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薪火相传有继承》学案
情境一: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抗辩
【材料】(1) 案情人物介绍
姓名
身份
诉求
李至安
原告
李仁佳与情人李某非婚生女,亲子关系已公证。
与婚生子女平等分割遗产,主张法定继承权。
李仁义
原告
李仁佳弟弟
李至欣若丧失继承权,自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应参与继承
李至欣
被告
李仁佳婚生女,现任笑嘻嘻集团CEO
非婚生子女不应参与核心股权继承
王某
李仁佳合法妻子
李伟
李仁佳侄子,父母双亡,由李仁佳抚养至成年
我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在李仁佳生病期间提供了主要生活照料,应该拥有继承权。
(2)双方提交的证据
原告提交证据:李某证言:李至欣曾多次威胁李仁佳修改遗嘱,并于2021年李仁佳住院期间擅自修改病历,将"意识清醒"改为"意识模糊"。
被告提交证据:2022年李仁佳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名下笑嘻嘻集团股权全部由李至欣继承,其他资产由配偶王某与李至欣各分50%"。
(3)被继承人李仁佳名下资产与债务
名下资产:1995年购入笑嘻嘻集团30%股权(经李仁佳个人经营,现估值约200亿元)、婚后购买上海/杭州多处房产(总值约50亿元),总计约250亿元。
债务:向工商银行借款15亿元(用于笑嘻嘻海外工厂扩建,有李仁佳和王某签名确认)。
相关链接: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如果股权的增值源于夫妻共同的劳动、经营、管理,或者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投资(如增资扩股)。这种增值被视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权的增值完全是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如股价上涨)则被称为“自然增值”。“自然增值”部分依然属于持股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
1. 法庭应该如何审查各方的法定继承权资格?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结合法律条款第二章 法定继承】
2. 原告律师可从哪个角度主张李至欣丧失继承权?【结合法律条款第一章 一般规定】
3. 250亿元是遗产吗?如果不是,请你计算可分配的遗产。法院应如何认定李仁佳债务的清偿责任?【结合法律条款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情境二:多份遗嘱争议
【材料】 李仁佳生前共订立了四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且对继承人范围及特殊情形的处理存在争议。
时间
形式
内容
备注
形式要件审查
2019
自书遗嘱
笑嘻嘻集团股权李至欣、王某各50%,其他资产按照法定继承。
无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021
代书遗嘱
笑嘻嘻集团股权李至欣70%,房产及存款王某、李至安各50%。
由笑嘻嘻集团法务部主任代书,见证人为集团财务总监与行政总监,均签名并注明日期
2022
打印遗嘱
所有遗产李至欣单独继承。
李至欣助理打印,见证人仅为李至欣好友(非集团员工),无其他见证人签名
2023
口头遗嘱
笑嘻嘻集团10%股权李仁义继承用于子女教育,其他资产按2019年遗嘱执行。
见证人为主治医生与护士,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问题】
1. 法院应如何认定4份遗嘱的效力?(判断4份遗嘱的有效性,填写上述表格)若内容冲突,以哪份为准?当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时,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来分配遗产?【结合法律条款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2. 从以上四份遗嘱内容概括遗嘱继承的对象是谁?
