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
1.了解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理解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防范与惩处
教育与引导
学习目标
重点难点
1.通过自主构建时间轴了解中国古代法治与教化从礼法之争到礼法融合的发展过程,建立基本知识框架,在历史情景时空背景中理解法治与教化“礼法并用”的发展过程。(时空观念)
2.通过阅读史料并互动探究对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在各时期的发展进行评价,培养学生辨证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唯物史观、历史解释、史料实证)
3.通过学习本课认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特征及意义,汲取国家治理法治与教化更积极的价值,知晓其为中华民族立于世界之林中做出的重大贡献,理解今天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家国情怀)
1.重点: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的沿革、教化方式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律与儒学结合的过程。
2.难点:理解中国古代法律与教化关系的演化。
情境导入
“同学们好!欢迎乘坐本次时空旅行航班。今天我们来到了武则天时期的中国,来围观一场法律案件的审判。
案件详情:唐朝武则天时期,一个叫赵师韫的中央大员出差路上在一家不起眼的驿站歇脚,结果被一个驿吏杀害,而后凶手徐元庆主动投案。原来他的父亲被当时是县尉的赵师韫所杀,徐元庆隐姓埋名,在驿站当仆役终于等到机会手刃杀父仇敌。
法的立场: 按照《唐律疏议》,“杀人者死”是铁律。故意杀人,必须判处死刑。徐元庆蓄意谋杀朝廷命官,罪加一等。
礼法争议
礼的立场:儒家经典《礼记·曲礼》有云:“父之仇,弗与共戴天。”为父报仇是孝子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大孝”的表现,在道德上备受赞扬。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礼法之争
(一)夏商周时期:
法治
德治
夏朝
商朝
西周
《禹刑》
《汤刑》
《九刑》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纯压迫式治理
关注人民,体现了
统治者的自我约束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
——周公旦
德(礼)治思想
材料二: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法治思想
早期国家
可能已经
有了法律
习惯法
特点:由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质。
德治与法治的思想渊源
法治思想的起源:夏商
德治思想的起源:西周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礼法之争
(二)春秋战国时期:
德法之争
1.背景
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①时代特征:
②思想来源:
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法治
子产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德治
叔向
2.表现:
①子产“铸刑书”
任务一:思考叔向反对“铸刑书”的实质,以及 “铸刑书”的历史影响。
①宣告中国成文法的诞生。②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③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④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
影响:
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礼法之争
(二)春秋战国时期:
2.表现:
②儒家与法家之争
材料:鲁国一个人,三次跟随君主出征打仗,三次当了逃兵,问他为什么逃跑,他说:因为我是独生子,家里有老父亲,我要尽孝道,所以当了逃兵。
如果从儒家和法家角度看,这个人该不该受到惩罚?
不该
该,严惩
为何同样的一件事儒家和法家看法完全相反?他们各自的依据是什么?
任务二:阅读教材并结合所学,完成下列表格。
人性观 主张 代表人物及观点
儒家
法家
孔子
孟子
商鞅
韩非
统治者要“为政以德”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颁行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提倡君主以法、术、势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人性善
人性恶
德治,通过道德教化民众,重视民生、民意,仁和礼的手段
法治,“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法和刑的手段
实质:思想领域的儒家与法家的思想之争,是国家治理手段之争,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稳定社会秩序。
德法之争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礼法之争
(二)春秋战国时期:
2.表现:
②儒家与法家之争
思考:谁的主张会被国君接纳?为什么?
