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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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左图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的神兽,体型大着如牛,小者如羊, 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俗称“独角兽”。它怒目圆睁,能辩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它能辩区直,又有神羊之称,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征,是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光明天下”的象征。因此,它被称为中国法律的图腾。 你们知道这个神兽的名字是什么吗?为什么经常出现在法院门口? “灋[fǎ],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 ——《说文》 獬豸(xièzhì) 因为它是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光明天下”的象征。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法律 教化 课程标准 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重难点 重点: 1.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的沿革、教化方式的发展; 2.中国古代法律与儒学结合的过程。 难点: 理解中国古代法律与教化关系的演化。 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礼法之争 一、德治与法治的思想渊源(夏商西周时期) 材料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乱)世也。 ——《左传·昭公》 材料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 材料三: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周礼·秋官》 材料四:周公曰:“君子所(在位),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则知小人(百姓)之依(苦衷)。——《尚书·无逸》 法治传统: 早期国家可能已有法律,等级制度森严,贵族拥有解释法律的特权。 德治传统: 西周为维护等级秩序,建立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敬天保民”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纯压迫式治理 关注人民,体现了统治者的自我约束 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礼法之争 一、德治与法治的思想渊源(夏商西周时期)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夏朝 商朝 西周 德治 (礼) 的起源 法治的起源 西周统治者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进步性 《禹刑》 《汤刑》 《九刑》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材料: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制作礼乐的周公 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礼法之争 二、德治与法治之争 1、背景: ①时代特征: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②思想来源:各国寻找治国新思想: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2、第一次礼法之争: 子产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法治 叔向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德治 材料: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泽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左传·昭公六年》 第一次德法之争的实质:在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礼崩乐坏背景下,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思想之争。 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礼法之争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者子产把《刑书》铸在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郑人铸刑书”。晋国的大夫叔向提出反对,理由是过去“临事制刑”,现在完全公开,老百姓知道了刑法的规定,就不害怕统治者了;再则发生争论,他们会同刑书对照,可以免去统治者任意惩罚。 对于叔向的谴责,子产坚定地回答说 :“吾以救世也。” 就是在大变动的时代潮流面前,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向。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二、德治与法治之争 思考: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铸刑书”有什么深远的历史影响? 理由: ①叔向不愿丧失贵族阶级生杀予夺的特权,认为公布刑法违反“礼治”; ②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不顾道德礼义。 (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 影响: ①宣告了中国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②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定基础; ③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2、第一次礼法之争: 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礼法之争 二、德治与法治之争 3、第二次礼法之争: 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在思想界体现为 学派 主张 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特点 结果 儒家(德治) 法家 (法治) 孔子:①为政以德 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孟子: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有其积极意义,但不适应兼并战争的需要,无助国君实现抱负,遭冷落 人性善,主张德治 韩非: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奉令。 人性恶,主张法治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符合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满足了君主专制的愿望,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以礼为主(王道) 以刑为主(霸道) 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礼法之争 二、德治与法治之争 3、第二次礼法之争: 德治与法治都有其进步意义,但是相比于儒家的德治,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史料阅读 法家认为君主应该用法和刑来管理国家: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遣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韩非子·有度》 儒家却认为礼可以治理社会: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zǔn)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阅读教材并结合所学,思考:哪个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①儒家主张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②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学习聚焦】P45 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二、德治与法治之争 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礼法之争 思考: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指出儒家、法家思想的共同之处?简析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历史意义。 材料:先秦的“德治”与“法治”,实质是社会治理方式之争。从法治的立场出发,法家根本不可否认可以用道德人格的力量决定国家的治乱安危。但法家并不是全盘否认道德的价值,在他们看来,一些基本的、有利于君主统治的道德规范还必须遵守......他们与儒家不同,只在于如何使人们达到这些规范的要求。儒家认为,要使社会达到一种有序的状态,必须要依靠道德高尚者的榜样力量,必须要靠社会的道德教化,必须要靠个人的道德修养。而法家则认为,要实现这些道德只须用法和刑的手段就足够了。 ----摘编自关健英:《先秦法家的法治精神内涵》,载《北方论丛》,2004年第3期 共同之处:实现良好社会治理,维护君主统治。 历史意义: ①两派及其它学派相互辩论,相互吸收,丰富了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认识,推动了思想解放; ②德治与法治之争,让诸侯国君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家思想对于富国强兵的现实意义,推动了战国变法运动; ③德治与法治之争,形成的相关思想对以后历代王朝的治国实践具有重要影响。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一、秦汉时期时期法律的发展——律令并行 秦 朝 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 把工作带进坟墓的秦简主人“喜” ◎《云梦睡虎地秦简》局部 汉 朝 沿袭秦律, 制《九章律》 ◎《九章律》 秦汉朝廷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特点: 1、汉承秦律,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以律为本,律令结合。 2、法律内容不仅涉及刑事,还包括了行政、土地、财经等方面内容。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秦朝: 法律: 礼法对立 特点: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而且量刑极重。如规定士伍盗窃,其赃值一百一十钱,就应“黥为城旦”。 ◎《云梦睡虎地秦简》局部 律令并行 ◎江陵张家山汉简 一、秦汉时期时期法律的发展——律令并行 汉朝: 礼法结合 律令儒家化的开始 引经决狱 1.内容: 2.特点: 汉承秦律,制定《九章律》 “春秋决狱”,“以经注律”,伦理高于法律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或“引经决狱”遇疑难案件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将儒家的“礼“引入法律之中,是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以经注律”:经学家用儒家经典来解释现法律条文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根据教材和材料分析汉代的国家治理手段有什么特点?这种手段为何能够实现?汉代法律实践有什么特色? 材料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 材料二: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 误伤己父案: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伊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外儒内法 儒家和法家在强调社会等级差异性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根据原心定罪的思想进行判决,即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法官的道德伦理认知,体现德主刑辅、外儒内法的特点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二、魏晋时期—— 律令儒家化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北齐律》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概括为“重罪十条”,予以严惩。反映了儒家的礼义道德与法律日益紧密地结合,法律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和夫权的维护。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依据材料概括魏晋时期法律的特点、量刑原则并分析其原因和目的。 特点:律令儒家化 量刑原则: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原因: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学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魏晋南北朝时期: 引儒入律的重要时期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结合教材,对比秦汉法律实践,分析魏晋时期的法律实践有何特点?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秦朝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 汉朝 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沿袭秦律,制《九章律》 魏晋南北朝 魏明帝制《魏律》,设置律博士准用儒学思想解释律令 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 ——《晋书·刑法志》 按《晋律》断案:“准五服以制罪。”实际断案:世祖嘉其义,虑相复报,乃遣谦之随曹虎西行。理由: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 血亲复仇案:谦之年数岁,所生母亡,昭之父假葬田侧,为族人朱幼方(伯)燎火所焚。同产姊密语之,谦之虽小,便哀戚如持丧……永明中,手刃杀幼方,诣狱自系。 ①以经注律,推动律令儒家化 ②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关系作为量刑原则; ③礼法结合,重视儒家三纲五常、伦理道德。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根据材料,结合教材,魏晋南北朝的律令儒家化对后世的法制发展有什么深远影响? 材料:……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儒学大族创制晋室,……其所指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 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论稿》 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逐渐融合,为后世所继承,最终产生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八议:八议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魏律》中首次入律。 议亲,即皇亲国戚; 议故,即皇帝的故旧; 议贤,即德行修养高的人; 议能,即才能卓越的人; 议功,即功勋卓著的人; 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 议勤,即勤谨辛劳的人; 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人。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三、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 1、法律: ①过程: 删繁就简 (唐初) 编纂《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典范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材料1: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唐律疏议》 材料2: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按唐律,“杀人者斩”。实际判决:诏许免死配流。理由:上官兴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 ——摘编自《旧唐书·王彦威传》 依据材料概括唐朝法律的特点。如何认识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议》? ②特点: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继承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 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 是中华法体系确立的标志 是历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 ③认识: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三、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 2、教化: ①提倡礼治: 732年,政府颁行《大唐开元礼》 材料: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 地位: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②注重基层教化 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中国古代家训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家书”“家训”“家训诗”等,与儒家思想关系密切。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思考点:汉以后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第113页 ①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具有互补性; ②儒学的多面性,适应统治阶级需要; ③儒学被确定为主流,向法治渗透; ④秦朝严刑酷法二世而亡的教训。 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 请同学们结合教材内容及所学知识,指出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建设与教化措施有何表现? 