情境三:各方遗产分配权益
【材料】
●李至欣:李至安有杭州房产及稳定工作,非缺乏劳动能力且有生活来源,不应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作为集团CEO,为维护李仁佳名下股权价值,2021-2023年推动集团营收增长15%,属于“对遗产增值有重大贡献”,应多分
●王某:我与李仁佳结婚40年,长期照顾其生活,2022-2023年李仁佳患病期间,每日陪护,应该多分。
●李至安:我确诊重症肌无力,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为我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李伟(李仁佳侄子,父母双亡,由李仁佳抚养至成年):我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应分得适当遗产。
【问题】
1. 李至安主张“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是否成立?其他各方的诉求是否合理,其对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结合法律条款第二章和第三章】
2. 以小组为单位,制作一份遗产分配方案?将分配方案画在下图。
3. 看到这个圆,你会联想到什么?分割遗产是否意味着家庭的分裂?继承制度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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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我最近再看一部港剧,叫《溏心风暴》,剧情的前半部分是关于大家庭相处的其乐融融,后半部分讲的是,因为家族大佬的去世,家庭成员为遗产争得分崩离析。不过不要以为只有电视剧有这么狗血的剧情,现实里比这更精彩,那就是哇哈哈集团的继承故事。
今天我们直接开庭审理“现实版家族财富纠纷案”,主角是虚构的“李氏集团”。李仁佳,留下了巨额家业,让原本和睦的一家人站在了十字路口,有人说,按照法律规定,我应该多分。有人掏出了“老爸生前写的遗嘱”。在案件审理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一些基本概念。
《薪火相传有继承》学案
情境一: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抗辩
【材料】(1) 案情人物介绍
姓名
身份
诉求
李至安
原告
李仁佳与情人李某非婚生女,亲子关系已公证。
与婚生子女平等分割遗产,主张法定继承权。
李仁义
原告
李仁佳弟弟
李至欣若丧失继承权,自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应参与继承
李至欣
被告
李仁佳婚生女,现任笑嘻嘻集团CEO
非婚生子女不应参与核心股权继承
王某
李仁佳合法妻子
李伟
李仁佳侄子,父母双亡,由李仁佳抚养至成年
我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在李仁佳生病期间提供了主要生活照料,应该拥有继承权。
(2)双方提交的证据
原告提交证据:李某证言:李至欣曾多次威胁李仁佳修改遗嘱,并于2021年李仁佳住院期间擅自修改病历,将"意识清醒"改为"意识模糊"。
被告提交证据:2022年李仁佳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名下笑嘻嘻集团股权全部由李至欣继承,其他资产由配偶王某与李至欣各分50%"。
(3)被继承人李仁佳名下资产与债务
名下资产:1995年购入笑嘻嘻集团30%股权(经李仁佳个人经营,现估值约200亿元)、婚后购买上海/杭州多处房产(总值约50亿元),总计约250亿元。
债务:向工商银行借款15亿元(用于笑嘻嘻海外工厂扩建,有李仁佳和王某签名确认)。
相关链接: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如果股权的增值源于夫妻共同的劳动、经营、管理,或者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投资(如增资扩股)。这种增值被视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权的增值完全是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如股价上涨)则被称为“自然增值”。“自然增值”部分依然属于持股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
1. 法庭应该如何审查各方的法定继承权资格?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李至安的亲子关系已公证,具备合法继承人资格,有权主张法定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享有同等地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王某和李至欣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3.李仁义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1127条明确规定: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李仁义不能参与继承。
4.李伟虽然非法定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应分得适当遗产。
2. 原告律师可从哪个角度主张李至欣丧失继承权?
原告律师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1.胁迫被继承人修改遗嘱:李某的证言结合李仁佳病历修改记录,可证明李至欣以威胁手段干涉李仁佳遗嘱自由,且“修改病历”属于“伪造、篡改与遗产有关的材料”,符合“丧失继承权”情形
好了,现在大家已经知道几位选手拥有继承权了,恭喜王某、李至欣、李至安获得法定继承权,有资格继承遗产,那大家好不好奇李仁佳到底留下了多少财产呢?我们现在来看一下李仁佳名下的资产和负债
3. 250亿元是遗产吗?如果不是,请你计算可分配的遗产。法院应如何认定李仁佳债务的清偿责任?