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法家思想更适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VS
有积极意义
符合时代需要
儒 家
法 家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
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大一统的秦朝继续法家治天下。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结合
(一)秦汉
1.秦朝:
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共计一千余枚,分十种。其中《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属于法律条文;《法律答问》属于法律解释和判例;《封诊式》属于审理程序。所涉及的秦律名称有《田律》、《工律》、《徭律》、《军爵律》、《效律》、《捕盗律》、《戍律》等,可见秦律规定之细密,反映了“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的实际。
◎云梦睡虎地秦简
◎ 把工作带进坟墓的秦简主人喜
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而且量刑极重。如规定士伍盗窃,其赃值一百一十钱,就应“黥为城旦”。
秦律特点:以法家思想制定法律;条文繁多,量刑极重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结合
(一)秦汉
2.汉朝:
②汉武帝后:以经注律,春秋决狱
①沿袭秦律,制定《九章律》
材料:误伤己父案:甲父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甲父,甲即以仗击丙,误伤甲父,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
材料: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子贼(伤害)杀伤父母……皆枭其首市。”
思考:假如你是汉初的法官,应该如何判案?
材料: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
根据材料,董仲舒的解决办法是什么?指出董仲舒判案的特点。
特点:受儒家思想影响,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
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律令儒家化的开端(礼法结合)
以经注律:经学家用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条文
《九章律》
原因: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结合
(二)魏晋时期—— 律令儒家化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 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1.概况: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思考:结合材料,归纳当时的量刑依据及目的。
2.量刑依据:
3.目的:
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律令儒家化:指的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结合
(三)唐朝—— 律令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
1.法律:
编纂《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典范
①演变历程:
唐初删繁就简
《贞观律》
《唐律疏议》
《永徽律》
唐律的修撰以礼为指导思想、指导原则。礼的精神完全融入于唐律之中,礼允许的行为,唐律也允许,礼不允许的,唐律也基本不允许。礼是唐律内在的灵魂,唐律是礼外在的表现……《唐律疏议》中有大量的概念、原则、律条都来源于礼。唐代前期关于律、令、格、式的立法有16次和20次之多……通过频繁的修订律、令、格、式,来调整法律,从而达到适应统治者需要的目的。 ——黄涛《唐代五刑实施情况研究》
《唐律疏议》: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
《唐律疏议》:因政教而施刑罚……刑罚不可弛于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②特点:
任务三:根据材料,概括唐律的特点。
体系完整
不断完善
以维护专制统治为目的
孝道入法
德主刑辅
礼法结合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结合
(三)唐朝—— 律令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
1.法律:
编纂《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典范
③评价:
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是历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也标志着律令儒家化的完成。
材料: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按唐律,“杀人者斩”。实际判决:诏许免死配流。理由:上官兴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 ——摘编自《旧唐书·王彦威传》
材料: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于母,死所甘分”。杰察其状,非不孝子,谓寡妇曰:“汝寡居,唯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寡妇曰:“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悔乎!”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木来取儿尸。”因使人觇之。寡妇出,与一道士语曰:“事了矣。”俄将棺至。杰冀其悔,再三喻之,寡妇执意如初。道士立于门外,密令擒之,一问承伏:“某与寡妇私,尝为儿所制,故欲除之。”杰放其子,杖杀道士及寡妇,便以向棺盛之。
——刘肃《大唐新语·卷四》
通过两个法律案例感受唐律
概念阐释
中华法系
礼法结合的典范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它的特点是重视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诸法合体、重刑法轻民法、重公法轻私法、君权至上、无独立司法等。中华法系在唐朝臻于成熟,在宋元明清时期也有新的发展与变化,在清末修律以及民国初年从西方移植新的法律制度之后,逐渐解体。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结合
(三)唐朝—— 律令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
2.教化:
①提倡礼治:《大唐开元礼》
材料: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
地位: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②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 ——颜之推《颜氏家训》
家有雅风,政事规为。 ——《授大理卿李坰黔中宣慰使制》
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 ——《新唐书·柳公绰传》
(南北朝)颜之推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结合
(三)唐朝—— 律令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
任务四:合作探究,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第113页
材料3: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具有互补性
儒学的多面性,适应统治阶级需要
儒学被确定为主流,向法治渗透
统治者的推崇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合一
(一)法律
时期 概 况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①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②代表性法典:《宋刑统》《天圣令》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①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
②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任务五:梳理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演变,完成表格。
“律”与“例”的关系:“例”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同在于,“律”是撰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则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大于律,于是“例”成了统治者实行司法专横,鱼肉百姓的工具。
律为正文 例为附注
律378:凡赌博财务者皆杖八十。
例378.02:偶然会聚,开场赌窝、及存留之人,抽头无多者,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
例378.07:凡民人造卖纸牌骰子,为首者发边充远军。
思考:宋朝以后的法律有什么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合一
(二)教化
1.儒学向基层渗透:
①背景:
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
②传播方式:
社会层面:控制教育与科举,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家庭层面:深入族规、家训中;
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朱熹注解四书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朱子家礼
白鹿洞书院
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是民间儒学士人自发的道德教化组织,是理学向基层渗透的一种新形式。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合一
(二)教化
2.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概念阐释
乡约
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北宋
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明朝
乡约宣讲内容是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清朝
自发形成
教化百姓
逐渐带有强制力
政府利用推广
具有约束力
与法律合流
自学检测:根据教材梳理乡约的演变过程。
约律融合
约为律用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合一
(二)教化
2.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任务六:根据材料结合所学,概括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有何变化?有什么作用?