宋元至明清时期(960-1912年),中国法律与教化体系经历了从制度重构到深度融合的演变过程,成为传统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柱。这一时期,法律以儒家伦理为核心,逐步形成“礼法合一”的特色;教化则通过官方倡导与民间实践结合,渗透至基层社会,共同塑造了秩序与道德并重的社会形态。 清朝的乡约仪式 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礼法融合 一、宋元至明清时期法律 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963年《宋刑统》;《天圣令》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宋以后的法律实践有何特点? 律例合编:律指法律法规;例指条例、事例它是对正规法令条文的有益补充。 律例合编是把法律规范和条例法例合编的一种立法方式,明清时期才开始出现的。 ①多以《唐律》为蓝本; ②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宋明两朝制定法律的共同目的和指导思想?如何具体实践? 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 材料一:朱熹把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和封建国家、法律打扮成“天理”在人间的体现,把违反上述事物的行为贬为“人欲”的产物,从而扯起“存天理灭人欲”的旗帜。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 材料二:朱元璋继承“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传统,要求“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就是以封建礼教来束缚人民,用封建刑罚来镇压人民。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三:……以礼为主要内容的教化之所以能作为国家法律秩序观念向民间传输的渠道,根本原因在于礼与国家法精神和内容的一致性。……通过教化的方式宣扬儒家礼义,乡民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礼的要求来行为也就不知不觉地遵行了法的规范。 ——汪雄涛:《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教化——大小传统之间的沟通桥梁》 共同目的:强化封建道德礼教对人民的控制、加强中央集权。 指导思想:理学 具体实践: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来教化乡里 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 二、宋元明清的教化演进 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为理学。 1、理学渗透: ①社会层面: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②乡里层面: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③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学习聚焦: 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从北宋周敦颐到南宋朱熹集大成 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2、乡约:——基层教化 ——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 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 乡约是理学向基层渗透的一种新形式 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乡约法律合流。乡约成为统治工具 吕氏兄弟最早组织了乡约:《吕氏乡约》 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 宋朝 明朝 清朝 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 二、宋元明清的教化演进 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为理学。 2、乡约: 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清朝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 【学思之窗】P47 材料一: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材料二: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材料三: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阅读材料,想一想: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变化:①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教育百姓向善互助; ②明清乡约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逐渐与法律合流具有约束力。 乡约呈现怎样的发展趋势?对社会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 趋势: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影响: 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③利于发展生产; ④使基层社会日益僵化,缺乏活力。 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 【问题探究】P49·上述材料反映了统治者什么样的治理思想? 礼法结合,儒法并用 如何认识? 局限性:①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 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 意性。 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 治意识淡薄。 积极性: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 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②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 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 今天的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那是否还需要“德治”呢?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 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德治扬正气,法治强保障 课堂小结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先秦时期的治理 成文法的诞生 德治与法治(儒法之争) 秦汉的法律 魏晋的法律(律令儒家化) 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宋元至明清的法律 宋代的教化 乡约的发展 法律 教化 巩固训练 1.《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据此可知( ) A.晋国刑书是中国最早成文法 B.晋国已礼崩乐坏社会秩序不稳 C.刊布刑书成为历史发展趋势 D.法家和儒家国家治理主张不同 D 2.(24-25高三下·重庆·阶段练习)清朝法律“详译明律,参以国制”,通行全国。但同时在青海地区,清政府先制定《禁约十二事》;后来又于雍正十二年颁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它是在《蒙古律例》基础上辑录而成,专门适用于青海、宁夏、甘肃等地的少数民族。这体现清朝(   ) A.民族治理刚柔并济 B.立法彰显传承创新 C.全面推行土司制度 D.律令礼法结合明显 B 巩固训练 3.(24-25高二下·河南焦作·期末)明太祖规定:“每里置申明亭一所,民间词讼,除犯十恶及杀人者须送官处决,其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事,但付里甲老人理断。”“凡申明亭示罪名,皆刑部议定,监察御史、按察司官体覆无异,然后书诸榜文,张挂各州县乡村。”据此可知,明代基层治理(    ) A.实行法治原则与道德教化相结合 B.呈现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特点 C.建立了自我管理与相互监督机制 D.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控制 A 4.(2025·湖北·高考真题)岳麓秦简保存了一些秦王政时期颁行的法令,其中规定婚嫁和借贷都需要订立契约文书并在官府备案,否则没有法律效力,在诉讼时不予承认。这些法令旨在(   ) A.维护等级秩序 B.鼓励商业发展 C.加强社会管控 D.践行法家思想 C 巩固训练 5.“亲亲得相首匿”是西汉时期确立的刑罚适用原则,即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官府不予追究。这一现象表明当时 A.血缘亲情关系逐渐淡化 B.儒家纲常伦理渗入法律 C.法家思想重新得到重用 D.亲亲之间享有相同权利 B 6.明清时期统治者构建了严格规范的“圣谕宣讲”制度,以儒家正统观念为核心,以皇帝颁发的“圣谕”为内容,在乡里定期对所有民众进行宣读与讲解。“圣谕”的内容也由明初的六条扩展到清代的十六条并有详细的解读。这一现象反映了统治者( ) A.重视基层治理 B.开始独尊儒术 C.注重政令传达 D.压制宗族自治 A Lavf58.2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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