不是,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增值部分,若增值是因“市场行情变化”(非王某参与经营或投入劳动),仍属于个人财产。
200亿+25亿=225亿
好了,现在我们以及知道李仁佳留下了225亿财产。那这15亿债务怎么办?需要承担吗?需要的,如果你不愿意承担债务,也就意味着丧失了继承的资格。但是各位继承人注意了,你们需要承担的债务是7.5亿元,而不是15亿。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李仁佳遗产225亿元,债务总额7.5亿元,遗产价值足以覆盖全部债务。
继承人(王某、李至欣、李至安)均不放弃继承,则需按继承份额比例清偿债务。
事情进展到这一步,相信大家也比较开心了,你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大概每个人能均分70多亿。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李至欣其实提交了一份遗嘱证据,不过李至欣耍了一点小聪明,她只给法庭提供了一份对她自己极其有利的遗嘱,经过法庭审查,实际上李仁佳生前共订立了四份遗嘱。分别是。。。。
情境二:多份遗嘱争议
【材料】 李仁佳生前共订立了四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且对继承人范围及特殊情形的处理存在争议。
时间
形式
内容
备注
形式要件审查
2019
自书遗嘱
笑嘻嘻集团股权李至欣、王某各50%,其他资产按照法定继承。
无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无见证人要求。有效
2021
代书遗嘱
笑嘻嘻集团股权李至欣70%,房产及存款王某、李至安各50%。
由笑嘻嘻集团法务部主任代书,见证人为集团财务总监与行政总监,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为集团财务总监与行政总监,与继承人李志欣存在职务上的利害关系。无效
2022
打印遗嘱
所有遗产李至欣单独继承。
李至欣助理打印,见证人仅为李至欣好友(非集团员工),无其他见证人签名
仅1名见证人(李志欣好友),不符合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要求。无效
2023
口头遗嘱
笑嘻嘻集团10%股权李仁义继承用于子女教育,其他资产按2019年遗嘱执行。
见证人为主治医生与护士,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在病危危急情况下订立,见证人为主治医生与护士(无利害关系),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有效
【问题】
1. 法院应如何认定4份遗嘱的效力?(判断4份遗嘱的有效性,填写上述表格)若内容冲突,以哪份为准?当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时,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来分配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2023年口头遗嘱作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其内容与2019年自书遗嘱相冲突的部分,应以2023年口头遗嘱为准。
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2. 从以上四份遗嘱内容概括遗嘱继承的对象是谁?
3. 如果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赠送给国家、其他组织或个人,这种方式叫什么?(不放在学案,放在ppt上面)
遗嘱继承必须在法定继承人当中选取
情境三:各方遗产分配权益
【材料】
●李至欣:李至安有杭州房产及稳定工作,非缺乏劳动能力且有生活来源,不应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作为集团CEO,为维护李仁佳名下股权价值,2021-2023年推动集团营收增长15%,属于“对遗产增值有重大贡献”,应多分 1130
●王某:我与李仁佳结婚40年,长期照顾其生活,2022-2023年李仁佳患病期间,每日陪护,应该多分。1130
●李至安:我确诊重症肌无力,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为我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李伟(李仁佳侄子,父母双亡,由李仁佳抚养至成年):我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应分得适当遗产。1141
【问题】
1. 李至安主张“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是否成立?其他各方的诉求是否合理,其对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李至安2023年生育双胞胎后确诊重症肌无力,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法律效果:即使遗嘱未为李至安保留份额,法院仍需从遗产中优先析出必要份额。
2.以小组为单位,制作一份遗产分配方案?将分配方案画在下图。
3.看到这个圆,你会联想到什么?分割遗产是否意味着家庭的分裂?继承制度有何意义?
这个圆就像是一个月饼,前两天我在备课的时候,突然看到了王老师给我送的一个月饼,以前我没有特意留意这个月饼的形状,我现在才发现月饼大部分是圆形,圆月饼代表着家庭团圆。圆形没有棱角,隐喻着家人应该互相体谅、互相谦让、互相商量。大家分割财产的画面,让我想起了小时候的某个场景。我们广东过中秋的习俗,就是在八月十五晚上,月亮最远的时候,对着月亮摆上一堆水果,摆上田螺,摆上月饼,这个仪式叫拜月光。拜完之后,我嘴馋,我就想自己一个人吃完一个月饼,但是我妈妈跟我说,拜完月光的第一个月饼,要切开,分给其他家人,这是共享福气,这个切月饼分月饼的过程就像是遗产分配的过程,但是我们并没有因月饼的分裂而不开心,我也并没有因为只能吃一小小块月饼而生气。因为你可以尝我的莲蓉,我可以尝你的蛋黄,就像是遗产分配,不是抢谁多,而是让大家都好。虽然月饼切开了一块块,但是吃在嘴里,甜的是同一份情,分割遗产不意味着家庭的分裂,只要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既做到了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又有利于家庭和睦,保障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这就是继承制度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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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
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
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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