材料: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主要功能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据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
①内容: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
②主导者:从民间儒学人士自发推动到政府推广;
③从民间自发自我约束到有一定法制约束力(礼法融合);
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有利于发展生产;
③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变化:
作用: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习近平2016年12月
当今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德治与法治?
习总书记这样说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合一
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原因及对其评价:
特点:
①由临时设法到形成固定的成文法;
②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日臻成熟,体系日益完备;
③法律逐渐儒家化;
④以礼为主、出礼入刑、礼法合一。
原因:
①政治:
②经济:
③思想:
统治阶级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
小农经济的发展
儒家思想的发展
评价:
①实质:中华法系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
②影响:它能最大限度地将人类伦理道德方面的潜能发挥出来,在维持社会生活和谐方面,有着不可磨灭和不可估量的意义。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夏商周:德治与法治的思想渊源
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
秦汉的法律
魏晋的法律(律令儒家化)
唐朝的法律与教化(《唐律疏议》)
宋元至明清的法律
宋元至明清的教化
乡约的发展(乡约法律化)
礼法并立
礼法合一
礼法结合
课堂小结
高考真题
1.(2025·广东·高考真题)宋朝天圣年间(1023—1032),雄州地方官难以处置民妇张氏的田产继承问题,“当奏听裁”,原因是张氏只有出嫁女儿和共同居住的外甥,且田产价值很高,部分当没官。皇帝认为这些田产都是百姓“朝夕自营者,毋利其没入”,故“悉令均给之”。这一裁决体现了( )
A.宗法观念的深远影响 B.为政以德的治国理念
C.程朱理学的伦理规范 D.财政改革的显著成效
B
2.(2025·湖南·高考真题)大型地方史诗剧《天宠湖南》带领观众品味湖湘文化。剧名“天宠湖南”折射出中国一种传统观念——将个人乃至家国的成功与“天”的眷顾联系起来。这种观念比较契合( )
A.殷商的“上天鬼神” B.老子的“天人合一”
C.西周的“敬天保民” D.荀子的“人定胜天”
C
高考真题
3.(2025·湖北·高考真题)岳麓秦简保存了一些秦王政时期颁行的法令,其中规定婚嫁和借贷都需要订立契约文书并在官府备案,否则没有法律效力,在诉讼时不予承认。这些法令旨在( )
A.维护等级秩序 B.鼓励商业发展
C.加强社会管控 D.践行法家思想
C
4.(2024·重庆高考·6)明清时期,宋代女子吴妙静的故事在岭南地区广为流传,她最初仅因出资修桥造福民众而闻名,之后却被地方官绅愈益塑造为节孝双全的人物,乃至成为当地女性的榜样。可见当时( )
A.理学渗透到基层社会 B.女性社会地位显著提升
C.公益事业进一步发展 D.官绅阶层思想趋于创新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