境2:2024年11月,浙江杭州一名短视频博主李某未经许可,使用四川凉山村民阿木某的生活照制作“助农带货”视频,并冒充其身份进行直播销售农产品,获利逾10万元。阿木某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并虚构身份关系,侵犯了阿木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议学问题2:李某的行为侵犯了阿木某哪些人格权?依据是什么?
议学提示2:1.李某未经许可使用阿木某的照片进行商业直播,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同时冒用其身份进行宣传,属于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姓名权。 2.姓名不仅是名字本身,更是个人人格标识。当笔名、艺名、网名等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且能被公众识别为特定个人时,其功能等同于真实姓名,故民法典规定参照姓名权予以保护,防止公众混淆,维护人格尊严。
知识总结2:
姓名权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体现人格基本特征
·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
· 肖像是通过影像等方式反映的可识别的外部形象
·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肖像
·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信息技术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姓名权保护
子议题三:名誉隐私如何不被侵?——AI换脸恶搞同学遭举报
议学情境3:2025年3月,某中学高三学生王某利用AI换脸技术,将同班同学林某的照片合成到低俗视频中并在社交平台传播,导致林某被同学嘲笑,出现焦虑症状,最终向学校举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王某被责令删除内容并公开道歉。该事件引发关于AI技术滥用与人格权冲突的广泛讨论。
议学问题3: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林某哪些权利?法律依据何在?
议学提示3:1.王某利用AI技术伪造他人形象并传播,属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同时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若视频涉及私密内容,则还侵犯隐私权。 2.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中的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一旦泄露,可能威胁人身安全与心理安宁。因此民法典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私密信息,体现对人格尊严的全面尊重。
知识总结3
名誉权、荣誉权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 不得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荣誉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 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规定,非私密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子议题四:英烈尊严如何捍卫?——烈士墓碑被涂鸦事件引发众怒
议学情境4:2024年7月,江苏盐城一男子在烈士陵园游玩时,用红色喷漆在多位烈士墓碑上涂写不当言论,称“这些人早就该被遗忘”。视频上传网络后引发强烈愤慨。当地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该男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这是《民法典》“英烈条款”实施以来又一起典型案件。
议学问题4:为何普通公民侮辱烈士也会承担民事责任?
议学提示4:1.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仅属于个人或家属,更承载民族记忆和国家情感。侵害英烈权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典特别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英烈条款”体现了法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强化全社会对历史的敬畏与对英雄的尊崇,是人格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保障相结合的重要制度设计。
知识总结4:
英烈权益的特殊保护机制
· 民法典设立“英烈条款”,专门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 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该条款是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的特别规定
· 体现法律对民族情感、历史记忆和国家尊严的尊重与维护
七、课堂练习
1.2025年5月,M市的学生张某到N市参加某科技公司组织的“脑机接口”公开体验活动时,因设备程序错误导致其心理焦虑与失眠,身心健康受损。张某父母与该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涉及财产权利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仲裁解决方式
B.本案张某应该向N市法院起诉
C.张某若需要法律代理服务,可请法律援助机构提供
D.张某若不服一审判决,可在一审结束后申请上级法院再审
【答案】B
2.“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应该树立法治意识,尊重法律规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①范某在生前病重时主要由其外甥照料,因此其外甥可以继承范某的遗产
②某网店的商品链接包含明确的名称、价格、规格等交易信息,属于要约
③曾某对其农村承包地享有所有权,所以可将其土地自由流转
④白某在自家安装的摄像头正对邻居家客厅,侵犯邻居隐私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C
3.从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到《增广贤文》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都从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角度要求我们不得逾越权利的边界,下列行为符合上述要求的是( )
①某电视台为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而影响他人名誉,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②张某在网购某产品后因不满售后服务故意在网络上传播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谣言
③为报道新闻事实不可避免地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应当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④为科学研究而复制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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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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